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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伦理与文学批评

爱与欲的南方:福克纳小说的文学伦理学批评 作者:武月明 著


第一章 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构建

第一节 伦理与文学批评

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文学及文学批评与伦理学之间的分分合合,其实质是几千年来人们对文学的起源、文学的功能等事关文学与文学批评最基本问题的观点交锋。

一、伦理释义

“伦理”一词在英文中的对应词是ethics,出自希腊文ethos,表示风俗、习惯、气质、性格等。根据海德格尔的观点,ethos最早出现在赫拉克利特的著作中,意指人居的场所(habitats)或兽居(haunts)的场所。海德格尔认为,“这个‘场所’,让人成为他所在的‘是’,即让人来到‘其中’,使人的‘在’得到澄明,因而成了‘在场的’。”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中提到了ethos一词,但他更侧重于它的气质、性格层面的意思:“伦理德性则是由风俗习惯熏陶出来的,因此把‘习惯’(ethos)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变,就形成了‘伦理’(ethike)这个名称。”由此,伦理一词的含义延展到人类的精神层面,涉及人的德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范畴。

伦理一词是汉语中一个古老的字眼。“伦”,从人从仑,“曰类、曰比、曰序、曰等,皆由辈之一义直接引申而得;人群类而相比,等而相序,其相待相倚之生活关系已可概见”。国人言必称的人伦,是指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五种伦常关系。

《说文解字》将“理”字解释为:“理,治玉也。”“理”的原意“指玉石上的纹理,含有依据玉本身的纹路来雕琢锻打玉器的意思,后引申出有分、条理、精微、道理等含义。”

“伦理”一词最早可追溯到成书于西汉初年,反映先秦儒家美学思想的《乐记·乐本》一书:“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在西汉年间,伦理一词已被广泛用于概述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是指人伦之间相互对待的普遍性的道理或‘应该’的状态,表征的是人类生活的秩序以及秩序之间的关系,含有人们在处理人伦关系时所应该遵循的准则、规范等意思。”伦理的同义词还包括人伦、伦常、纲常等。

二、伦理与文学批评的“蜜月期”

在古希腊,文学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十分密切,形成了希腊文学的伦理传统,并在西方文学中传承至今。伦理道德在当时已经是文学的基本主题,例如《荷马史诗》讲述了由一个女人引起的特洛伊战争,《俄狄浦斯》讲述的是杀父娶母的故事,《美狄亚》讲述的是杀子复仇的故事,这些事例都说明伦理表达的需要是文学产生的原动力之一,即将伦理文字化、秩序化的现实需求。

正是由于文学的性质是伦理的,源自古希腊的西方美学与文论首先采取了道德批评的立场,关于文学的教化功能、净化功能以及文学在社会道德发展中的意义等观点,自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直到与康德同时代的伏尔泰、狄德罗等都有丰富的论述,其共通之处就是将文学的教诲作用视为文学的基本功能。

文艺的社会功能是古希腊哲学家、美学家、艺术家共同关注的问题。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基于道德影响的考量,视文艺为洪水猛兽,认为诗歌和戏剧的娱乐性所带来的诱惑力背弃真理,带坏年轻人,故此将诗人(包括荷马)驱逐出自己构想的乌托邦社会——理想国,并提出了取缔文艺的清洗对策。柏拉图对文艺的强硬态度恰恰表明了他对文艺的教化功能充分、甚至是过度的领悟和估计,代表了一种带有道德批评特点的文学批评。

与柏拉图不同,作为学生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虽然同样认可文艺的社会功能,认为文艺应该扬善抑恶,但他更为强调文艺社会功能的伦理性,更倾向于肯定文艺的积极意义。在《诗学》中,他提出了悲剧的净化说,认为悲剧的社会效果是“借引起怜悯与恐惧来使这种情感得到陶冶”。为此,他还提出了悲剧创作所应遵循的道德准绳:

第一,不应写好人由顺境转入逆境,因为这只能使人厌恶,不能引起恐惧或怜悯之情;

第二,不应写坏人由逆境转入顺境,因为这违背悲剧的精神——不合悲剧的要求,既不能打动慈善之心,更不能引起怜悯或恐惧之情;

