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分清民主的形式与实质

民主政治十论 作者:房宁




民主,是当今被普遍认同的政治观念,但又是一个存在众多歧义与争论的概念。搞民主政治建设首先要搞清楚民主的含义,搞清楚我们搞的究竟是什么样的民主。马克思当年就讲过:“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如果这一点我们做到了,我们就能对付民主,否则我们就会倒霉。”

2005年10月1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这是我国政府首次以政府文告形式全面阐述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和实践。白皮书发表后,北京大学一位教授将其列为学生阅读材料,学生们阅读后,普遍认为白皮书很重要。但也有不少同学提出,这份白皮书的许多内容似乎不属于民主范围。大学生的“对面不相识”的错位感,反映出他们与国家的民主理念有一定的认知差异,这种认知差异也存在于学术界乃至社会各界,而造成认知差异的重要原因是西方民主话语先入为主的强势地位。民主的是与否、是与非,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西方为参照系的。这样的认知当然会影响人们对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认识和判断。

从一定意义上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也是与西方争夺民主话语权的过程。中国人民要走自己的民主之路,不仅要在实践中努力探索,也要在理论上努力构建起自己的民主话语体系。

(一)民主词义辨析

思维从概念开始。探讨民主问题,需要搞清民主的概念;要搞清民主的概念,首先应搞清民主的词义。民主一词,古已有之。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度里,民主的词义经历了诸多的变化。了解民主词义的演变,对理解和把握这个概念是必要而有益的。

在西方,民主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著作《历史》中把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的政治制度称为民主政治。民主的语词源于民主的实践。由于历史的沿革和词义的变迁,民主一词的当代含义与历史上的其他时期相比,特别是与古希腊时代相比,已经有了很大差异。今天被人们广泛使用的民主一词,直接来源于一个出现于16世纪的英文词汇Democracy。Democracy最接近的词源是法文的dmocratie与古拉丁语democratia,而这两个词都来源于古希腊文demokratia。

虽然有词源上的联系,但当16世纪Democracy出现于英语中的时候,词义与古希腊的demokratia就有很大区别。古希腊的民主(demokratia)有多重含义,主要的是三种:第一种是褒义的,意思大致与今天人们所普遍认同的人民当家作主相近。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说过:“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由多数的意旨裁决一切政事而树立城邦的治权,就必然建成为平民政体。”民主的第二种词义在一定程度上是贬义的,柏拉图是这种观点的代表。柏拉图在《理想国》里写道:“党争结果,如果贫民得到胜利,把敌党一些人处死,一些人流放国外,其余的公民都有同等的公民权及做官的机会——官员通常抽签决定。一个民主制度,我想就是这样产生的。”在柏拉图眼里,民主是一种民粹状态,是由底层群众当政的混乱状态。他说:民主制度是以轻薄的态度践踏所有的社会理想。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的重要奠基人梭伦的看法代表了第三种民主观。梭伦说:民主“服从的不是统治者而是法律”。与前两者相比,梭伦的看法是中性的。当16世纪民主一词出现在英语中的时候,其含义更接近于梭伦的概念。

民主一词于16世纪出现于英语之中,并成为后世一个十分重要的政治概念不是偶然的。近现代民主政治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后期的议会政治,而16世纪英语中的民主一词恰好体现了诞生于13世纪的英国议会政治中的民主因素。

1215年的英国国王与贵族的政治斗争导致了一种新的政治关系的出现,即贵族迫使国王签署法律文件,确认国王权力与贵族的权利。这个法律文件,就是在英国乃至人类政治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大宪章》。《大宪章》造成了国家政权一定程度上的分治,贵族初步获得了对于王权某种程度的制约。《大宪章》是英国近代议会制度产生的一个里程碑,也是近代西方民主的一个起点,《大宪章》包含了近代意义上最早的民主因素。

