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善待外来的城市建设者(2)

近忧远虑 作者:葛剑雄


当然,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废除现行《户籍管理条例》,用法律保证公民的迁徙自由,包括户籍迁移的自由。但在这以前政府并非完全无能为力,例如,国民都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本地增加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也应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纳税记录作相应的增加。工会应该接纳他们加入,而不问户口在哪里。取消“农民工”这个带歧视性的称呼。其实,年轻的外来劳动者根本没有做过农民,有的就生长在城市。

另一类外地建设者是直接从外地招募来的,或者是由外地的公私企业派遣来的,并非以迁入城市或定居为目的。这是世界上的普遍现象,如当初香港建新机场时,就有不少大陆企业参与,派遣了大批劳务人员过去。海湾国家有大批外来劳工,新兴国家的城市都有外来劳动者。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高速发展使城市中的这类外来劳动者数量特别多,但他们的处境往往远不如本地建设者,尤其是其中的“农民工”。

他们不仅流动性大,而且经常成为社会保障、福利、安全、劳动保护、文化娱乐甚至法律的盲点。所在城市、企业所属的城市与他们户籍所在地都可以管,却都可以不管,实际上一切由企业主或包工头说了算,甚至依照合同取得报酬、因工伤亡获得治疗或赔偿等基本人权也得不到保障。

对这部分外地建设者应该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如对最低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标准,必须按所在城市的标准执行,所在城市的政府应该像对待本地企业和劳工一样进行监管和保护,本地的公共服务要向他们开放。

无论对哪一类外来人员,城市的居民要像对待自己的邻里、亲友一样对待他们。我经常对上海人说:不要忘记,你们的祖先或父母当初就是像他们一样来上海的,要是当时的上海人不善待他们,或许就没有你们的今天了。政府、法律只能保证外来建设者的最低标准,而欢迎并帮助他们定居并融入城市,还要靠城市的主人。在某些城市发生的某些犯罪和反社会的行为,就与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关。即使是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城市的未来,也应该善待外来的建设者。

2011年10月7日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