第三,不应写极恶的人由顺境转入逆境,因为这种布局虽然能打动慈善之心,但不能引起怜悯或恐惧之情,因为怜悯是由一个人遭受不应遭受的厄运而引起的。

显然,亚里士多德是从伦理的角度阐述了文学创作所应该发挥的陶冶性情、净化心灵的社会功能,他所代表的文学批评带有明显的伦理学批评特点。

比较而言,柏拉图是从现实的道德立场去批评作家作品,并按照当时的道德标准进行评判;而亚里士多德是把作家作品融入了他的伦理学,既用文学解释伦理学问题,又用伦理学解读文学。因此,两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亚里士多德“从文学中寻找自己需要的例证用以说明和阐释现实中的伦理问题,他的真正目的在于通过文学研究伦理学。而柏拉图则是用他自己的伦理道德标准去评价文学,尤其是评价文学的好坏,同时又忽视了文学自身的特性及历史特点。”

贺拉斯(Quintus Horatius Flaccus,公元前65—公元前8)是古罗马时期的诗人和文艺理论家,他在《诗艺》中所提出的“寓教于乐”原则被后代文论家奉为文学具有教诲功能的圭臬。贺拉斯认为,“一首诗仅仅具有美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魅力,还必须能按作者愿望左右读者的心灵。”所谓“作者愿望”是指“诗人的愿望应该是给人益处和乐趣,他写的东西应该给人以快感,同时对生活有帮助。”所谓“益处和乐趣”包含四个层面的含义:

1.明确理法、规范行为、缔造文明;

2.张扬尚武精神,激发人们的雄心和士气;

3.沟通神与人、君王与臣民关系,以此获得神的旨意和帝王的恩宠,指示生活的道路;

4.给人们带来劳动后的欢乐。

显然,贺拉斯很看重文艺的教化意义,视其为文艺的根本,这构成了他寓教于乐文艺思想的伦理基础。

源自古希腊罗马的这种带有伦理价值取向的文学创作与批评,在欧洲延绵了一千多年,文学的形式与内容都服务于传播主流的伦理道德和传递教诲思想。例如中世纪的教会文学就是为宗教的伦理道德服务,而相对应的世俗文学,宣扬的则是世俗的道德价值观。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作品则是多方位地凸显了其历史价值,有助于后人认识属于那个时代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规则。

三、伦理被投入了“冷宫”

近代以来,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和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基人依曼努尔·康德(Immanuiel Kant,17241804)的美学思想对西方文学艺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认为“审美趣味是一种不凭任何利害计较而单凭快感或不快感来对一个对象或一种形象呈现方式进行判断的能力。这样一种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审美的特点是无利害感,即超越功利的,“一个审美判断,只要是夹杂了丝毫的利害计较,就会是很偏私的,而不是单纯的审美判断。”康德认为审美只涉及对象的形式,不涉及对象的存在,“美是一个对象的符合目的性的形式,但感觉到这形式美时并不凭对于某一目的的表现。”“美,它的判定只以一单纯形式的合目的性,即一无目的的合目的性为根据的。”概言之,康德并不认可文学与伦理道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他认为文学就是文学本身,而不是道德说教的工具,文学批评应该关注文学自身的特性、功能和构成。

19世纪中后期席卷欧洲的唯美主义文艺思潮,承继了康德的美学思想和审美原则,文学批评领域出现了绝对的唯美主义倾向。文学批评家们奉若神明的信条“为艺术而艺术”断然否定文学与伦理道德的必然关系,主张艺术与社会生活无关,反对艺术有任何实用目的,反对艺术为道德、功利服务。

唯美主义代表人物王尔德(Oscar Wilde,18561900)就是这一思想的重要倡导者,认为艺术的本身就是目的,“艺术的宗旨就是展示艺术本身,同时把艺术家隐藏起来。”“艺术除了表现它自身之外,不表现任何东西。”他宣扬“为艺术而艺术”和“艺术高于一切”,反对艺术的功利目的,主张艺术不受道德约束,“科学是道德所不能涉及的,因为它着眼于永恒的真理;艺术也是道德所不能及的,因为它着眼于美的、不朽的、变化的事物”,因此,“书无所谓道德的不道德的,书只有写得好或不好,仅此而已。艺术若表现任何道德因素,或是隐隐提到善恶标准,常常是想象力不完美的特征,标志着艺术创作中和谐之错乱。”王尔德强调形式就是一切,“艺术只有一条最高的法则,即形式的或者和谐的法则。”“形式不仅创造了批评的气质,而且创造了审美的直觉,……从崇拜形式出发,就没有什么你所看不到的艺术的奥秘。”

