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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徽学(第十二辑) 作者:周晓光 著,周晓光 编


·特稿·

清乾嘉时期的安徽地方社会职役

——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

常建华

内容提要 乾隆朝刑科题本呈现的安徽地方社会职役,以乡保数量最多,地保紧随其后,出自保甲系统的亦为数不少。嘉庆朝刑科题本中的地方社会职役,以地保最多,远多于乡保,保甲系统的仍不少,新出现的练保引人注目。乾嘉时期安徽的地方社会职役有从乡保向地保发展的趋势,乡保、地保的构成包括乡约、地方这两个宣教、赋役系统,越来越重要的则是保甲系统,地方职役已经深入乾嘉时期的安徽基层社会。

关键词 地保 乡保 练保

清代刑科题本往往有报案的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甚至还出现了这些职役的具体活动过程。冯尔康先生认为:“地方社会有乡约、保正、牌头、甲长之类人员,在政府来讲是一种差役,不称职会被革役,他们管地方治安,出了人命案件,苦主首先报告他们,由他们报告县衙,是所谓‘投保察究’,他们要察看伤情、死因,负责保存现场,绑押凶犯,安置受伤的人。”[1]本文拟以安徽为例,探讨这种地方社会职役的基本形态。

一 乾隆朝安徽的地方社会职役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书中,[2]有45个安徽事例,从中找到33个地方社会职役名称。另在郑秦、赵雄主编的《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3]中找到2个乾隆朝安徽地方职役的记载,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所藏清内阁刑科题本抄件亦有1个事例。我们将这些记载合在一起,共计36个事例,得到表1(表中将上述三书以及抄件分别简称“形态”“斗争”“命案”“抄件”)。

表1 乾隆刑科题本中的安徽地方社会职役一览

表1 乾隆刑科题本中的安徽地方社会职役一览-续表

我们对该表做一些统计分析,首先是可反映的地方社会职役名称以及数量,其中乡保8件、地保6件、地方6件、约保4件、保地3件、保长3件、保正2件、总甲2件、甲长2件、乡约2件、保副1件。可见乡保数量最多,地保、地方数量次之,约保、保地、保长又次之,此外还有总甲、甲长、乡约、保正、保副。

事实上,这些官役反映了负责治安联保的保甲(含保正、保长、总甲、甲长)、承担教化的“乡约”、出自里甲赋役的“地方”诸系统。由于都属于地方事务管理,也会出现各系统交叉、融合的名称,如乡保、约保,即乡约与保甲的结合;地保、保地,即地方与保甲的合一。如表1中第16例池州府青阳县郭家冲十一都七甲有乡保曹永泰,又有乡约宁思诚、地方宁旺明,乡保说明保甲的存在,此外还有乡约、地方;再如第20例,凤阳府寿州有保地田维先调处,除了保甲、地方,当地还有乡约。这些保地、乡保的词语,说明了保甲、地方、乡约的融合。

其次,表中也反映了职役名称的地域分布以及数量:

