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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3)

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 作者:王名


各个省份、城市出台的政策文件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其一为综合政策,即政府在相关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法治政府建设等方案和意见中确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这一制度;其二为专项政策,即围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面向范围、登记程序、监管分工等方面确立具体的举措和意见。这两类政策对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确立和执行具有不同的影响,前者确立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这一改革,但未能从操作层面提出指导,后者则体现了各个地区对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理解认知、尝试导向,从而才能促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实际执行中的实现、确立。

即便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专项政策的地区,其覆盖内容、内容具体界定的差异也是很大的,并且普遍呈现出内容不全面、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尽管有些专项政策围绕直接登记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安排,但是仍缺乏具体量化的信息,例如登记所需要件、批准时间等。

试点省份、城市、县区出台的专项政策中,主要围绕改革目标、直接登记要素、直接登记范围、社会组织分类、登记程序、监管部门及分工、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和阐释,但不同的地区对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认识不同、工作开展方向的侧重点不同,其政策内容的针对性就不同,对同一内容的阐释也有差异。大多数地区在出台专项政策时都提及了政策目标,经过整理、比较后发现主要有三个关键词。一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例如湖南省发布的《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中提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湖南省社会组织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暂行办法。”二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例如广东省出台《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期望“逐步建立一套手续简便、高效实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制度规范,探索建立一套协调联动、公开透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公正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绩效评估制度,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改革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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