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爱养百姓 全盛之时

乾隆帝大传 作者:周远廉


第二章 爱养百姓 全盛之时

第一节 蠲租减赋 普免全国钱粮

一、民有恒产 “本固邦宁”

乾隆皇帝弘历多次下达抚爱百姓的谕旨,宣布自己即位以来,便“以爱养百姓为心”,为了“加意培养元元”,“爱养黎元”,“加惠元元”,“爱养民生”而“朝乾夕惕”,日夜操劳,励精图治,革弊兴利。为什么乾隆帝如此地“爱养百姓”?这些话是言而不行的陈词滥调,还是略有实情?看来还需仔细分析他的一道重要谕旨。

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刚即帝位二十二天的乾隆皇帝给庄亲王允禄、果亲王允礼、大学士鄂尔泰与张廷玉等总理事务王大臣下了一道类似施政纲领的十分重要的谕旨,现摘录如下:

从来帝王抚育区夏之道,惟在教养两端。盖天生民而立之君,原以代天地左右斯民,广其怀保,人君一身,实亿兆群生所托命也。《书》称正德利用,厚生惟和,又云惟土物爱厥心臧。盖恒产恒心,相为维系,仓廪实而知礼义,理所固然,则夫教民之道,必先之以养民,惟期顺天因地,养欲给求,俾黎民饱食暖衣,太平有象,民气和乐,民心自顺,民生优裕,民质自驯,返朴还淳之俗可致,庠序孝悌之教可兴,礼义廉耻之行可敦也。……皇祖圣祖仁皇帝,六十余年,久道化成,重熙累洽,所以惠养元元,礼陶乐淑者,至周至备。惟是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在京八旗及各省人民,滋生繁衍,而地不加广,此民用所以难充,民产所以难制也。……今朕缵承大统,身为人主,衣租食税……安忍己垂裳而听天下之民之有寒不得衣,己玉食而听天下之民有饥不得食者乎。……朕日夜兢兢,时廑本固邦宁之至虑。……爰赖中外诸臣,共体朕心,以成朕志,于民生日用所由阜成,民生乐利所由丰豫之处,在在求其实际,事事谋其久远……勿朘民生以厚己生。

乾隆帝在这道诏谕中,讲了四个问题:其一,“本固邦宁”。他着重指出,自己日夜操劳,兢兢业业,“时廑本固邦宁之至虑”,时时刻刻考虑本固邦宁之事。他在策试天下贡生之制书中又强调说:“盖君之于民,其犹舟之于水耶。舟不能离水而成其功,人主亦不能离民而成其治。”这君民之间的舟水关系,最早是唐太宗李世民提出来的。太宗教导太子李治说:“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李世民的这一名言,是在正确总结隋炀帝杨广因残暴荒淫、劳民虐民而亡国的经验教训时讲的,从此以后,成为后代欲图有所作为的君主的座右铭。乾隆帝引用前朝“本固邦宁”与君民犹如舟水的铭言,就是讲要处理好君民关系,要“爱养元元”,要让百姓能够过上比较安定的日子,不至饥寒交迫,无以为生,铤而走险,揭竿起义,危及大清王朝。

他这样说,是因为确有前车之鉴。汉唐以来中原王朝兴衰之例姑且不谈,就以清朝而言,这位每日必读太祖、太宗、世祖、圣祖、世宗五朝实录的乾隆皇帝,对本朝之龙兴、开国、安邦、治国的历史,是十分熟悉的。《清太宗实录》卷3记载得非常清楚:天聪元年(1627),由于“国中大饥,斗米价银八两,人有相食者”,因而“盗贼繁兴,偷窃牛马,或行劫杀”。群臣奏请按律严惩,以图止息,太宗拒绝说,因“年饥乏食,致民不得已而为盗耳”。遂大发帑银,“散赈饥民”。《清圣祖实录》卷293至卷295记述朱一贵大起义情形时载称,台湾知府王珍纵役生事,滥捕无辜人民,游击周应党“纵番妄杀”,台民愤怒,朱一贵率众起义。康熙帝谕告台湾百姓说:尔等俱系内地之民,“或为饥寒所迫,或因不肖官员刻剥”,遂致生变,“原其致此之罪,俱在不肖官员”,尔等宜停战就抚。他又下旨,严厉斥责“台湾府文职官员平日并不爱民,但知图利苛索”,“但知肥己,刻剥小民,激变人心,聚众叛逆”,令将道职以下文官全部捉拿,审明后即行正法。这些活生生的事例,就是乾隆帝强调“本固邦宁”的历史依据。

其二,“恒产恒心”。乾隆帝认为,要想做到“本固邦宁”,就必须使民有恒产。因为,恒产与“恒心”是“相为维系”的,有了恒产,便能产生恒心,百姓有吃有穿,“饱食暖衣”,仓有余粮,才能“知礼义”,“民生优裕”,“民质自驯”,这样,民心顺,四海安宁,“太平有象”。如果民贫如洗,饥不得食,寒不得衣,哪怕酷刑滥杀,民亦将起而反抗,天下难以太平了。有一次举行仲春经筵时,讲官三泰、任兰枝讲解孟子的一个重要论点,谈到圣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乾隆帝完全赞同孟子之论,宣谕说:“民为邦本,食乃民天,菽粟如水火,斯民敦礼让之习,户有盈宁之象,仁风于是乎兴焉。”

其三,“生齿日繁”,“民用难充”。乾隆帝清醒地分析了当前形势,认为民间现状颇为严峻,在谕中着重指出,满汉人民“生齿日繁”,“地不加广”,人多地少,因而“民用难充”,“民产难制”。因为这是一道纲领性的谕旨,不可能详细阐述,所以他只这样原则性地讲了几句,话虽不多,却包含了丰富的内容,有在此前后大量的数字和事例为其依据。先就“生齿日繁”而言,这是乾隆朝的一大难题。明万历六年(1578),全国在册人口为一千零六十二万余户,六千零六十九万余口,经过明末清初长期征战,清顺治八年在册人丁下降为一千零六十三万余丁。康熙帝、雍正帝励精图治,人口逐渐增加,康熙六十一年在册人丁为二千五百三十万余丁,到雍正十二年又增加了一百一十余万丁。乾隆一朝,人口猛烈增长,乾隆六年在册人口为一亿四千三百四十余万人,二十七年突破两亿大关,为二亿零四十余万人,再过三年,又增加了六百五十余万人,此后还在迅速增长。

人口激增,田地却未能如此相应增加。明万历六年,全国在册民田为七百零一万余顷,加上屯田五十九万顷和官田,约为七百七八十万顷。过了将近二百年,乾隆十八年,全国在册民田七百零八万余顷,加上屯田、学田、旗地、官田,约为七百五十二万余顷,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比万历六年减少了二十余万顷。当然,这是官方所载征收赋税之土地数,实际数字肯定还要更多,乾隆时的耕地总数必然超过了一百九十余年前万历六年的田地数量,但上引这些数字也可表明,田地增加的速度,远远不如人口滋生之快。

人多地少的直接后果,就是康熙中年以后,尤其是乾隆年间,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两大令人震惊的奇怪现象,即地价上涨,粮食昂贵。以号称鱼米之乡的江苏无锡为例,顺治初,一亩良田不过卖银二三两,康熙年间涨至四五两,至乾隆初年,价又渐长,到二十九年、三十年,涨至七八两一亩,多者十余两一亩。湖南平江县朱谦益于康熙五十七年绝买田三十五亩,价银三十五两,乾隆十年绝卖予人,得银五百四十两,二十七年内,田价增长了十四倍。乾隆帝曾因谷米价昂专门下谕给各省督抚,询问其情和原因,督抚之奏,大同小异,皆一致认为粮价太贵,且与人多地少田贵密切相关。比如,江西巡抚开泰奏称:“米贵之故……大抵由于生齿日繁,地方官奉行未善,各省田亩,初值银数两者,今值十数两。”云贵总督张允随说:“米贵之由,一在生齿日繁,一在积贮失剂。……天下沃野,首称巴蜀,在昔田多人少,米价极贱。雍正八九年间,每石尚止四五钱,今则动至一两外。……国家定蜀百余年,(外省去川之人)户口之增不下数十百万,而本地生聚,尚不在此数。一省如此,天下可知,此时势之不得不贵者。”贵州按察使锡周呈称,雍正四年,“人烟疏散”,京斗米一石价银四钱五分,现人口日增,厂矿人员一二十万,米价上涨,丰年亦需七八九钱一石,歉岁则卖一两二钱至二两左右。署理湖北巡抚彭树葵说,康熙年间,“户口未繁”,上游之四川、湖南,“人少米多,商贩日至”,因此米价低贱,湖北“遂号称产米之乡”。现在户口增加,田价渐贵,粮价“年复一年,有长无落”。湖南巡抚杨锡绂更道出了粮价、地价与土地兼并集中的内在联系,认为米谷之贵,主要由于“户口繁滋”和“田归富户”。他说:康熙年间,稻谷登场时,每石谷不过二三钱,雍正时需四五钱,今则必需五六钱,“盖户口多则需谷亦多”。清初,“地余于人,则地价贱”,“承平既久,人余于地,则地价贵”。以往每亩一二两者,今卖七八两。“近日田归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户,岁入难敷一年口食,必须买米接济”

其四,“勤政爱民”。乾隆帝认为,要想克服困难,使民有恒产恒心,达到“本固邦宁”,人君必须勤理国政,为民兴利,内外官员必须善体帝心,实现君之志愿,讲求利民富民之法,不得欺压百姓盘剥民人,“朘民生以厚己生”。他很了解贪官污吏损民利己的弊端,对此深恶痛绝。就在上述之谕下达后的第四月,乾隆元年正月初二日,他给总理事务王大臣下了一道专谕,责令督抚“务休养,戒废弛”。他首先强调说:“为治之道,在于休养生民,而民之所以休养,在乎去其累民者”,使其能“各谋其生,各安其业”,然后才可见其富足之日。紧接着,他斥责督抚大臣或“以苛察为才能”,或昏庸寡识,为属员蒙蔽,以至“累民之事,往往而有”。他具体指出各种弊端:催征钱粮,“而差票之累,数倍于正额”,拘讯讼狱,“而株连之累,数倍于正犯”;抽分关税,“而落地、守口,给票、照票,民之受累,数倍于富商巨贾”。“如此等者,不可枚举”。“以此扰累吾民,无怪乎民多不得自安其生业,而朝廷之德施,终不能尽致闾阎于康阜也”。他要求督抚董率属员,“务以休养吾民为本”,尽除“一切扰累之事”

乾隆帝即位之初颁下的这道谕旨,是他执政期间的重要施政纲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他确是在努力这样做,勤理国政,“爱养百姓”,革弊兴利,以图达到民有恒产恒心,本固邦宁。他在乾隆四年四月十二日谕告群臣说:“朕自维即位四年以来,朝乾夕惕,无非以爱养民生为念,凡有利民之政,无不兴举,害民之事,靡不革除,寤寐焦劳,惟恐一夫不获其所。”这不仅是他对自己登基四年来治政的自我总结,在以后相当长时间里,他也是这样自勉自责和努力的。

二、蠲租为“爱民”之首务

乾隆帝认为,使民有恒产、对民最为有利的事,是轻徭薄赋、减免钱粮。他曾下谕明确讲道:“朕爱养元元,时以轻徭薄赋为念,凡遇各省应免钱粮之处,一经查确,即予蠲除,以纾民力。”他又谕告王公大臣说:“诚以民为邦本,治天下之道,莫先于爱民。爱民之道,以减赋蠲租为首务也。”

乾隆朝蠲免钱粮次数之多和数量之多,在历代封建王朝中,可以说是空前绝后。蠲租的理由和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四类:一为灾蠲。或倾盆大雨,洪水泛滥,河堤决口,一片汪洋,冲塌村庄,淹死人畜;或久旱不雨,田地龟裂,赤地千里,颗粒无收;或蝗虫蔽天遮日,百万蝗虫席卷大地,所过庄稼尽遭摧残;或发大震,天崩地裂,房屋倒塌,黎民死伤,等等灾荒,均可减免赋租。二为恩蠲。新皇登极,太后、天子五旬、六旬、七旬、八旬万寿,恭上帝后徽号,庆贺武功,等等大喜之日,常下恩诏,蠲租减税。三为事蠲。或系遣军出征,用兵所在州县供应军需,劳民伤财;或系皇帝出巡,沿途供办皇差,耗银费力;或因修建宫殿陵园,工程浩大,有关地方疲累不堪,等等,也可分别减免。四为“逋蠲”。额征钱粮,历年积欠,年复一年,愈欠愈多,根本无力缴纳,到了一定时间,被恩准减免。另外,还有其他情形,如旧额赋重,予以减少;无地“浮粮”,免于征收,等等。蠲租数量也多少不一,有的全免,有的免一定的比例,但总的说来,数量是很大的。

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乾隆帝举行登极大典,特颁恩诏大赦天下,其中专有一条,规定“各省民欠钱粮,系十年以上者,著该部查明具奏,候旨豁免”。过了二十天,九月二十三日,他又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再免民欠,宣谕说:欲继皇考“惠养黎元之至德,俾服畴力穑之人,均沐恩膏,积逋全释”,故特行降旨,“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钱粮实在民欠者,一并宽免”。从前江南积欠钱粮内之“官侵吏蚀二项”,系从民欠中分出来的,当时承办之官员处理很不妥当,现在将此欠粮亦“照民欠例宽免”。这次蠲免的范围很广,数量很大,全国各州县,凡有拖欠钱粮者,均一律免除。虽然目前尚未发现有关此次免除欠赋总数的材料,但可以肯定,其数是很大的,姑举二例为证。邻近畿辅的山东省,雍正二年在册土地为九十六万余顷,应征田赋银三百万零七千余两、米四十七万余石、麦三万余石,从康熙五十八年至雍正十二年,积欠银三百余万两,经河东总督王士俊、山东巡抚岳濬奉雍正帝之旨严厉催征,收了一百七十余万两,其余一百二十余万两,根据上述恩诏,全部蠲除。江南省(江苏、安徽)逋赋情况十分严重,雍正帝严令大臣清查,雍正十年查明,从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九年,所属州县积欠钱粮银一千零一十一万余两,其中,“官侵”(官员侵占)、“吏蚀”(吏胥吞蚀)为四百七十二万余两,“实在民欠者”为五百三十九万余两。这“民欠”五百余万和“官侵”“吏蚀”四百余万,总共一千万余两,相当于全国一年田赋总数的三分之一强,这笔巨额欠赋,亦为乾隆帝全部免掉

乾隆二年,免甘肃全省田赋和陕西田赋的一半,约赋银一百二三十万两。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乾隆帝特下蠲免直隶、江苏、安徽三省田赋诏谕说:“朕切念民生,时廑宵旰”,或各省督抚陛见,或遇司道官员请训,“务以编氓疾苦,备细咨询,惟期海隅仓生,培固元气,庶臻家给人足之风”。近年畿辅歉收,江南上年遇旱,“遂使吾民有乏食之虞”,因此,特颁谕旨,将直隶地丁钱粮银蠲除九十万两,蠲苏州巡抚所属地丁钱粮银一百万两,免安徽六十万两赋银。七年,他又下谕:雍正十三年,江苏、安徽、福建三省民欠正项钱粮银十七万余两,甘肃、福建、江苏三省欠米、豆、粮九万余石,甘肃欠草一百零七万余束,江浙二省欠漕项银七万余两、米二万余石,等等,皆一律免征,“务令闾阎均沾实惠”

乾隆帝多次离京,到奉天、承德、山西、山东、江苏、浙江等省区谒祖陵、行围、祭孔、巡幸,每次都要蠲免所在州县钱粮。乾隆二年,至易州安葬“皇考”世宗,他以沿途七个州县民人“趋役勤慎”,谕免今年田赋。六年,因北京至热河、木兰行围所过州县“安营除道”,“有资民力”,命减今年额赋十分之三。八年,往盛京拜谒祖陵,照行旧例,免所过州县本年额赋十分之三,又免盛京户部庄头七年所欠米豆草束和八年应交仓粮。十一年至山西五台,十三年往山东曲阜,十五年到易州,至河南祥符、登封二县,皆分别蠲减租赋。十六年出巡江浙,免除江苏省乾隆元年至十三年积欠地丁银二百二十余万两及安徽欠银三十万两,蠲浙江省本年额赋银三十万两。这还不包括登极恩诏所蠲一二千万两积欠田赋和乾隆十年的普免全国钱粮,可见蠲赋次数之多,数量之大。

