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开明都督使全省风气为之一变(6)

百战名将陆荣廷 作者:梁越


第五章议会

第三十八条议会由人民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三十九条议会议决法律案及预算、集募公债与本省公库有负担之契约。

第四十条议会审核决算并预算外之支出,如认为不适当时,得否认。

第四十一条议会议定典试院、法院、法官惩戒院、审计院、行政审判法之官制、官规及考试惩戒事项。

第四十二条议会得质问都督及政务司求其答辩。

第四十三条议会得受理人民之请愿,并公断、和解地方自治团体之争议。

第四十四条议会得弹劾一切官吏、公务员之失职违法。

第四十五条议会得与都督及政务司共同协议答复中央之咨询或提议事件。

第四十六条议会答复本省都督及政务司之咨询事件。

第四十七条议会于每年法定时期自行集合开会、闭会,其有必须延长会期及临时会议,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八条议会须有总员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有出席过半数之可决,始得议决,可否同数时,议长决定之。

第四十九条议会议事须公开之。但有都督之要求及出席议员过半数之议决,得秘密会议。

第五十条议会议员以十人以上之连署,得提出议案。

第五十一条议会议员在会内之发言、表决、提议,在会外不负责任。但用他方法表于会外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条议会议员除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及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得议会许诺,不得逮捕。

第六章法院

第五十三条法院以广西政府之名,依法律审判民刑诉讼,独立不羁。其行政诉讼及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法院不得受理。

第五十四条法院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织之。但高等法院长官之任命,须得议会之同意。

第五十五条法官除受刑法宣告及受惩戒处分外,不得免职。

第五十六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良善风俗者得秘密审判。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约法有议会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得提议修改,须另组织约法改正会改正之。其组织方法,另以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外国记者拍摄的广西第一次省议会旧址(龙州水口陆荣廷旧居陈列馆提供)《广西临时约法》是民初广西民意机关制订的全省根本大法,闪耀着民主政治的理性光辉,是广西历史上开天辟地的一部地方法律。它的诞生,是和陆荣廷的努力分不开的。

在千年制度崩溃,破旧立新之际,陆荣廷实行了开明、包容、和平稳定的治省政策,全省社会风气为之一变。大官小官鸣锣开道的现象不见了;作揖打千,跪拜的作态一时俱废;大人、老爷称呼在民署机关中成为废称。身为最高长官的陆荣廷更是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在带动全省风气转变之中作用尤巨。

如陆荣廷刚就任都督时,桂林各中等学校教员、学生组织演出话剧,筹款慰问北伐的学生军。陆荣廷欣然应邀参加首场演出,为了鼓舞演出中激起的革命情绪,陆荣廷当场认捐500元。后来,此款汇往前方。

经过陆荣廷的一系列开明举措和艰苦努力,八桂大地平稳地过渡了千年之变,树立起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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