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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7)

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 作者:王名


尽管这在社会组织发展、直接登记开放的程序上是不可避免的一个困境,但是中央和试点地方应当注意经验的探讨和积累,尽快确立成熟的直接登记的法律性质,从而围绕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改革进行更多的尝试。

3 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宽严不一、标准不一,门槛较高

虽然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四个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社区社会组织类——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但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范围和类型的解释宽严不一。同样的,这也是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逐步开放进程中的一个困境,政策制定的空间虽然可以充分吸收地方经验和在地区内进行多元尝试,却也使得整体上直接登记的政策中对于范围、标准等内容的设定异常混乱,这对于描述发展进程中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情况增加了诸多困难,也使得经验的积累没有目标性,各地也无法相互借鉴和参考。

并且总体而言,直接登记的范围虽然逐步打开,但是从登记上对于社会组织要求所具备的条件而言还是门槛较高的。尽管部分试点地区放开了对于“一业一会”“一址一会”的限制,但是只有极少的试点地区对于注册资金等条件降低了门槛。所以对于大多数社会组织而言,注册、登记的门槛仍然较高。当然,部分地区作为配套补充,也开展了备案登记,给了发展初期的社会组织以成长的机会,但也没有进一步促进和扶持其发展的政策。

范围界定是专项政策中涉及最广泛的内容,所研究的34项政策中仅有6项政策未明确规定范围,而其余明确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范围予以界定的28项政策中,界定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正向限定,即直接规定哪些类别的社会组织可以进行直接登记,另一类为反向排除,即通过说明哪些类别的社会组织不可以进行直接登记从而限定可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

所谓正向限定,具体而言即将直接政策开放的社会组织类型进行罗列,而剩余的社会组织仍需要前置审批。在24项正向限定的政策中,有12项专项政策是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完全一致的,即将直接登记的范围设定为公益慈善类、科技类、行业协会商会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占到正向限定政策的一半。而其余的正向限定政策的范围圈定与《方案》均有所差别,但提及最多的主要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这三种社会组织,有7项专项政策将这三者列入可以进行直接登记的范围中。之所以这三类社会组织得到广泛直接登记政策的许可,主要是因为这三者是2011年最早一批纳入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的试点社会组织,在地方试点实践和尝试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很多早期的试点省份或城市后续又在这三类组织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例如深圳在此基础上又将工商经济类、文娱类、科技类、体育类和生态环境类5类社会组织纳入直接登记的范围,几乎已经将所有类型的社会组织纳入直接登记体系中。这些发展中,不少早期试点都将商业经济类社会组织增加为直接登记试点。但也有不少试点相对保守,只对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开放直接登记,这些省份、城市、县区大多是在中央下发推行直接登记方案之后才成为试点的,其需要在小范围的开放中积累一定的操作经验后,进而通过试点社会组织来带动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参与直接登记。

所谓反向排除,具体而言即将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类别予以标明,而其余的社会组织均默认被纳入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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