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洞见与局限(6)

人权与中国思想 作者:安靖如(Angle, S. C.)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了他称之为“万民法”的理论,这种理论采用了一种不同的方法来解决一套单薄价值观的问题。不像最小公分母的理论,罗尔斯是从自身的价值出发进行阐述的。也就是说,他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开始的,即一个自由民主国家应该将什么样的一套单薄价值观作为其为国际法所提供的规范?然后,他通过论证表明,某种“秩序良好”(well-ordered)但并不自由的国家也会坚持与之相同的一套价值观,他将此命名为“万民法”。由于他的万民法包含了对基本人权的维护,这使得他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尽管任何社会都必须尊重基本人权,这个社会却并非必须是自由的”[1993,p43]。罗尔斯回避了前面提到过的最小公分母在对单薄价值观的理解中所遇到的问题:万民法并不总是会得到普遍遵守,所以它具有广泛的批判功能,并且由于它来源于一套相当清楚的价值观,所以它就应该会足够具体。

这并不是说我发现罗尔斯的论述已经最终取得了成功。对于他努力将万民法扩展到自由政权以外的政权的做法,其主要的缺点在于他那个“秩序良好”却不自由的社会的概念(他也把它称为一个“等级社会”[1993,p61])。万民法从这里推导出其特定的批判力量:尽管他并没有准备说非自由社会就应该变成自由社会,但他却准备要求它们应该用自己的方式保持良好的秩序。问题是罗尔斯对要使一个非自由社会变得秩序良好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理解极为特殊。如果将他的条件说成一个非自由社会“法律秩序良好”的条件就会更清楚一些,因为他的“秩序良好”定义的核心部分——从这个定义出发,就可以得出所有重要的结论,包括这种社会将会支持基本人权的结论——是拥有符合某些标准的法律秩序。他说,为了具有“得到自己人民认同的合法性”,这些标准对这样的政权是必不可少的[1993,p61],但是,他却没有通过表明为什么其他的合法性标准就是不可接受的这一点来对此进行证明。因此,他“秩序良好”的概念就将这样一些政权排除在外了:这种政权的秩序和合法性并不是通过现代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来的。由于中国的统治者(尤其是中国人民)是否将其合法性建立在了罗尔斯描绘的法律规范之上这一点还远不清楚,因此我认为,他这种厚实—单薄(thick-thin)的特殊区别类型不可能对我们的问题提供多少帮助。

让我来对我所认为的、我们应该从这次厚实和单薄价值观的讨论中学到的东西做一个总结。如果要使我们自己能够有理由批评他人的价值观(相对于他们仅仅没有实现他们自己的价值观而言),那么,我们就需要对单薄价值观进行充分的论述。最小公分母的方法不可能给出这样一个描述:它将不得不从我们自己的厚实价值观出发,并且以类似于罗尔斯所描绘的方法进行。然而,从厚实到单薄的扩展过程,永远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完成;对这个扩展过程来说,道德和文化实在太富有动态性了。因此,厚实和单薄的区别应该成为我们工具箱中的工具,而不是提供一个唯一的解决方法。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