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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密特:与中国为邻》 儒学的传统(10)

施密特:与中国为邻 作者:赫尔穆特·施密特 弗朗克·西伦


西伦:您知道《礼记》吗?那是中国的一部礼仪法,它描述了良好的礼仪,这是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取得成功的前提。这是孔子学说的核心之一,是一种伦理的基本法。

施密特:对。我们德国基本法第2条怎么说来着?“每个人都有自由发展其个性的权利,只要他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不违反宪法制度或道德准则。”至于道德准则指的是什么,其实没有人确切地知道。《礼记》也相似。尽管如此,《礼记》在中国文化里面几千年来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西伦:同基本法相比,道德在儒家学说里面占着更核心的地位。道德确定下来的时间也要久一些,且很少变化。然而,把《礼记》同《十诫》相比,岂不是把它同泛泛的道德准则相比更好?

施密特:《十诫》里面只有几条有实际意义。“不可杀人”这一条在过去的两千年里并没有真正进入实际行动,且看历次战争,十字军远征,焚烧异教徒——从杨·胡斯(Jan Hus,1372~1415,捷克爱国者和宗教改革家——译注)到圣女贞德。直到几十年前,欧洲还到处有死刑,它也到处被执行。《十诫》的一部分是关于如何对待他人的行为准则法典。集体、家庭或社会只是间接地提到。依我看,把《礼记》比之于《十诫》不如比之于神学家们所谓的“黄金规则”(Goldene Regel)。用民间德语来说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督教教义里也有“你不要把你不顾忌他人施加于你的事施加于别人”的说法,德文里的措辞正好与中国论语里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说法相同——译注)。”康德把同样的思想阐述得更加完整:“要这样地行动,使你的意志的准则每时每刻同时也能被视为一种普遍立法的原则。”这条黄金规则在儒家学说里面当然也有,它是《礼记》的一个部分。孔子的伦理法典阐述得具体得多,而且不仅仅局限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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