安庆府4件,其中望江县1件乡保,太湖县1件保正,怀宁县2件保长。

庐州府2件,其中庐江县总甲、甲长1件,合肥县总甲1件。

凤阳府10件,其中凤台县地保2件、保正与甲长1件,宿州地保1件、投保1件,定远县乡保1件,寿州地保3件,灵璧保副1件。

颍州府8件,其中霍邱县约保4件,阜阳乡保3件、地保1件。

宁国府1件,宁国县地保1件。

池州府1件,青阳县乡保、乡约、地方共1件。

太平府1件,芜湖县地方1件。

和州直隶州1件,含山县讲乡约1件。

六安直隶州5件,州属地方3件,霍山地保1件,英山保长1件。

在安徽省的八府五直隶州,有七府二直隶州出现了地方社会职役的名称(缺徽州府与广德、滁州、泗州三直隶州的资料),比较具有普遍性。但是,各府、直隶州出现的地方社会职役刑科题本数量很不均衡,凤阳府最多(10件),其中又集中在凤台县、寿州(各有3件),凤阳府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的特点是地保最多(6件),保甲制度也明显存在,还出现了保副这一少见的名称。颍州府(8件)数量次多,集中在霍邱、阜阳二县(各4件),霍邱约保4件,阜阳乡保3件、地保1件。数量第三是六安直隶州(5件),集中在州属,以3件地方构成特点。安庆府(4件)位居第四,望江县、太湖县、怀宁县职役名称保甲色彩浓重。庐州府(2件)居第五,庐江县、合肥县都属于保甲系统。此外,宁国、池州、太平、和州四府州各1件。从数量较多的五个府州来看,不同的府州的地方职役名称有自己的特色,如安庆府属于保甲系统,凤阳府多地保,保甲制的存在明显;颍州府多约保、乡保,乡约与保甲的融合明显;六安多地方,里甲赋役制度的特色突出;庐州府则以保甲突出。各府中有的县则也有相对集中的职役名称,如凤阳府的寿州、凤台均以地保为多,颍州府霍邱称约保,而阜阳以乡保为多。这说明,清代地方赋役改革与推行保甲、乡约因地制宜的特色,各地风俗习惯对职役的影响与结合也有所不同。

徽州文书提供了祁门县乾隆时期二十一、二十二都之下所涉图甲及总户名称,“呈现出‘图—甲—总户—子户’的架构,每图均划分十甲”。[4]清后期的资料证明,保甲的推行是“借助明代以来既有的都图体系而灵活编制甲牌”。[5]

表1第9例出现了乾隆五年(1740)庐州府庐江县大西门总甲程荣以及甲长张恺成送信的事例,第21例还有乾隆二十一年(1756)该府合肥县还有北六总甲王玉九的记载,这些事例说明在乾隆前期的庐州府保留着总甲制度。关于这一制度,清初有相关规定:“顺治元年,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6]可见这是一个甲长、总甲的治安体系。总甲制度是在明代基础上变化而来的。[7]

关于保甲与里甲的关系以及地方、地保的起源问题,萧公权先生曾指出:“保甲承担了里甲的职能,是导致‘地方’或‘地保’这类乡官产生的部分原因。我们并不晓得‘地方’是在什么时候、怎样开始出现的。但在18世纪中叶,清帝国许多地区,‘地方’已经成为常设的乡村控制工具,同时承担了治安(保甲)和税收(里甲)的双重任务。”[8]刘道胜进一步指出:“地保乃清代保甲组织负责人之俗称,有的场合即指原来的保正或保长,有的场合亦包括甲长、牌头在内。在清代康熙年间,地保作为一种俗称开始出现于一些地方官员和幕僚的政书中。雍正年间,地保已较多地出现在官府的文件中,且正式场合已被承认。乾隆以降,保甲负责人之地保化趋势日益明显,在不少地方,地保或地方之称逐渐代替原来保甲组织中的保正、保长、甲长、牌头等。”[9]

值得注意的是,乾隆初年地保被赋予了举报“凶徒”的法律责任,当时清廷讨论“纠众逞凶”的处理办法,刑部议复江南提督南天祥所奏:“惟请酌定该管官弁故纵失察、地保徇隐议处治罪之处。应如所请,文武官知情故纵照溺职例革职,失察及不行查拿照不知不报例降一级留任;地保徇隐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从之。”[10]新定地保不得徇隐凶徒结党、持械肆横之事。不过,清廷认为地方治安是保甲的专责,不主张捕役直接干预地方事务。乾隆六年(1741)左副都御史陈守创奏称:“直省州县签点捕役,散之四境或称路快,或称坊快,或称通捕。其分坐之地,皆系各村地保。敛费供用,多串通匪类为害地方。”刑部议复:“应如所请。嗣后各省州县捕役,不得令其分地坐缉,致有敛钱护匪之事。”[11]得到皇帝允准。

乾隆中期,乡约、地保处理地方事务的问题比较突出,被清廷禁止。河南布政使佛德奏称:“州县官于民间词讼,近有滥批乡约、地保等处覆者,恐索诈滋累,请严禁。”清廷重申:“查定例,州县官遇重大事件,滥批乡约、地保查覆者,降三级调用。惟词讼细事例准批查,但不据覆核断即批委乡约、地保处结者,嗣后请照将事务交不应交之人例罚俸一年。”[12]可知定例州县官只能交办“词讼细事”予乡约、地保办理,不得交办“事务”,以防地方官索诈滋累。

乾隆后期,强调地方官监管在官的保甲、乡约等役不得滋事。吏部议奏请酌改旧例事宜中规定:“查皂快、保甲、乡约等役均属在官,遇有滋事自应明定科条。请嗣后有前项犯案者,将该管官降一级调用;已革之役,该管官罚俸一年。”[13]得到乾隆帝允准。

