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课 公文概述

应用文写作(第3版)(附微课视频) 作者:王小玲,苟宏亮 著


公文篇——公文是信息、政策的载体

开篇寄语

一个国家,一个组织,一个单位,要规范、约束所属组织、单位与个人的行为,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等,这都需要应用文。这类应用文往往是公文,它们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还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在其所确定的范围内,人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一课 公文概述

应知导航

(1)了解公文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2)掌握公文的写作格式。

知识探究

公文概述

一、公文的概念及作用

1. 概念

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公文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公务活动时所使用的体式完整、内容系统的各种书面材料。狭义的公文是指行政公文,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本课主要学习党政机关公文的写法。

2. 作用

(1)规范和指导作用。公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法律、规定、条例和办法,具有法定效力,能规范行为、指导行动。

(2)宣传和教育作用。公文承担着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使命,具有教育群众、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功能。

(3)交流和沟通作用。公文能使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上下级机关、平行机关间传递。通过沟通与交流,各部门相互配合,最终达到步调一致。

(4)凭证和依据作用。公文是办理公务的凭证和依据。离开了行政公文的凭证和依据作用,各级机关就难以开展正常有序的工作。

二、公文的特点

1. 法定的权威性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法定的作者,即作者和发布者均是依法成立、合法存在的,是依法行使职能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关或首长,任何个人是不能随意制定、发布公文的;二是具有法定的效用,制发公文是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因此对受文者来说,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和效用,必须遵守或执行。

2. 明确的政策性

明确的政策性是由行政公文的政治内容所决定的。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如发布行政法规、宣布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传达国家的方针政策等,都具有强烈的政策性。

3. 严格的时效性

公文的效用具有时间性,也就是所说的时效。公文必须及时下发或上达,迅速地解决公务活动中的实际问题。过了一定时间,公文就失去了解决现实问题的效用。所以行政公文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某一特定时间发挥作用,不具备永久的效用。

4. 程式的规范性

程式是编制和办理公文的一系列方法、程序和格式。行政公文具有不同于一般文章的规范的程式。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和公文管理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三、公文的种类

(1)公文按适用范围划分为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共15种(依据《条例》中的规定)。

(2)公文按行文方向划分为上行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平行文(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传递的公文,如函、议案)、下行文(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传递的公文,如命令、决定、公告)。

(3)公文按紧急程度划分为特急、加急两级。

(4)公文按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级。

四、公文的格式

公文的格式分为版头、主体、版记3部分。

1. 版头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约占版面的三分之一,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1)份号。份号是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意即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标注时一般用6位3号黑体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即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标注时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如需同时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二者之间用“★”隔开。

(3)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是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注时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标志居中排布,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一般最大不能大于22mm×15mm。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将其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发文机关代字通常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一般取发文机关名称中表地域的字(多为一字,亦可为一字以上,具体以少而不混为原则,如“国务院”取“国”字;“四川”取简称“川”字,不取“四”字;“无锡”取“锡”字,不取“无”字)。第二部分一般取该发文机关名称中表工作性质的字(如“政府”取“政”字或“府”字,“党委”取“委”字,“公安厅”取“公”字等)。第三部分多为表行文方向的字,如上行文一般用“文”字,下行文一般用“发”字,也有取公文文种的,如用“函”字(只限平行文)。年份、发文顺序号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即4位数(如2012),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或001等),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此时,发文字号与最末一行签发人姓名在同一行居左空一字编排。

(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2. 主体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至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

(1)标题。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即对公文负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主送机关名称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有多个主送机关的,各机关名称之间一般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抄送之上,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

(3)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要求准确地传达发文机关的有关方针、政策精神,写法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实事求是。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文中数字、年份书写时不能回行。

(4)附件说明。附件说明指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附件不是每份公文都有,而是根据需要一般作为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材料。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署名应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其标注位置以加盖印章的公文、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和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而定。

(6)成文日期。成文日期表明公文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负责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成文日期可请示签发人重新确定或由发文机关秘书部门提出意见报领导确定。

(7)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现就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的配套使用进行详细说明。

