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节 宗教感情

论法的精神 作者:孟德斯鸠




第一节 宗教感情

敬神者和无神论者时时都在谈论宗教,前者谈他所爱,后者谈他所惧。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理由

世界上有多种宗教,每种宗教为信教者提供的信奉理由并不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宗教如何适应人的思想和感受方式。

我们倾心于偶像崇拜,却不喜欢崇拜偶像的宗教。我们并不十分喜欢神的观念,却醉心于让我们崇拜神明的宗教。这是一种幸福感,它部分地来自我们对自己的满意,因为,我们所选择的是把神从其他宗教的屈辱下解救出来的那种宗教,这说明我们相当具有辨识能力。我们把偶像崇拜视为粗野民族的宗教,把信奉神明的宗教视为开化民族的宗教。

如果能把形成教义的最高神明观念,与进入信仰中的某些可感知的思想结合起来,我们就能对宗教怀有极大的热忱,因为,刚才说到的那些理由与我们天生的对可感知事物的爱结合起来了。天主教徒的此类信仰甚于新教徒,所以,天主教徒比新教徒更加执著于自己的信仰,更加热心地传播自己所信奉的宗教。

当以弗所人民得知参加公会议的神甫们作出决定〔1〕,从此可以称上帝之母为圣母时,他们欣喜若狂,亲吻主教们的手,抱他们的膝,欢声雷动,响彻云天〔2〕。

当一种理智的宗教告诉我们,我们是神的选民,且宣扬这种宗教的人与不宣扬这种宗教的人是大有区别的,我们就会把巨大的热情寄予这种宗教。如果既没有偶像崇拜者也没有基督教徒,伊斯兰教信徒就不可能成为好穆斯林。由于偶像崇拜者的存在,穆斯林才相信他们自己是真主唯一的复仇者;由于基督教的存在,穆斯林才确信自己是真主首选的选民。

与礼拜仪式简单的宗教相比,礼拜仪式繁复的宗教〔3〕更能拴住信徒的心。人对于频繁地参与的事总是比较在心的,穆斯林和犹太教徒对信仰的坚韧不拔,蛮族和野蛮人在信仰上的朝三暮四,都是明证;蛮族和野蛮人一心忙于狩猎和作战,几乎没有什么宗教仪式可言。

人非常善于期望,也很容易惧怕,所以,一种既没有天堂也没有地狱的宗教不大能够笼络人心。以下事实可以证明此说不假:外来宗教很容易在日本立足,日本人热烈欢迎并热爱外来宗教〔4〕。

宗教应该崇尚纯洁的道德,否则难以拥有信徒。尽管如果逐个审视的话,每个人也许都是骗子,但是从总体上看,人是非常诚实的,而且全都热爱道德。倘若不是讨论如此严肃的话题,我就会说,这一点只要到剧场去看看戏就可得到充分证明。戏中为道德所赞同的感情必定讨人喜欢,为道德所摒弃的感情必定遭人嫌弃。

宗教如果能有一个华丽的外表,这将让我们非常高兴,将会使我们更加倾心于宗教。庙宇和僧侣的财富也非常有助于宗教对我们的吸引。所以,连民众的贫困也能成为宗教吸引信徒的原因,而制造民众贫困的人却曾以宗教为借口。

第三节 庙宇

开化的民族几乎都住在房屋里,由此自然而然地产生了给神建造一所房屋的念头。人们可以在这所房屋里敬神,每当有所期待和有所担心时,也可以到那里去找他。

对于人来说,有一个地方可以近距离地感到神的存在,大家可以聚在一起倾吐无奈和苦难,确实是一件最让人宽慰的事。

不过,这种十分自然的念头只出现在从事农耕的民族中,自己没有房屋的民族不会想到建造庙宇。

正因为如此,成吉思汗对清真寺表露出极度的轻蔑〔5〕。这位大汗询问穆斯林之后表示,他赞同伊斯兰教的所有教义,唯有去麦加朝觐一事不能赞同。他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就地敬拜真主〔6〕。鞑靼人不住在房屋里,所以对庙宇一无所知。

