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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不培养“自己人” 1

不变的是原则,万变的是方法 作者:王振耀


通过讨论机关的用人制度,我们不难发现中国行政机关的特殊性。最基本的表现就是,高级领导人通常由一般公务员做起,然后一个级别再一个级别地晋升,不能进行大的跳跃,越级提拔通常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现象。这就是政治与行政的合一。与许多国家不同,我们的行政机关往往是政治和行政合一型的组织。行政机关有着很强的政治功能,政治与行政密切结合,这是我国的一大特色。政治与行政的合一,会赋予机关双重职能,即政治职能和行政职能。政治职能是要联系社会,判断社会问题,分析趋势。政治就要有人事的组织,人际关系的培养,团队利益的保护与扩大,特别是团队内部的效忠意识培养等。而行政职能则需要中立,需要按照法律来不偏不倚地办理公共事务。行政事务的公正性即使在中国古代也是一种通则,有的官员按照法律来判决甚至惩罚皇帝的亲属,皇帝也并不因此而怪罪这样的官员。

不过,由于公共事务不发达,古代政治与行政基本不分,但是,古代所发明的科举制度,还是较为妥善地处理了政治与行政的划分问题。所谓“七品芝麻官”,就是说,七品官员,已经属于较低级别。而在县衙之内,还有一定的文吏。大体上,通过科举考试产生的状元、秀才、举人等,才可以成为政治性的官员,而一般有文化的人,则担任文吏。所以,在中国古代,行政机构之中,官与吏之间还是有明确区分的。不过,区分的制度主要是通过科举而不是选举。中国自从1949 年之后倡导革命传统,官与吏的区分自然取消。但是,既然要管理一个巨大的国家,自然就需要政治与行政的领域。如何建立起新的政府管理系统? 1954 年,随着宪法的制定,一种新的官员级别制度产生,称为“三十级的干部制度”,即按照一定的资历和能力来划分官员的级别,一级最高,三十级最低。在这个职级系统中,十三级以上即为高干。而在以后的年代中,由于阶级斗争不断,行政系统的政治化倾向极为严重,但职级的制度还是得到保留。直到1985 年,这样的工资待遇制度才被废除,而采用了以职务为惟

一标志级别的制度,即科、处、局、部等制度,政治领导职务也纳入到了这一系统,如县处级、省部级等。将政治与行政合一,出现了机关的政治化,特别是用人制度的政治化。政治上可以“一朝天子一朝臣”,行政机关决不能这样。因为行政事务是技术性的管理,特别是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等关系到人民日常生活的事务,不可能因为一个领导人的更换就要将规则全部更新,这就需要熟悉业务的人员。而由于机关的政治化倾向,就出现了一个普遍的用人规则:谁是谁的人,就要听谁的话。我在机关服务的经历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讨论。许多好心的人也劝我注意用自己的人。其实,谁是自己的人?我仔细想了想,在国家机关中,真正有亲属关系的很少。所谓自己的人,除了极个别理念相同或者志趣相投的以外,其实是经常和领导交往的人或者说为领导办理一些个人事务的人。在行政机关中,这些关系多属职务或岗位行为。如果离开了一定的职务和岗位,这样的工作关系就会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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