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主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的关系问题

民主政治十论 作者:房宁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要从实际出发,要在实践中探索前进,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本”,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源”,就是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指导。与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所区别的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不是从一种体制转向另一种体制,如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是在原有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基础上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其理论基础、制度框架没有改变。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以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揭示了民主的本质,指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指导,我们才能明辨是非、找准方向,才能沿着正确的轨道把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一)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是认识民主问题的科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是人类思想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伟大意义正如恩格斯所说:在此之前的思想家们“所做的一切研究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同样地,在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诞生前,尽管民主政治古已有之,尽管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在欧洲已有广泛实践,但当时关于民主政治的认识大多停留在现象和经验的层次上,其理论基础也不外是“人性论”、“自然权利论”,无法给予民主问题一个符合历史与社会实际的科学解释。人类科学地认识民主政治的大门是由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开启的。

人类对于民主政治的观察始于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都对当时的古希腊城邦国家中的民主政治倾注了大量的观察与思考。柏拉图生活在雅典城邦衰落的时期,频繁的社会动荡给了柏拉图观察政治制度的变化与交替的机会,他把现实中的政治体制归为四类,民主政体是其中之一。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对于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更加广泛系统的考察,据说亚里士多德考察了当时希腊的150多个城邦国家,亚里士多德的传世之作《政治学》就是在此基础上写出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理想政治制度的三分法,对于他所说的以中间阶级为社会基础、实行中庸之道的“共和政体”给予了充分肯定,视之为最理想的政体。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中的科学成分在于他们对当时希腊城邦国家政治制度的观察。今天的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他们的观察和记述来了解人类早期的民主政治的,这正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学说的重要价值所在。

实践是思想的源泉。古希腊文明湮灭之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在欧洲销声匿迹了近千年。人类民主思想蓬勃发展的高潮出现在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的新时代。在那个年代里,新兴的民主思想反映了新兴的资产阶级摆脱封建旧制度束缚的愿望和对新制度的憧憬。1690年,英国的“光荣革命”刚刚过去不久,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发表了《政府论》,提出了一切政府和政治权威的起源在于保障人民天赋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学说,为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观念奠定了基础。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前,启蒙运动在法国兴起,涌现出两位伟大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和卢梭。孟德斯鸠对民主思想的最大贡献在于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了分权制衡理论。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则是历史上资产阶级民主观念所能达到的最激进的部分,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中最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内容。在我看来,卢梭之后的西方民主观无不从这个洋溢着革命进步精神的制高点上退却了。

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孟德斯鸠、卢梭,人类的民主思想不仅闪烁着进步的精神,而且在人类社会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孟德斯鸠、卢梭的思想启发和推动了法兰西人民的平等、自由的精神。一位西方的思想家说过:整个法兰西听清了他们的每一句话。法国大革命中,卢梭的思想鼓舞着革命者和人民群众的战斗意志。马拉在街头热情洋溢地向公众朗读卢梭的著作,罗兰夫人称卢梭是法国人民和她本人的恩人,罗伯斯庇尔更把卢梭奉为人类的精神导师。思想是利益的说明书。孟德斯鸠、卢梭代表了他们所处时代最先进的民主思想,但是他们的民主思想反映的毕竟还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反映的是这一部分人的利益诉求。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这些思想家们的世界观、方法论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论述方式大多也是先验论的。因此,无论是古代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近代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他们都无法正确揭示民主政治的社会本质和运动规律,无法提出在真正意义上反映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根本利益和愿望的民主要求。而科学地揭示人类社会民主政治的本质,揭示民主政治发展的规律的任务,只有由代表和反映无产阶级和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来完成。