二 嘉庆朝安徽的地方社会职役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14]收录85件有关嘉庆朝安徽刑科题本,该中心未刊嘉庆朝安徽刑科题本44件,这129件题本中,共计有113件刑科题本记载了报案的地方官役名称(见表2)。

表2 嘉庆刑科题本中的安徽地方社会职役一览

表2 嘉庆刑科题本中的安徽地方社会职役一览-续表1

表2 嘉庆刑科题本中的安徽地方社会职役一览-续表2

表2 嘉庆刑科题本中的安徽地方社会职役一览-续表3

表2 嘉庆刑科题本中的安徽地方社会职役一览-续表4

统计以上113件有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的档案,其中地保68件、乡保14件、总甲13件、练保2件、保地3件、保长3件、[15]乡约2件、保正1件、总保1件、都保1件。可见地保以压倒性的数量位居第一,最为普及;其次是乡保、总甲,也数量较多。

嘉庆朝地方社会职役中新增练保、总保、都保的名称,不见了乾隆朝的约保。不过1件刑科题本标明乡保与约保含义相同,可以替换。如表2第83例,嘉庆六年(1801)颍州府霍邱县民人李上义殴伤姜恩尚仆人李才孜身死案中,“据乡保杨有贵等报”,结案语中却说“约保杨有贵”,可见乡保与约保等同。

嘉庆朝安徽地方社会职役的地区分布以及数量如下:

安庆府9件,分布在5个县,其中望江县保正1件,宿松县地保1件,桐城县地保2件,潜山县保长2件,怀宁县地保2件、保长1件。3个县有地保5件,2个县有保长(保正)4件,该府地方社会职役属于地保、保长系统。

庐州府9件,分布在3个县,均为总甲。其中庐江县总甲1件,合肥县总甲6件,巢县总甲2件。

凤阳府30件,分布在5个州县,均出现地保,2个府州还出现了保地,乡保、总甲、保正的名称亦有,名称比较多样化。其中凤台县保正4件,宿州地保7件、保地1件,定远县地保3件、乡保3件,寿州地保5件、保地2件、总甲1件,怀远县地保4件。

颍州府34件,分布在5个府州,均有地保,2个县还有乡保,1个还有约保。其中霍邱县约保5件、乡保1件、地保3件,阜阳乡保6件、地保4件,蒙城县地保6件,亳州地保7件,颍上县地保1件。

宁国府8件,分布在5个县,4个县有地保,宁国县都保1件、地保1件,泾县地保1件,旌德县练保2件,太平县地保1件,宣城县地保2件。值得注意的是,都保、练保的职役名称。

池州府1件,东流县地保1件。

太平府1件,繁昌县总甲1件。

和州直隶州总甲2件。

六安直隶州6件,均为地保,其中州属4件地保,霍山地保1件,英山县地保1件。

徽州府6件,分布在4个县,3个县有地保,1个县有乡约。其中黟县地保1件,歙县地保2件,婺源县乡约1件,祁门县地保2件。

广德直隶州4件,地保1件,乡保3件。

滁州1件,全椒县总保1件。

泗州直隶州乡约1件。

在安徽省的八府五直隶州,均出现了地方社会职役的名称,乾隆时期所没有的徽州府与广德、滁州、泗州三直隶州的资料也出现了。各府、直隶州出现的地方社会职役刑科题本数量仍不均衡,乾隆朝刑科题本记载职役名称凤阳、颍州二府最多,嘉庆朝亦是如此,只是顺序颠倒,颍州府数量为34件,乾隆时期该府8件中霍邱、阜阳二县乡保、约保7件,地保1件;嘉庆时期这两县19件,其中乡保、约保12件,地保7件;说明霍邱、阜阳两个县的地方职役名称有继承性,以约保、乡保为主,但是地保名称数量有了一些增长。颍州府的其他3个县16件均为地保,看来各县的地方社会职役自有特色,府内并不统一。嘉庆时期凤阳府30件,地保、保地22件,仍占绝大多数;此外保正4件、总甲1件,仍有保甲制的存在;乡保3件,也保持了乾隆时期的地方社会职役特色。

