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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判断”

吴康民论时政 作者:吴康民


解放前曾是中共情报工作高层的神奇人物潘汉年,游走于香港、上海、延安之间,他和他的手下,打进日伪和国民党高层,为共产党的情报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解放后官至上海市委书记、常务副市长。妻子董慧是香港著名商人董仲伟的千金,也积极协助潘做情报工作。但潘汉年却是解放后第一个最著名的悲剧人物,被毛泽东点名而长期系狱。最后夫妻双双枉死,直到1982年才得到“平反昭雪”。

本来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直到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枉死的何止千万!而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都可以莫须有的罪名被迫害致死,潘汉年又算得是什么。但他的冤案,却是最早的最高法院奉命办案,一再判刑,终于迫害致死的典型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曾汉周曾说过:“潘汉年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谁心里都明白,但在当年谁也不敢说个不字。我们法院是奉命办案,有什么办法!”

潘汉年的冤案

曾汉周后来又多次提及潘汉年案,他说:“潘汉年案错判,教训是深刻的,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应该让人们,特别是法院的审判人员知道这个案子为什么会错判,这对改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是有益的。”

潘汉年案为什么会错判?一句话,就是毛泽东下了“最高指示”。后来江青又插手,通过“文革”中主管公检法的谢富治把假释中的潘汉年,又重新抓了起来。1960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潘汉年15年有期徒刑,并裁定假释,就是去农场监督改造。1970年,未经法院审判,只是由“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建议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经中央批准,立即执行。1975年又再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人治凌驾法治

潘汉年案暴露了中国不健全的法治传统,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

如果说解放初期法治不健全是情有可原,如果说在毛泽东当政时期,他的一言堂和绝对权威凌驾于法治之上,那么,到了今天,法治精神有了进步了吗?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通过了几百部法律,从刑法到民法,从经济法到社会法,大至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小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可谓大小俱备,法规齐全。但是有法律是一回事,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执法枉法等等的事例却不断发生。直到最近的法院工作报告,仍然提出存在裁判不公的问题。

司法机构受制于党政领导

如果说潘汉年案件是毛泽东一锤定案,这是最高领导人的决定。那么,到了现在,各级领导人干涉司法独立却不是个别的。在我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时,听到不少司法机构人员的诉苦,说各级法院却隶属各级党委,而且运作经费、工作人员的房子等福利都由政府供给。党委、政府官员的话你能不听吗?案子如果涉及党委及政府部门的人员或亲属,他们一发话,法官便处于两难的境地。这还是对正派的司法人员而言。有的同流合污,有意执法枉法的,就更不用说了。

所以,老早就有人建议,各级司法机构,应直属中央司法部门,经费以及各项福利,都由中央司法部门发放,这样才能避免了地方党政机关干涉司法的现象。

司法独立是政改的重要一环,中国要进行政治改革,其中司法独立应该是一个重点。

遗憾的是,人治的格局仍然没有改变。过去流行的一句顺口溜:“法律不如政策,政策不如领导人讲话”,今天在某些地方仍然是现实的政治生态。但是,如果没有司法公正,人们便没有安全感,社会也不能达至和谐。古人祈求出现“包青天”,今人又应该祈求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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