《大宪章》中包含了什么样的民主因素?翻开《大宪章》可以看得很清楚,这个在人类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律文件,展现的远非现代意义上作为民主政治前提的平等的政治关系。《大宪章》在形式上是国王亨利的一道训谕,亨利国王声称受到坎特伯里大主教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的“谏议”,向臣民们承诺63条事项,其主要内容是赋予并保障贵族及臣民的63项权利。那时的权利观念与今全然不同,权利既非“天赋”也非“民本”,而是来自王权,是国王的赋予。这样的权利观在今天当然称不上民主意识,但在当时却是民主的先声。《大宪章》中包含的民主因素是:遵守法律。此时,王权依然是至高无上的,但《大宪章》限制了王权,国王必须依照事先共同约定的法律行事,而不是随机行事、自由裁量。依法行事,而且是依照共同约定的法律行使,造成了统一权力被划分,成为国家权力共治的肇端,而政权共治正是现代民主的要义。《大宪章》签署之后,英国的议会制度逐步发展起来,形成了近代西方民主政治最初的雏形。

在依法行事的这层含义的背后,实际上是贵族以及贵族借重的骑士与其他平民阶层的合力推动。因此,在《大宪章》诞生的同一个世纪里,托马斯·阿奎那把民主定义为“群众的力量”,而这种“群众的力量”有着革命、颠覆等极端行为的含义。直到法国大革命爆发后,英国著名的保守主义思想家柏克还对人民群众的革命行动表示了极大的反感,他在《法国革命论》中说:“完美的民主制是世界上最可耻的东西。因为它是最无耻的,所以它也是最肆无忌惮的。”在几个世纪中,民主在欧洲的文献中一直是个带有贬义的词汇,而这种贬义即来自“群众的力量”的词义。

17世纪的英国革命又赋予了民主以新的含义。1647年,英国革命发生后爆发的内战出现了转折,克伦威尔领导的议会军队取得了胜利。这时,克伦威尔军队中的代表上层军官的“独立派”与以罗伯特·李尔本为首的代表部分士兵和下级军官的“平等派”,就如何组成革命后新的议会发生了分歧,双方共同召开大会进行了著名的“普特尼辩论”。“平等派”的主要观点反映在他们提出的《人民公约》中,这份文件第一次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平等派”提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因此应当废除王权,取消上议院,建立一个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一院制议会。《人民公约》对于近代西方历史上的民主思想具有革命性的作用,它赋予了民主全新的含义,并且进一步将这种全新的民主理念落实为一种具体的、新的制度安排——选举。尽管克伦威尔亲自出面制服了李尔本的团队,但“平等派”毕竟破天荒地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和选举要求,这反映了英国革命时代的历史进步的要求。当英国革命结束的时候,确立起了议会主权,这种新的民主观实际上已经融入了英国的制度以及政治现实中。此后又经过漫长的演化,直到19世纪中叶以后,英语中民主的词义逐渐转为“有投票选出代表的权力”。到这时,民主的词义已经比较接近现代民主概念了,即人民的统治。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思想家耶利米·边沁对民主词义进行的解释,是他最先把民主比较明确地定义为“由多数人统治”,并区分了由全体公民直接行使权力的“直接民主”和“由选出的代表治理”的“代议制民主”。

总而言之,西方自近代以来民主一词的所指大致具有三层含义,即依法办事、“群众的力量”、人民的统治。这三种所指反映了不同时期人们对民主一词的理解和使用。在我看来,即使在今天这三种所指依然是有效的,只不过人们使用的程度不同而已。

(二)分清民主的形式与实质

民主的语词被人们用来描述一种政治现实或表达对现实的一种期待。然而,现实要比词义的演变复杂得多。尤其是在20世纪,当民主完全变成一个褒义词,甚至转化为一种真理和信仰的时候,民主问题就被搞得更加混乱不清了。然而在有关民主的纷纭繁复的讨论与辨析中,有一个问题却显得格外清晰而简约,这就是民主究竟有没有普适性?有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主标准?