与以往形形色色、各式各样的民主观念相比,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科学性集中体现在把民主政治现象还原到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之中,揭示出民主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从而赋予了认识民主问题的一个科学的方法,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恩格斯在分析西方古典经济学的根本缺陷时指出:“在他们看来,新的科学不是他们那个时代的关系和需要的表现,而是永恒的理性的表现,新的科学所发现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不是这些活动的历史地规定的形式的规律,而是永恒的自然规律;它们是从人的本性中引伸出来的。”恩格斯的这个分析也同样适用于分析和认识西方历史上的政治思想以及民主观念。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政治思想,还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代表的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观念,其思想理论基础都出自唯心史观,大都是从人性论或自然权利论出发来解释政治历史现象的。

在柏拉图那里,“正义”是一切政治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并以此作为衡量政治制度优劣的标准。亚里士多德则以所谓“最高的善”作为国家的目的,而共和政体则是维护“最高的善”的最好的形式。他们对于人类最早的民主政治实践的观察具有客观性,而他们对民主政治的概括以及对政治发展的规律的认识,则显然过于主观和武断。这种认识的局限性固然与人类早期思想的简单与不成熟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政治立场的束缚。柏拉图的正义理念以社会分工论为基础,他将社会分为三个天然的等级,即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所谓的正义就是维持等级秩序。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被说成是国家的构成原则,就这一点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姓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柏拉图的理论立场是试图维护已经出现危机的雅典政治制度,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其方法是从一个抽象的理念出发经过玄想和演绎,阐述自己的政治见解。亚里士多德虽然比较注重经验性的观察,在立场上则更倾向于奴隶主阶级的中间阶层,但其理论的出发点与柏拉图是一致的,即维护古希腊的城邦制度。亚里士多德的方法也是以“最高的善”的抽象概念为起点演绎自己的政治主张。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主义的政治学说,是主观唯心主义的,更多的是用逻辑演绎来宣扬自己的主张,而不可能真正揭示政治现象的本质和运动规律。

当资本主义时代来临的时候,一种新的民主状态——资本主义民主随之诞生。作为新的民主政治的最早的阐述者,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与古希腊的思想家们相比,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从观念演绎政治主张的叙事方式,而把目光集中于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关系,注重对未来社会的政治制度进行构想和设计。但是,他们的政治学说都是建立在人性论和自然法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其理论基础依然是假设的。洛克设想了一种先于政治社会的所谓自然状态,进而论证了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权利是那种自然状态下人们固有的自然权利的延伸。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也深受自然法学说的影响,也是依据自然权利或自然平等来论证现实社会中专制和不平等的不合理性的。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学说对当时渴望获得民主权利的人们来说无疑是具有吸引力的,但它毕竟是用一个虚假的前提论证了一个真实的社会需要与人民的向往。

马克思主义在人类追求和认识民主政治的历程中起到了划时代的革命作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科学地说明了民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历史现象的发生、发展和运动规律。

唯物史观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超越于社会生活的抽象价值是不存在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国家的权力和制度都是从人们的社会实践,特别是从人们的社会生产和交换活动中产生出来的,是人们从事共同的社会生产活动、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都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任何先验的东西,更不是什么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延伸。列宁说过:任何民主,和一般的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结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结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唯物史观考察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他们揭示了原始社会中原始民主制产生的原因,分析过古希腊奴隶社会因商品经济和其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出现部分城邦民主政治的现象。他们十分系统地分析了资本主义民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指出:充分的商品经济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以及资本主义的权利、自由、平等以及民主观念的社会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不仅科学地说明人类民主政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原因,并且进一步提出了无产阶级的民主要求,科学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人类思想史上以往的所有站在剥削阶级立场上的思想家提出的民主思想,从未超出过为少数剥削阶级争得权利、争得民主的范围。马克思主义在历史上第一次站在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立场上,科学地阐明了无产阶级的民主理想,论证了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新的更高类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是社会化生产力发展的政治结果,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将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力;社会主义民主将人民权利从政治领域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领域,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实现和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二)历史性、阶级性、相对性: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核心理念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任重道远,具有实践和理论上的双重艰巨性。实践的艰巨性表现为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历史进程与国情,选择和建设适合事业发展要求的民主形式;理论的艰巨性在于首先要突破西方民主观念的束缚,为实践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观念和话语体系。

