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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收入者群体与社会治理(19)

城市社会治理 作者:李友梅等


需要相关公共政策体系做出相应的改革,政府需要大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在政府承担最终责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券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可持续性。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的立法进程,明确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等法律程序,形成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新机制。逐步取消事业机构和某些社会组织的官办背景和行政级别,减少政府对事业机构不适当的干预,建立以专业技术评价为导向的事业机构激励机制。同时,围绕城市公共管理与服务效能、社会组织活力、人居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现状等现实问题,在公共政策领域开展针对性的效能评估研究,观察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实效与社会反响。为公共管理部门改进社会治理模式,提升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参与度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

目前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主要以体制内力量为主。因此,亟须探索如何发挥社区党委的引领作用,整合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论坛等各方面的力量为社区公共服务做出贡献。通过制度安排明确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论坛及社区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作用、职责范围、管辖领域、法律地位、相互关系、信息反馈等。在中等收入者群体聚集的社区率先建立社会治理改革试点,开创符合社区治理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相应的公共政策体系。

④着力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吸纳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参与。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反映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对社会问题的治理和社会风险的消解都主要依靠政府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来进行强力干预。这就造成了政府直接面对社会风险,需要通过行政吸纳矛盾的局面。同时也带来了治理成本居高不下,公共安全问题应对效率低下等问题,更严重的后果是政府随之成为唯一的风险责任人。对政府的重大决策所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由政府部门委托附属的事业单位或商业咨询公司来进行评估,缺乏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力量介入。这样的评估通常只评估政府的风险而忽略了民众承受的风险。因此,政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

第一,构建多主体的社区利益协调机制。基层政府在处理社区利益纠纷问题时还很少让社区组织参与进来,公共事务管理中也没有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组织的调解、评估、仲裁等作用。因此,亟须研究社区组织如何参与社区利益的协调,探索培养和吸纳社区中有声望、有能力的中等收入者参与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中等收入者自愿参与公共事务。加快社区自治进程,扩大社区决策的民主参与范围,形成社区建设合力;提高社会自治程度,把政府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放出来。

第二,建立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社会稳定评估体系。作为独立第三方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稳定评估体系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探索培育和吸纳有资质的非营利性经济类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稳定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利用社会组织中有知识有能力的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优势,在评估中发挥相对独立、客观、全面的评估监督作用。政府在进行如交通建设、动拆迁、国企改革等与民生问题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之前,可以邀请相关的社会组织进行事前咨询,并尝试委托相关的社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制度安排。进一步优化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路径和方法,形成科学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价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多层次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通过社会组织的参与,发现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实际需求、凝聚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共识、促成该群体与政府和社会的紧密合作,促成社会治理的多元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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