要回答民主有没有统一的标准,首先需要搞清楚一个概念性的问题,即民主的形式与实质的区别。

我国政府的第一份民主白皮书发表后,曾引来了一阵有关民主普适性的论争。流亡美国的胡平在其《简评中共民主白皮书》中说:“民主就意味着政党轮替,民主就意味着领导权的开放竞争。”“中共一方面承认民主是普世价值,另一方面却又把民主的公认定义和标准撇在一旁而自己提出一套截然不同的定义和标准,这实际上是否认民主的普适性,也就是否认民主本身。”国内的部分媒体也刊发了一些持类似观点的文章。《南方都市报》以“重申和重温中共的民主追求”为题发表社论说:“不同的国情,有着同样的民主要求,也要有同样的建设努力。国情性的特色路径,最终是要走向普适的民主。”“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刊发题为《难道我们不能有普世价值的民主吗?》的文章说:“民主不应该再戴上阶级斗争的帽子,在当代世界,民主应该有其普世价值。”“民主没有东方西方之分,只有真假之分、多少之分、有与无之分。”“世界发展到今天,我们应该有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实行的民主,有这里所说的普世价值的民主。”

民主有没有一个“公认定义和标准”?应当说,目前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公认的定义和标准”。即使在西方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如果对西方学术界关于民主标准的讨论及相关的众多说法加以概括,大致可分为繁简两派。

所谓“简派”,是对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进行抽象和概括,最终以是否举行竞争性选举作为衡量民主的根本标准。熊彼特是“简派”最典型的代表。熊彼特是20世纪西方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但他强烈地质疑19世纪以来逐步在西方得到公认的“人民的统治”的民主观念。熊彼特指出:美国人不许东方人,德国人不许犹太人取得公民权;在美国南部,黑人也往往被剥夺投票权。在熊彼特看来,“人民”这个现代神圣观念在现实中简直找不到对象,再将“人民”与“统治”联系起来就更可疑了。人民是一个具有无限多样性的群体,这样的群体不用说统治,它几乎不可能独自地进行任何有效的统一活动。那么,民主是什么呢?熊彼特将现实中的民主政治表述为:政治精英竞取权力与人民群众选择政治领导人的社会过程,而选举则是这两个社会过程的统一。选举,是熊彼特关于民主的带有唯一性的标准。

所谓“繁派”,是对西方各国民主政治的共性特征进行大量考证,罗列出诸多标志性的指标。享有民主问题专家美誉的美国学者罗伯特·A.达尔以及阿伦·利普哈特应当是“繁派”的代表。达尔在他的《多头政治》中提出了著名的民主政治八条标准:投票权、当选权、竞选权、自由公正选举、结社自由、表达自由、可选择的信息来源、根据选票和其他民意制定政策的制度等。阿伦·利普哈特在其重要著作《民主的模式》中比较了36个“民主国家”,进一步从行政体制、国家机构、议会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利益集团、国家结构、宪政体制、司法体制和中央银行体制等十个方面,提出了现代民主政体的十类特征。一些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学者,还特意给这类附加多种自由权利的民主起名曰:自由民主,以区别于比较单纯的选举民主。当然,这种细分不乏溢美的意味。

我国的部分学者也提出过一些有关民主普适性的标准,往往介于西方的“简派”与“繁派”之间。我国学者对民主的普适性标准的关注主要集中于五个方面:普选、法治、宪政、政治自由、监督等。

尽管对于民主概念认识不一,标准、名目繁多,但在西方观念中,“选举”毕竟是一个重点。熊彼特的观点自不待言,即使西方的“繁派”以及我国的一些学者在他们提出诸多的民主标准中,选举也占有突出地位。比如,利普哈特在研究他所选择的36个国家的民主政治时,把第一次举行竞争性普选作为每个国家民主政治的起点,选举是他挑选研究对象时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标准。

选举,即竞争性的普选,实际上不仅是西方学术界关于民主的一条重要标准,也是西方国家官方在国际政治活动中掌握的一条现实的政治标准。在国际政治中,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衡量一个国家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时,使用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举行了竞争性选举。无论是在20世纪80、90年代之交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社会危机时,还是在美国入侵阿富汗、伊拉克之后,美国等西方国家都把是否举行了选举,作为承认其政府合法性的基本标准。