刑科题本资料表明,报案是地方社会职役的职责,地保、乡保、约保报案题本里称作“鸣保”或“投保”,他们维护“保民”的社会秩序。如嘉庆七年(1802)五月池州府东流县民人张烛等共殴胡逐美身死案,是“据地保冯静如等报,据保民胡玉美投称”。[16]同年十二月发生的颍州府霍邱县民左荣扎死王敦化、左白土扎死王德化案,是“据约保王志勉等报,据保民王光辉投称”。[17]又如嘉庆十年(1805)六月凤阳府定远县民刘志广因索欠事致死乡邻范顾氏案,是“据乡保刘洪仁报称,据保民范正投称”。[18]这些资料说明,“保”已经成为地方社会管理民众的单位,居民即“保民”。不过,在城中,居民也被称作“坊民”。嘉庆五年(1800)凤阳府寿州民人孔有贵殴伤冯有年身死案,是“据地保冯振禀称,五月十二日据坊民冯傅投称”。[19]

职役办案的具体活动过程也略约可见。比如嘉庆七年(1802)安庆府潜山县民施八拉跌储鸣高痰壅气闭身死案,据凶犯施八供:“见储鸣高用绳套在领上口称不还钱文就要寻死。小的斥他嚇诈,扯他衣服要去投保理论。”[20]案发后,经保长金迎元报案。嘉庆十七年(1812)四月颍州府霍邱县民张宣因口角被客民胡自清扎伤身死案,“约保安淋同公差侯山带着张宣肩负被囊前来传审”。[21]还有嘉庆十八年(1813)二月庐州府合肥县白捕张维刚等与捕役胡发殴伤民苏建泷身死案,据胡发供,他们“同走到总甲周万余家,想叫总甲出来调处……苏建玉投知总甲周万余报官”。[22]特别是凤阳府宿州差役刘元等私押诈索钱财致使陈秀文自戕身死案,得见地保戴良供词:“嘉庆二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庙僧绪良投小的说,州同差役张灿们雇了王志、邵二、薛得三人,把陈秀文抬到庙前,说是患病的人,要送在庙里调治。查看陈秀文已经身死,肚腹受有伤痕,当向张灿查问。张灿没把情由告知,就把尸身放在庙前跑走的。小的赶去查看属实,赴州禀报。蒙府委凤阳县验讯,解省发审。小的查明,实系刘元商同张灿把陈秀文私押诈钱,陈秀文气忿,以致疯发自戕身死。是实。”[23]该案呈现了地保接到投报后进行的工作。

地方社会职役对于案件失察或处理不当,会受到官府的惩治。如嘉庆六年(1801)颍州府霍邱县民人李上义殴伤姜恩尚仆人李才孜身死案,由于“约保杨有贵等失于查察,应照例笞责,查该犯姜恩尚等及约保杨有贵等事犯到官,在嘉庆六年六月十一日钦奉恩旨以前,所得枷杖笞罪,应于缓免”。[24]这是对于失察的处理。再如嘉庆十一年(1806)庐州府巢县民人杨雨富因索讨田价踢伤无服族侄杨硕士身死案,“总甲王胜于封印期内,杨雨富欲扭杨凡士送县,不为劝阻,致酿人命,均有不合。杨凡士、王胜俱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各折责三十板,王胜并革役。该犯等事犯在恩旨之日,到官在后,应毋庸议”。[25]同年颍州府阜阳县捕役吴青巫良为窃拷打王广致死案,“地保丁盈城不行查明,混将王明指引吴青拘拿,殊属不合,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革役”。[26]嘉庆十三年(1808)广德直隶州民人赵嗣磐等为免讹诈谋杀大功服兄赵嗣闲身死案,“乡保陈尚位于僧元渭等在庵赌博,既无觉察,迨赵嗣磐等谋杀赵嗣闲,亦未查知具报,殊属不合,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发落,免其革役”。[27]嘉庆十三年(1808)凤阳府怀远县民人屈万友因借钱打伤胞兄屈万年身死案,“地保唐凤鸣、苏华灵均未报官,讯无受贿匿报情事,究属不合,应俱照不应重律,各杖八十,折责革役”。[28]嘉庆十七年(1812)颍州府霍邱县民张宣因口角被客民胡自清扎伤身死案,“差役侯山、约保安淋虽讯无索诈滋事,惟不自行亲传,辄令张宣先行往探,致酿人命,亦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各折责革役”。[29]上述6个事例表明,清朝管理地方社会职役约保、总甲、地保、乡保等,主要依据“不应重律”,处罚分三级,一是杖八十,二是折责(事例为三十板),三是革役。实际处理时根据情节灵活处理,或免革役。地方社会职役受罚的原因主要是失察、不报,处理不当。