①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版头中的发文机关先后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且互不相交或相切,亦不可离得太远,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一般每排最多排三个印章),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②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相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简言之,意即发文机关署名与成文日期谁长,谁右空二字并以该项为标准编排另一项。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版头中的发文机关先后顺序自上而下编排,做到等距撑开,长度相同。

③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在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

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④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即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至少应有一行正文,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附注。附注指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用3号仿宋字体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注意,不写“附注”字样,具体说明事项与公文的行文方向有关。下行文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以及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的说明(涉密),如“此件发至省军级”“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见报/广播”“此件可翻印”等。上行文按规定应当标注联系人(签发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与联系电话之间一般可用“,”或空一字隔开,如有多个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的,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之间多用“;”隔开。

(9)附件。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编排说明见前“附件说明”之下。

3. 版记

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

(1)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包括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的机关)。抄送的目的是便于工作中的沟通和协调。标注抄送机关时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的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是指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如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等),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4. 页码

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公文的版式示例如下所示。

注:版心虚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实线框为纸边。

第二课 命令(令)决定 意见

应知导航

(1)了解命令(令)、决定、意见的概念及种类。

(2)掌握决定、意见的写作要求及方法。

知识探究

一、命令(令)

1. 概念

命令(或称为令,下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发布的具有强制性、权威性、指挥性要求的公文文种。《条例》中指出,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命令(令)是所有公文中最具强制执行效力的下行文种。命令一经发布,受令者必须绝对服从,没有商量的余地,更不允许抵制和违反。通常所说的“令行禁止”,通过命令这种文体,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2. 种类

命令(令)按其功能,可分为公布令、行政令、奖惩令和任免令4类。

(1)公布令。公布令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国家领导人依照有关法律颁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命令。公布令一般由颁布对象、颁布根据、颁布决定、执行要求4个部分的内容组成。

(2)行政令。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时所使用的令文,称为行政令,也叫指挥令。行政令的正文一般分为3个部分,即命令缘由(引言)、命令事项(主文)和执行要求(结语)。

(3)奖惩令。奖惩令是上级对下级奖励和惩戒有关人员时使用的令文,有嘉奖令和惩戒令两种类型。

(4)任免令。任免令用于国家行政领导机关及领导人宣布人员任免。全文由标题、正文、发布人署名和日期构成,写法和内容都较简单,标题不写事由,只写明文种和发布机关或发布人姓名及职务。正文先写根据,再写被任命或被免人的名字及职务。如果被任命或被免的人员只有一位,可接着写下去,不必另起行。此类命令,可任免一人时使用,也可任免数人时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权力使用这类命令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常以任免性“决定”“通知”“批复”等文种形式代替。

二、决定

1. 概念

决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公文。决定是一种具有法规性和指令性的下行文,一经发布,必须照办,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2. 种类

决定可分为指挥性决定和知照性决定。指挥性决定用来对某些事项进行决策或做出规定性安排,要求受文单位严格贯彻执行。知照性决定只起告知作用,让下级机关了解情况。

三、意见

1. 概念

意见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时使用的公文。意见可以是上行文、平行文,也可以是下行文。意见的行文关系多样;作用多样,有的近于计划,有的近于工作通知,有的近于建议报告;效力灵活,下行文可带指示性,但不是强制规定,上行文、平行文则不具有约束力。

2. 种类

意见可分为建议性意见、质疑性意见和工作性意见3类。

(1)建议性意见用于向上级或平级机关提出建议。

(2)质疑性意见用于向同级或下属单位提出不同看法。

(3)工作性意见用于向下级机关布置、安排工作,提出工作措施和要求。

写作指南

一、命令(令)的写作格式

1. 标题

命令(令)的标题有3种构成形式。

(1)由发令机关名称+主要内容+文种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2)由发令机关名称或发令人身份+文种组成,如《郑州市人民政府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向全国进军的命令》。这种形式应用较少。