由此看来,选举是不是民主的重要的、甚至是首要的标准,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今研究民主政治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发表后,美国驻华大使馆的一等秘书董云裳(Susan Thornton)与我谈白皮书及民主问题。在谈话中,我向这位来自号称当今世界“民主堡垒”美国的官方代表提了个问题。我问她:白皮书发表后,一些人提出中国没有民主,因为中国没有西方式的自由选举。这位一秘小姐回答得十分干脆,她说:这个说法不对!选举是民主的形式,但不等于民主本身。这位美国官员并没有用她的政治立场和情感代替理性。我想作为美国的一个驻华官方代表,她肯定是认同美国式民主的,但她也还是讲究形式逻辑的。一些人因为中国没有实行西方式竞争性选举而诟病中国的民主政治,不承认中国的民主,至少在概念上犯了一个错误,那就是:竞争性选举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也许是一种重要的形式,但它毕竟还不是民主本身。我们不应混淆民主的形式与民主的实质。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民主政治要有宽泛得多的内容,决不是仅仅局限于竞争性选举这一种形式。

把民主政治的实质与形式混为一谈,是当前人们在谈论民主问题时常见的一个问题。将民主政治的某一个形式当作民主政治本身,必然对民主政治的众多内容视而不见,进而会形成民主认识上的“筒视”,把民主政治狭隘化。要防止这种“筒视”现象,就应搞清什么是民主政治的实质,什么是民主的形式以及二者的关系。

什么是民主政治的实质?简而言之,民主政治是解决“权力”与“权利”两大问题的一种政治方式,也就是解决国家政权怎样形成以及怎样运行的问题,解决人民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和保障的问题。

从“权力”的角度看,一个民主的政治制度,应当是这个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阶级的政治代表掌握政权,代表统治阶级同时兼顾社会各方行使职权。政权的组成可以是选举,也可以是其他的形式,但关键的问题是实现统治阶级对权力的共治。纵观古今中外的民主政治,其制度的结构特征无非是保障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的共同治理,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制度是否民主,关键看它是不是一种统治阶级共同治理的方式。权力共治,是民主制度的核心问题。从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看,统治阶级的共治也并非是从选举开始的,而是首先采取了分权制衡的方式,即通过对权力的分治与相互制约来实现共治。后来,西方民主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加入了体现多数决定原则的普遍选举的方式。相对而言,普选则是比较晚近的事情了。

从“权利”的角度看,民主的政治制度应当是使人民拥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以及社会权利等得到保障和发展。有关权利保障的法律的制定是实现和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方面,如法国大革命之始就发布了《人权宣言》,但法律并不是衡量人民权利的根本准绳。人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实现和保障,要看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权利保障的实际状况和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真正标准。

民主的实质内容是民主的“里”,有其“里”还要有其“表”,即民主的形式。民主的实质必定要有相应的形式加以表达和实现。没有必要的、合适的形式,实质就无从表达和实现。

民主的形式,是为贯彻民主政治而采用的制度、体制、措施与做法。选举、协商、监督等都是常见的民主形式。同一种性质的民主可以采取不同的民主形式。同样实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美国与日本、英国与法国,其政体就不尽相同,即采取的民主形式有所区别。反之,不同性质的民主也可以采取相同的民主形式。一个民主制度是否真实有效,关键在于民主形式的选择要适合国情和需要。

民主的实质与形式的关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民主的实质就是民主政体所应达到的社会目标、发挥的社会功能。但具备了某种形式也未必能够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即所谓有名无实。在社会实践中,只有名实相符、名实相称,才能真正实现某种特定的民主制度。

(三)民主的普适性与特殊性

分清了民主政治的实质与形式,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讨论民主的普适性和特殊性问题了。

通常人们是在两个论域里使用民主概念的:一个是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另一个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

1.民主观念中包含普适价值

作为一种社会观念,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意识,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公权的要求与主张,它要求和主张国家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属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人们。

