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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的问题与改革(7)

中国2014:改革升挡 作者:吴敬琏 柳传志 秦晖


(五)建立公平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关乎社会公平、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发展方式转变,必须放在土地制度改革重中之重的地位上。一是必须根据土地增值收益的产生原理,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原则,根本改革目前土地增值收益归政府的状况,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归社会的机制,保障原土地所有者获得公平补偿和土地级差地租,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和资金,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回馈社会,让公民分享。二是区分“涨价归公”与“涨价归政府”,防止“归公”的土地增值变成地方政府乃至部分地方政府官员的体制外收入,保证“涨价归公”的土地增值收益回馈社会。三是借鉴我国台湾等地经验,实行“区段征收”,以用地模式改革促进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四是建立土地基金制度。将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归集起来,用于调剂丰歉余缺,平抑市场波动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实现土地收益的年际合理分配。

(六)建立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土地财产税制度。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税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它是地方政府重要且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在我国对土地开征财产税,既符合国际经验,也具备征收条件,同时也可为改革土地财政提供现实基础。

现行土地税制存在明显不足。一是在取得和保有环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采取从量课征,房产税的从价部分采取历史成本,保有环节的税收弹性不足,再加上课税范围狭窄,减免优惠范围过宽,其在不动产课税中的主体地位日益下降。二是在土地流转环节,设置了契税、营业税、印花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税费,整体税率过高,抑制了不动产的正常交易和流转。三是对土地流转收益课征的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近年来虽然呈上升趋势,但占不动产税的比重一直很低,未能有效发挥打击土地投机,改进不动产市场效率的作用。

我们建议,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建立适应资源国情的新型土地不动产税制。对土地保有、流转及其收益环节的税收制度进行整体构建、系统改革。一是在保有环节,将主要实行从量课征改为全部实施从价计征,提高课税弹性,发挥土地不动产税筹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功能;二是在流转环节,调低整体税率,降低流转课税,发挥配置资源和提高效率的功能;三是对流转取得的收益,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公平的功能。

(七)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制度和土地融资制度。改政府卖地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政府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获得土地权益,成立国有土地资产公司从事国有土地经营。改造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建立国有土地资产交易市场。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收益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收益不得用于当期使用,其用途和绩效由人大监督、审议。完善国有土地融资制度,用于抵押的融资土地必须权证和主体明确,有第三方资产评估,对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追究。

(八)建立以权属管理和用途管制为核心的现代土地管理体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刚性,依法落实用途管制。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建立统一地籍管理体系。逐步取消土地指标审批和年度计划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权责对等的土地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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