没有庙宇的民族对自己的宗教不大在意,这正是鞑靼人始终相当包容的原因〔7〕。为什么征服了罗马帝国的蛮族毫不犹豫地皈依了基督教,为什么美洲的野蛮民族不把自己的宗教当成一回事,为什么自从欧洲传教士在巴拉圭修建教堂后,他们就狂热地信奉我们的宗教。

神明是不幸者的避难所,而没有人比罪犯更为不幸,这就让人自然而然地想到,庙宇是罪犯们的庇护所;这种想法对于希腊的杀人犯来说更加自然,因为,他们被赶出城市,远离人群,除了庙宇再也没有别的房屋,除了诸神再也没有别的保护人。

起初只有过失杀人犯这样做,可是,后来连重大罪犯也这样做时,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巨大的矛盾:他们既然冒犯了人,当然也就更冒犯了诸神。

这种避难所在希腊日益增多。塔西佗说,庙宇里挤满了还不起债的债务人和不良奴隶,官员难以进行管理,民众保护人的罪行就像保护祭祀诸神的仪式一样,元老院于是不得不减少庙宇的数量〔8〕。

摩西法很聪明。过失杀人是无辜的,但是绝不能让死者的亲属见到杀人者,于是就为杀人者修建了一个庇护所〔9〕。重大罪犯没有资格进庇护所,他们也根本没有庇护所〔10〕。犹太人住在可以拆卸的帐篷里,经常迁徙,因而想不到设置庇护所。他们确实也应该有一座庙宇,可是,如果罪犯们从四面八方涌来,必然会扰乱圣事。如果都像希腊人那样把杀人犯赶出本国,只怕他们都会因此而信奉外国的神。出于这些考虑,修建了一些用作避难的城市,罪犯们可以住在那里,直到司祭长去世。

第四节 神职人员

波菲利〔11〕说,上古时代的人只用青草祭神。祭拜既然如此简单,人人都可以在家里主持祭礼。

人人都想取悦神明,这很自然,祭礼于是就越来越繁复,忙于耕种的人无法一个细节也不漏地完成全部祭礼。

于是就在特殊场所敬拜神明,这样一来,就得设置神职人员负责照料,就像某个公民要照料自己的家和家务一样。所以,没有教士的民族通常都是蛮族,佩达尔人〔12〕当年是这样,沃尔古斯基人〔13〕如今依然是这样。

献身为神服务的人应该受到尊敬,对于某些民族来说尤其如此,他们形成了一种观念,认为只有肉体洁净的人,才可接近神最喜欢去的地方,才能主持某些仪式。

对神的崇拜需要持续不断地付出精力,大多数民族于是让神职人员单独成为一个群体。埃及人、犹太人、波斯人就是这样,他们让若干家族把自己奉献给神,让这些家族世世代代为神服务。还有一些宗教不但让神职人员远离世俗杂事,而且还让他们摆脱家庭的羁绊,基督教的一个主要分支就是这样做的。

我不想在这里议论独身戒律的后果,有人觉得,如果神职人员的队伍太大,而世俗信徒的人数不够多,独身戒律就会产生有害的后果。

基于人类理解能力的本质,我们在宗教方面喜欢一切需要付出努力的东西,犹如在道德方面,我们总是在思辨上喜欢那些具有严肃性质的东西。一些看来最不适宜实行独身制的民族,却喜欢独身制,尽管后果可能很糟糕。在欧洲南部国家中,基督教的戒律因气候原因而难以得到遵守,可是,这条戒律却并未废弃。反之,在欧洲北部国家中,尽管人的情欲不那么强烈,独身制却遭禁止。不但如此,人口稀少的国家接受这条戒律,人口众多的国家反而拒绝接受这条戒律。我们知道,上述这些说法仅仅是就独身制过于扩散的状况而言,并非对独身制本身的议论。