只要是社会观念,总会有分歧。且不说民主在词义上的分歧,就内容而言也有不少争议。如果以人民的统治来定义民主,也有两大争议:首先,人民是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人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在古希腊,人民不包括占人口多数的奴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虽然法律规定了一切公民具有平等地位,但由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存在,导致了阶级的分化和对立,在公民之间存在着剥削和压迫。因此,人民是分为阶级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对抗性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概念又与资本主义制度下有很大区别。其次,人民如何来实现统治?人民的统治并非人人的统治,除去古希腊城邦国家和罗德岛等小城镇曾经实行过公民大会等直接形式的民主,规模稍大的人群中实行直接民主在技术上就是不可行的。因此,近代以来的民主政治基本上都是间接民主,即由人民的代表或代表人民的精英群体来实施统治。既然是代表制或称代议制,那么事实上的统治与理念上的人民统治存在着距离与差别。

尽管人们在民主观念问题上有不少分歧和争议,但民主作为一种社会观念还是包含具有普遍意义的核心价值。从现象上看,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人们对民主的理解的确有所不同,而且分歧不小。但是,在各个历史阶段和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对民主的追求以及这种追求中所包含的价值取向却是共同的,或者说,人们对民主追求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这就是:公众应当拥有公共权力。这一观念是民主观念的核心价值,简约地说,就是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主权观念,在人类历史上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但它的价值取向却是古今一贯的。换言之,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社会理想。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平等观时说过:“大家知道,从资产阶级由封建时代的市民等级破茧而出的时候起,从中世纪的等级转变为现代的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就由它的影子即无产阶级不可避免地一直伴随着。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起初采取宗教的形式,借助于原始基督教,以后就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论本身为依据了。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无产阶级的平等观以与其对立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观为依据,可见二者的精神实质是相通的,只不过无产阶级的实践要求更加广泛和彻底。

恩格斯对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这两个对立阶级在平等观上共性的论述,说明了人类的平等观在不同阶级之间具有普遍性,我想这也应当适用于我们对民主普适性的理解。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条件下的不同阶级、不同人群在思想观念上肯定存在差别,但其精神上的一致性以及价值取向的共通性也是存在的。这种共通性反映了人类社会在历史进程中思想文化的进步性。民主观念的差别是历史与社会条件造成的,而其中包含的一致性、共通性则是人类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成果。我国第一个民主白皮书《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开篇第一句话,即是“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

价值观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主观评价体系,是人们的一种偏好。权力的共治和人民权利,不仅是古希腊城邦自由民的追求,不仅是掌握财富的资产者的追求,也是共产党人、无产者的追求,是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追求。尽管什么是“共治”、什么是“人民”,在不同时代其含义大相径庭,但前人追求共治和民权的理念启发了后人,被后人所继承。这就是价值观上的共同性,从而构成了人类精神文化遗产和政治文明成果。我想,所谓民主观念中包含的普适性,就是指自古以来人类对于人民主权的向往与追求。

2.民主制度是特殊的、具体的

民主观念中包含具有普适性的价值,民主制度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人类追求民主愿望是共同的,但实现民主的道路却各不相同。民主观念是一种精神现象,它来自实践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实践,上升为一种社会理想。而民主制度则是现实的,它要受到历史与现实的社会条件的规定和制约。因此,尽管一般来说,民主的形式也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但在历史与现实中的世界各国政治制度总是各具特色,表现出多元性和多样性的特征。

人类社会的制度变迁,从本质上讲不是精神文化现象而是政治历史现象。从根本上讲,社会制度是人类对于重大的社会历史问题的规范化、法律化、程序化的解决方案。社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是面临的重大社会历史问题,从根本上讲,制度不是来自人们的主观而是来自解决问题的现实需要。因此,对于每一个国家与民族来说,它所遇到的时代课题与任务是其选择和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因,时代课题与任务设定了制度选择与建设的目标。除此之外,历史文化传统、现实环境条件和意识形态是影响制度变迁的三大要素。

历史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进程。一个事物,既是一个过程的结果又往往是构成下一个过程的原因;每一个时刻,既是一个终点又是一个起点。连续性对于社会发展变动起着无法避免的约束作用。任何一个制度的选择和建立都不是突然的、偶然的,人们可以从它的身上看到历史的影子。一种现实的制度必然要受到以往制度以及相关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往往以习惯、习俗的方式表现出来。以往制度以及相关因素对一个新制度的建立及其变化的影响,被称为“路径依赖”。其实,不妨把“路径依赖”更泛化地称为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影响制度变迁的第二个要素是现实环境和条件。人们不能凭空解决社会问题,人们要受到环境的制约和资源等物质条件的限制。马克思说过,人们只能完成他们能够提出的任务。“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们只能根据他们可以掌握和运用的资源,同时考虑到国内外的现实环境,做出决定和选择,建立起这样或那样的制度。而且,还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进行修正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面。

