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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换岗位是为增进体制活力 1

不变的是原则,万变的是方法 作者:王振耀


岗位轮换,是行政机关内部增进活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机会和工资奖励不可能如同企业那样在较短的时期内实现。因为行政机关的特性就是其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正是通过人员的稳定和职位的稳定来实现的。但是,长期稳定,十多年甚至几十年就在一个处室或者一个司局工作,就会造成相当大的惰性,思维按部就班,行为循规蹈矩,难以创新。如何打破这样的格局呢?

在中国的体制中,对于交流从来就相当重视。在有关的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白地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二)地方党委、政府领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

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这样的规定,最为突出的,是要避免不交流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但在行政机关内部,交流的目的,最主要的还是两个相当正面的原因:一是工作需要,实际上是机构建设的需要;另一个就是提高干部的领导和组织能力。也就是说,交流的原因,是正面大于负面。或者说,绝不仅仅是为避免出现更多的问题而进行的防止性的交流,其主要的原因,还是机构和个人提升性的原因。机关内部的交流,大体上有两种交流方式:一是在一个司局的内部,处与处之间的交流,最主要的就是处长之间的交流;二是司局之间,司长之间的交流。而副处长和副司长之间,一般交流的机会较少。从1988 年年底我开始到基层政权建设司的农村处工作,到1994 年夏晋升为副司长,实际担任处长职务近6 年。我作为一个有使命感的处长,面对着中国农实行民主选举的挑战,每年每月甚至每天都在想着如何创新政策,那是不可能按部就班工作的。况且,这样的创新,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没有具体的行政边际,我自己又从事学术研究,并且还把自己的行政实践作为研究对象,工作起来就会比较投入,甚至休假的时间也在思考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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