除这些临时蠲减外,乾隆帝还多次下谕,豁除不少州县无法缴纳的“虚粮”。江浙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四府州,因系明初籍富民之田为官田,按其私租定为官赋,故赋税特重,世宗有所豁免,乾隆帝又下谕“再除江省浮粮银二十万,以纾民力”。江苏淮安府桃源县、徐州府宿迁县和睢宁县,滨临黄河,沿河地亩潦涸不常,雍正五年河复故道,旧潦之地涸出,河道总督以此为新淤田产,三县共报升科地一万二千九百余顷,经雍正帝委员查核,豁除七千二百余顷,其余五千七百余顷按则纳粮。乾隆帝对此下谕说:“朕以爱养百姓为心”,既知真情,“自当加恩开除”,将此三县所谓新淤地钱粮全部豁免。安徽泗州原报新淤地九千八百余顷,雍正帝开除八千六百余顷,乾隆帝以此处水势涨落不定,收成难保,将剩下的一千二百余顷新淤地田赋免除。灵璧县五湖田地低洼,被淹之区极难涸出,应纳粮地二千五百余顷,其赋亦予开免。山东郯城等二十八个州县遭大水灾之后的“沙存冲压地”一千三百余顷,需纳地丁银五千余两,以及章丘县“缺额粮银”三千九百余两,亦予永远豁免。江苏高淳县,明朝有草场田五千余顷,现因其田久非马户承耕,民人既纳田赋又交场租,特令除其赋额。山东济宁州、鱼台县水淹地土九百七十余顷,海丰、利津等州县“水冲沙压地”九百八十余顷,额征粮银一概免除。乾隆三十年以前,共开豁浮粮、虚赋数十万两。这一切,对减轻民间困苦,起了不小的作用。

三、五次“普免天下钱粮” 蠲免赋银二万万两

以减租蠲赋为“爱民”之“首务”的乾隆皇帝弘历,不仅多次地、大规模地按地区蠲减各处正额租赋,而且还于乾隆十年、三十五年、四十三年、五十五年及嘉庆元年(1796)五次下达普免全国一年钱粮的谕旨,而且还三次全免南方漕粮(一次为米四百万石),累计蠲免赋银二万万两,相当于将近五年的全国财赋收入,数量之多,是空前绝后的。现将第一次乾隆十年正月初六日免赋的上谕摘录如下,作些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位英君下旨免赋的原因、目的和影响。乾隆帝在这道谕旨中说:

朕临御天下,十年于兹,抚育烝黎,民依念切,躬行俭约,薄赋轻徭。……今寰宇敉宁,既鲜靡费之端,亦无兵役之耗,所有解部钱粮,原为八旗官兵及京员俸饷之所需,计其所给,较之宋时养兵之费,犹不及十之一二。至于各处工程,为利民之举者,亦只取给于存公银两,即朕偶有巡幸,赏赉所颁,亦属无几,是以左藏尚有余积。……朕思海宇鐱安,民气和乐,持盈保泰,莫先于足民。况天下之财,止有此数,不聚于上,即散于下。仰惟我皇祖在位六十一年,蠲租赐复之诏,史不绝书,又曾特颁恩旨,将天下钱粮普免一次。……朕以继志述事之心,际重熙累洽之候,欲使海澨山陬,一民一物,无不均沾大泽,为是特降谕旨,将丙寅年(十一年)直省应征钱粮,通行蠲免。其如何办理之处,著大学士会同该部,即速定拟具奏。

乾隆帝这次普免钱粮的谕旨及其实施办法,表明了三个问题:其一,效法皇祖。乾隆帝对祖父玄烨十分崇拜,常讲“以皇祖之心为心”,“以皇祖之事为事”,以皇祖为楷模,效其所行,法其所事,达到皇祖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功勋更著,是他毕生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他把蠲租作为“爱民”之“首务”,亦与此有着密切的联系。康熙帝读过汉文帝《赐民田租诏》后曾着重指出:“蠲租乃古今第一仁政,下至穷谷荒陬,皆沾实惠,然必宫廷之上力崇节俭,然后可以行此。”祖、孙对蠲租之同样重视,显然是贤孙继承祖志仿其所行。

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初三日,圣祖玄烨谕告户部普免全国一年钱粮说:

(朕)每思民为邦本,勤恤为先,政在养民,蠲租为急。……百姓足,君孰与不足?朝廷恩泽,不施及于百姓,将安施乎!……而民生所以未尽殷阜者,良由承平既久,户口日蕃,地不加增,产不加益,食用不给,理有必然。朕洞瞩此隐,时深轸念,爰不靳敷仁,用苏民力。……自明年始,于三年以内,通免一周,俾远近均沾德泽。直隶、奉天、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所属,除漕运钱粮外,康熙五十年应征地亩银共七百二十二万六千一百两有奇,应征人丁银共一百一十五万一千两有奇,俱著查明全免,并历年旧欠共一百一十八万五千四百两有奇,亦俱著免征。其五十一年、五十二年应蠲省份,至期候旨行。

过了三十四年,圣祖钟爱之贤孙乾隆帝弘历,亦下了同样的谕旨,专门讲到皇祖全免一年钱粮之事,宣布普蠲全国一年租赋,其实施办法亦沿此例。大学士、一等公讷亲等遵旨于乾隆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议奏:查康熙五十一年蠲免天下钱粮,将各省分作三年全免一周。查全国地丁钱粮额银共二千八百二十四万余两,请将直隶、奉天、江苏、西安(陕西)、甘肃、福建、四川、湖南、云南、贵州等省银一千零四十二万余两于十一年全免,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广西等省银八百六十二万余两于十二年全免,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省银九百一十九万余两于十三年免除。耗羡银照旧输纳,留充地方公用。帝从其议。不久又规定,原来不在蠲免范围内的甘肃“番粮草束”,福建、台湾之粟米,四川之“夷赋”,陕西、西宁的马贡,河南官庄义田,广东官租学租,浙江滨海之租谷租银,直隶固安、霸州之旗户屯粮,奉天之米豆,山西之本色兵饷,遇该省届免之年,一律停其输纳。将此和康熙免租相比较,确是十分类似,只不过康熙四十九年十月之诏还免了各省积欠和应届漕运钱粮,而乾隆十年之谕未提此事,仅此差别而已。

其二,知难而进。普免全国一年钱粮,并非轻而易举,没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没有很大的勇气,是不能施此特恩的。经过十年的苦心经营,国家财政进一步好转,国库存银有所增加,“左藏尚有余积”,为乾隆帝普免租赋提供了一定的必要条件。但是,十年的时间,并不太长,积累的帑银毕竟有限,兼之,租赋已蠲免上千万两,乾隆七年黄河、淮河涨水,赈济江苏、安徽饥民用银一千余万两,各项支出又大量增加,财经状况不能说可以使人安枕无忧。乾隆六年,户部左侍郎梁诗正奏述收支情形说:“度支经费,莫大于兵饷”,每年春、秋二拨解部银,多则七八百万两,少则四五百万,而京中各项支销,合计须一千一二百万,入不敷出。因为,八旗兵饷和绿营军费日增,雍正元年以前各省绿营总额为五十八万余名,后用兵准噶尔及苗疆,增设十一万六千余名,比康熙时岁增饷银五六百万两。八旗生齿日繁,衣食维艰。应当裁减冗兵,遣派北京闲散旗人往东北屯垦田地。过了四年,已升户部尚书的梁诗正,又上疏说:“每岁天下租赋,以供官兵俸饷各项经费,惟余二百余万,实不足备水旱兵戈之用。今虽府库充盈,皇上宜以节俭为要,勿兴土木之工、黩武之师,应以持盈保泰。”

姑且按每年余银二百万两计算,十年也不过二千万,除去乾隆七年赈济江苏、安徽一千万两,新增余银仅只一千万两左右,加上即位时世宗遗下库银二千四百万两,大致估算,此次乾隆帝宣布普免全国钱粮时,库存帑银约有四千多万两。如若年成正常,每岁田赋、丁银、盐课、关税等项收入四千万两,扣除各项开支,略有节余,那么,这四千余万两的库银,确是相当可观的数字。有了这笔巨额余银,遇到遣兵出征、水旱大灾等非常事件,就不会惊慌失措,无银支付。但是,这项帑银设若作为普免全国钱粮的储备资金,则显然不太充足,仅免征七百余万顷的地丁银就为二千八百余万两,加上广东官租学租等,大致少收银三千万两,一下子就使存银减少到一千余万两,很难应付突然发生的各项急需,正如梁诗正所说“实不足备水旱干戈之用”。

因此,在这时下谕全部免除一年钱粮,必然引起一些才识短浅、重利轻仁之人的议论。要知道,康熙帝是当了四十九年皇帝之后才降普蠲之旨,而今皇上刚执政十年就行此举,未免过分匆忙。御史赫泰竟公然上疏谏阻,力言“国家经费,有备无患,今当无事之时,不应蠲免一年钱粮”

乾隆帝一向注重国家财政收支情形,当然不会不知道普蠲将会导致库银的暂时减少,财政上可能遇到一些困难,但他高瞻远瞩,将此视为实现其使民有恒产、“本固邦宁”的目标之有效措施,坚决贯彻执行。他特下专谕,严厉斥责赫泰“逞其私智小慧,妄议朝廷重大政务”,“悖谬已极”。他再次重申爱民之意,宣谕说:“朕以爱养百姓为心,早夜思维,惟期薄海内外,家给人足,共享升平之福,故特颁发谕旨,将天下钱粮,通行蠲免……俾海澨山陬,无人不被其泽也。”他以赫泰不能体己“爱民之心”,“而生异议”,交部严加议处,降二级调用。这样一来,就制止了异议之风,为使普蠲钱粮之旨顺利执行起了重大作用。

其三,成效显著。“朝廷粮赋”,岁岁缴纳,违令抗粮,严惩不贷。有清一代,年年都有数十万、数百万贫苦农民和中小地主,因欠交国赋而惨遭贪官污吏豪横差役残酷鞭笞和百般勒索。除了额定正赋,还有各种分外苛派,常数倍于正额。一旦明谕免赋,正额固然不纳,苛派也无从收起,对占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和中小地主,确是一大福音,因此受到广大百姓的赞颂。家居江苏昆山的巢林散人龚炜,出身书香门第,父系进士,岳父家乃娄东望族,本人喜经史,工诗文,善丝竹,然屡试不第,著书自娱。这样一位怀才不遇、颇有牢骚之雅士,对乾隆帝之普蠲天下钱粮却极力称赞,专门写了如下颂词:

乾隆十年上谕,本年各省地丁钱粮按次全蠲,与民休息。诏下之日,万方忭舞。自上嗣服以来,大赦积逋,再减浮赋,岁收稍薄,辄费天庾,水患偶乘,动支国帑,天地犹有憾,皇仁蔑以加矣。我侪小人,惟是祝丰年,急公税,稍申媚兹之忱,乃更沐非常溥博之泽于望外,苍生何福以当之?自惟草茅,无以报效,衢歌不足颂扬,只有清香一炷,祷祝上苍,惟皇子子孙孙永保民。普蠲之诏下达之日,“万方忭舞”,这是对乾隆帝大蠲租赋之最好赞扬,可见此举之深得人心,对促进农业的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改善中小地主、小自耕农的处境,均起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 奖劝农桑 赈灾治河

一、“重农务农劝农”

乾隆帝记取前代帝王重农务本之历史经验,十分重视奖劝农桑,促进农业生产。乾隆二年五月十三日,他特下两道谕旨,强调务农劝农。一谕专讲“重农务本”。他着重指出:“食为民天,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而耕九余三,虽遇灾年,民无菜色。”目前,国中尚有未耕之弃地,种稻、黍的方法,“水耨火耕之异”,南方人尚多不谙习,北方民人更不讲求,此皆牧民之官的责任。各省督抚,罕有以身为倡,“课百姓以农桑本务者”。他宣布,从现在起,“欲驱天下之民,使皆尽力南亩”,要求督抚牧令“身先化导”,督抚以民务农桑与否,定州县官员之短长,以此考核督抚之优劣。北方五省之民,“于耕耘之术,更为疏略”,因而常闹灾荒,令户部会同九卿,详议劝民垦种、提高北方生产技术、奖惩地方官员的办法,使“劝课有成”,广大百姓“家有盖藏”,这样,礼乐刑政之教,方可“渐于讲习”

过了二十天,乾隆二年六月初二日,九卿遵旨议奏教农之事说:“明农教稼,所以务本也。我皇上轸恤民瘼,恩膏屡沛,洞悉久安长治之道,先筹家给人足之源,特颁谕旨,首重农桑,以力田为小民之切务,以劝课为官吏之责成,诚《禹贡》《王制》之良经”,应令各省督抚督促地方官员认真教导,若有成效,“地辟民勤,谷丰物阜”,交部议叙,如教戒无方,则交部议处,如此,则吏民“皆知所劝”,可收耕九余三之效。帝从其议

乾隆帝于五月十三日下的另一上谕,是要求编写农书。他在谕中着重指出,“农桑为致治之本”,皇祖曾绘《耕织图》,“以示劝农德意”,皇父屡下劝农之诏,亲耕耤田。自古以来,“为耒耜,教树艺”,皆系古之圣人。其播种的方法,耕耨的节候,备旱驱蝗之术,散见于各种经籍,“至详至备”,其后农家之学说,亦各有可取之处,应当荟萃成书,颁布中外,“庶三农九谷,各得其宜,望杏瞻蒲,无失其候”。他谕令南书房翰林和武英殿翰林编纂进呈。到乾隆六年,此书完成,共七十八卷,他命名为《授时通考》,并亲写序言说:“(朕)日与中外臣工,为斯民筹食用之计,胼胝机杼之苦,日廑于怀”,因检阅前人之《农桑通诀》《农政全书》等书,“嘉其用意勤而于民事切”,故命内廷词臣广加搜辑,从各书中,“举物候早晚之宜,南北土壤之异,耕耘之节”,储备之方,蚕织畜牧之利,荟萃成编,以期闾阎务农,“阜成海宇之至愿”

此后,乾隆帝多次下谕,宣谕重农务农的重要性,责令督、抚、州县官员课劝农桑,发展农业生产。他还采取了劝农的具体措施,就是减粮免科,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刺激务农者的积极性。就在他即位之后不久,户部尚书、总理陕西巡抚事史贻直上疏说:“荒地难于报垦”,请将永寿县原报“缺荒地”二千零五十四顷,以四亩五亩折征一亩,折地四百五十七顷,照五等地粮科征;淳化县原报“缺荒可垦地”一千三百零九顷,以四亩五亩折合一亩,折地二百七十九顷,“俱照铁地科征”;澄城县原报缺荒可垦地七百一十二顷,照下下地科粮;汧阳县原报缺荒可垦地一千三百三十七顷,以三等地减作五等、以五等地减作七等征收税粮。户部议复,乾隆帝批准其议。这六七千顷荒地大量减收国赋,定会促使人们踊跃将其开垦成熟。

影响更大的是乾隆五年七月的一道上谕。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乾隆帝特下开垦闲地减粮免科之谕。他谕“命开垦闲旷地土”说:

从来野无旷土,则民食益裕。即使地属畸零,亦物产所资,民间多辟尺寸之地,即多收升斗之储,乃往往任其闲旷,不肯致力者,或因报垦则必升科,或因承种易滋争讼,以致愚民退缩不前。前有臣工条奏及此者,部臣从国家惟正之供,无不赋之土,不得概免升科,未议准行。朕思则壤成赋,固有常经,但各省生齿日繁,地不加广,穷民资生无策,亦当筹划变通之计。向闻边省山多田少之区,其山头地角,闲土尚多,或宜禾稼,或宜杂植,即使科粮纳赋,亦属甚微,而民夷随所得之多寡,皆足以资口食。即内地各省,似此未耕之土不成坵段者,亦颇有之,皆听其闲弃,殊为可惜。用是特降谕旨,凡边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开垦者,嗣后悉听该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并严禁豪强首告争夺,俾民有鼓舞之心,而野无荒芜之壤。其在何等以上,仍令照例升科,何等以下,永免升科之处,各省督抚悉心定议具奏,务令民沾实惠,吏鲜阻挠,以副朕子惠元元之至意。各省督抚遵旨议奏,户部复议,经帝批准,制定了下列规定:“悉听民间垦种”,免征赋粮的土地有:直隶零星地土数量在二亩以下,不成坵段者;山东中则以上不及一亩、下则一亩以外之山头地角及河滨溪畔地;山西开垦十亩以下为数畸零不成坵段之瘠薄下地;河南不及一亩之上等地,不及五亩之中等地(山坡上岭,土薄力微,收获无多);江苏未垦之山头地角硗瘠荒地,不成坵段之沟畔田埂畸零隙地;安徽畸零不成坵段之一亩以下的水田和二亩以下的旱田;山西二亩以下之山头地角地,山岭水涯高低不齐坍涨不一之地;福建不及一亩之畸零田地;浙江临溪傍崖零星不成坵段之硗瘠地;湖北只能种杂粮、植树之山头地角硗瘠地,旱地不及二亩,水田不足一亩;湖南畸零土地,种稻不及一亩、种杂粮不及二亩之溪涧高滩地;陕西、甘肃之山头地角地;四川不及五分之上田、中田,不足一亩之下田上地、中地,山头地角间石杂砂之瘠地(不论顷亩);广东之山梁岗陁地;广西上则、中则水田一亩以下旱田三亩以下;云南砂石硗瘠水耨火耕地;贵州山头地角畸零土地。山西、河南等省开垦地亩较多者,减则纳租。这道开垦闲地免征、减赋的上谕及其具体规定,对促进闲旷土地的开垦,起了很大的作用。

尤需专门讲述的是,乾隆帝对台湾的开发,从田赋丁银的征收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照顾。乾隆元年八月初八日,他特下减台湾丁银之谕说:“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听台湾丁银,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加上火耗,达五钱余,比内地丁银增加一二倍。著将台湾四县丁银照内地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永著为例”。二年正月初五日,他又谕告总理事务王大臣,令减台湾“番饷”及澎湖、淡水二厅丁银。他宣谕说:以往台湾丁银重于内地,已经减征。现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每年输纳“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余及五六钱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系百姓丁银,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澎湖厅、淡水厅之额编人丁,原每丁征银四钱余,著照台湾四县之例减征。

乾隆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又免台湾、凤山等厅县额征社饷并粟石折价钱八千四百余两,免各社鹿皮折价银一百余两,减征台属各县“厅番地贴”饷银一半。六年五月十四日,乾隆帝再下恩谕,以台湾上年缺雨现今米贵,而蠲免台湾县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二千余两、未完供粟四万三千余石,免凤山县三年未完钱粮七百余两和供粟五千余石,免诸罗县未完供粟二千六百余石及官庄银四百余两,使海疆百姓共受蠲赋之益。

乾隆九年,台湾田赋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台湾统一于清之前,南明郑成功父子执政时,上田一甲(折合内地十一亩三分余)征赋粟十八石,中田十五石六斗,下田十石零二斗。康熙二十三年改为上田一甲征粟八石八斗,中田七石四斗。雍正九年规定,自雍正七年以后新垦田园及自报升科者,改照福建省泉州府同安县下沙则地纳赋,上田一甲纳粟一石七斗五升,上园一甲一石七斗一升,中下田园递减。此后,户部认为,这一规定“科则过轻”,奏请按照台湾旧额(上田一甲八石八斗)输纳。乾隆帝于九年下诏,否定其议说:“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以昭优恤”,除从前(指雍正七年以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不减外,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照原定之同安下则地科征(即上田一甲一石七斗五升),从现在起,新垦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照同安县则例,分别以上、中、下则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加惠边方之至意”。随即具体规定,上田一甲征粟二石七斗四升,中田二石零八升,下田一石七斗五升,上园一甲二石零八升,中园一石七斗五升,下园一石七斗一升六合。这个规定,一直延续到晚清光绪十二年(1886)。

乾隆帝所说征收“薄赋”以“加惠边方”,并非夸张之词,亦非一般圣谕之陈词滥调,确系实情之表述。虽然台湾按同安县则例一样输纳,但台湾土地肥沃,水利发达,产量远远高于同安县。康熙末年,台湾县新垦之地,因其土肥,一甲之田,“上者出粟六七十石,最下者亦三四十石”。在彰化县、淡水厅,“田皆近溪,一年两熟,约计一甲田可收谷四五十至七八十石不等,丰稔之年,上田有收至百余石”。雍正十年,彰化县一张地契载明,佃人李恩仁、赖束、李禄亭、梁学俊等租垦业户李朝荣之荒地,言定“成田之日,限定经丈八十五石满斗为一甲,每一甲经租八石”。台湾一甲田相当于内地十一亩三分。上田一甲收谷七八十石至一百余石,姑按八十石计算,仅纳国赋粟二石七斗四升,业户(地主、自耕农)有上田一甲,每年可收入粟七八十石,十甲为七八百石。可见,台湾田赋确系“薄赋”,这对促进台湾的开发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作用。

二、大赈灾民 兴修水利

乾隆皇帝弘历不愧为名君,对赈灾之事十分重视。乾隆四年四月初七日,他特下一道禁止地方官员匿灾不报的谕旨:

朕御极以来,仰体皇考诚求保赤视民如伤之至意,广咨博访,庶几民瘼得以上闻。至于水旱灾荒,尤关百姓之身命,更属朕心之所急欲闻知而速为经理补救者,是以数年中颁发谕旨,不可胜数,务令督抚藩臬等飞章陈奏,不许稽迟,亦不许以重为轻,丝毫粉饰,倘或隐匿不陈,或言之不尽,朕从他处访闻,必将该督抚等加以严谴。盖年岁丰歉,本有不齐之数,惟遇灾而惧,尽人事以挽之,自然感召天和,转祸为福。若稍存讳灾之心,上下相蒙,其害有不可胜言者,是以孜孜不怠,惟恐民隐不能上达,即天下想亦洞悉朕心矣。……夫民瘼所关,乃国家第一要务,用是特颁谕旨,通行宣示,嗣后督抚等,若有匿灾不报,或删减分数,不据实在情形者,经朕访闻,或被科道纠参,必严加议处,不少宽贷。该部即遵谕行。他还曾多次讲道:“国家之正供,原出于闾阎,今地方被灾,应行赈恤,以取之于民者用之于民,是属理之当然,虽多何所吝惜?”

乾隆帝所说“水旱灾荒,尤关百姓之身命”,系其急欲闻知速为赈救之大事,为此,大发帑银,以取之于民者用之于民,其言可嘉,其行应赞。纵观两千年封建王朝的历史,赈灾次数之多、范围之广、规模之大、发放银米数量之巨,乾隆帝可谓历代帝君之魁。此非空论,有大量事实为证,姑取数例。

乾隆元年,乾隆帝下谕:地方发生水旱灾荒,其察勘户口、造具册籍,皆由胥役吏保经手,他们所需饭食、舟车、纸张等费用,皆“派累民间”,甚至还需索于灾民,扰得民间不得安宁。从今以后,饭食等项用费,均“动用存公银两”,不许“丝毫派累地方”。三年,他因省府州县各学贫寒书生领银有限,一遇歉岁,“不能自给,往往不免饥馁”,“深可悯念”,令今后每逢受灾发赈之时,饬教官开具贫生名籍,送地方官核实,于存公银两内发给银米,资其饮食。四年正月初五日,因上年江南地方“收成歉薄,民食维艰”,他“宵旰焦劳,多方筹划,惟恐一夫不获其所”,于当日连下两道上谕,命存留江苏漕粮数十万石,“以备接济平粜之用”。原来户部与江南督抚议定,极贫之户,赈四个月,次贫赈三月,又次贫赈二月,现今改为,下江地方极贫之民加赈一月,上江歉收更为严重,将被灾五分以上的州县之极贫、次贫民人加赈一月,被灾四分以下州县加赈极贫之民一月

乾隆三十年以前,灾情最重、费银最多的,是七年江苏、安徽二省的水灾。七年六、七、八月,江南、黄河、淮河同时涨水,“水势漫溢,甚于往时”,江苏、安徽的江、海、淮、徐、凤、颍、扬、泗等府所辖五十余州县灾情严重,扬州“民间自中人之家,以至极贫之户,皆流离四散”。安徽凤阳府、泗州、颍州所属州县灾民多达二百二十余万人,江苏更倍于此数。乾隆帝闻悉扬州灾情,十分着急,立谕督抚说:“似此情形,实非寻常被灾可比,朕心深为轸恻。”他责令督抚“不得拘于常例,务须多方设法,竭力拯救,使灾黎稍可资生”,水退之后,定要“倍加抚绥,俾得安其故业,毋致失所”。他除了下谕免除被水州县本年额赋以外,又特派直隶总督高斌、刑部侍郎周学健为钦差大臣,前往江南,“办理赈恤水利事务”。八月十一日,因凤阳等十九州县“于积困之余,又罹灾患,非加恩于常格之外,不足以拯阽危”,他谕命除照定例应赈月份以外,加赈二月三月

乾隆帝先后颁发数十道谕旨,谕令大学士、江南督抚和漕运总督、河道总督筹拨银米,赈济灾民,排泄洪水,兴修水利。八月,发赈银二百五十余万两救济灾民。九月初一日,他下谕给大学士说:江南淮安、徐州、凤阳、颍州等处,“今年被水甚重,民人困苦,朕宵旰忧劳,百端筹划,为养民裕食之计”。江南赈济,“需米正多”,两江总督德沛、江苏巡抚陈大受已将江南各州县仓谷三十万石及淮安、徐州等处存谷二十四万石拨为赈恤平粜之用,又借浙江仓粮十万石,江苏、安徽巡抚前又发银十万两赴河南买麦,现令将山东截留漕米十万石运送江南备用,再发山东登州贮谷六万石海运至江淮,不知能否足用?需米若干,命德沛、陈大受、张楷(安徽巡抚)通盘计算,具折速奏。九月十六日,他又下谕说:江南被水,“需费浩繁”,已陆续拨下江藩、粮、盐三库存银九十四万两,米谷一百十一余万石,上江藩库存银八十余万两,米谷一百二十万石,今年盐课存库银一百三十万两,以及本年运京漕粮酌量存留,两省现存银米五百余万,因“赈恤之务,必须接济”,“期于充裕”,令邻省再拨银一百万两,备明春之用。此后继续增拨,合计江苏所属二十九州县卫共发给灾民米一百五十六万余石,银五百零五万余两;安徽所属二十四州县赈银二百三十三万余石,米八十三万余石,总计用银一千余万两,赈济灾民七八百万人。此时,江苏在册民田为六十八万余顷,征赋银三百三十余万两、粮二百一十余万石;安徽民田三十余万顷,征赋银一百六十余万两、粮八十余万石,合计约为银七百万两左右,而此次赈银一千余万两,为二省额征赋银一倍半,可见,乾隆帝之所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非虚谈。

乾隆皇帝还因有些灾民流往他省,而责令所在地方官员妥善安顿。他于八月十五日下谕说:今年上下两江“水灾甚重”,“朕宵旰忧劳,百端筹划,以拯吾民之困厄”。但思此等穷民携家四出觅食于邻省邻郡者“亦复不少”,著江南、河南、山东、江西、湖广等省督抚,严饬地方官员,遇到江南灾民,即随地安顿留养,或借用寺庙,或盖篷厂,“使有栖止之所”,计口授粮。下旬,山东巡抚晏斯盛奏:江省被灾流民,“就食来多,待哺甚急”,已饬令州县官员查明,“每日计口给米,总期宁滥无遗”,并欲让灾民留养一段时间。乾隆帝赞其办事得当说:“此奏与朕意符合,嘉悦览之。”河南巡抚雅尔图亦奏:上下两江今年水灾,“多有穷民就食豫省”,已动支公款买米,分设粥厂,每日计口散给,待其省水涸,即分别资送回籍

不仅对赤地千里、一片汪洋的水旱灾荒进行赈济,就是对虫灾、地震、风灾等灾害,乾隆帝也同样调拨大量银米,赈济灾民。乾隆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甘肃、宁夏发生了大地震,十二月十三日再震,水涌新渠县,宝丰县城沉没,宁夏“满城官兵房屋尽皆坍塌”。乾隆帝于十二月初九日看到宁夏将军阿鲁的奏折,知道此事后,立即下谕,表示“朕心深为轸念”,责令将军和州县官员作速查明灾情,“加恩赈恤”,“毋致一夫失所”。过了三天,十二日他又下谕说:续据阿鲁奏报,此次“地动甚重,官署民房倾圮,兵民被伤身毙者甚多,文武官弁亦有伤损者,朕心甚为惨切”,着令兵部侍郎班第迅即前往,拨兰州藩库银二十万两,对灾民逐户赈济,“急为安顿,无使流离困苦”。除了发放银米外,他又豁免宁夏满兵借支藩库收拾军器银和应扣驼价银一万九千余两。因宁夏城塌,他下谕命迅速重修,随即议定,宁夏满城旧址低洼,难以重建,移于汉城之西十里平湖桥之东南,汉城旧城单薄,改照满城高厚之式,于旧址内收进二十丈建筑,所圈民地,按户给价,或拨换官地。被灾满汉官民五万户,除赐予房价外,因其器具多被损毁,每户再赏银一两。到乾隆四年三月,用于赈济宁夏灾民及重建城池、招集流移、缮修民房,已拨帑银数百万两。

乾隆帝痛恨匿灾不报和救灾不力的官员,予以申饬和处治。宁夏总兵杨大凯,地震之时,总兵大印皆未保存住,被火烧掉,震后又“怠忽殊甚”,帝立命将其交部严加议处,另委新总兵。甘肃巡抚元展成延缓行期,未立赴宁夏办赈,斥其“尚在睡梦之中”,难“称封疆之任”。对于敢于任事为民减苦的贤能官员,他则嘉奖备至。以大学士兼川陕总督查郎阿得知宁夏地震,立即从西安“星驰前往”,比驻地更近的巡抚元展成早动身早到达,他甚为称赞,嘉其“闻报即前往,甚属可嘉”。山东平度州知州颜希深,因州遭大水,城几尽没,“灾民嗷嗷,流冗载道”,其母闻之恻然,命发仓粟尽数赈饥,“民赖以苏”。上司以其擅动仓谷,奏劾其过,欲革其官。乾隆帝览疏大怒说:“有此贤母好官,为国为民,宜保反劾,何以示劝?”立擢颜希深为知府,赐其母三品封。颜希深后官至巡抚,子简任直隶总督,孙伯焘为闽浙总督。原宁夏提督俞益谟之子武生俞汝亮,捐制钱二千串、银一千两、羊一百五十只及当铺内所存皮棉夹衣二千九百余件,交予官府,以为灾民赈饥御寒之用,乾隆帝嘉其“念切灾伤,好善乐施”,下谕授俞汝亮为守备

乾隆帝对于赈济受灾之民,确系异常重视,不吝银米。乾隆二十一年正月十九日,以江苏常熟县民朱思藻“因灾望赈”而发怨言,乾隆帝特下谕旨,讲述自己大发帑银米谷赈救灾民之事。他说:

朕自即位以来,刻以爱民为念,偶遇地方荒歉,多方赈恤,惟恐一夫失所,此实上可以质之天、祖,而下可以对之黎庶者。即如上年命户部查奏,雍正十三年之间,江南赈项,凡用一百四十三万,已不为不多,而乾隆元年至十八年,用至二千四百八十余万,米称是。这段材料,是很有说服力的。乾隆帝效法皇祖康熙帝,大力赈济灾民,对减少军民损失,恢复灾区生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也受到了官民的称赞。史称其擢用颜希深后,“天下翕然,颂圣天子如天如神焉”。此语虽不无夸扬圣德之意,但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乾隆帝十分重视兴修河工、防治水灾,将“河工海防”视为“民生之最要”,先后拨银万万两,委任治河能臣嵇璜、高斌、高晋等为河东河道总督、江南河道总督,大力兴修直隶、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等省河工,成效显著。详见第四章第三节《六下江南》。

第三节 “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

一、“劝减佃租”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继位为君三月余的乾隆皇帝弘历,下达了“劝减佃租”的谕旨:

治天下之道,莫先于爱民。爱民之道,以减赋蠲租为首务也。惟是输纳钱粮,多由业户,则蠲免之典,大概业户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岁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尚非公溥之义。若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徒滋纷扰,然业户受朕惠者,十苟捐其五,以分惠佃户,亦未为不可。近闻江南已有向义乐输之业户,情愿捐免佃户之租者,闾阎兴仁让之风,朕实嘉悦。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减彼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使耕作贫民,有余粮以赡妻子。若有素丰业户,能善体此意,加惠佃户者,则酌量奖赏之,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勉强从事,此非捐修公项之比。有司当善体朕意,虚心开导,以兴仁让而均惠泽,若彼刁顽佃户,借此观望迁延,则仍治以抗租之罪。朕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恩欲其均也。业户沾朕之恩,使佃户又得拜业户之惠,则君民一心,彼此体恤,以人和感召天和,行见风雨以时,屡丰可庆矣。这道谕旨十分重要,可以说是乾隆帝处理主佃减租之事的基本文件,虽然后来有时小有修改,但大体上乾隆年间是以此为据的,而且还延续到嘉庆、道光以后,故需要略加分析。这道谕旨主要讲了三个问题:其一,田土多为地主占有。在以农立国的当时,土地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占有的情况,是朝廷确定国策的基本依据之一,必须对其有一深刻正确的了解。乾隆帝对此作了相当准确的高度概括,认为钱粮多由“业户”输纳,蠲赋之时“业户邀恩者居多”。联系到后边所言“无业贫民”,便可知晓,这是指的田土多为不事耕耘的地主占有。这一概括是符合当时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的,清初土地占有相对分散、自耕农相当多的局面,到了乾隆年间,已因近百年激烈的土地兼并而一去不复返了,皇室、贵族、缙绅、富商、高利贷者集中了全国的大多数土地,自耕农大批破产,出卖祖业,租种原田,沦为佃农

其二,蠲赋之时不减佃租。乾隆帝所说“无业贫民终岁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是蠲赋之时地主多不减佃租之情的真实写照。从后面的论述及所引的史料可以看出,乾隆帝的这一概括,又是与实际情形相当吻合的。

其三,是劝减而非令减。虽然知悉贫苦佃农不能分享蠲赋之益,但乾隆帝仍仅只责成地方官员“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减租,而不硬性规定必按蠲赋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这样的精神,这样的规定,不会对业主减租产生强烈的影响。既然是劝减,不是强迫减租,业主完全可以自行其是不减佃租。当然,会有一些田多家富的“业户”,欲图博取皇上的欢心,戴上善人的桂冠,而“加惠佃户”,以求朝廷恩赏,也会有一些中小地主慑于佃农抗租斗争的威力,于灾荒之时,酌减租谷租银,但前者毕竟为数极少,而后者又与此旨没有什么关系。因此,尽管乾隆帝强调“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欲让佃户也沾蠲赋之恩,但实际情形却远非如此,广大贫苦佃农很难从这道圣谕中得到什么好处。

乾隆帝此谕,对其皇祖之旨来说,是一个倒退。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初一日,兵科给事中高遐昌奏称:凡遇蠲免钱粮之年,请将佃户田租亦酌量蠲免,著为例。康熙帝谕大学士:“蠲免钱粮,但及业主,而佃户不得沾恩,伊等田租亦应稍宽。但山东、江南田亩,多令佃户耕种,牛种皆出自业主,若免租过多,又亏业主,必均平无偏,乃为有益。此本著交部议。”户部遵旨议复: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永著为例。帝从其议。本来业、佃分免已“永著为例”,可是乾隆帝即位却下了一道“劝减佃租”之谕,显然在此问题上倒退了。

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乾隆帝谕告总理事务王大臣:自京师至易州,共经过七个州县,“民人供应差役,急公可嘉”,已降旨将此七州县本年钱粮全部蠲免,“并晓谕业户等,酌宽佃人租粮,使伊等同沾恩泽”。今思尚有佃种入官田土的穷民,亦当加恩优恤,著将本年官地佃户租银,“照定例每一钱者,宽免三分”

对于皇帝之“劝减佃租”谕旨,一些官员并不赞同,他们提出了硬性规定减租分数的建议。五年六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上疏,奏请制定交租之例,“以恤贫民”。他奏称:“豫省佃户,均系贫苦之人,而地主苛刻者多,宽厚者少,往往于被灾年分,照常征租,穷民无所出,有卖男鬻女以偿租者。请酌定章程,如被灾五分,则收成止五分,自应止收五分之租,被灾六分,则收四分之租,甚至被灾十分,租息自应全免。”

乾隆帝读过此疏后,表示赞同,批示说:“著照所请行。至各省可否照此办理之处,大学士会同九卿议奏。”本来这是一次改进处理主佃租务纠纷办法的好机会,皇上皆已亲自批准豫抚之请,并谕大学士、九卿商议可否推行于全国,硬性规定歉岁必让田主减租,实即表示要否定五年前下的“劝减佃租”之谕。如果理政大臣能善体帝意,为佃民着想,为缓和主佃矛盾和促进农业生产考虑,就应予以推动,施行于全国,这会对发展、巩固“康乾盛世”起相当大的作用。但是,此时的大学士是张廷玉、鄂尔泰、徐本、福敏、赵国麟,基本上是原来雍正帝任用之大臣,对佃民之利考虑很少,更着重于照顾业主的利益,迟迟未予复议。

不久,河南道监察御史陈其凝上奏,反对豫抚的主张。他说:河南巡抚雅尔图请定佃户交租之例,“奉旨允行”,“臣窃谓天下之田地,佃种交租,不出于分收、交纳之二法,虽上熟之年,田主亦不能收十分租谷,若有荒歉,惟照收成分数交租,田主断不能收租于分数之外,佃户亦止肯交租于分数之中。业户出田以养佃,佃户力作以交租,民间交易,情可相通,若官为立法,强以必从,则挟制争夺,势必滋扰,请民田佃种,照旧交收,不必官为定例”

陈其凝之言,纯系诡辩。固然,丰收之岁业主不能收全租,歉收岁月照收成分数减租,此等事例,确实存在,而且有些地区还相当普遍。但另一方面,丰年业主于全租之外另行科索,灾荒岁月颗粒不减收取“铁板租”之地主,亦不乏其人,两种情况同时并存,基本上决定于主佃之间力量的对比。如果为佃民着想,为王朝的长治久安着想,官府当然应该干预此事,制止豪横业主虐佃行为,强制规定歉岁按收成分数减租。可是,户部尚书等大臣,却支持陈其凝之利于田主的主张,搬出五年前的圣谕,于闰六月初一复议此疏时奏称:“该御史所奏,似属平允,请敕下各省督抚,仍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谕旨,实力遵行,以杜纷扰。”更可恶的是,他们竟驳回了乾隆帝允准豫抚规定歉年减租的圣旨,要雅尔图“勿得拘泥原议”,要他饬令州县官员“加意抚绥劝勉,务使主佃相安,闾阎不扰”,实即给雅尔图扣上滋生事端、造成主佃纷扰的罪名。当政大臣的如此议论,使乾隆帝收回了成命,同意户部的意见,照旧执行“劝减佃租”的政策。这些大臣目光短浅,气度褊狭,拖住了皇上,使其在此事的处理上未能前进,按当时封建官员的说法,他们可算是使“圣德有亏”了。

继河南巡抚雅尔图之后主张规定灾年和特恩蠲赋时减租的,还有给事中卫廷璞、御史孙灏和山东学政李因培。李因培于十四年春奏称:山东连遭荒歉,谕许积欠田赋分年带征,此恩“仅及有田有粮之人,而贫者未能沾溉”,请于麦、秋收获之前,特颁谕旨,令抚臣广行劝谕,“有田者将本年粮粒,与佃民平分,积年宿逋,不得一概追索”。乾隆帝阅过此疏后,于十四年三月初七日下谕拒绝其议说:“佃民终岁勤动,固宜体恤”,“但有田之户,经营业产,纳粮供赋,亦图自瞻身家,岂能迫以禁令,俾其推以予人”。著令州县官善为开导,“使有田者好义乐从,佃民得沾惠济”

乾隆帝虽行“劝减佃租”之策,不硬性规定业主必须减租,但对有些地方官员实行责令减租之法,以及民间通行的俗例,亦不加以制止,听其自行其是。乾隆四年,两江总督那苏图疏言灾蠲时说:上下两江(江苏、安徽)上年被旱,蠲免钱粮,“向例计田派蠲”,现请改为征赋银五两以上者不免,止免五两以下的“穷户”。“至佃户纳租,向照免数量减”。乾隆帝对此习俗,没有干涉。六年十月,吏部尚书、署两江总督杨超曾奏称:下江本年遭受水灾,如到十一月中积水渐涸,闾阎不至冻馁,“则仅谕令业户酌减租息”,若水未退,则请加赈。杨超曾要“谕令”业户减租而不是劝减,显然与帝之“劝减佃租”之谕相冲突,可说是违抗帝旨,罪状不轻,但乾隆帝对此毫不介意,反而批示说:“所见甚是,届期奏闻可也。”

乾隆十年六月普免天下钱粮时,乾隆帝亦专门讲到酌减佃租之事,下谕说:“有田之家,既邀蠲赋之恩,其承种之佃户,亦应酌减租粮,使之均沾惠泽。著该督抚转饬州县官,善为劝谕……一切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谕旨行。”七月,江苏巡抚陈大受呈报江苏贯彻执行普蠲之旨的三条具体办法,其第三条为减佃租:“吴中佃户抗租,久成痼习,况业户既邀恩免,顽佃尤得藉词赖租,今酌议业户收租,照蠲免之银,酌减分数,如业户邀免一两者,应免佃户五钱。”乾隆帝对此表示赞同,批示说:“所议尚属留心,行之则仍在人耳。”业主免赋银一两,佃农少交五钱租银,这样一来,主佃均平蒙受普蠲钱粮之恩,佃民确实可以得到一些实惠。

当然,此例之来,并非偶然,不是因为江苏田主存心宽厚,而是由于佃农的长期斗争,“吴中佃户抗租,久成痼习”,普蠲之谕自会成为他们援以为据进行合法抗租斗争的武器。巡抚陈大受在这一问题上比较明智,采取了这种预防性的措施,欲图避免佃农联合抗租,破坏封建统治秩序。陈大受此举,有其亲身的经验,四年前,他所管辖的太仓州的崇明县,便爆发了老施二领导的大规模抗租斗争(详后)。在此之后,崇明县向化镇佃农姚八等,又联合反抗,欲减佃租,烧毁业户房屋,拒捕殴伤官兵,太仓州知州只好“传集通县粮户,将本年收租数目,分别田土高下,定为上中下三则,酌减收租”,这才使“业佃允服,地方宁谧”。就连乾隆二十三年、二十四年严厉镇压佃农抗租运动的江苏巡抚陈弘谋,在其颁发的《业佃公平收租示》中,虽禁止佃农抗租,但也不得不宣布:业已批檄各州县官,凡报虫灾者,官员“务即履亩亲勘禾苗,在田勘明收成分数,传谕业佃人等,按照所收分数完租。如因分数多少争较者,即就田内所收,各半均分”。乾隆帝对这些官员实行规定业主因灾减租的办法,亦未申斥其非,听其自作主张。

由此看来,乾隆帝确曾想对佃户施予恩惠,歉收岁月或蒙恩特蠲钱粮之时,欲图使佃租有所减少,但由于环境的影响和当政大臣的反对,他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实行了“劝减”而不是“令减”的政策,同时对地方官员采取责令田主按年成或特蠲而相应减收佃租的规定,亦予以默认。这对佃户来说,尤其是对抗租斗争比较盛行的地区,还是略有补益的。

二、保护甘肃佃民的“永佃权”

乾隆七年九月,甘肃巡抚黄廷桂上疏呈请维护甘肃佃户的永佃权,奏称:

甘省地处边徼,从前土旷人稀,我朝定鼎以来,流亡渐集。然开垦之始,小民畏惧差徭,必藉绅衿出名,报垦承种,自居佃户,比岁交租,又恐地亩开熟,日后无凭,一朝见夺,复立永远承耕不许夺佃团约为据。迨相传数世,忘其所自,或租粮偶欠,或口角微嫌,业主子孙,既以夺田换佃,告官驱逐,而原佃之家,又以团约柄据,纷争越控。臣查各省业主之田,出资财而认买,招力作以承耕,佃户之去留,凭于业主,非若甘省佃户,其祖父则芟刈草莱,辟治荒芜,筑土建庄,辛勤百倍,而子孙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实于情理未协。应请将当日垦荒之原佃子孙,止令业主收租,果有拖欠,告官押追,不许夺佃。倘立意抗欠粮租至三年者,方许呈明地方官,讯实驱逐,田归业主。若业主贫乏,将田另售,契内注明,佃户系原垦人之子孙,照旧承种,不许易佃。若业主子孙,有欲自种者,准将肥瘠地亩,各分一半,立明合同,报官存案,不得以业主另租与人,长佃户告讦之风。九月二十九日,户部复议,请如其奏,乾隆帝同意,批准执行。

黄廷桂上述奏疏,讲了不许甘肃地主夺田换佃的理由,请予制止。为什么深受皇上信赖的二品封疆大臣会如此重视此事?为什么皇上会亲自阅疏处理佃民换佃与否问题?为什么《清实录》基本上将此洋洋四五百字收载入书?联系当时实际,细加分析,才使人们恍然大悟,原来,田土换佃与否,初看起来,好像是琐屑之事,值不得大僚过问,不应该惊动皇上,其实,此情并不简单,它乃乾隆年间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问题,能否正确处理,关系到千千万万佃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地方安宁、农业发展和王朝的兴盛,黄廷桂之上疏和乾隆帝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随着土地兼并的激烈和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从康熙中叶以后起,地价、租额和押租就不断上涨,乾隆年间已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地价之涨,前已简言,现概述租额和押租之情。

除了分外科索以外,田主向佃户征收的正额地租,形式多种多样,北方多系主佃按一定比例(或对半,或四六成、三七成,也有主八佃二的)分收粮食,南方多系计亩(或计种子)收取一定数量的银、米和杂粮,前者称为分成租制,后者叫定额租制。姑以定额租为例,乾隆年间,正额租的数量已相当高,南方一亩田或播种子一斗的田,租谷往往是一石,收二三石的也不少,最多的高达八石四斗。租额之高,不仅表现在地租的绝对数量上,也表现在它远远超过了生产力的水平。四川泸州优龙乡胡洪林,于乾隆二十五年佃种施金玺六石租的田,当年仅收获四石九斗谷子,全部交租尚且不足。

租额既高,而且乾隆年间还在不断上涨。湖北黄冈县小自耕农王绍昌,于乾隆十四年将田一斗二升五合当予孙孟周,田仍由己佃种,言定当银十两,每年纳租谷三石。十六年王又将田一斗五升当予孙孟周,当价十二两,年纳租谷六石。乾隆十四年当出佃种之田,一斗种交租谷二石四斗,十六年当出之田,一斗种交租谷四石,仅仅过了两年,同一村庄同一典田佃种之人,后一块田的租额就比前一块田增加了二分之一。