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用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认识民主问题,揭示出民主的实质是一种阶级统治的方式,说明了政治民主要受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制约。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我们正确地分析和认识民主问题提供了科学的观点和方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基础。为此,我们应当回到马克思、回到列宁,原原本本地搞清楚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最实质性的思想,概括出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中最具有革命性和科学性的内容,以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观念与话语体系的逻辑起点和指导思想。

1.深刻揭示民主本质,科学界定民主概念

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关于民主本质认识最重要的观点是民主与专政相统一的观点。这是马克思主义有关民主话语中最具特色的内容,也是与所有的西方民主话语最相区别、最相对立的观点。西方民主话语的主流是以民主的字面意思定义民主的,即笼统地说: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或主权在民。一些民主社会主义者从中引申出所谓“全民民主”的观念。

但马克思主义认为,迄今为止,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所谓的“全民民主”。在阶级社会,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的统一,即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和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统一,不存在不具有专政功能的所谓纯粹民主。古代社会的民主制、现代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如此,仍然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民主与专政是民主制这种国家形态所具有的两种不可分离的功能,民主功能是将统治阶级组织起来,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专政功能是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现有社会秩序,使统治阶级更好地进行统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在深刻揭示民主本质的基础上,科学界定民主概念的。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主的本质没有脱离国家的本质,民主是国家的一种制度类型。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民主的概念界定,主要是从国家形态与制度类型的角度做出的。列宁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按照列宁的论述,民主可以定义为:在形式上承认和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国家形态。具体讲,国家形态又分为三个基本层次: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和国家运行。

国家的性质,即国体问题,是指一个国家中居民和政权的关系:哪些人属于掌握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并充分享受权利的统治阶级,哪些人属于被统治阶级。在民主的国家里,也只是一部分人掌握权力、充分享有权利。民主国家也有性质上的区别:国家政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还是掌握在多数人手中。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掌握在少数资本家阶级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掌握在广大人民手中。

国家的形式,即政体问题,是指国家政治统治的形式问题,包括国家政权如何组织、统治阶级通过何种方式掌握政权、管理国家等,国家形式表现为国家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实行按分权制衡原则建立起来的代议制政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是适合国情的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的运行,是指在国家性质、国家形式确定的前提下,国家政权活动的规则、程序,即国家政权依照何种规则和程序处理政治事务、进行决策和实施管理。列宁说过:“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这就是在国家运行的层面上谈民主的概念。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权是在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前提下,在资产阶级内部,以多数决定为基本原则处理政治事务、进行决策和实施管理的。在我国,国家政权按照民主集中的议事规则运行。民主集中的议事规则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议事,充分表达,尊重多数、保护少数,集中正确意见,集体决策。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民主本质的揭示是我们认识民主问题的根据和基础,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对于民主本质的基本认识。否则,我们就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失去方向。

2.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社会属性的认识

在深刻揭示民主本质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还从多个角度论述了民主的社会属性,形成了对民主问题的系统性认识。其中,最重要也是对于我们今天实践最具启发意义的,是马克思主义对于民主的历史性、阶级性和相对性的认识。

——民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在方法论上与以往形形色色的民主观的根本区别是:马克思主义把民主看作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不是抽象地讨论民主。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恩格斯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概括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时,指出:“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列宁进一步指明:“任何民主,和一般的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结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结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在马克思看来,导致历史上民主政治产生的最直接的因素是商品经济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独立的社会主体的产生、主体之间形式上平等的地位以及各主体的成员的统一意志的出现等三项条件的形成,而这三项条件是民主政治出现的基本前提。

民主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还有第二层含义。这就是:民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同时民主制度和民主观念又对经济基础和整个社会生活具有反作用。当民主政治适合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时,就能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不适合的时候,就会产生消极的阻碍、破坏等作用;如果严重不适合,就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人们就会改造或抛弃民主制度和民主观念。古希腊的民主制、中世纪的城邦自治制度和近现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都曾在一定时期促进了该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社会结果和制度要求,但现实社会主义大都是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率先胜利的。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职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的重要手段。

