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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挂职锻炼 1

不变的是原则,万变的是方法 作者:王振耀


为了增强公务员对于社会事务的把握能力,行政机关还普遍建立了挂职锻炼的制度。挂职锻炼分为两种,一类是下挂,即国家机关的处长级以上的公务员到地方政府挂职,另一类是上挂,即地方的县长或处长以上的公务员到国家机关挂职。还有一种形式,只牵涉少数人,即支援西藏和新疆的晋升式挂职。主要是处长级别的公务员在晋升为副司级以后到西藏或新疆的相应行政部门任职。

《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按照这个规定,挂职锻炼人员的工资关系通常由原单位发放,这意味着挂职锻炼具有临时性质。最早,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后来,又延长为两年。

最近几年,还兴起了另一种方式的任职交流,即国家机关的司局长直接到地方任职,如担任地级市的市长或书记,而市长或书记则到国家部委担任司长或局长。

所有这些交流,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公务员的中央与地方经验。从国家机关的角度看,大多数公务员毕业后就直接进入国家机关,他们从家门到校门,再到部门,人称“三门干部”,这些人要决定各项具体政策,对于地方事务如果不太了解,就容易脱离实际,甚至形成更大的危害。从1993 年1 月—1994 年6 月,我也接受了挂职锻炼,到江苏省江都县任副县长。那时我已经担任农村处处长几年,当民政部党组讨论晋升时,就认为我需要到地方锻炼。到了江都县,县委书记与我谈话,希望我担任副书记。我则表示,希望在县政府工作,更具体地了解县政府的运作机制。担任副县长后,主要协助主管的副县长分管民政与外贸事务。

在江都县一年多时间,农村处的许多事务还要找我办理,特别是调查研究的事项。我分管的民政工作,其中一项具体的事务就是办理县改市的工作。这项工作十分具体,要向省民政厅特别是民政部汇报。在我离开江都的时候,县改市已经完成,我是参加完县改市的大会后正式离开的。我在县政府工作期间,亲身感受到县级政府工作的直接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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