造成租额上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主增租夺佃。地主为了多收地租,往往要将田土撤回,另换佃户,增加租额。江西玉山县邓贵伯原来佃种邓开章六亩地,年纳田租四石,后新地主严公欲买得此田,以“欲起田自种”相要挟,逼得邓贵伯托原中练长姜复初调处,“两次加租一石五斗,又出小耕银二两五钱”,地租增加了三分之一,方得继续佃耕。四川泸州袁浦将地一块于乾隆四年交阳景先佃种,“每岁议租谷八石五斗”,乾隆八年,袁浦将此地转招刘朝万佃种,“议租二十四石、随租银二十两”。四年之内,这块地的租额上涨了两倍多,如果加上“随租银二十两”,按通行利率三分计算,还要增加利谷好几石。

与此同时,押租的数量也越来越大。押租,是农民向地主租地时,事先交付的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一旦欠租,地主便要以此扣抵,佃农退佃,如未欠租谷租银,地主则如数退给佃户。押租制起源于元明之际,到了乾隆时期,已经迅速发展,几乎遍行于全国各省。押租的数额相当大,有的接近一年的正租,比较多的是为正租的二至三倍,有的还几乎接近于地价。像湖北宜城县监生杨国点,于乾隆二十五年将山田两处招张起洪耕种,“议定押课钱一百千,课租四十三千”。此田的押租为正租的二点三倍。

押租又是地主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或者准确一点说,收押租就是增加地租。虽然押租要退给佃户,但在未退佃之前,钱在田主手里,按江西宁都县的流行办法,佃户承租时不能交足押租钱的,“照依银数,每岁入息三分”,即每年佃农交一笔利银。

押租额也在迅速上涨,许多地主为了提高押租而撤地另佃,或逼原佃增交押租。比如,安徽六安州九龙庵有庙田七石,于乾隆二十一年批与张南讹耕种,收押租钱二十两,到三十年,转招朱广文承佃,押租银为四十两。九年之内,押租银涨了一倍,四十两押租银按年息三分计,可得利银十二两。又如,湖南衡山县刘毅士,以八百五十两银买寺僧攸月私田五石,租与伍添吉种,得押租银二百三十两,平均每石四十六两,每年还收租谷五十石。过了七年,刘毅士将此田抽出三石,另招聂孔言佃耕,收押租银一百八十两,平均每石六十两,押租涨了三分之一。刘毅士所收全部押租银二百七十两,如每年借贷与人,按法定利息三分计,可得利银八十余两,能买谷一百二三十石,超过正额租谷五十石二三倍,或者说,刘又可多收租谷一百二三十石。

正是由于地租正额和押租银不断上涨,撤田另佃会给业主带来更多的收入,因此清代前期,地主增租夺佃之恶习遍及全国,不管是多年承耕的老佃户,还是从未欠租的良佃,或者是披荆斩棘自费工本开垦成田的原佃,地主都不念其情,而惟知图利,将其赶走,夺田另佃,主佃为此争论互殴,直至闹出人命案子,层出不穷。

弄清这些情况后,便可知晓黄廷桂奏疏之可贵和乾隆帝之明智了。黄廷桂奏准,从此以后,甘肃垦地成熟的老佃户,子子孙孙拥有永远耕种其地纳租的权利,不许地主夺佃,业主若将此地卖出,新业主不得换佃。老佃户获得了永佃权,而且是经过国家认可,取得了合法地位,这对保障老佃户的经济利益起了重大的作用。这样一来,对促进老佃户增加投资,兴办水利,改进技术,提高产量,发展甘肃农业生产,也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并对减少主佃纠纷,保持地方安宁,亦会起积极的作用。它对促进其他省分佃农争取永佃权的斗争,也大有裨益。完全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一条利于佃户、利于人民,也利于国家的好法例,乾隆帝所说爱恤佃户如同赤子的言论,在此事上有了一定的实现。

三、主佃相争 “以凡论处”

由于农民阶级长期进行反对封建剥削制度斗争的强大威力,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有所松弛。清朝初年,一些颇有见识的官员提出了减轻地主对佃农的人身奴役的意见,建议不许欺压佃民为奴。康熙帝于康熙二十年降旨,命户部通令,禁止绅衿大户将佃农“欺压为奴”,“随田转卖”,“勒令服役”,“如有将佃户穷民欺压为奴等情,各该督抚即行参劾”。雍正五年,河南巡抚田文镜以豫省绅衿地主横行不法,压佃为奴,私刑拷打,奸淫妇女,地方官员徇私舞弊,包庇绅衿,奏请严禁。雍正帝颁布了禁止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和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的法令。从此以后,佃户与没有爵位官衔不是贵族、大臣的一般平民地主发生争执之时,官府判案,往往皆是“以凡论处”,即双方都是“凡人”“平民”,在法律面前是同等身份之人。

在这一重要问题上,乾隆帝继承了皇祖、皇父的方针,并有所发扬,不止一次地强调:“朕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每当涉及业主、佃农相互争执的时候,他都基本上依法裁处,以凡相论。

乾隆年间,许多豪横绅衿地主倚势仗财,横行乡里,欺凌佃农,非法虐民。比如,江苏奉贤县监生金鼎绶弟兄二人及其孀嫂,田连阡陌,佃户众多。佃户认耕金宅田土时,一般都立有佃票。佃户王武京便立了两张认佃的佃票:“立认佃票王武京,为因无田布种,央中认到金宅田一则,言过每年还租三石六斗整。乾隆十七年正月,立认佃票王武京,中庄锡范。”另一票为:“立认佃票王武京,为因无田耕种,央中认到金宅田一则,言过每年还租六斗整。乾隆十八年二月,立认佃票王武京,中庄锡范。”

这两张佃票,十分简单,只有正额地租数目,没有节鸭、席桌等额外盘剥,没有送河运仓的苛求,看不出主佃双方有高低之分、贵贱之别。但是,从下述案件看,实际上地主对佃农却施予野蛮迫害。金鼎绶弟兄在江苏华亭、奉贤二县有很多土地,托堂叔金胜章收取田租。“因各佃欠租不还”,金胜章以侄儿名义,“开具佃欠”,赴松江府管粮通判衙门控官追欠,“以粮从租办,抗租正以误漕等语”,促使管粮通判宋圣选同意,发下官票,遣役王宁“督保催完”。王宁因欠租佃户太多,带妻舅顾英协催,陆续收齐几家佃户的欠租,到了金家,金胜章给王宁、顾英三千五百文钱(约可买米三石),作为“船钱盘费”。此时,欠租佃户华鸣九、顾四观来田主家算租,顾英“因已受钱,即为出力”,用私自带来的铁链,“将二人对锁”。金胜章欲带华鸣九等人“上城催比,并即顺道讨租”,金鼎绶欲往南桥亲戚家送嫁,遂分坐二船,一同出发。路上,金胜章见到佃户唐文元、何大观、张二观,“索租不还”,即令家人徐元用船上锁挂跳板的铁链,将唐文元三人“锁于船内”。不久,又遇到“积欠旧租”的王武京,金鼎绶向其索讨,“必欲清还”。金胜章将王武京带入船内,怕其逃跑,将王与张二人对锁。时值隆冬,王武京“在船受寒”,“冻饿交迫”,又气又怒,发病死去

案发到官,江苏巡抚明德题报,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会同吏部、户部、都察院、大理寺遵旨复议后,作出下列建议:将金胜章按“威力制缚人因而致死者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金鼎绶,革去监生,杖八十;厅差王宁,杖一百,枷号一个月,革役;顾英,杖九十,枷号二十五日,所得赃钱照追入官;王武京已死,所欠租粮免追,其田听其弟、子“照旧佃种还租”;松江府管粮通判宋圣选“失察衙役、白役”,罚俸一年半。乾隆帝批示:“金胜章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余如议。”

金鼎绶是大地主,又是监生,王武京等人是贫苦佃农,双方在社会上,地位是大为悬殊的,何况王武京等确实欠下田租,而皇上一向是不许佃农抗租的(详后),但是,一旦出了人命案子,佃农被锁在船上冻馁而死,乾隆皇帝可就贯彻执行他所说“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的方针了,将双方皆视为“凡人”“平民”,依法“以凡论处”,将凶犯金胜章正法,杖责金鼎绶,罚失察官员之俸。不仅此案,其他主佃争执之案,亦根据事实、是非,依法论处。总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的五万八千余件档案,主佃之间的纠纷,刑部等衙门将业主和佃户均视为“凡人”,依法同等判处,乾隆帝对此皆批示同意。这就十分有力地证明,出现人命案子时,乾隆帝基本上是将“业户”“佃户”同等视为“凡人”按法论处的。

四、惩治“刁佃” 禁止抗租

自称爱恤佃民如赤子的乾隆皇帝,当贫苦佃民遭受灾害难以维生之时,便下谕施放银米,进行赈济。乾隆四年七月,山东布政使黄叔琳奏:菏泽等六州县发生水灾,已予赈济。过去“佃种之户,因田主力能照管,是以例不予赈。今被水户口,佃户居多,田主自顾不暇,势难赡及佃人,兹值灾黎望救之时,似应查明田主无力、乏食之佃户,一体赈济”。乾隆帝赞同此议,批示说:“所见甚是。但须查察明确,使灾黎得受实惠,虽费千万,朕亦不惜。若不能使民受赈恤之益,而徒饱吏胥,则升斗亦不可耳。”

二十二年七月,河南布政使刘慥奏陈抚恤贫穷佃户的三项办法:一是过去遇逢灾荒之后,官府出借耕牛、种子予民,恢复生产,但“佃户概不准借”,业户田至二顷以上,亦不准借。归德府所属州县,土地瘠薄,“虽有田至三五顷,亦或穷乏,不能办给牛、种,辄至抛荒”。应查明各县业已抛荒但尚可耕种之地,如系乡绅富户,令其自备耕牛、种子给予佃户,若虽“田有多顷,实系贫乏”的业户,则官府酌量借予“牛具银两”,“押令买牛招佃”,其籽种口粮,亦查明酌借,责令业主领取,届期还予官府。二是“佃户一切牛、种,悉仰给于业主”,而业主常“先将牛、种计息取偿”,实属过为刻薄,请予禁止。三是请遇灾荒之时,“官为酌定租数”。乾隆帝命河南巡抚胡宝瑔“留心体察,奏闻办理”。胡奏称,一、二两项,可依其议,第三项官方规定收租分数,“徒滋繁扰”,“毋庸议及”。乾隆帝批示:“如所议行。”

虽然乾隆帝对佃民确是有所“抚恤”,但在涉及主佃关系的一个根本问题即佃农抗租不交时,他的“爱恤”之意,便全部化为乌有,这位自诩为视佃为赤子的文雅明君,一下子就变成为杀气腾腾、严禁抗租的粗鲁之帝。乾隆六年六七月,江苏太仓州崇明县“风雨过多,并未成灾”,佃户老施二“辄起意赖租”,向顾七、张三、徐龙、倪七、何九等倡议,“声言不必还租,打逐业户”。田主黄申遣侄黄锡廷带领家人,于八月“赴乡看田议租”,老施二之子小施二“首先声喊阻议”,约集众佃拾泥掷打收租家人。黄申控于县官,县令差派衙役,将佃户小施二、黄七拘押于保正李孟儒家。老施二率领众佃,先后烧掉田主黄申的租房和保正之屋,救出小施二、黄七,并鼓动罢市。老施二与顾七“创写传帖底稿”,找人帮同抄录,率领佃民上千人来到镇上,“遍贴传帖”。“老施二以布裙为旗,小施二鸣锣,喊逼各店关闭,镇民被逼罢市”。官府发兵驱赶,擒获老施二等为首之人。署江苏巡抚陈大受题报,刑部等衙门复审,拟将老施二处以“斩监候,秋后处决”,顾七、小施二等分别充军、枷责,逃脱之徐宝等人,“作速饬缉”,“各犯所欠租息,均照该年分数一体清还”。乾隆帝阅读陈大受第一次呈报“老施二等纠众抢劫设法办理”的奏疏后,于十月二十四日批示:“此等刁风,不可长也,当严拿务获实犯奏闻。”吏部尚书署两江总督杨超曾亦就此事上奏:“崇明被灾地方,多有土棍捏灾为名,结党聚众,不许还租,刁风实不可长,现在切实严拿。”乾隆帝批示:“是。告之新督臣,令其速催务获可也。”十年七月十八日,刑部题报案情及处理意见后,乾隆帝于七月二十日批示:“老施二依拟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

为什么乾隆帝会采取如此严厉镇压抗租佃民的政策?从其下达的两道谕旨,也许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他这样做的真实原因。十四年三月初七日,他下谕给军机大臣,讲述不能硬性规定田主减租的原因时说:

佃民终岁勤动,固宜体恤。……但有田之户,经营业户,纳粮供赋,亦图自赡身家,岂能迫以禁令,俾其推以予人。况佃民多属贫聊无赖,其中贤否不一,丰收之岁,尚不免凌其业户,抗负租息。今若明降谕旨,令地方大吏出示饬遵,在田主既不能强以必从,而顽佃更得借端抗欠,甚至纷争斗殴,狱讼繁兴……刁风由兹渐长,不可不为远忧也。

另一旨是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他颁下的“命督抚训饬刁风”之谕。其谕说:

据福建提督武进升折奏:汀州府上杭县,因蠲免钱粮,乡民欲将所纳业户田租,四六均分。有土棍罗日光、罗日照等,聚众械殴业主,及至地方官弁,拨差兵役拘摄,复敢聚众拒捕,等语。朕普免天下钱粮,原期损上益下,与民休息,至佃户应交业主田租……其减与不减,应听业主酌量,即功令亦难绳以定程也,岂有任佃户自减额数抗不交租之理。……罗日光等借减租起衅,逞凶不法,此风渐不可长,著严拿从重究处,以惩凶顽,毋得疏纵。……各该督抚,遵奉此谕,通行出示晓谕之。

这两道谕旨,讲了不少应当严禁佃户抗租的理由,但最主要的是两条。一条带有根本性的理由是,田主“经营产业,纳粮供赋,亦图自赡身家”。这一点,他的臣仆讲得更为明显。江苏巡抚陈弘谋在其颁布的《业佃公平收租示》中着重指出:“朝廷赋粮出于田租,业主置田原为收租,佃不还租,粮从何出?在业主岂甘弃置不取,而江南百余万石漕粮,非租将何完纳?”一位江阴县令出的《严禁顽佃抗租告示》,亦持同样论点,强调说:“粮从租办,普天同例。”皇上、巡抚、知县一个腔调,把禁止抗租的基本原因和问题的实质,讲得非常清楚。占朝廷每年总收入三分之二以上的约三千万两白银的田赋,主要是来自于田主的地租,每年各省运到北京,供帝、王、将、相、后、妃、公主、夫人、文武大臣和八旗兵丁食用的四百万石白米,也多系由田主租仓中提供,如果佃农抗不交租,朝廷正供从何而来?皇上御膳和众多佳宴从何而开?田主于朝廷有此难以抹杀的大功,皇帝焉能对其漠然视之,更不能听任“贫聊无赖”之“刁佃”断绝天子的财源,毁掉国家的经济基础,因此,不仅是乾隆帝,就是其皇父、皇祖乃至其他君主,都对此事持同样的态度,都要对抗不交租的佃农严厉惩罚。

另一同样重要的理由是“刁风不可长”,“王法”不可违。佃民聚众抗租,不仅影响了田赋的征收和国库的收入,而且打乱了封建统治秩序,破坏了王法,若不制止,发展下去,必然要冲击封建土地所有制(佃不交租,就意味着要从地主阶级手中夺取土地),最后有可能走上和官府直接对抗的道路。此非虚测,有事实为证。乾隆二十三年八月,江苏太仓州崇明县向化镇遭遇风潮,“禾稻棉花有损”,佃农施受等“起意赖租”,写好“免租稿”,“商谋密约传布”。十月,田主黄兰遣家人黄仁到乡下收租,施受等“议欲减租”,黄仁不允,“众佃争嚷”,将其主房二间烧毁。县役王如等赶来,拿下姚八等六人。县丞冯绍立、守备曹文元闻报,分别领人往拿其余抗租的佃户,姚受等“拒捕”,赶逐县差,殴伤差役徐春三人,打伤兵丁,并用竹竿“将县丞轿围戳破”,又“混戳守备马匹”。