我们可以借助嘉庆朝清廷处理地方事务中出现的地方社会职役,理解安徽的职役。这时地保成为主要地方社会职役的名称,有关其属性问题,嘉庆六年(1801)熊枚奏请筹办灾赈称:“抚恤灾民仿照保甲旧例,责成地保造册存记,大赈时可省查造之繁并杜滥邀之弊。”[30]可见地保属于保甲系统。保甲的负责人“保正”一词,甚至可以和“地保”用语通用。嘉庆二十四年(1819)湖南湘潭客民土民互斗互控,谣言四播。“讯系已革府书梁金堂、保正唐日新造播”,被认为是“地保书役从中串捏”,[31]其中“地保”指的是保正唐日新。

嘉庆朝仍在办理保甲。嘉庆帝于十八年(1813)冬降旨自京畿以及直省办理保甲。应直隶总督那彦成奏请酌定复查保甲章程,十九年(1814)皇帝再次要求各省通行照办,“州县官于秋收后先行晓谕各村庄保长人等,将本村户口自行逐细查明,造具草册呈送”。[32]

乡约仍在发挥作用,与保甲构成“乡保”。嘉庆十九年(1814)二月谕内阁,要求各督抚董饬所属,认真查阅民壮,“至乡约保正稽查匪类随时结报,本系编查保甲内应办之事,并著实力奉行”。[33]所谓“乡保”,其实就是“乡约保正”,负有“稽查匪类”的保甲职责,保正代表保甲。

嘉庆朝刑科题本的地方社会职役有练保5例,数量较多。嘉庆初正因湖北爆发“教匪”,官府办理“团练乡勇”。[34]兴起的团练与保甲结合,于是“练保”出现。

三 余论

清乾隆嘉庆时期安徽存在较为多样性的地方职役。萧公权指出:“在乾隆和嘉庆年间,大约从18世纪中叶到1825年,亦即在中华帝国许多地方各种各样骚乱迹象日渐明显的时期,清政府又重新强调治安制度。”[35]乾嘉时期的治安制度接续了顺康雍时期地方社会职役的基础。

清朝保甲始于顺治初,至十七年(1660)令民间设立里社,则有里长、社长之名。南方主要是图、保、牌甲系统,“十牌即为甲头,十甲即为保长,又曰保正,是皆民之各治其乡之事而以职役于官”。[36]

安徽在康熙时期已经在地方上推行保甲。康熙四十年(1701)徽州府休宁县五都四图龙源地方所造《康熙休宁县保甲烟户册》保留至今,该保甲烟户册的小序说:“江南徽州府休宁县正堂加三级金,为申严保甲以靖地方事,照得保甲之法屡奉宪饬,本县莅任伊始,拟合清查编册,为此册仰保甲长,即将保内居民,毋论绅衿士庶,农工商贾民人,填注住何地方,系何生理,男丁妇女各几名口,乡约保甲姓名,逐一清编,毋许遗漏一户一丁,如违取究未一便。”[37]并首先列举了休宁县五都四图龙源地方乡约张维纲、保长曹敦、甲长邵芳,又列出第一甲甲长邵芳,第二甲甲长张世祀。《康熙休宁县保甲烟户册》现存 25户,合计人口239口。保甲册中列有“生理”一项,指个人为维持生计所从事的基本行当或职业,其中有从事地方社会职役者,计乡约、保长、图正、甲长各1人。康熙后期安徽全省也曾推行保甲,当时江南提督管辖江苏、安徽军务,两江总督则综治江苏、安徽、江西。康熙四十九年(1710)二月,江南提督师懿德奏称“与督臣噶礼申严保甲之法相为表里”。[38]五十年(1711)十二月,两江总督噶礼奏折也说:“奴才一到任,即设牌长,欲严拿贼盗,施行于上江、江西获益。”[39]五十八年(1719)三月,江南提督赵珀办理盐务:“令文武官严保甲,清窝隐,不时查拿。”他还讲道:“再地方官果遵督抚会题原议,严行保甲,清查窝隐,此辈岂能日增月集。”[40]亦可证当地在推行保甲。