影响制度变迁的第三个要素是意识形态,即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也会对制度变迁产生影响。这是影响制度变迁的主观因素。制度变迁不是纯粹的客观进程,主观因素也起着重要作用,但主观因素的作用是有条件的。主观因素是在客观因素设定的可能性空间范围内发挥作用的。

由于世界各国在其历史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任务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现实环境条件和意识形态不同,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各有不同是毫不奇怪的。而且,不仅各国制度之间有所差别,即使是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是人类社会制度发展史上带有规律性的现象。

就民主制度而言,一个国家选择和建立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在一种制度类型下选择什么样的具体的民主形式,则是由这个国家面临的历史任务决定的,是受到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条件和这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深刻影响的。由于诸多变量的存在,即使同样是选择了民主政治道路的国家,最终它们所选择的民主形式也必然是千差万别的。用一个统一的指标对这样一个复杂的历史进程进行判断是不科学的。一定要那样去做,就难免陷入用观念剪裁现实的误区。

概括起来说,我认为:民主既有普适性又有特殊性。民主的普适性是形而上的,是就价值观层面而言的。我们承认民主包含普适性,表明我们认同民主是人类一种长久的理想追求的精神价值。也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有的学者讲:民主是个好东西。民主的特殊性表现在制度层面,民主制度是具体而特殊的。人们追求民主,却不能任意地实施民主,民主是有条件的,各国的民主制度、民主实践因具体的历史环境与条件而不同,因历史任务而不同。有的学者从民主特殊性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命题:我们能够实行什么民主。

坚持民主观念上的两点论,可以为我们正确地对待民主问题提供科学的方法论。承认民主普适性的逻辑意味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吸收和借鉴人类以往民主政治实践的有益成果;民主特殊论的逻辑意味是:必须拒绝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模式。承认民主的普适性,注重民主的特殊性,我们才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做到既博采众长又坚定不移。

(四)中国民主与西方民主的区别

民主既有普适性又有特殊性,而我们正在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鲜明的个性,它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施行的民主政治有着明显的区别,特别是与西方民主的差别很大。因此,要进一步了解民主问题,就要联系中国的实际,通过中国具体的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民主。

谈到中国民主,人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与西方做比较。比较是不可避免的,也不应回避,有比较才有鉴别。中国与西方民主的比较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民主问题的认识,特别是有助于对中国民主的认识。

1.西方民主的核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制度发生于问题。民主政治产生于历史发展矛盾之中,产生于历史进步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和这个国家所面临的最主要的社会历史任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民主与西方民主相区别的根本原因是:二者的出发点不同,面对的问题不同,要完成的任务也不同。

近现代西方民主的远因可追溯到中世纪后期英国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政治斗争。13世纪初,因对外战争等因素导致了英王与贵族之间矛盾激化,贵族集团向国王争取权利,经过激烈斗争达成了政治妥协,掌握大量经济资源的贵族集团通过法律对掌握政权的国王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并进而形成了贵族与国王之间初步的权力制衡机制和一定程度的权利保障。以此为肇始,英国中世纪的议会制度逐步建立,这种新的政治制度是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形式的雏形。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近现代民主在源头上即发生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以及对统治阶级主体权利的保护。

与资本主义制度一起诞生的近现代西方民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以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为一个象征性的起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出现,至17、18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以及在北美新大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发展,早期资产阶级渐渐产生。逐渐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的资产阶级,政治上没有权利,且受到封建王权和贵族的压制。因此,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无不是以争取政治权利为主题的革命。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建立的新制度,其主旨就是要保障资产阶级的权利与自由,主要是政治权利与自由。