——民主具有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民主具有阶级性,不存在超阶级的民主。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 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阶级社会中的民主制度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国家制度,是一定阶级用来实现其统治的形式和手段。民主的主体从来都是经济上占支配地位、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列宁认为,掩盖现代民主的资产阶级性质,把它说成是超阶级的“一般民主”或“纯粹民主”,是对群众的欺骗。考察一种民主制度,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其阶级统治的实质,这是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根本观点。

同时,马克思主义不否认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具有一般社会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更加明确地论述了国家的公共职能问题,他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国家权力除了具有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地位和利益的作用,还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国家是以社会的名义进行统治的。不能把民主政治简单化、绝对化地归结为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在民主制度下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照顾”,以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和保障。同时,被统治阶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民主争取自己的权利。

民主的阶级性使民主问题具体化,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主是具体的。这个命题的含义是:迄今为止,一切民主都不意味着权力和权利的普遍化和平等化;从古至今,付诸实施的民主政治,无不具有特定的阶级性质和各具特色的形式。民主不能普遍地降临每一个社会成员。一种具体的民主制度的性质,是由在该国社会经济关系中居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决定的。如果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均等地拥有权力和享有权利,民主政治也就不需要存在了。因此,《共产党宣言》中说: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

——民主具有相对性

民主具有相对性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反映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所谓民主的相对性主要是就民主形式而言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的相对性问题被深刻地感受,对于民主的相对性认识也在不断地加深。江泽民同志在总结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中的主要历史经验时曾指出:“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本国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并且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

民主不仅有性质与类型之分,也有形式上的区别。这就是说:不仅资本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有类型上的区别,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民主,在民主的实现形式上也会有所差别;同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其形式和实现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一个国家、一种类型的民主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从根本上讲是由该国所处的历史阶段、面临的历史任务决定的,同时也要受到该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历史传统、民族特性的制约和影响。评价一个国家的民主形式的优劣没有绝对的标准,而是要根据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根据国情具体地加以判断。适合发展的阶段性、适应于历史文化传统、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能够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民主形式,就是好的民主形式。

民主相对性的观点排斥绝对化的观点,也就是否认“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放之四海而先进”的民主形式。适合于某一个国家的民主形式,未必适合其他国家;适合这个阶段的民主形式,未必适合另一个阶段。生搬硬套别国的民主形式常常是水土不服、南橘北枳;搞民主政治建设求新求快,往往是欲速则不达。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建设来说,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根据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社会条件选择合适的民主形式。

(三)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列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开创者,但是在亲手建立起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后仅七年,他就过早地离去了。斯大林和毛泽东是苏联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探索者,但由于处于事业的初创时期经验不足等诸多原因,他们的探索遇到了不少坎坷,发生了许多失误,甚至出现了严重的错误。尽管如此,今天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依然要毫不含糊地以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的民主思想作为基本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民主思想在今天的中国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和民主观,对于我们研究人类社会各种政治现象和民主问题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提供的是“继续发展和详细研究这个科学所应遵循的道路”。列宁也多次阐述过类似的看法,他说:“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虽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没有或较少地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直接经验,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社会政治活动的规律和民主现象的本质,为我们认识现实政治问题和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想方法。

现实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构想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理论上发端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构想;在实践中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革命导师亲手建立起来的。以我国来说,虽然与当年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但其基础依然没有改变,其基本的制度框架依然没有改变。我国宪法明确写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是由共和国的创始人毛泽东主持制定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都是由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建立起来的。今天中国的民主政治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的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度的发展是具有路径依赖性的。就像一幢大楼的维修肯定离不开这幢大楼原来的设计图纸,即使是改建也要在大楼原来的结构框架内进行,今天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任何发展和完善,当然离不开这一制度的“设计图”。

具体来说,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对于今天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人民民主的政治方向。