第五节 法律应对神职人员的财产设定的限制

一个单独的世俗家族可能会消亡,他们的财产并无永恒的归宿。神职人员则是一个不会衰败的家族,他们的财产不会外流,永远属于他们。

世俗家族的数量会增多,他们的财产也应随之增多。神职人员是一个不应增多的家族,他们的财产应该受到限制。

《圣经·利未记》中有关神职人员财产的一些规定都保留下来了,可是唯独没有对于财产的限制。我们确实不知道,什么是一个宗教团体获取财产时不得超越的极限。

在民众眼中,神职人员无止境地获取财产毫无道理,想要为此辩护的人都会被视为傻瓜。

公民法在革除积弊时会遇到一些阻碍,因为这些积弊总是与一些应该受到尊重的事物有牵连。在这种情况下,间接措施比直接打击更能体现立法者的智慧。与其禁止神职人员获取财产,莫如设法让他们自己对此失去兴趣;把权利留下,把事实消除。

某些欧洲国家考虑到贵族的权利,作出了一项有利于他们的规定,即有权向永久管业权的领有者〔14〕的不动产收取一笔补偿金。君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规定在这种状况下要收取一笔补偿税〔15〕。卡斯蒂利亚没有这种税,那里的神职人员就获得了永久产业权拥有者的所有财产;阿拉贡规定要缴付一定数额的补偿税,神职人员所得因而就少一些。法国征收补偿税和补偿金,神职人员的所得就更少;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国的繁荣部分得益于征收这两种税金。如果有可能,不妨增加这两种税金,取消永久产业权。

应该赋予神职人员自古就必不可少的领地以神圣和不可侵犯的性质,使之像神职人员一样具有固定和永久的性质,但是,要让他们放弃新的领地。

当规章已经成为流弊时,就应该允许违规,当流弊回归规章时,就应当容忍流弊。

我们始终记得,当人们在罗马与神职人员发生纠纷时,有人发送的一份备忘录上写道:“不管《圣经·旧约》上怎么说,神职人员应该为国家的开支作出贡献。”不难看出,这份备忘录的作者对宗教语言不怎么精通,对苛捐杂税语言倒是有较透彻的了解。

第六节 修道院

哪怕只有一点点常识的人也能看出,永远不会衰落的修道院既不应出售其产业以换取终身年金,也不应为终身年金而进行借贷,除非有人想让修道院有权继承无亲属者和不愿有亲属者的全部遗产。修道院耍弄人民,而且开银行耍弄人民。

第七节 迷信的靡费

柏拉图说〔16〕:“有人不承认神的存在;有人承认神的存在,但主张神不应干预人间事务;有人认为,可以很方便地用供献去安抚神,这三种说法都是有害的,都是对神的侮辱。”柏拉图的这段话,说出了自然理智在宗教问题上全部最合乎情理的表述。

宗教信仰的华丽外表与国家政制大有关系。优良的共和政体不但制止虚荣的奢侈,而且还制止迷信的奢侈;在宗教问题上制定了不少提倡节约的法律,其中有梭伦制定的若干法律、柏拉图制定的若干关于丧葬的法律,这些法律都被西塞罗采纳了,此外还有努玛制定的关于供献的法律〔17〕。

西塞罗说:“小鸟和一天之中绘成的画作都是非常虔敬的祭品。”

一个斯巴达人说:“我们的供献都是一些普通的东西,这样我们就能天天敬神。”

敬神不能随便马虎,但这与大讲排场迥然不同。你若不想让神看到我们如何珍视他所蔑视的东西,那就别把金银宝贝献给他。

柏拉图说得好:“好人收到坏人的礼物时会感到羞愧,亵渎宗教者的供献会让神作何感想呢?”

