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革命政治中的伦理难题(15)

女人的理想国 作者:张念


人权平等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价值预设,而不是人们要去追求的目标,就好像现代国家作为一部精良的装置,平等就是设定在装置中的危险程序,它时刻扰乱装置运行的稳定性,如果不是在宗教或者共产主义的系统内来观察,那么平等就是现代政治建制及其统治合法性的一个漏洞。而这个漏洞,或者说这个可疑的类似病毒的程序作为前提,会使不平等得到更为深广的辨识与理解。

差异原则中的再生性平等

就18世纪的启蒙逻辑而言,思想家们只是解决了一种纵向意义上的平等,即贯穿在人身上的自然秩序包括性别秩序,来强调自由与原始放任的区别。自由与限制相关,是通过将自然秩序转换成道德秩序而实现的。再者,除了历史的维度之外,启蒙逻辑还在个人与主权的纵向关系中规范了共同体的自由。

从人的本来面目——如卢梭描述的浑然天成的自由状态,无法推导出一个自然而然的性别状态。按照卢梭的逻辑,如果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强者的权力,也不存在弱者的反抗,那么也就无所谓平等与否,平等恰恰是与政治社会一同诞生的,内在于统治正当性逻辑的一个反题。因此,在同等享有权利的现代政治平等的陈述之外,女权平等是作为被遮蔽的问题而出现的,即:平等者的共同体为什么实际上是摆脱父权的儿子—兄弟的共同体?女儿—姐妹的位置到底是自然给定的,还是应该处在一个人为的政治状态中并在其中被塑造?

“自然状态”一词之于卢梭,最为关键的是保留独立人格,并且针对政治性以及社会联合而言,这种独立是自由的根本前提。列奥-斯特劳斯认为,“自然状态”在卢梭那里,更多的是一种有关自由的“积极标准”,这也正是卢梭与其他18世纪的契约论者的区别所在,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或“自然权利”是政治规则演绎的前提与基础,而卢梭则以“共同意志”取代自然法。政治哲学史家谢尔登·沃林(Sheldon S.Wolin)认为,这个“共同意志”尽管极度抽象,但为了避免主观性的并不自然的个人判断,“共同意志”旨在取得普遍的利益,这样一来,“共同意志”其实是在模仿自然的支配作用。②因此,遵循沃林的解释理路,我们发现卢梭为了避免他深恶痛绝的不平等,企图以“共同意志”的一般化来取代特殊性的差异化,这种无差异性类似于原始状态的混沌无知,并将自由转运到共同体成员与共同体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之中,或者说,平等就是强意义上的自由,是人基于天性所发明的一种新生事物。

尽管列奥-斯特劳斯与沃林都准确地捕捉到了“共同意志”这诡异的自由属性,但是他们似乎都遗漏了“意志”。沃林所言的“模仿自然”,而不是自然法演绎,更像是卢梭有违理性主义的惯常轨道,将“意志”这一危险的事物缝合在政治理想之中,而不是以规则体系来降伏它。意志是近乎生命本能的存在,这比自然权利更加自然的生命属性,是哲学经常避讳的不祥之物,但人类的政治生活却常常与它照面,且必须与之照面。卢梭与之同时代的思想家相比更为复杂与丰富的地方也在于此,不仅其“自然”概念最早开启了现代性问题,而且就政治理论而言,“共同意志”更像一个先知的预言,将某种无限的眷望带入政治生活之中,由此想象力与即将来临的事物超越了霍布斯的政治体系,为历史终结说划下了一道口子。

更多的时候人们用公共理性来取消意志所携带的任意性,并将意志这极端个人化的因素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而人们之所以能够共同生活,那是因为在此之前达成了一些共识。“共识”(common sense)显然比卢梭的“共同意志”更简明,就启蒙以来的人道主义思想被广泛接受而言,“共识”作为人类共同体得以维系的基础性标准是一目了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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