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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狗之名,行权之实

中国人的里子与面子 作者:五岳散人


黑龙江省黑河市发布通告,禁止在公共场所遛狗,一经发现全都捕杀,这一规定一旦执行,黑河市城区及周边4个村子所有的狗面临被捕杀的危机。当然,目前这些狗的风险降低了很多,因为此事曝光之后,打狗队暂时停止活动,“扫荡”的行动推后。

关于此事的原委有个版本是这样的:当地某领导曾经被狗咬过,后来散步的时候又看见某没有上户口的狗在主人带领下闲逛。上去问话的时候,由于狗主人并未认出其父母官的身份,所以产生了争执,结果这就不是“一朝被狗咬”,而是“官员报仇、马上不晚”了,一纸令下,当地市区以及周边4个村镇不许养狗。

或许有人会说,这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代版么?这是不对的,因为下达命令的官员本人并不养狗,而是被狗咬。这大概应该算是通过自身惨痛教训而引发的为民服务之幽思了。

狗这东西有人喜欢、有人不喜欢,而且确实养这种宠物是有危险的,所以在这方面国家与各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措施进行管制。但很多时候这种管制并非十分有效,最有效的大概就是领导被狗咬了之后,有了狗齿切肤之痛才能痛下毒手。

中国古代有句话叫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很多人对这句话未必理解,但总把这句话引申出去,变成“己所欲、施于人”,就是自己想如何,就把自己的态度强加到别人的头上。比如说父母劝说孩子未来应该走某条道路的时候,马上就会把自己的生活经验或者未曾实现的梦想搬出来,指望着孩子能够听从自己的话。

中国的官员一向被称为是“父母官”,当被咬之后体会到应该为民谋幸福的时候,与真正的父母不同之处就显现出来了。父母总是有爱心的,孩子真要走自己的路,父母很多情况下未必能如何。但父母官们则可以通过各种权力,把自己的意志贯穿下去,以至于出现了这个荒唐的“禁狗令”。

有法律界的朋友从法理的角度来阐明,说是关于养狗的政策国家是有规定的,黑河市的上级机构也有相关的规定,黑河市的规定不能在力度上强于国家以及地方的规定。这些论述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意义。

您看,在我们这里所谓执行法律规定的时候有两个现象。一个是尽量往宽里解释,以求得自己这一亩三分地最大的利益;一种是往窄里解释,也是为了自己这一亩三分地的利益。法理与规定在某些地方就是个猴皮筋,还不是想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

所以,我个人觉得用“父母官”的方式解读这种事还是有道理的,与法理什么的并无关系,说到底就是权力的问题。有权有势而被狗咬是一种莫名的伤痛,治愈这种伤痛的良药肯定不是创可贴与狂犬病疫苗,而是在我这一亩三分地为所欲为的豪情壮志。前段时间有个说法叫做“心因性”疾病,这大概也是同类的表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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