宗教不应以供献为由向民众索取国家留给他们的生活必需品,应该如柏拉图所说,纯洁和虔诚的信徒对神的供献应是与他们的品行一致的东西〔18〕。

宗教也不应鼓励为丧葬而大肆挥霍,人一死就不再有财产多寡之分,此时不去刻意显示贫富之间的差别,难道不是再自然不过了吗?

第八节 宗教领袖

神职人员若是很多,自然就应有一个首领,设立这个职务也就成为一种制度。在君主政体下,不应让所有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所以,宗教领袖应该与国家分开。专制主义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一个人手中,就没有必要把宗教领袖与国家分开。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就有可能把宗教视为他的法律,他的旨意的产物。为了防止这种弊病,宗教就应该拥有自己的权威性文书,例如确立和固定该宗教的圣书之类。波斯国王是宗教领袖,可是,宗教规则却是古兰经。中国皇帝是最高宗教领袖,可是,人人手中都有一些书,皇帝本人也要按照书中所说行事。曾有一位皇帝试图把这些书付之一炬,然而却徒劳无功,书战胜了暴政。

第九节 对宗教的宽容

我们在这里是政治学家,而不是神学家,即使对于神学家而言,容忍一种宗教与赞成一种宗教,两者也有很大区别。

国家的法律如果允许多种宗教同时并存,就应该强制这几种宗教彼此宽容。任何一种宗教若受到压制,就必然会去压制其他宗教,这是一条规律。因为,当它侥幸摆脱了压制之后,就会对曾经压制它的那个宗教进行攻击,而且不是作为一种宗教去攻击另一种宗教,而是作为暴政实行压制。

所以,法律有必要要求各种宗教不但不扰乱国家,而且也不彼此相扰。一个公民仅凭不骚扰国家尚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他还得不骚扰任何其他公民才行。

第十节 续前题

凡是狂热地在异地寻求立足的宗教,几乎都不具有容忍精神,能够容忍异教的宗教很少会想到向外扩张。因此之故,一个国家对于已经建立的宗教倘若感到满意,就不应再允许另一种宗教插足进来〔19〕;这将是一项极好的法律。

有关宗教的政治性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如果有权自行决定国家是否接受新的宗教,那就应该拒绝接受;如果新的宗教已经在国内站稳脚跟,那就应该对它采取容忍态度。

第十一节 更换宗教

一个君主如果试图摧毁或更换本国占支配地位的宗教,他将面临许多危险。倘若他的国家是一个专制国家,摧毁或更换宗教比施行暴政更有可能引发一场革命,革命对于他的国家来说一点也不新鲜。引发革命的原因在于,一个国家要想更换宗教,改变习俗和风尚,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像君主颁布建立新教的敕令那样快捷。

况且,原有的宗教与国家的政制相互关联,而新的宗教则不然;原有的宗教与气候相适应,新的宗教则常常并非如此。不但如此,公民们会憎恶法律,蔑视业已建立的政体,原来对一种宗教的坚定信奉,将被对两种宗教的疑虑所取代。总之,至少在一段时间中,国家得到的将是一批坏公民和坏信徒。

第十二节 刑法

应该避免在宗教事务中援引刑法。不错,刑法能让人产生畏惧,可是,宗教也有自己的刑法,也让人产生畏惧。一种畏惧将被另一种畏惧抵消。夹在两种不同的畏惧之间,人的心灵就会变得凶残。

宗教给予人的恐惧和许诺都如此之大,以至于当这些恐惧和许诺已然进入我们的心灵时,无论官吏采用何种手段迫使我们脱离宗教,结果似乎都将是这样:如果把我们所信奉的宗教夺走,那就什么也不能留下;如果不把它夺走,那就不能从我们这里拿走任何东西。