资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人,是西方社会的主流,资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需要塑造一个新的国家和新的社会。这个新国家、新社会的目的就是保障资产阶级的权利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思想先行者卢梭早在法国大革命前,就曾畅想未来新社会中“人民”是唯一的主权者,他提出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代表的“主权三原则”。卢梭的畅想足够激进,甚至足够先进,但最终到来的资本主义社会毕竟无法满足卢梭的理想。出现在历史地平线上的新社会里,构成人民主体的是资产阶级,而主权毕竟也是需要转让、需要代行的。当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后,那些新国家的创立者们比卢梭更加懂得应当如何构建新的社会制度。他们成功地转换了卢梭的思想,建立起了西方民主的实践形式和话语体系。在这方面,美国这个有史以来最重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创建者们最为清晰地阐述了西方民主的要义。

美国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民主的典范,美国的创建者们对美国民主的主题阐述有三大要义:第一,代议民主。卢梭理想中的民主政治是民有、民治,而实践中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美国的创建者们承袭了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中的民有观念,将国家权力的来源定位于人民。杰斐逊说:“那些组成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正是一个国家中所有权威的来源”,“人民是国家与政府的唯一立法者”。乔治·华盛顿、麦迪逊等人也多次阐述过权力源于人民的理念。但作为实践者,美国的创建者们建立的却是代议制的民主政治,他们把国家与政府设定为主权的代表者,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执行人民的权力。第二,限制权力。在承认代议民主的前提下,美国创建者们又要求限制国家与政府的权力。开国元勋华盛顿认为掌握权力会把人变成暴君,他说:“从他们接受权力的瞬间起,便会被视为暴君。从这个观点看,他们的性质也就立即改变;除进行压迫外,不会有其他意愿。”第三,保障自由。美国的创建者们信奉自然权利论,他们不仅确认权力来自人民,而且强调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涉和限制权利与自由。杰斐逊甚至说:“多数人压迫一个人就是犯罪,是滥用自己的力量,是根据强权法则行事,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基础。”概括起来说,作为民主政治的实践者美国的创建者们,一方面承认权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社会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纵观西方民主政治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主题和发展脉络,那就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西方民主为何如此,其实并不难理解,西方民主也没有像一些人讲得那么复杂。西方的民主,说到底是西方资产阶级用以实现自身统治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资产阶级是一个占有生产资料和拥有大部分社会财富的阶级,社会的经济领域是他们天然的“领地”,而在政治领域,他们需要的是一个能够维持资本主义秩序而又不干涉其自由的政府,对于政府这个“必要的祸害”,自然要加以限制和约束。因此,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大量的内容就是围绕着限制政府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而这也正是西方所谓的“宪政”的实质性内容。简而言之,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是西方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中国民主的核心问题是把人民组织起来

中国民主与西方民主不同,首先在于中国民主政治产生的历史背景与条件和西方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民主政治制度产生于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争取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的革命斗争之中。救亡图存是现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出发点。

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认为中国近代以来的“救亡压倒了启蒙”。难道不知中国近代以来的所有新知几乎都是在救亡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吗?中国自1840年以后逐步陷入了空前的民族危机,几乎所有的大大小小的帝国主义国家都欺负过中华民族。中国人的觉悟是帝国主义欺负出来的,是亡国灭种的形势逼出来的。救亡图存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最伟大的启蒙精神,救亡图存的革命斗争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广泛的人民动员和教育运动。按西方学术术语,这是一场最大的政治社会化。

读过中国近代史就会知道,当年最令我们民族的仁人志士痛楚不堪的是:中华民族犹如一盘散沙。偌大中国、泱泱华夏,任人欺凌、任人宰割。中国要想避免亡国灭种的命运,就必须改变一盘散沙的局面,就必须把人民团结起来、把民族凝聚起来。这是中国近代史的真正主题。中国一切政治思想、一切政治运动、一切政治制度,都是从这一主题出发的,都是为了回答和解决这个主题之下的种种任务。因此,我们说,救亡图存的革命斗争为中国的民主政治提供了起点。这就与西方民主产生时的情境完全不同了,西方民主发生于一个经济上自主而强大的阶级对于政治权力的要求和主张,而中国民主发生于国家民族的重整与建构。