十一月十五日,乾隆帝知悉此事后,谕军机大臣:“据施廷专奏:崇明县刁佃抗租,烧毁草房,经该县及营弁等查拿,有乡民聚众拒捕,殴伤差役兵丁……等语。刁民藉词抗租,已干严禁,乃于官弁查拿时,辄敢伙聚多人,执持竹篙拒捕,殴伤兵役,尤属凶顽不法,尹继善、陈弘谋何以均未奏到?著传谕该督抚,将案内拒捕各犯严行究治,以惩刁风,毋得稍存姑息。”不久,两江总督尹继善、江苏巡抚陈弘谋连续奏报案情及对各犯的议处意见:将为首之姚受、施仲文依“山陕刁恶棍徒聚众抗官为首者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佃民郭二麻子等分别处以绞监候、充军、枷责;守备曹文元、县丞冯绍立、都司王韬等官弁革职,知县张世友、署太仓州知州王镐”摘印饬令离任,交部议处

乾隆帝认为佃民抗租是“刁风”“恶习”,坚主严惩。六年九月,署江苏巡抚陈大受奏:靖江县团民徐永详等,携带摘尽棉花的枝秆,“纠众赴县争禀,借词报荒,希幸减租”。崇明县“刁佃”,“伙党挟制该县县丞出示减租,当即饬拿审究”。乾隆帝批示:“所见甚正,刁风不可长也。”六年十一月,两江总督那苏图奏:“靖江、崇明二县刁民,罢市胁官,妄希冒赈,已严饬地方官,务将首恶奸棍,尽法严处。”御批:“是。所见甚正。”七年正月,那苏图再奏:拿究崇明、靖江、丹徒、宝应“捏灾借赈、赖租冒蠲、罢市罢官之犯,民风已肃,并分别上江莠民、饥民,恩法并施。”乾隆帝批示:“所见甚正,妥协为之。”

综合上述各方面的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出,乾隆帝对待千千万万的佃民,采取的基本方针是“恩法并施”,在经济上他施予一些恩惠,劝减佃租,赈济,承认一些地区的永佃权,等等,对维护佃农的利益,起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他又坚决保障地主阶级的收租权和土地占有权,严禁抗租运动,打击“刁风”,行使王法,成为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和最强大的靠山。既“爱恤”“良佃”如赤子,又视“刁佃”为“莠民”,这就是乾隆皇帝弘历的真实形象。

第四节 革除积弊 抚恤旗人

一、变更祖制 释放皇庄壮丁为民

乾隆九年,已过而立之年的乾隆皇帝弘历,批准了一个会使其列祖列宗非常吃惊的重要报告。这个报告就是内务府呈请释放皇庄壮丁出旗为民的奏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了这份珍贵文献,现摘录如下:

(乾隆九年,内务府总管大臣奏:)臣等查得,口内整分庄头各给官地十八顷,半分庄头各给地九顷,此内顺治年间开设者,尚有开垦余地,至康熙年间安设者,官地仅足数额,而有余地者甚少。今各庄人口生齿日繁,亲丁、壮丁已至三万余名,其庄头等承应官差、养赡亲丁尚有拮据不能者,其名下壮丁过多,势必不能养赡。且庄头等陆续自置人口,遇比丁之年,一入丁册,即系官人,又不敢令其他往谋生,是以壮丁等每处于坐受饥寒之苦,且庄头等身不能约束人,其中往往有庄头以壮丁妄生事端,而壮丁又以庄头不肯养赡,互相控告。臣等伏思,庄头名下壮丁过多,是属无益,应如该司(会计司)所呈,除庄头等亲生子弟及缘罪发遣壮丁无庸置议外,其余自盛京随来,并自置、投充,以至无罪发遣之壮丁内,如有庄头委用年久有益农务,以及鳏寡孤独老幼废疾者,仍令庄头留养,其尚可谋生之壮丁等,令该庄头据实陆续呈报,该司呈明,臣等移咨该部,转交该州县载入民籍,听其各谋生计。嗣后庄头自置人口,不准载入丁册,其售卖之处,听其自便。倘遇歉收,惟准庄头之亲丁,并缘罪发遣壮丁,及鳏寡孤独老幼废疾者,仍照旧散给口粮,其余壮丁概不准其散给。如此,不但可免伊等互相争控之端,且庄头等既无拖累,而壮丁等亦得各谋生计矣。……谕允臣等行令臣衙门所属盛京佐领、锦州副都统、热河总管,暨凡有庄园之各该处一体遵行。是否有当,伏祈皇上睿鉴施行,为此谨奏。奉旨:依议。内务府总管大臣的奏疏与乾隆帝的批示,及其随即遵旨施行的情况,反映出清朝政治、经济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说明了不少问题。其一,皇庄数量很多,作用很大。奏疏中所提“口内庄头”、盛京佐领、锦州副都统、热河总管等所属庄园,皆归内务府管辖,为清帝私有,通称为皇庄,亦名内务府官庄,或简称官庄。清朝的皇庄,起源于进关之前清太祖努尔哈赤、太宗皇太极占有的“拖克索”(即庄)。入主中原以后,世祖福临、圣祖玄烨采取圈占民田、调拨官地、逼民带地投充、垦拓官荒等方式,掠夺了巨量土地,佥拨大批壮丁(关外旧奴、投充人、缘罪无罪发遣人员、庄头置买奴仆),设立了名目繁多的庄园。康熙中年,畿辅有内务府所辖粮庄四百余所、银庄一百三十二所、果园二百五十余所、瓜菜园九十余所,盛京有内务府粮庄三百余所、果园一百三十一所,还有棉、靛、盐、碱庄六十所,以及盛京户部、礼部、工部、三陵所属官庄一百余所,总计皇帝共拥有庄园一千六百余所,占地近六百万亩,遍布于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西及内蒙古。此后不断扩建,乾隆年间增至一千九百余所,壮丁七万余名,连带老幼家口,人数当在二三十万以上。

弄清这些情况,便可解开清史中的一个疑团,即清帝之俭约。康熙中年廷臣奏称,故明宫中用费极多,本朝极为俭约。前明每年用金花银九十六万余两,今悉充饷,光禄寺送内用银每岁二十四万余两,今只三万两。明朝宫中年用木柴二千六百万余斤、红螺炭一千二百余万斤,今分别只有七八百万斤、一百余万斤,“我皇上撙节俭约,至矣极矣”。康熙帝也多次宣称,“明朝费用甚奢,兴作亦广”,“一日之用,足供朕一月之需”。其宫中脂粉钱四十万两、供应银数百万两,入清时“始悉除之”。他于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初三日下达普免天下钱粮的谕旨中,又着重指出,“朕每岁供御所需,概从俭约”,故有储蓄,以供蠲赋之用。乾隆帝于乾隆十年六月初六日下的全免国中田赋之谕,亦讲了同样的原因,由于他“躬行俭约”,故“左藏尚有余积”,才能普蠲钱粮。

圣祖、世宗及乾隆皇帝执政初期,是很注重俭约的,宫中用费确比故明减少了很多,这是事实;但是清朝皇庄之多及其“皇粮”数目之大,远远超过了明朝的皇庄,从而能够提供皇上大部分消费用品,减少了向户部要银和向民间征派,这也是事实。一千六百至一千九百余所各种类型的皇庄,六七万名壮丁,六七百万亩田地和大量山场牧场,在此基础上征收的“皇粮”,品名甚多,数量巨大,基本上能满足清帝及其宫中人员的需要。“皇粮”的品种,有米、谷、豆、麦、芝麻、苏子、瓜、果、蔬菜、鸡、鸭、鱼、蛋、猪、鹿、油、盐、布、草、石灰、木炭、柳条等一百余种,总数极为庞大。康熙中年,仅畿辅的四百余个粮庄,每年便上纳租谷十余万石,并交鸡、鸭、鹅六万余只,蛋四十余万只,草和秫秸八十万余束,灯油三万余斤,猪二千口。畿辅银庄年交租银三万八千余两。各类庄园、牧场年贡鱼、雉、鹿、狍、马、牛、羊、驼、参、珠、皮张,多达数百万。这为清帝少向户部、光禄寺要银,少科派于民,“躬行俭约”,提供了雄厚的物质条件。

其二,适应形势,更改祖制。从太祖努尔哈赤到康熙帝玄烨,在这四朝一百余年中,皇庄基本上是采取编丁隶庄耕种应役的农奴制经营方式。庄园的劳动者被称为“壮丁”,身份为奴仆。他们在庄头的管束下,耕种官地(牛具、种子、房舍由内务府供给),缴纳皇粮,遭受皇室严格束缚和野蛮压迫,实际上处于封建农奴的地位。落后的生产关系与剥削方式,摧残了壮丁,束缚了生产力,激起壮丁的猛烈反抗。早在关外,壮丁就不断逃亡,入关以后,他们更大批外逃,有的还参加反清斗争,不少壮丁和庄头争控,“滋生事端”。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在壮丁的反抗与汉族地区封建租佃制的包围和影响之下,日益衰落,庄头不得不大量出租庄地和典卖庄地,康熙末年,皇庄采取庄头招民佃种的租佃制已很盛行。因此,到了乾隆初年,原先是皇庄主要劳动力的壮丁,竟成为脱离生产、需要庄头养赡的“拖累”。据畿辅四百六十余名庄头的报告,他们所辖的一万六千八百余名壮丁中,“委用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仅二百九十余名,不到壮丁总数的百分之二。正是在旧有的农奴制经营方式陷入穷途末路难以延续的形势下,一向自诩为“敬天法祖”“以皇祖之心为心”的乾隆帝,采取了明智的态度,对旧有的祖制果断地予以改革,批准了内务府总管大臣的建议,畿辅、奉天、热河、驻马口等地内务府所属庄园,除庄头亲生子弟及缘罪发遣壮丁无庸置议外,其“盛京随来陈壮丁”、投充人、庄头自置壮丁及无罪拨庄壮丁中,鳏寡老幼残疾者与少数“庄头委用年久有益农务”之壮丁,仍令庄头“留养”外,其余壮丁交地方官“载入民籍,听其各谋生计”。皇庄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三,促进生产,利民益国。乾隆帝对皇庄的改革,产生了强烈的影响。首先,大批壮丁释放为民。据畿辅四百六十余名粮庄庄头向会计司呈报,遵照帝旨,应拨出为民的,有“盛京随来陈壮丁”一万零三百余人,投充人二千零三十余人,庄头自置壮丁三千六百余人,无罪拨庄壮丁一百八十余人,共一万六千余人,仅留下壮丁九百余人。奉天等地内务府庄园也放出大量壮丁。这样一来,数以万计的原来处于农奴、奴仆地位的壮丁,摆脱了农奴制枷锁,成为“良民”。他们或赴边外垦荒,成为自耕小农,或在原地认租旗地民田耕种,大多数人的境况较前颇有改善。

其四,推动了旗地一般封建租佃制的迅速发展,皇庄的阶级关系起了显著变化。乾隆帝批准释放大量壮丁出旗为民以后,畿辅、奉天、热河等地内务府辖属的各种庄园,普遍实行了封建租佃制的经营方式,满汉农民向庄头承佃官地,缴纳租银,不与皇室发生直接联系,庄头再向内务府纳粮当差,佃农成为皇庄的主要劳动力。八旗王公官员庄田也受此影响,租佃关系迅速发展。清朝初年摄政王多尔衮、乾隆帝之曾祖顺治皇帝在关内强制移植、扩大的役使壮丁生产的农奴制彻底衰落了,农奴制残余只在旗地(包括皇庄和八旗王公官员与一般旗人占有之地)中占有很小的比重。

其五,皇庄的租役剥削有所减轻。由农奴制到封建租佃制的转化,决定了皇庄的分配关系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佃农在法律地位上是“凡人”“民人”,自备耕牛、农具、种子,不是皇室的“包衣”(奴仆),人身依附关系比壮丁有所松弛,因此,原有的剥削壮丁的方式必须改变,剥削程度需要降低。这个变化主要表现为“皇粮”的折色增多、额租下降和杂差减少三个方面。

这一切表明,乾隆帝对皇庄实行改革,释放大批壮丁为民,对旧壮丁和承种皇庄的满汉佃民的压迫剥削,有了相当程度的减轻与缓和,对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满族的前进,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开户家奴”出旗为民 修改主杀包衣律例

乾隆帝在改变皇庄经营方式旧制的基础上,对八旗王公官员和富裕旗人占有“包衣”的祖制,亦进行了改革。他于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下了一道释放八旗“开户家奴”出旗为民的谕旨:

八旗另记档案之人,原系开户家奴,冒入另户,后经自行首明,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者。至开户家奴,则均系旗下世仆,因效力年久,伊主情愿令其出户,现在各旗及外省驻防内,似此者颇多,凡一切差使,必先尽另户正身挑选之后,方准将伊等挑补,而伊等欲自行谋生,则又以身隶旗籍,不能自由。现今八旗户口日繁,与其拘于成例,致生计日益艰窘,不若听从其便,俾得各自为谋。著加恩将现今在京八旗在外驻防内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户人等,俱准其出旗为民,其情愿入籍何处,各听其便,所有本身田产,并许其带往。此番办理之后,隔数年,似此查办一次之处,候朕酌量降旨。此内不食钱粮者,即令出旗外,其食钱粮之人,若一时遽行出旗,于伊等生计,不无拮据,其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处,交与该部会同八旗都统,详悉定议具奏。

同日,他又下了允许宗室王公的“包衣”出旗为民之谕:

至宗室王公等包衣户口,有因其效力年久,据该王公等咨请拨附旗下佐领者,现今八旗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户者,俱经查明办理,如仍旧准其拨附,则旗人众多,伊等不能遽得钱粮,生计未免艰窘,彼此均无裨益。嗣后宗室王公等包衣户口,拨附旗下佐领之处,著停止。再宗室王公等包衣户口,滋生日繁,该王公等养赡,亦恐拮据,著该宗室王公等,会同各该旗都统等,将各包衣户口,亦著查明办理一次。此次办理之后,隔数年,似此办理之处,候朕酌量降旨,庶此项人等,均得一体谋生。该王公、都统等,即行遵旨办理。

乾隆帝在谕中所说“开户家奴”,亦常简称为“开户”,原来皆系八旗异姓贵族(王、公、侯、伯、子、男)、官员、富裕旗人的“包衣”(即奴仆)。从太祖努尔哈赤起,至本谕下达之日,清帝及八旗王公贵族官员占有大量包衣。包衣的主要来源有,掠民为奴,逼民投充,民人因罪入官(或为清帝占有,或赐予王公贵族官员,或发卖),买民为奴,民人随母改嫁与旗人或过继与旗人。宗室王公一般都有上千包衣。像统军入关的摄政王睿亲王多尔衮,仅“投充人”便有一千四百余丁,连带家口,多达数千人。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仲明仅收留的其他王公官员等人的逃亡包衣,就有一千余人。尚可喜因子之隆“蒙恩尚主”,遣派八百一十五名包衣进京服侍公主,他还有在辽东庄园耕地的包衣一千八百余名。清初开国有功的大学士、一等子范文程,除去关内包衣外,在关东种地的包衣还有一百一十九户五百六十四人。顺治五年,整个八旗满洲有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而包衣却有二十一万余丁,加上其妻室儿女,当有百万之众。

早期,上百万的包衣,主要是耕种家主庄园田地,纳租养主,同时,还有部分包衣从事家务劳动,随主从征厮杀,形成了“若无阿哈(包衣),主何能生”“满洲藉家仆资生”的局面。康熙以来,由于满洲官员、兵丁的阵亡、负伤等因素,一部分包衣被家主收为养子,令其披甲当差(包括少数为官做宦),领取钱粮,养赡主人。