凭借灌输那个伟大的目标〔20〕,让人走近那个更加伟大的时刻,并不能让人脱离宗教。施加恩惠,提供生活方便,诱发对财富的期盼,这些都是攻击宗教的可靠方法;提醒起不到什么作用,应该设法让人们忘却;当其他感情作用于人们的头脑,同时宗教所激发的感情趋于沉寂时,不应激起人们的愤怒,而应促使人们的心情趋于平和,这样才有可能让人脱离宗教。总起来说,在促成更换宗教这件事上,诱导胜过惩罚。

人的精神特征在人所使用的各种惩罚中得到了体现。让我们回想一下日本人的惩罚手段吧〔21〕,残暴的惩罚比长期的惩罚更能激起反抗,长期的惩罚只会令人灰心丧气,而不会令人义愤填膺;这种惩罚看起来好像不难承受,实际上却是更难承受。

总之,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刑法的效果向来就只有摧毁而已,别无其他。

第十三节 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宗教裁判官们的忠告

在里斯本最近一次火刑中被处死的一个十八岁的犹太女子,成为一本小册子的主题,我觉得,这是一本前所未有的最没有用处的书。事实如此清晰,居然还要给予证明,那就肯定无法令人折服。

此书作者声称,他虽是犹太人,但他不但尊重基督教,而且十分热爱基督教,因此,他能让不信奉基督教的君主们找不到像样的借口去迫害基督教。

他对宗教裁判官们说:“你们指责日本皇帝下令用小火把国内所有的基督教徒慢慢地烧死,可是,他会这样回答你们:‘你们的信仰与我们不同,我们对待你们就跟你们对待信仰不同的人一样,你们只能抱怨自己无能,没能把我们统统灭绝,反而让我们把你们统统灭绝。’”

“不过应该承认,你们比那位日本皇帝残忍得多。我们只相信你们的信仰,但不相信你们所信仰的一切,于是你们就要把我们处死。你们也知道,我们信奉的宗教以前曾经得到过上帝的钟爱,我们相信上帝至今依然钟爱它,而你们却认为,上帝已经不再钟爱它了。由于你们作出了这一判断,于是就对犯了错误但情有可原的那些人,施以铁与火的惩罚〔22〕,其实,他们只不过认为上帝依然钟爱着他曾经钟爱过的那个宗教而已。你们对我们相当残忍,对我们的孩子更加残忍。你们把他们活活烧死,只因为他们遵顺了一些人给予他们的灵感,而这些正是自然法和一切民族的法律教导我们要敬若神明的人。”

“伊斯兰教的建教手段使你们优于穆斯林,但是,你们却把这个优势丢失了。当他们为自己信徒众多而自吹自擂时,你们说他们凭借暴力招徕信徒,依仗刀剑扩展宗教;可是,你们为什么用火刑来扩展你们的宗教?”

“你们要我们皈依你们的宗教,我们则以你们为之骄傲的渊源作为反驳。你们回答说,你们的宗教虽然是一种新的宗教,却是一种神圣的宗教。你们为此提出的证明是,你们的宗教是在异教徒的迫害和殉教者的鲜血中成长起来的;可是,你们今天扮演的是戴克里先〔23〕的角色,却让我们扮演你们的角色。”

“我们恳请你们,不是以你们和我们共同侍奉的上帝的名义,而是以你们所说的那个下凡到人间,为你们作出榜样的那个基督的名义,我们恳请你们与我们一起行动,就像他那样行动,如果他依然在世的话。你们希望我们成为基督教徒,而你们自己却不愿意成为基督教徒。”

“可是,纵然你们不愿成为基督教徒,至少也应做个人;倘若你们没有可以为你们领路的宗教,没有可以教化你们的启示,而只有大自然赐予我们的那微弱的正义之光,那就如你们所愿的那样对待我们吧。”

“如果上天出于对你们的钟爱而让你们看到了真理,那是他给予你们的巨大恩惠;可是,得到了父亲遗产的子女,难道可以仇恨没有得到遗产的子女吗?”