江泽民同志曾坚定地指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牢牢掌握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中国一定要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社会主义为什么要实行民主政治?从思想观念上讲,这是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历史观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从这一观点出发,人民群众应当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而国家权力本质上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工具。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通过对于人类民主实践的分析,特别是通过对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权理论的批判性继承,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在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视野里,人民主权,不能仅是一个抽象的政治伦理,也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规定上;人民主权,必须实现于社会的政治实践与现实当中。这就是:人民自己创立国家、自己管理国家、自己监督国家。概括起来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新的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马克思主义主张的“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制定方针、路线、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人民群众最根本的需要就是掌握国家的权力,就是拥有对于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事务的管理权利。因此,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我国政治领域的意义,就是进一步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扩大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

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我们可以体验到马克思主义作为世界观、方法论,作为根本的指导思想,在当前中国社会生活中以及民主政治建设中重要的现实影响。马克思主义并未离我们的生活远去,而是在最为现实而重大的社会实践中起着灵魂作用。

第二,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

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有关民主相对性的认识,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指导意义十分突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所追求的崇高目标。在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后,如何具体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立什么样的实现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成为摆在新中国的创立者和建设者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缺乏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切实感受,人们以为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会自然而然地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的各项权利就能够得到实现和保障。人们普遍地希望:民主越多越好,权利越多越好,自由越多越好。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民主建设出现了盲目性,一度发生了严重的失误。民主的相对性是我们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指导下,深刻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得出的重要理论认识。这一理论认识本身也成为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这当中提出的: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等五项内容,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评价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标准。这些原则与标准来之不易,它显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正在走向成熟。而这些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原则与标准也是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民主相对性原理为理论基础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对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规范作用。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途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这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为什么要预先设定前提与原则?理论上的依据就是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在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视野里,民主有性质与类型的区分。阶级性特征决定着一种民主制度的性质与类型,是民主制度的实质内容。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政治体制改革是使我国的政治体制更好地体现和发挥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更加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从另一方面看,政治体制改革不能超越体制范围,不能触及国体,不能动摇国本。为什么政治体制改革不能触及国体,因为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阶级性原理告诉我们:在阶级没有消亡的社会主义社会,民主还是一种手段,是实现阶级统治的手段。民主形式的选择必须服从于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的总目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形式的选择以及改革是有限制性的。所谓民主形式的限制性,就是因为:权力不是超阶级的,权利也不是超阶级的,政权不是所有人的,政府也不仅是“服务型”的。在所有的平等、公正的形式下,依然有着“远近亲疏”。政权及其行为,从根本上来讲,是有利于一部分人,当然是大多数人;而不利于另一部分人,当然是少数人。一言以蔽之,民主形式的选择最终要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能“因文害义”或“言不及义”,不能因为形式影响了内容,不能因为“面子”害了“里子”。

(四)在中国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指导的前提下,通过新的实践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对待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正确态度是:一要坚持,二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在于,它为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正确的原则和科学方法,指明了正确的发展方向。但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也从实践中汲取营养,获得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人类历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主政治实践,也是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的实践基础。

马克思主义经典的民主理论,或形成于批判资本主义民主的理论建构的过程中,或形成于社会主义建立之初、社会主义民主草创时期。因此,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认识对象与功用、论述的角度与层次,与今天相比都有了很大的差别。这些差别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发展提出了要求,同时也提供了理论发展创新的空间。

比如,在马克思主义民主概念的认识问题上,今天的实践就提出了新的认识视角。“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任何一个概念都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定义,民主概念就是如此。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基本上是从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中引申出对民主概念的界定,而我们今天更多地是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去定义民主。这反映了时代与任务的不同,列宁的时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在构筑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架构,民主问题更多地不是一个实践问题,而是一个理论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民主概念的把握自然更多地是从对国家本质认识中引申出来的。今天,民主政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成为一场有亿万人民群众参加的宏大社会实践。因此,今天我们看待民主问题,界定民主的概念,更多地注重民主的实践功能,更倾向于从功能的角度界定民主。简而言之,列宁时代的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定义重在揭示民主是什么,而今天我们更关注民主是用来做什么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民主定义是科学的,对我们有启发,要坚持,但他们的概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覆盖今天的现实,这就需要发展,需要有新的认识视角和新的定义。