由于广大包衣激烈反对家主的“任情困辱”“非刑拷打”,大批地不断地逃亡,顺治十年至十一年初,“一年之间,逃人多至数万”,庄主不得不招民佃种。一部分旗人家业衰落,将地典卖,许多庄头和包衣也暗中典卖主地。因此,到了乾隆初年,八旗官员庄田和兵丁份地,大都已由佥丁拨庄的农奴制经营方式,过渡到招民佃种收租的一般封建租佃制,“资佃耕种,收取租息”,代替了早年的“满洲藉家仆资生”

旗地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使许许多多旧日种地之包衣无地可种,需要庄主“养赡”。不少家主境遇恶化,自身尚且衣食不周,焉能供给包衣吃穿,有的还索取赎身银两,将包衣放出本户,令其自谋生路。于是,从康熙中期以后,陆续有包衣脱离本主,自行开户,另载旗册。到乾隆时,这种“别载册籍”的“开户家奴”,不管是北京八旗,还是外省驻防,人数都相当多,成为影响八旗制度的一个重大问题。

对于众多的“开户家奴”,处理办法不外有三:一是将其释放出旗,载入民籍,从包衣变为“平民”“民人”。二是提高其身份,使开户家奴与“正身旗人”(即非包衣的八旗满洲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其“旗下世仆”之奴籍。三是维持现状,因循苟且,不予解决。第二条,应是解决“开户家奴”问题的中策,但是,此策难以实行。近两百年里,主奴有别,家主尊贵无比,包衣极为低贱,已经成为清朝社会生活中牢不可破的传统,要想打破主奴之间的界限,化奴为主,奴主相等,那是绝对办不到的,这一办法根本无从谈起。而且,此时八旗生计问题已很尖锐,人口增多,官职、兵缺有限,正身旗人尚难谋上一个领取钱粮的位置,开户如再提高为正身旗人,人多职少之矛盾必然愈加尖锐。

第一条,释放“开户家奴”出旗为民,当是上策,可是阻力很大。尽管有些家主已经得到赎身银,释放了包衣,有些包衣经过斗争已取得了“民人”身份,脱离了旗籍,但是,要让大量“开户家奴”摆脱家主的辖束,出旗为民,可不是一件简单的小事。须知,一百年以前,乾隆帝之曾祖父顺治帝福临,便因为包衣是“先朝将士血战所得”,而严惩收容逃亡包衣的“窝主”,重责谏阻的汉官。康熙帝也和其父一样,尽力控制包衣于八旗之内,根本不许包衣出旗。就是乾隆皇帝本人,即位初期亦同样实行列祖列宗保障家主权利的政策,于乾隆三年批准了一条新订的“旗人开户例”。规定:“凡八旗奴仆,原系满洲、蒙古,直省本无籍贯,带地投充人等虽有本籍,年远难考,均准其开户,不得放出为民。”这条法例讲的是,凡系八旗满洲、蒙古正身旗人(不论官民)的奴仆,无籍贯者,或虽有祖籍但年代久远难以考订者,均不准出旗为民。第二年,他又批准了一个更为详细更为苛刻使包衣很难出旗为民的法例,规定:

国初俘获之人,年分已远,及印契所买奴仆之中,有盛京带来,带地投充之人,系旗人转相售卖,均应开户,不准为民。又,八旗户下家人,有本主念其世代出力准令开户者,亦准其开户。……乾隆元年以前八旗家奴经本主放出已入民籍者,准其为民,若系乾隆元年以前放出至元年以后始入民籍者,令归旗作为原主户下开户壮丁。至于赎身之户,均归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虽然乾隆帝本人曾经批准了维持旧制的法例,但随着岁月的推移,他治理国政的才干迅速提高,经验愈加丰富,更加感到在“开户家奴”问题上需要承认现实,有所改革,因此才于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连下两道谕旨,彻底解决“开户家奴”问题,将他们释放出旗为民,并允许宗室王公的包衣出旗。

遵照帝谕,户部会同八旗都统会议后上奏,对开户家奴出旗为民提出了下述一系列具体建议:开户家奴中,凡在京文武官员,由吏、兵二部定议,将其调补汉缺,外任绿营将弁和文官,“即令出旗为民”;其系现在捐纳候缺人员、进士、举人、生员等,亦即准其为民;闲散人等(即无职之开户家奴),令各该旗询明愿入何处之籍,咨地方官,令其入籍,仍造册送户部备查,其系现食钱粮之人(指披甲为旗兵者),情愿退粮为民者即令出旗,仍在当差者,待缺出时裁汰。乾隆帝批准了这些建议

根据帝谕,大批“开户家奴”和宗室王公的包衣被释放出旗,转入州县,成为民人,不再是旗奴了。像一等子范文程家,其子孙便遵依帝旨,将关东庄园的包衣,“恩放出户家奴十四户”,在盖平等县“入于民籍”

乾隆二十四年,又颁布了“八旗户下家人赎身例”,规定:“凡八旗户下家人,不论远年旧仆及近岁契买奴仆,如实系本主念其数辈出力,情愿放出为民,或本主不能养赡,愿令赎身为民者,呈明本旗咨部转行地方官,收入民籍,不准求谋仕宦。至伊等子孙,各照该籍民人办理。”

八旗“开户家奴”“赎身户下家人”和宗室王公部分包衣的出旗为民,使八旗的旗下家奴人数大为减少。顺治五年,八旗有包衣二十一万余丁,相当于满洲正身旗人的四倍,过了一百六十多年,满洲人丁增加了三倍多,照此类推,包衣总数当为八九十万丁,可是,此时包衣才十七八万丁。可见,乾隆帝确曾释放了数以十万计的包衣男丁及其家属出旗为民。

这是清朝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乾隆皇帝在“包衣”这一关系到政治、经济、军事、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十分敏感的重大问题上,敢于突破祖制的束缚,厉行改革,于国于民,皆有裨益,确应对此举给以充分的肯定。

另外,乾隆帝对家主残酷杀害包衣之事,十分不满,予以从重惩处。乾隆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刑部议奏:镶红旗满洲三等护卫释伽保,图奸家人破脸之妻金氏,未能如愿,将破脸毒打致毙,“实属行止有亏”,请照故杀奴婢例,革释伽保之职。乾隆帝查阅案情后,认为拟议不当,下谕令将释伽保发往黑龙江,并修改律例。他在谕中着重指出:

家主之于奴仆,虽系名分有关,而人命至重,岂容轻易致毙。如果奴仆逞凶犯上,情罪重大,家主责打之时,不暇详审,以致受伤身死,情尚可原,若寻常小过,及偷盗财物等事,罪不至死者,辄行殴毙,草菅人命,已属不法。今释伽保因图奸仆妇不遂,即将伊夫破脸毒殴,腿断骨折,立时毙命,凶恶已极,甚属可恶,释伽保著革职,发往黑龙江,余依议。

朕为天下主,凡遇命盗案件,于律无可宽贷者,尚且反复推详,冀其有一线可轻之路,凡身为职官之人,何得因系奴仆,遂忍心立毙其命?据定例,故杀奴仆者,降二级调用。恐不肖官员,恃有职衔,谓打死家人,罪不过降革,且任内有加级记录,又可抵免,遂致恣意残害,如释伽保之流,此风断不可长。从前定例,尚未明晰,即以故杀而论,恶仆逞凶,其主杀之,乃故杀也,今释伽保之因奸毒杀其仆,亦得以故杀论,又岂可同日而语者。此处著九卿分别详悉定议具奏。刑部之拟议及旧有家主故杀奴仆例,确是太为偏袒不法主人了。人命关天,怎能因其系殴死包衣,家主遂得安然无恙仅以革职了结?何况革职之罚,又可以加级记录抵消,这样一来,凶手更是一无所失、万事大吉了。由于有此律例,为官做宦之家主有恃无恐,可以随意打死包衣,可以任意奸淫奴婢仆妇,凶横残暴,无恶不作,而包衣则因官府偏袒家主,又有王法具在,即使不幸惨死于主人之手,亦无法伸冤叫屈,除了逃跑之外,别无他法,只有忍气吞声,遭受主子的虐待。这一律例,助长了官员家主作恶之风,加剧了包衣的灾难,也激化了主奴之间的矛盾,促使不少包衣被逼潜逃或直接武力反抗,打死打伤凶横主人,从而自然会影响到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乾隆帝有鉴于此,果断更改旧律,令九卿重议。九卿遵旨议奏:家主图奸仆妇不遂,毒殴奴仆致毙,将伊主不分官员、平人,悉发黑龙江等处当差。至奴婢罪不至死,而家主起意打死奴仆,则将家主处以降级调用之罪,“虽有加级,不准抵消”。乾隆帝批准此议,改革了行之多年祸害包衣之旧例。这对减轻家主对包衣的虐待,促进满族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改订“逃人法” 颁行《钦定督捕则例》

“逃人法”,是清政府关于惩办逃亡的包衣(通常称为“逃人”)和收容包衣的“窝主”之法例。“逃人法”乃清朝之独创,康熙《大清会典》载称:“逃人之例,创自国朝。”为了控制住包衣,使其耕种家主田地、侍奉主人,从太祖努尔哈赤起,就严禁包衣逃走,违者处死,窝主按盗贼论,没为包衣。顺治元年清军入关以后,摄政王多尔衮、世祖福临虽皆任用汉官,沿袭明制,汉化程度很深,而且他俩在治政上还算比较开明,但于逃人一事,却因包衣系八旗王公大臣“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之役”,包衣逃亡,将使家主“驱使”无人,“养生”无赖,因而多次制定法例,严办逃人和窝主,包衣三次逃走者处死,窝主处死,或籍没家产,流徙东北。康熙年间,“逃人法”有所松弛,处罚较前减轻了一些,雍正二年修订了一些规定,又有所松动,但还未作原则性的变动。

乾隆帝即位以后,对这成为顺治年间祸国殃民五大弊政之一的“逃人法”,决心从根本上进行修改。此时,“资佃耕种,收取租息”的封建租佃制,已取代了清初“满洲藉家仆资生”的农奴制,这就使严惩窝逃、控制包衣的旧的“逃人法”,既显得没有必要,又带来了很多麻烦,为贪官污吏敲诈良民提供了机会。因此,乾隆帝谕命大学士徐本等人撰修新的督捕则例,改订“逃人法”。乾隆八年,徐本等人遵旨修完书稿,经帝审批同意后,命名为《钦定督捕则例》,颁行全国,原顺治十一年的“逃人法”、康熙十五年大学士索额图等奉敕修订的《督捕则例》停止使用。

乾隆帝之《钦定督捕则例》,有两卷,共一百零三条。与过去的“逃人法”相比,此则例有很大的不同。其一,减轻了对逃亡包衣的处罚。原来规定,包衣三次逃走者,获后处死,现在改为免死,发给各省驻防官兵为奴。同时,还明文规定,对逃走一次、二次的包衣,如其家主不领回,则免死刺字,交予州县,“与民人一体管束”。这就是说,只要包衣的主人不予追究,不把包衣领回去(在当时多数旗人家业衰落的情况下,不少家主并不想到官府去索要奴仆),包衣就摆脱了主人的统治与奴役,获得了自由,出旗为民了。

其二,大大减轻了对“窝主”的惩办。新法规定:“民人知情窝留三个月以内者,照知情不首律,杖一百。过三个月者,杖九十,徒二年。若过一年以上者,窝家杖一百,徒三年。”后又改订,“旗民知情窝留旗下逃人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各减罪人一等治罪”。此处所谓“知情藏匿罪人律”,全文为“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府差人使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匿者,各减罪人一等”。比如,“知人杖一百罪,事发,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资给,送令隐匿者”,将该窝主杖九十。既然包衣初次逃走,鞭一百,则窝主仅鞭九十,即了结案件。顺治十一年九月制订的“逃人法”规定:庶民“隐匿逃人者,正法,家产入官”,生员隐匿逃人,“与平民一例正法”,文武官员窝逃,“将本官并妻子流徙,家产入官”。康熙六年改订之法为,隐匿有主逃人的窝主,流徙尚阳堡。第二年改为免流徙,窝主枷号一至二月,责四十板释放。两相比较,新法对窝主的处分,较前减轻了很多。

其三,放松了对邻右、地方的制裁。原来规定,两邻、十家长如不首告,责四十板,流徙,现改为,“邻右、十家长、地方,知情不首者,鞭八十”,结案释放。

其四,特别重视知情、不知情的区别。顺治年间,不问留住包衣之人及其邻右、地方是否知情,皆按窝逃处罪。现在,窝主、邻右、十家长,只要是不知情,就可免罪,因此,收留逃亡包衣之人和邻右、地方,完全可以辩称并不知情,不知被留住之人是逃亡的包衣,就可借此免掉窝逃之罪。有了这个规定,就基本上把其他所有惩办窝逃的条例都抵消了,实际上是取消了原来严惩窝藏逃亡包衣的“逃人法”。换句话说,顺治年间制定的延续到康熙时的控制包衣、维护农奴制剥削方式的“逃人法”,至此基本上是名存实亡了,乾隆帝之《钦定督捕则例》的“捕逃”,主要已改为针对为数不多的旗人家内奴仆的逃亡和八旗兵丁的逃旗了。这一《则例》的基本内容和大多数条目,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四、欲图解决“八旗生计”问题

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八月二十四日,刚继位为君的乾隆皇帝弘历,下了两道专讲旗人生计的谕旨,摘录如下:

八旗生齿,日渐繁庶,而生计渐不及前。朕日为旗人详细筹划,于喜丧之事,照常给予恩赏银两外,屡次赏赐兵丁银粮,又降旨查免欠项,仍恐于旗人生计,不能永远有益,今又饬查官房官地,赏给以为产业。但旗人甚众,虽行赏赉,未能周遍。

朕因八旗兵丁,寒苦者多,再四思维,特命借给官库银两,俾伊等营运有资,不忧匿乏。伊等自应仰体朕心,诸凡撙节,以为久远之计。乃闻领银到手,滥行花费,不知爱惜。而市肆贸易之人,惟利是图,将绸缎衣服等项,增长价值,以巧取之。……著顺天府、五城通行晓谕商人,并令八旗大臣等教训兵丁,咸使闻之。

这两道谕旨,讲了五个问题:一是八旗人丁增多,二系旗人浪费,三是八旗兵丁多数“寒苦”,四为皇恩屡施,五是无济于事,集中起来是一个问题,即旗人生计困难,时人称之为“八旗生计”问题。

“八旗生计”是康熙时便已发生的老问题。由于顺治到康熙二十年攻南明,剿农军,讨伐“三藩”,烽火连年,八旗兵丁“争先用命,效死疆场”,伤亡惨重,“丁口稀少”,兼之军装战马,用费浩繁,广大兵丁生计艰难。部分上层旗人(中下官将和部分领催及富裕闲散旗人)奢侈腐化,挥霍银米,入不敷出,家业衰落。

康熙四十年以后,基本上处于和平时期,生产发展,人口便迅速增长。顺治五年,八旗满洲男丁为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蒙古二万八千七百八十五丁,中经康熙二十年左右的“丁口稀少”,到康熙六十年,满洲男丁为十五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丁,比顺治五年增加了两倍,蒙古为六万一千五百六十丁,也增长了一倍多。雍乾时期,人口增长更快,各地驻防八旗人口迅速增加。雍正九年,陕西西安将军泰布奏:西安额设驻防八旗兵丁八千名,“今户口繁滋,将及四万”。乾隆六年十二月,荆州将军衮泰奏称:“驻防满兵,生齿日繁,现在入册闲散幼丁,共计二千六百余名,请添养育兵八百名。”荆州将军所辖旗兵为四千名,而入册之闲散便有二千六百余名,为正额百分之六十多。北京八旗人丁之增长,更超过了驻防旗人。乾隆十年,御史柴潮生疏陈理财三策,第一策讲的就是北京八旗人口的大幅度增长,满洲、蒙古、汉军八旗“丁口蕃昌,视顺治时盖一衍为十”。后来魏源也指出,“计八旗丁册,乾隆初已数十万”

人丁数倍于昔,而兵额仍旧。顺治到康熙中,北京满洲、蒙古、汉军共一千一百余佐领,兵额约十万。广大八旗满洲兵丁本已处境艰难,现“生齿日繁”,钱粮未增,以数丁、十余丁之人,食“一甲”(即一名兵士)之粮,更加艰窘不堪。