“如果你们得到了这个真理,请不要用你们宣扬它时使用的方法把它隐匿起来。真理的特征能够征服心灵,而不是你们所说的软弱无能,非得靠你们滥施酷刑方能让人们接受它。”

“如果你们没有失去理智,那就不应由于我们不愿欺骗你们而将我们处死。如果你们的基督是上帝的儿子,我们希望他会因我们不愿亵渎他的奥秘而奖赏我们,我们相信,你们和我们所侍奉的上帝,不会因我们为宗教去死而惩罚我们,因为,那正是他过去赐予我们的宗教,我们相信,如今他依然把那个宗教赐给我们。”

“在你们生活的这个时代里,与生俱来的智慧空前活跃,哲学开启了心智,你们的《福音书》所宣扬的道德获得了更广泛的认知,人与人之间彼此享有的权利以及各种信仰之间的相互影响,都得到了更好的确认。所以,你们如果不抛弃过去的偏见,这种偏见很容易成为你们强烈的感情,到那时,你们就得承认自己已经不可救药,难以接受任何启示和教诲了。国家若赋予你们以权威,那就太不幸了。”

“愿意我们坦率地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你们吗?与其说你们把我们视为你们宗教的敌人,毋宁说把我们视为你们的敌人;因为,倘若你们真的热爱你们的宗教,你们不会眼看着它遭受粗野无知的腐蚀而无动于衷。”

“我们必须警告你们,万一后世有人大胆地说,在我们所生活的世纪里,欧洲人民是文明的人民,那么,有人就会以你们为例,证明那个世纪里的欧洲人是野蛮人。你们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就会非常糟,糟得连你们所生活的那个世纪也将名声扫地,而且还会引起人们对你们的同时代人的仇恨。”

第十四节 基督教为何在日本如此遭人憎恶

我已经说过,日本人的性格凶残〔24〕。每当面临是否应该放弃信仰时,基督教总是激励人们要坚定不移,而官员们则认为这种坚定非常危险,因为他们觉得,百姓的胆子越来越大了。最细小的违抗行为在日本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官方下令放弃基督教信仰,不放弃就是违抗,就是应该受到惩罚的罪行,继续违抗就会招致再一次惩罚。

日本人把惩罚看做是对侮辱君主的行为的报复。欧洲的殉教者欢快的歌声在日本人看来是对君主的冒犯。官员们听到殉教者这个称呼就害怕,这个称呼在他们眼中就意味着反叛,所以,他们要竭尽全力阻止任何人获得这个称呼。于是,人心激愤,在判刑的法庭和被判刑的被告之间,在世俗法律和宗教法律之间,展开了一场惊心动魄的争斗。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

除了穆斯林以外,所有东方民族都认为,各种宗教就其本身而言,都没有多大差别。他们之所以害怕建立新的宗教,只不过如同害怕建立新的政体那样。日本有好几个教派,国家长期以来有一位宗教领袖,从来没有因宗教问题而发生争执〔25〕。暹罗也是这样〔26〕。卡尔穆克人〔27〕更是如此,他们把宗教容忍看做一个良心问题。卡里卡特〔28〕有一条国训,那便是:所有宗教都是好的〔29〕。

但是,一种从遥远国家传入的宗教,一种与当地的气候、法律、习俗和风尚全然不能适应的宗教,并不会因其神圣而大获成功,这种情况尤以专制大帝国为最〔30〕。起初,外国人受到容忍,因为那些东西似乎并不损害君主的权威,因而没有引起注意,当地人处在极度无知之中。一个欧洲人可以利用他所获得的某些知识博得赏识。起初这样做是有效的,可是,这是一个因其性质而特别需要太平的国家,稍有风吹草动,政权就可能被推翻,所以,当外来者取得了一些成就,发生了某些争执,就会引起利益相关者的警觉,新近传入的宗教和传播这种宗教的人于是就被禁止;更因为传教士之间爆发了争执,当地人遂开始憎恶这种新的宗教,就连前来传播这种宗教的人,彼此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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