从理论角度分析,西方民主政治的主体是先在的,而中国的民主政治则先要完成主体建构。西方国家政权的性质是资本家阶级的“守夜人”,而中国则要通过政权的力量把人民组织凝聚起来,使人民能够成为一个有行动能力的历史主体。在旧中国,有中国人而无中国人民,中国人没有统一的行动能力。近代以来,中国根本的制度需求是组织与整合人民,就是把民族“集合”起来。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反映人民愿望、代表人民利益的真正的民主制度,就是能够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使中国人民站立起来的制度。这是民主在现代中国的第一层含义。

其次,中国民主制度肩负的历史任务与西方不同。

“发展是硬道理”,不仅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是一句至理名言,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也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新中国建立之初,一穷二白、百废待兴。当时的中国是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之一,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当时的中国迫切需要实现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迫切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当时的中国迫切需要追赶世界。这一切都要求中国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面对这样的历史任务,中国的政治制度抑或说中国的民主,必须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必须最大限度地给予人民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给予国家主人翁地位,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起亿万中国人民建设新国家、建设幸福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又要求中国的政治制度必须是高度集中的,必须集中有限的社会资源,集中民力、民智,高效率地进行经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只有这两方面的要求同时满足,中国才能改变自己的落后地位,才有可能追赶世界,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中国民主制度肩负的不同任务,使它与西方民主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上都有很大的区别。中国的民主制度,不仅有“民主”的一面,即保证政权的人民性,保障人民权利的一面;也有“集中”的一面,即制定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实行社会动员和统筹,也就是邓小平所说的:集中力量办大事。

民主并不意味着分散。近代以来,中国人已经是一盘散沙了,还要怎么分散呢?!在一盘散沙的中国,宣扬个人主义算得上什么“启蒙”呢?!真正的启蒙是让中国人团结起来,攥成一个拳头!难道中国人不该团结起来吗?难道把中国人民整合起来,就是不民主吗?如果民主最直白的意思是:人民当家作主。那么,近现代中国的基本的历史事实是:一盘散沙的中国,只是西方人欺侮的对象。只有当中国人民成为一个整体的时候,他们才掌握了自己的命运。西方人强调个人权利,应当属于一种民主意识;而中国人强调整体利益和整体意识,不能说就不是一种民主意识。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厚此薄彼。中国民主的第二层含义是组织中国人民实现国家的富强和发展。

(五)民主是由历史定义的

通过中国民主与西方民主产生的背景和功能的比较,不难看出民主不是什么抽象理念的产物,而是社会矛盾的产物,是社会实践的结果。从古至今,世界上有多种多样的民主,民主没有单一的模式。纵观历史,任何国家的民主都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和国情。历史一再证明,只有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建立适应本国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才能结出政治文明的果实,而照搬照抄外国模式和经验终将碰壁。

搞民主政治建设,首先要从思想上搞清楚什么是民主。但这个问题又不能仅仅从观念上、从学理上回答,而要结合每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实践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具体地加以认识和解答。搞民主政治建设,不仅仅是解决一个要不要民主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怎样搞民主的问题,即选择和建设一种什么样的民主形式的问题。形式不合适,民主政治就要落空,民主甚至可能变成坏东西。

当民主政治的方向确定之后,民主形式就是关键的问题。怎样选择和建设一种好的民主形式呢?那就要看历史环境和国情条件。民主是一种政治实践,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历史决定的。一个国家民主政治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是由这个国家特定的历史和国情提供的,历史进程中的重大矛盾产生制度需求,而特定的制度需求从根本上设定了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类型及主要内容。历史不仅规定着民主政治的类型和内容,历史还对民主形式的选择和民主发展的进程产生直接的影响。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选择民主政治的形式,不能任意地决定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一个国家民主政治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及其发展程度如何,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社会条件和历史任务。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和发展程度,既不应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不能超前于社会发展的要求。落后与超前都会影响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总之,我们要根据历史与国情,根据形势和任务,通过实践选择和建设符合现实条件适应发展要求的民主形式。

人们可以赋予民主各种含义,人们可以寄予民主各种期待,但不应忘记:民主终究是由历史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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