因此,从康熙中期以后,八旗兵丁和部分官员、领催,纷纷典卖旗地,甚至违章卖予民人。史载,“民典旗地之事,自康熙二三十年之间,即有此风”。乾隆二十二年户部奏称:“近年以来,(追赎康熙年间典卖旗地的)案牍日多,词讼不息。臣等伏思,康熙年间典卖旗地,至今多则八九十年,少亦三四十年。”

钱粮份额不增,人口大量滋生,旗地又已典卖,坐困于北京及畿辅五百里内的数百万旗人,生计艰难,而且每况愈下,愈益穷苦。这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的支柱八旗军队的素质,昔日百战百胜的八旗劲旅,战斗力已大为削弱。清帝视“八旗甲兵”为“国家根本”,没有强大的八旗军队,没有八旗满洲人员的坚决支持,爱新觉罗的江山是很难保住的。满洲人丁的贫穷化,给清王朝的长治久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从康熙帝起,便极力设法解决八旗生计问题。

康熙帝主要采取了赏赐银两的方式。早在征讨“三藩”的过程中,康熙帝就谕告八旗兵丁要奋勇冲杀,允诺平乱之后要对他们从厚奖赐。康熙三十年二月十七日,圣祖玄烨谕户部:“八旗甲兵,国家根本,当使生计充裕,匮乏无虞。向因剿除三逆,久历行间,制办军器,购送马匹,兼之户口日增,费用日广,以致物力渐绌,称贷滋多,朕每念及,深为轸恻,若不大沛恩施,清完夙逋,将愈至困迫,难以资生。今八旗满洲、蒙古护军校、骁骑校,及另户护军、拨什库、马甲,并子幼或无嗣、寡妇、老病伤残告退人等家下马甲,所有积债,尔部动支库银给还。汉军每佐领,各给银五千两,令其偿完债负外,余者各该都统收贮,以备公用。”这次共赐银五百四十余万两,平均满洲男丁每丁可得银七八十两至一百两。随即又设立官库,贷银与贫困需钱的八旗官兵。康熙三十六年,圣祖谕免三次出征准噶尔部的八旗兵丁所借官库银两。四十二年,又贷给八旗兵丁银六百五十余万两,至四十五年,尚欠三百九十五万余两,圣祖亦命免除。五十六年,再免兵丁欠官库银一百九十六万余两。仅三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六年这三次,共赐银、免欠银一千一百余万两,平均北京八旗满洲男丁每丁可得银一百余两,能买米一百多石,数量确实不小。雍正帝即位后,几次赏给八旗兵丁一月钱粮,每次三十五六万两,又创行井田,约派二百户京旗人员往霸州等处种地,并立“养育兵”新制,增添了五千一百二十名“养育兵”,从八旗余丁中挑补。可是,这些措施,收效甚微。

乾隆帝继承了皇祖、皇父以“八旗甲兵”为“国家根本”的国策,花了很大力气,试图解决八旗生计问题。他“轸念伊等生计艰难”,一方面,“频颁赏赉,优恤备至”,宽免旗人亏空的钱粮,查还其入官的坟茔地亩,赐还部分官员获罪革退的世职,欲令旗人“家给人足”。另一方面着重做了三件事:第一件事是增加养育兵名额。乾隆三年规定,满洲、蒙古八旗原设的四千一百六十名养育兵,由每人月银三两减为二两,多余之四千一百六十两另增二千零八十名养育兵,并将满洲、蒙古八旗每佐领下增足养育兵十名,汉军旗每佐领下增足六名,合共设养育兵一万五千一百二十四名,比雍正时增加了两倍名额。十八年又规定,原设之养育兵,每名减为月银一两五钱,余下之银,另增新养育兵五千零四十四名,再“恩赏”五千零四十四名,每月皆为月银一两五钱,合共设养育兵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二名,每年饷银为四十五万余两,较雍正时增加了一倍多。

第二件事是赎回民典旗地。乾隆五年,拨发帑银,赎回民典旗地“数千万亩”,二十二年至二十七年,又赎回一万四千五百三十四顷,每年收租银三十一万余两,以备“赏给贫乏旗人,以资养赡之用”

第三件事是迁移部分京旗人员到东北耕种田地。虽然雍正帝的“井田制”没有成功,花了数万两白银,移去不到二百户,十年之内,咨请回京的就有九十多户,乾隆帝即位后,将它改为屯庄,但不少有识之士,如舒赫德、柴潮生、孙嘉淦等,皆先后奏请,“移八旗散丁数万屯东三省,以实旧都而还淳朴,分京师生齿之繁”。乾隆帝反复思考,终于在二十年决定,遣派京旗人员,前往吉林拉林垦地。二十一年正月初五日,他就此事下谕说:

数年以来,朕念八旗生计维艰,曲为筹划,除八旗额设前锋、护军、马甲外,复特降谕旨,添设领催、养育兵额缺,伊等生计,较前已有起色。但念京中满洲,生齿日繁,额缺有定,恃一人钱粮,供赡多口,终恐拮据,是以于拉林开垦地亩,建造房屋,挑取八旗满洲,前往屯种,此欲我满洲世仆,仍归故土,生计充裕至意。……此次前往人等,由京起身之先,每户赏给治装银两,沿途复赐予车辆草束,到彼又赏给立产银并官房田地,以及牛具籽种等项,计一户需银百余两,则所遣三千满洲,用银不下数(十)万两。朕所以不惜此费者,盖欲伊等永远得所,曲为体悉。虽然乾隆帝亲自主持拉林垦地之事,花了大量银两和精力,督促官员经管,但也未收到多大成效,原定派三千户,实际只去了两千户,而且到达拉林之后,并不认真耕地,四年之内,“逃回者甚众”

此外,为减轻八旗人口压力,七年四月十三日,他又下谕宣布允许汉军人员出旗为民,可是,出旗者不多,过了一年,才有一千三百九十六名汉军人员愿意离旗入于民籍。

尽管乾隆帝动用巨量银米,力图减少八旗人员的困难,但并未收到多大成效,八旗生计问题没有解决。一直延续到清末,此事仍然是困扰历朝政府的一大难题。

乾隆皇帝弘历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八旗生计问题,但总的来看,他在治理国政上取得了很大成就。他几十年如一日地励精图治,轻徭薄赋,革弊兴利,痛惩贪官,整顿吏治,提倡文化,勇于进取,促成了“大清国全盛之时”的出现。在乾隆六十年里,尤其是乾隆二十年以后至五十六七年这段时间里,全国人丁激增,从乾隆初年的一亿两三千万人增至末年的三亿,田地也增加了四五十万顷,农、工、商业发达,城市繁荣,百业兴旺,府库充盈。

乾隆帝即位时,国库只有存银二千四百万两,尽管由于五次普免天下钱粮、三免漕粮蠲免二万万两,平时蠲免不下万万,赈灾河工之数亦逾亿两,“十全武功”又耗银一亿三四千万两,但乾隆年间库存帑银仍在不断增加,乾隆三十六年底,“部库所积,多至八千余万两”。此后金川用兵五年耗银七千万两,但四十一年十月,“部库尚存六千余万”,第二年下谕普免全国钱粮时,“部库帑项又积至七千余万”,四十六年仍有七千余万两,四十九年库银亦为七千余万两。五十一年闰七月十八日,乾隆帝下谕说:“朕即位初年,户部银库计不过三千余万两,今五十余年以来,仰蒙上苍嘉佑,年谷顺成,财赋充足,中间普免天下地丁钱粮三次,蠲免漕粮两次,又各省偏灾赈济,及新疆、两金川军需所费何啻亿万万,即去年江南等处赈费,亦至千余万,然现在户部库银尚存七千余万。”五十四年用兵安南时,“帑项现存贮六千余万”。国库存银长期保持在八千余万两、七千余万两、六千余万两之间,这不仅在清朝,就是在以往汉唐盛世,也是绝无仅有的。

因此,乾隆帝于十五年便大讲“国家全盛之时”,到三十二年更明确宣布“我国家正当全盛之时”,“大清国全盛之势”,“堂堂大清势当全盛”。清朝进入了人们称之为“康乾盛世”的“盛世”了。

 

  1. 《清高宗实录》卷14,页5;卷90,页19;卷161,页1;卷172,页34;卷242,页9;卷243,页7。
  2. 《清高宗实录》卷3,页30—33。
  3. 《清高宗实录》卷164,页1、2。
  4. 《清高宗实录》卷86,页2。
  5. 《清高宗实录》卷311,页28、29、44、46。
  6. 《清高宗实录》卷311,页28、29、44、46。
  7. 《清高宗实录》卷311,页34—37;《清史列传》卷18《杨锡绂传》。
  8. 《清高宗实录》卷10,页2、3。
  9. 《清高宗实录》卷90,页19。
  10. 《清高宗实录》卷93,页20。
  11. 《清高宗实录》卷9,页3。
  12. 《清高宗实录》卷2,页8。
  13. 《清高宗实录》卷3,页15。
  14. 《清世宗实录》卷115,页4;《清高宗实录》卷3,页15。
  15. 《清高宗实录》卷89,页8。
  16. 《清文献通考》卷14。
  17. 《清高宗实录》卷8,页20;卷24,页12;《清文献通考》卷4王庆云:《石渠余纪》卷1《纪免科》。
  18. 《清高宗实录》卷242,页9、10。
  19.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1《纪蠲免》。
  20. 《清圣祖实录》卷244,页2—4。
  21. 《清高宗实录》卷243,页14;《石渠余纪》卷1《纪蠲免》。
  22. 《清史稿》卷303《梁诗正传》。
  23. 乾隆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乾隆帝言需及早停止征大金川的理由时讲到,部库存银仅二千七百余万两(《清高宗实录》卷331,页52)。扣除十一、十二、十三三年余银八九百万两,为一千八九百万两,加上乾隆帝继位时父皇所遗钱粮,库存帑银约四千余万两。
  24. 《清高宗实录》卷243,页7。
  25. 《清高宗实录》卷243,页7、8。
  26. 龚炜:《巢林笔谈》卷4《乾隆十年全蠲丁粮》。
  27. 《清高宗实录》卷42,页18、19、20。
  28. 《清高宗实录》卷44,页6、7。
  29. 《清高宗实录》卷42,页20。
  30. 《清文献通考》卷218。
  31. 《清高宗实录》卷8,页20、21。
  32. 《清高宗实录》卷123,页22、23。
  33. 《清高宗实录》卷24,页7。
  34. 《清文献通考》卷4;范咸:乾隆《台湾府志》卷4《赋役一》。
  35. 陈文达:康熙《台湾县志》卷7《赋役志》。
  36. 《台湾汇录》甲集《大学士阿桂奏台湾叛产入官酌定章程折》。
  37.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一节第三号。
  38. 《清高宗实录》卷90,页10、11。
  39. 《清高宗实录》卷175,页2、3。
  40. 《清高宗实录》卷84,页5、6。
  41. 《清高宗实录》卷172,页4、5。
  42. 《清高宗实录》卷172,页32。
  43. 《清高宗实录》卷174,页1、2。
  44. 《清高宗实录》卷175,页1、2、29;《清文献通考》卷46。
  45. 《清高宗实录》卷172,页37、38。
  46. 《清高宗实录》卷173,页39。
  47. 《清高宗实录》卷173,页41。
  48. 《清高宗实录》卷82,页20。
  49. 《清高宗实录》卷82,页20、28、29。
  50. 《清高宗实录》卷83,页41。
  51. 《清高宗实录》卷83,页41。
  52. 《清高宗实录》卷83,页42。
  53. 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7《颜中丞母发仓粟赈饥》。
  54. 《清高宗实录》卷85,页10、11。
  55. 《清高宗实录》卷505,页3;钱泳:《履园丛话》卷17《孽报》。
  56. 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7《颜中丞母发仓粟赈饥》。
  57. 《清高宗实录》卷9,页2、3、4。
  58. 详见拙著《清代租佃制研究》。
  59. 《清圣祖实录》卷244,页12、13。
  60. 《清高宗实录》卷31,页10。
  61. 《清高宗实录》卷118,页16。
  62. 《清高宗实录》卷118,页16。
  63. 《清高宗实录》卷120,页6。
  64. 《清高宗实录》卷120,页6。
  65. 《清高宗实录》卷336,页16。
  66. 《清高宗实录》卷91,页19。
  67. 《清高宗实录》卷153,页24、25。
  68. 《清高宗实录》卷243,页14。
  69. 《清高宗实录》卷245,页23。
  70. 《清高宗实录》卷245,页23。
  71. 《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页36、37。
  72. 陈弘谋:《培远堂偶存稿》卷45,页25、26。
  73. 《清高宗实录》卷175,页19、20。
  74. 刑科题本,乾隆九年四月十四日,四川巡抚纪山题。
  75.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年五月十一日,管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76. 《民商事习惯调查录》,页424。
  77. 《大清律例通考》卷27。
  78. 《清文献通考》卷197。
  79.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管刑部事刘统勋题。
  80.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管刑部事刘统勋题。
  81.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管刑部事刘统勋题。
  82. 《清高宗实录》卷97,页26。
  83. 《清高宗实录》卷543,页38。
  84. 《清高宗实录》卷153,页23;《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页30。
  85. 《清高宗实录》卷153,页23。
  86. 《清高宗实录》卷153,页23。
  87. 《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页31—33。
  88. 《清高宗实录》卷336,页16、17。
  89. 《清高宗实录》卷273,页26、27、28。
  90. 陈弘谋:《培远堂偶存稿》卷45,页25—36。
  91. 《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页28。
  92. 《清高宗实录》卷574,页31。
  93. 《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页37—40。
  94. 《清高宗实录》卷151,页20,卷155,页23。
  95. 《清高宗实录》卷159,页12、13。
  9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十年六月《内务府会计司三旗银两庄头处呈稿》。
  97. 《清圣祖实录》卷240,页10;卷244,页312;《石渠余纪》卷1《纪节俭》。
  98. 《清高宗实录》卷506,页3、4。
  99. 《满文老档·太祖》卷2;《清圣祖实录》卷14,页2。
  100. 《清高宗实录》卷127,页24;《皇朝经世文编》卷35孙嘉淦:《八旗公产疏》。
  101. 《清世祖实录》卷84,页3。
  102. 《清文献通考》卷20。
  103. 《清文献通考》卷20。
  104. 辽宁省档案馆藏,《范府关东地亩人丁册》。
  105. 《清文献通考》卷20。
  106. 《清高宗实录》卷67,页19、20。
  107. 《清高宗实录》卷67,页19、20。
  108. 《满文老档·太祖》卷8、21;《清太宗实录》卷1,页10、12。
  109. 《清世祖实录》卷86,页5、6。
  110. 本书关于“逃人法”的叙述,参阅了《历史研究》1979年第9期杨学琛所写《关于清初的“逃人法”》。
  111. 《清高宗实录》卷19,页28。
  112. 《清高宗实录》卷25,页16、17。
  113. 安双成:《顺康雍三朝八旗丁额浅析》,《历史档案》1983年第2期。
  114. 《清世宗实录》卷108,页1。
  115. 《清高宗实录》卷157,页19。
  116. 《清史稿》卷306《柴潮生传》。
  117. 《圣武记》卷14《军储篇四》。
  118. 赫泰:《筹八旗恒产疏》,《皇清奏议》卷45。
  11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二十二年《内务府呈文》。
  120. 《清圣祖实录》卷150,页14。
  121. 《清文献通考》卷39。
  122. 《清文献通考》卷5。
  123. 《清高宗实录》卷504,页12、13。
  124. 《清高宗实录》卷600,页33。
  125. 《清高宗实录》卷900,页32。
  126. 《清高宗实录》卷1018,页21、22;卷1025,页29;卷1138,页33;卷1212,页23。
  127. 《清高宗实录》卷1261,页10;卷1323,页41。
  128. 《清高宗实录》卷369,页15;卷777,页20;卷780,页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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