面对今天的现实,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迫切地需要新的发展。就其最基本的理论问题而言,我认为:民主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问题、民主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的关系问题以及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等,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三大基础理论问题。

——民主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指出民主的阶级性的前提下,也承认民主具有社会性,即指出了国家政权具有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更多的是论述和强调民主的阶级性,而对民主的社会性论述不多,也不够明确。这样不仅对于今天我们的民主理论的表述以及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中常有语焉不详之处,更重要的是在现实民主政治建设中,对于现实条件下民主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具体含义要作出具体的界定,对于二者的关系要作出界定。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的阶级性的表现何在,哪些阶级和什么人不在“民主”的范围而属于“专政”的对象,这些问题都需要回答。从民主的社会性角度看也有进一步需要深入认识的问题。我国的民主,除基层民主外,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共产党领导实现的。在这样的制度条件下,当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群体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的时候,共产党领导处理和协调人民中间不同阶级、阶层和群体的利益矛盾的原则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制度化、规范化。这些看似抽象的理论问题,实际上都是现实中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针。

——民主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的关系问题

民主究竟是一个社会政治发展的最终目标、一个最高的政治价值,抑或是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的政治手段,历来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民主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作为目的的民主,意味着人民主权最终的、彻底的实现。列宁认为:理想状态的民主,应当是全体居民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恩格斯在分析原始社会民主形态时说,那是一种“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的理想的民主状态。从他们的论述看,作为社会发展理想目标的民主应当是一种直接民主,是一种没有代议制的普遍自治状态。但是,实现理想的民主状态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实中的民主政治都是间接民主,即代议制的或代表制的民主。在间接民主制度下,人民主权是道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是人民代表代行的主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间接民主是一种政治保障,是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治手段。

在纯粹理论的层面上,民主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的关系问题似乎是清楚的。然而,问题在于现实中人们对于民主究竟是社会主义的目的抑或手段,还是有分歧的。认识上的分歧一旦体现在实践中就会导致十分不同的结果。强调目的性,民主政治建设必然是高标准、严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服从、服务于民主建设的目标;而强调手段性,民主政治建设则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服从、服务于其他社会目标。目的高于手段,还是手段优先于目的?这是我们在实践和理论上需要进一步回答的现实问题。

——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

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一个十分深刻而重要的问题。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也是一个独具马克思主义理论特色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社会主义民主语境下的问题。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主要存在于民主政治的运行层面,即如前所述的依照何种规则和程序处理政治事务、进行决策和实施管理。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范畴中,民主的含义是:广泛而平等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涉及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问题;集中的含义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治决策的形成,涉及党的领导的问题。从概念上、从抽象的意义上,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协调一致的,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另一种表述是: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相统一。但在实践中,尤其是我国的实践中这个关系时常处理不好,常常表现为:不是民主过了头,就是集中过了度。为何如此?从理论上说,就是民主与集中之间存在着矛盾,具体讲,就是“多数”与“少数”的关系问题。在这里“民主”是多数人的意见,而“集中”是少数人,即领导层的意见,当二者不一致的时候,是尊重“民主”还是服从“集中”。进一步讲,“民主”作为多数人即群众的意见倾向于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而“集中”往往以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为评判尺度,加之信息不对称,“民主”与“集中”处于矛盾状态应属正常,而问题是处于矛盾状态的“民主”与“集中”怎样统一?是“民主”优先还是“集中”重要?这样的问题在实践中肯定是会出结果的,但在理论上应如何认识,则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认识和说明。

上述三大基本理论问题,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带有普遍意义的三对矛盾。既然是矛盾关系,非此即彼的简单答案是没有的。这些矛盾的解决,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拿捏,找出矛盾双方的平衡点,找出处理矛盾关系的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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