雍正元年(1723)提出用三年的时间推行保甲,保甲制度主要形成于雍正四年(1726)、五年,安徽的保甲得到有效的推行。雍正五年(1727)闰三月,大学士讨论石埭县知县林天木条陈说道,“林天木称绅衿与齐民一体编次保甲”。[41]雍正八年(1730),安徽巡抚程元章针对颍州详霍邱县无赖光棍将各保凡有田之家开列长单,以首告欺隐沿门吓诈,建议“或经保甲告发,令该地方官亲行按册抽丈,多则计亩论罪,小民谅亦无敢隐匿矣”。[42]十三年(1735)三月十八日,江南总督赵弘恩奏编立保甲弭盗安民事,称到任后通饬三省严行稽查,务使实力奉行。[43]这些资料表明安徽的保甲得到推行。

乾隆朝刑科题本呈现的36件地方社会职役,以乡保最多(乡保8件、约保4件),有12件;地保(9件)紧随其后(地保6件、保地3件);出自保甲系统的总计有10件之多(保长3件、保正2件、总甲2件、甲长2件、保副1件);还有乡约2件。

嘉庆朝刑科题本的113件有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的档案,其中地保71件(地保68件、保地3件)、乡保14件,地保以压倒性的数量位居第一。保甲系统的仍不少,有19件(总甲13件、保长3件、保正1件、总保1件、都保1件),乡约还是有2件,但是新出现的练保2件引人注目。

总而言之,乾嘉时期的安徽的地方社会职役有从乡保向地保发展的趋势,乡保、地保的构成包括乡约、地方这两个宣教、赋役系统,越来越重要的则是保甲系统,地方社会职役已经深入乾嘉时期的安徽基层社会。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1] 冯尔康:《乾嘉之际小业主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生活——兼述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的价值》,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7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第28~29页。

[2] 中华书局于1982年、1988年分别出版。

[3]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4] 刘道胜:《清代图甲户籍与村落社会》,《学术月刊》2017年第5期,第140页。

[5] 刘道胜:《清代图甲户籍与村落社会》,第142页。

[6] 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第443页。

[7] 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考述》,《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

[8]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4,第78页。

[9] 刘道胜:《清代基层社会的地保》,《中国农史》2009年第2期,第92页。

[10] 《清高宗实录》卷78,乾隆三年十月上癸未,中华书局,1986,第4册,第228页。

[11] 《清高宗实录》卷142,乾隆六年五月上丁丑,第2册,第1049~1050页。

[12] 《清高宗实录》卷728,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上戊子,第10册,第23页。

[13] 《清高宗实录》卷1116,乾隆四十五年十月上甲寅,第14册,第918~919页。

[14] 杜家骥主编,冯尔康、朱金甫、宋秀元副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

[15] 徽州文书也可证明保长的存在:“如嘉庆间,歙县十六都程景贤等所立合同中。保长和族长一道作为纠纷的调处和中证方参与其中,并作相应署押。”(转引自刘道胜《明清徽州的民间调处及其演变》,《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428页)

[16] 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4682包。

[17]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543页。

[18]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585页。

[19] 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4612包。

[20] 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4683包。

[21]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945页。

[22]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1841页。

[23]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882页。

[24] 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4539包。

[25] 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4968包。

[26] 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5039包。

[27] 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5009包。

[28] 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5034包。

[29]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2册,第945页。

[30] 《清仁宗实录》卷85,嘉庆六年七月庚辰,第2册,第111页。

[31] 《清仁宗实录》卷365,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乙未,第5册,第823页。

[32] 《清仁宗实录》卷298,嘉庆十九年十月辛巳,第4册,第1100页。

[33] 《清仁宗实录》卷285,嘉庆十九年二月庚戌,第4册,第892页。

[34] 《清仁宗实录》卷6,嘉庆元年六月庚寅,第1册,第125页。

[35]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第62页。

[36] 《清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第444页。

[37] 栾成显:《〈康熙休宁县保甲烟户册〉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43页。

[3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629号《江南提督师懿德奏陈整饬营务预为筹画折》(康熙四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档案出版社,1984,第2册,第765页。

[3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1831号《两江总督噶礼奏报拿获南山集序作者及其刻版等事折》(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759页。

[4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746号《江南提督赵珀奏为请严缉私处分之例并安置盐枭办法折》(康熙五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8册,第439页。

[4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起居注册》,雍正五年闰三月二十二日,中华书局,1993,第2册,第1099页。

[42] (清)鄂尔泰等编《朱批谕旨》卷211上,《朱批程元章奏折》,《钦定四库全书荟要》第11册,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影印,第335页下。

[43] (清)鄂尔泰等编《朱批谕旨》卷216之5,《朱批赵弘恩奏折》,《钦定四库全书荟要》第12册,第4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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