2. 正文

这里着重介绍行政令正文的写法。

行政令的正文按照公文的常规格式进行书写,由开头、主体、结尾3部分组成。

开头部分主要写发布命令的原因、根据、目的、意义等。开头部分原则上不宜过长,但有时因原因复杂、意义重大,也可以用较多文字表述。

主体部分是全文的核心,主要写命令事项,也就是要求受命者做些什么、怎么做、做到何种程度等。这部分内容复杂,层次较多,一般都需要分条表述,以便眉目清楚。

结尾部分,主要用来写执行要求。如由何单位负责执行、从何时起开始执行等。这部分内容单纯,篇幅短小。

二、决定和意见的写作格式

决定和意见的写法大体相似,一般都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 标题

决定和意见都采用完全式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要在标题下用括号标出做出决定和意见的日期。会议通过的决定要标明是由什么会议通过的。

2. 正文

决定和意见的正文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3部分。开头写明发文背景、缘由,可以是决定的依据、意见的目的等。主体写明具体事项,内容较多时要分层次,逐条逐项具体说明。结尾使用惯用语,也有的不写结语。

知识拓展

【示例一】 公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3月2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六、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示例二】行政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示例三】 决定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贯彻实施旅游法,推进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公布、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修正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岗前培训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审管理制度和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制度等停止实施,国家旅游局将根据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推进,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评析:这则决定,目的明确,简明扼要。首段写明缘由,继而引出主要事项。

【示例四】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

文物保发〔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考古管理,不断提升考古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考古工作的重要意义

考古工作是文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的基础性工作。要深刻认识考古工作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聚焦深化中华文明史研究、聚焦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通过持续、系统、科学的考古工作,不断深化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宝贵价值的认识,按照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文明精神追求、有利于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当代中国的要求,着力提高考古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考古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二、切实加强考古发掘项目管理

(一)应做好宏观规划、制度设计、队伍建设等工作,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考古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同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责任,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将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上报我局。涉及考古发掘面积调整、工作时间跨年度调整、重大考古发现等情况,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设计、实施和后续监管,建立健全考古工地管理、经费使用、出土文物和资料保管、检查验收、年度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出土文物移交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和工作要求。同时,应选派适宜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地现场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

三、牢固树立保护意识和课题意识

(一)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及时抢救保护重要文物,积极参与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大遗址保护展示、博物馆展陈、区域文物资源调查等工作,主动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学术支撑。

(二)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重视学术科研,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学术发展规划,鼓励参与“考古中国”“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大遗址考古等重点项目,开展多学科、跨学科联合攻关,不断提升考古发掘工作质量和科研水平。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应设置驻场专家组,配备文物保护人员,最大限度地获取各类信息。

四、不断提升考古设施装备水平和工地安全水平

(一)支持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试行)》要求,及时购置、更新考古设施和装备,切实加强文物库房、整理场地、资料室、移动实验室等设施建设。鼓励与地方政府、高校、其他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科研基地和考古工作站,研发、配置考古专用设施装备。

(二)切实加强考古发掘工地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设置必要的围挡和标识,合理布设临时道路、堆土场、卫生间、临时库房等。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应配置现场保护移动平台,确保重要出土文物得到及时、妥善保护处理。

(三)提高文物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考古工地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必要的安全应急预案,合理配置工地安防、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五、做好考古资料管理和出土文物移交工作

(一)督促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做好工地现场的出土文物、标本和各类记录资料建档、保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公众开放考古工地、考古工作站,开展形式多样的公众考古活动,充分发挥文物的公众教育作用。

(二)按照我局《关于尽快开展清理积压考古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06〕15号)要求,督促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抓紧开展积压考古报告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避免资料长期积压。

(三)要求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做好出土文物移交,落实人员责任和时间要求。指导、督促博物馆做好考古出土文物入藏的交接手续,建立出土文物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积极利用考古出土文物充实博物馆展陈,并为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和人员研究、借用相关考古出土文物提供便利。

六、积极推动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

(一)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加强部门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试点,历史文化名城应尽快研究落实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相关试点方案和经验总结应及时报送我局。

(二)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管理,明确人员技术考核、项目管理、信息保密、资料和出土文物保管等方面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发现报告、基本建设项目调整、文物登记公布等制度,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质量和文物安全。

我局将结合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考古管理体制改革,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做好宏观制度设计,重点推动“考古中国”重大研究、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改革、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出土文物移交等方面工作,持续开展考古发掘项目专项检查和评估,不断提高考古工作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同时,加强考古成果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考古研究成果,充分发挥考古工作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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