到了20世纪初,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结构主义、符号学、解构批评、后结构主义等形式主义批评理论先后在西方学界盛行一时,这些流派都以“审美”为单一诉求,反对把文学作品视作单纯的模仿或再现,主张文学研究要剔除文学的“外在的”关系,如伦理观念和道德教诲等,而应专注于研究文学的“内在的”文学性、审美思维、文本细读、修辞和叙事方式等,其本质是试图将文学研究当作一种科学知识方式(如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伦理(道德)被现代文学批评打入了“冷宫”。

诗人兼批评家艾略特有一个非常著名的“非个人化”理论,主张诗(包括其他体裁的文学作品)应当是非个人化的:“诗歌不是感情的放纵,而是感情的脱离;诗歌不是个性的表现,而是个性的脱离……艺术的感情是非个人的。”诗并不是感情,它之所以有价值也不在于感情的伟大与强烈,而在于艺术过程的强烈。这一理论主张文学批评关注的应该是诗本身,而不是诗人,割断了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回避、甚至进而取消了文学的伦理道德判断功能。

20世纪中后期,后现代主义思潮席卷全球,文学批评领域自然不是法外之地,在以解构、去中心化、颠覆、移位等价值取向的主导下,以及道德的相对主义和价值的多元化等观念被广泛认可,价值被质疑,意义被消解,文学与伦理愈行愈远。正如胡继华所言:

人们似乎得到了有关“现代性工程”之终结的全部命题——意识形态、民族国家、普遍历史和乌托邦都宣告了“终结”,而作为“现代性工程”的灵魂——“主体”——不是沉沦在破碎的、片段的和断裂的经验深渊,就是隐迹于根须蔓延和游弋不息的千块高原,或者是消逝在技术和符号体系的网结点上。“主体”,如一个孤寂苦寒的身影在沙漠上寻求归隐之路,把他对意义世界的追忆黯然投射在丧失了“世界感”的灰烬中。

20世纪后期,随着与伦理道德有密切联系的种族、性别、族裔、环境保护等新元素逐渐成为文学批评的重要术语,文学的伦理意义又重新被纳入文学批评的视野。从本质上看,后来被一概标签化为文化批评的女性主义批评、后殖民批评、新历史主义批评等,无论是对性别压迫的批判、对民族压迫的颠覆、对政治压迫的反抗,其批评的本质都是伦理批评的升级版,他们频繁使用的边缘化、殖民化、权力话语等后现代术语,其实就是善、恶、公平、正义等传统伦理学术语的后现代版本,所要传递的核心价值观仍然是人类伦理道德亘古不变的追求——真、善、美。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反思后现代主义思潮所导致的伦理道德缺失以及真理、事实的不确定性等后果。文化理论家乔治·斯泰纳(George Steiner)在《蓝须绅士的城堡》(The Bluebeard Castle,1971)一书中直斥后现代文化的三宗罪,即丧失地理社会中心的优越感、乌托邦价值的衰败和人道主义道德观念的衰微。事实上,“也没有一个真正的后现代人会在灰烬中行走而无所顾盼,或者认为废墟或者灰烬或者荒漠就是精神的圣境。……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社会政治问题移置于文化和伦理中来加以探讨。个人重返社会问题、私密生活和亲近关系问题,以及共同体的价值轴心问题,都不仅是社会政治问题,而且是文化伦理问题了。……文化伦理问题在累积,人类思想的转向在悄悄发生,‘后现代语境’不可避免地在向文化伦理倾斜。”

四、伦理的“复活”

尽管文学的伦理学批评在西方曾遭到放逐,但是到了20世纪后期,随着颠覆经典的热潮渐退,全球文学批评界出现了一个相对沉寂时期,文学批评的热点逐渐从内向型研究转向了对文学与外在因素的关注,即文学在历史学和社会学的语境中的意义,伦理道德再次成为文学的责任,意义再次成为有意义的目标。后现代文化思潮中的一些标杆人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不同方面推动了伦理的回归。

法国哲学巨匠列维纳斯(Emanuel Levinas)在《伦理与无限》(Ethics and Infinity,1985)一书中指出:“伦理不是哲学的分支,而是第一哲学。”他认为伦理先于真理,责任先于自由,伦理学凸显了对“他人”的绝对责任。列维纳斯被视作“20世纪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在后现代时期重启了伦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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