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原法

黄宗羲诗文选译(修订版) 作者:平慧善,卢敦基 译注


原法

本文也选自《明夷待访录》。文中有三个主要论点:一是夏、商、周三代以上,立法者“未尝为一己而立”,三代之法是为天下,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是“无法之法”。二是三代以下,君主为自己的私利立法,“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三是论述“治法”与“治人”的关系,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肯定法的好坏对政治是有反作用的。它和《原君》都是揭露批判君主制度的大文章。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1],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2]。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3],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4],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5],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6];宋解方镇之权[7],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8]: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9]: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10],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于此胶彼漆之中[11],以博宪章之余名[12],此俗儒之剿说也[13]。即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虽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14]。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15],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16]。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17],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翻译】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没有法。为什么这样说呢?二帝三王知道天下人不可以没有吃食,因此交给他们田来耕种;知道天下人不可以没有衣服,因此交给他们地来植桑麻;知道天下人不可以没有教育,因此为他们办起学校来提高他们,为他们立婚姻之礼来防淫,为他们征集卒乘之赋来防乱。这是三代以上的法,它本来不是为一己之私而立的。后代的君主,在得到天下以后,唯恐祚命不长,子孙不能保有,根据这样的想法来立法:即想在祸患未发生之前就加以防范;那么他所谓的法,就是一家的法而不是天下的法了。因此秦改变封建制为郡县制,是因为郡县能成为我所私有;汉分封庶孽,是因为他们可以对我加以保护;宋朝解除方镇的兵权,是因为方镇对自己不利。这些法何曾有一丝一毫为天下之心!这也可叫做法吗?

三代的法,把天下藏之于天下:山泽的出产不必都取尽,赏罚的权力不担心会旁落。尊贵者不都在朝廷,卑贱者也不一定在民间。到后代才有人议论三代的法粗疏。然而天下人并不希求上位的尊贵,也不憎恶下位的卑贱,法愈粗疏而乱愈不作,这叫做没有法的法。后世的法,把天下藏在个人的箱笼之中:利不想遗留给下民,福一定要聚敛于君上;任用一个人则怀疑他自私,因而又任用另一个人来箝制他的私;办一件事就忧虑受骗,因而又设一件事来预防欺诈。天下的人都了解他箱笼的所在,自己也忧心忡忡地每天只忧虑着箱笼被窃,所以法不得不严密。法愈密而天下的祸乱却就产生在法之中,这叫做非法之法。

有人议论认为一个朝代有一个朝代的法,子孙把效法祖先叫做孝。其实非法之法,是先前的君主不能克制他的利欲之私而创立的,后来的君主有的又不能克制利欲之私而破坏它。破坏它的固然足以危害天下,那创立者也未尝不是危害天下的人。一定要周旋在此胶彼漆之中,来博取遵循成法的名声,这是俗儒的剿说而已。议论的人又以为天下的治乱不在于法的存亡。其实古今的变化,到秦朝为一大变,到元朝又一大变。经过这两大变化后,古代圣王从恻隐之心爱人出发而经营创建的东西已荡然无存。如果不加以远思深察,一一通变,从而恢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等旧制,即使有小小的改革,百姓的忧愁恐惧终究不会有终止的时候。议论者又以为只有治理的人而没有治理的法。我认为有治理的法然后才有治理的人。自从非法之法束缚天下人的手脚,即使有能治理的人,也总经不起那些牵掣嫌疑的顾忌,即使有所设施,也只能限于允许的范围以内,作权宜之计,而不能有法度之外的治绩。假使先王的法存在,就无不有法外之意存在于其间,如果官吏是合适的人选,就可以做到没有不能执行的境地;如果官吏不好,也不至于用苛细的法律条文去罗织罪名,反而危害天下。所以说有治理的法然后才有治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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