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传播接受视域中的伯奇故事及其演变

文学传播与接受论丛第四辑 作者:尚永亮,谭新红


传播接受视域中的伯奇故事及其演变

尚永亮

在中国上古史中,孝子被后母谗害,最终为信谗之父所逐的故事屡见不鲜,由此形成一个孝而被害见弃、弃而抒怨思归的恒定主题。诸如那位传说中身为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部落联盟领袖的虞舜,以及时代稍后的殷高宗之子孝己、周幽王之子宜臼、晋献公之子申生和重耳等,都是因后母进谗或屡受迫害,或被弃被逐的。然而,与这些在早期文献中都有提及或记载,其事大抵可征可考的弃子相比,尹吉甫之子伯奇受谗被弃的故事更具独特性。一方面,此一故事缺乏早期史料支撑,很难在历史上找到其发生的痕迹,而后期史料在基本情节、人物身份、最终命运等方面又歧义迭出,具有十分明显的传说特点;另一方面,在汉及以后文献中,作为孝子兼弃子的伯奇及其事迹又被作为典故屡予引用,达到了很高的历史化程度,甚至还产生了传为伯奇所作、专咏其事的《履霜操》这一作品。这是一个虚实杂糅、信疑参半的事件,以其为典型个案,在历史与传说之间斟酌辨析,考察其早期传播、接受情形,了解其演变的过程和意义,乃是本文希望达成的目的。

一、西汉相关载记与诸异说之涌现

西汉时代关于伯奇的相关记载开始出现并日趋增多,由此形成与先秦时期迥然不同的鲜明比照。(1)虽然,在西汉前期陆贾、贾谊、董仲舒等人的著作以及《淮南子》、《史记》等大型子、史类著作中,仍未看到伯奇的身影,但在文帝至武帝朝的诗学家笔下,伯奇事已被简略提及。如汉初三家诗惟一流传至今的那本由韩婴编纂的诗学著作《韩诗外传》,即记有如下一段话语:

传曰:伯奇孝而弃于亲,隐公慈而杀于弟,叔武贤而杀于兄,比干忠而诛于君。诗曰:“予慎无辜。”(2)

这段话将伯奇、隐公、叔武、比干四人作为孝、慈、贤、忠的典型,借其虽有美德却不容于君父弟兄,最后惨遭弃杀的命运,以与《诗·小雅·巧言》所谓“昊天大,予慎无辜”的刺谗主旨相印证,重在说明并强调谗言的患害和贤人的无辜。用后人的话说,作者此种做法,属于“引诗以证事,而非引事以明诗”。(3)而在其所引的诗和事之间,除存在相同的忠而被谤的题旨外,其本事并无必然联系。

大概比《韩诗外传》稍后,武帝朝至元帝朝相继出现了数则引用伯奇之事的言论。言论之一是汉武帝的异母兄中山靖王刘胜,于建元三年面对“谗言之徒蜂生”的境况,向武帝倾诉:

臣虽薄也,得蒙肺附;位虽卑也,得为东藩,属又称兄。今群臣非有葭莩之亲,鸿毛之重,群居党议,朋友相为,使夫宗室摈却,骨肉冰释。斯伯奇所以流离,比干所以横分也。《诗》云:“我心忧伤,惄焉如捣;假寐永叹,唯忧用老;心之忧矣,疢如疾首。”臣之谓也。(4)

言论之二是征和二年戾太子兵败后,壶关三老令狐茂上书武帝,为太子理冤:

昔者虞舜,孝之至也,而不中于瞽叟;孝己被谤,伯奇放流,骨肉至亲,父子相疑。何者?积毁之所生也。由是观之,子无不孝,而父有不察。(5)

言论之三是汉元帝时司隶校尉诸葛丰,因触怒元帝宠臣而遭黜,遂上书直言:

臣闻伯奇孝而弃于亲,子胥忠而诛于君,隐公慈而杀于弟,叔武弟而杀于兄。夫以四子之行,屈平之材,然犹不能自显而被刑戮,岂不足以观哉!(6)

这三则材料均出自东汉班固所著《汉书》。严格地讲,《汉书》算不得西汉文献,但因其所引材料皆取自西汉,为当时人事之真实记录,故应可作为西汉文献使用。概括这些材料的主要相同点,大致有四:一是借伯奇孝而见弃于亲,说明谗谤害人之程度。二是在引用伯奇事时,或将其与比干并列,或使之与虞舜、孝己为伍,已将之视为曾在历史上发生的真实事件。特别是第三则材料,其所引诸人的排列顺序是伯奇、子胥、隐公、叔武,将之与前列《韩诗外传》相比,除将比干易为子胥外,其他一如前者,由此可以看出其间后先承接的脉络。四是引用其事者或为诸侯王,或为乡绅长老,或为朝中大臣,其申诉对象均为帝王,由此说明伯奇孝而被谤被逐事已广为人知,不至于形成对话双方理解上的分歧,并具有了很强的说服力和打动人主的力量。此外需注意的是,中山靖王刘胜引《小雅·小弁》之句,固然重在借以说明自己的悲苦心境,但在《诗经》阐释史上,却为后人将伯奇事与《小弁》诗相联系开了先河。

上述文献虽已屡次提到伯奇孝而被逐或因谤被逐事,却未透露伯奇身世方面的更多信息。到了汉昭帝朝焦延寿所作《焦氏易林》中,对伯奇姓氏、进谗者身份等相关信息,开始有了简略的交代:

大有:尹氏伯奇,父子生离。无罪被辜,长舌所为。(卷一)

谦:尹氏伯奇,父子相离。无罪被辜,长舌为灾。(卷三)

鼎:谗言乱国,覆是为非。伯奇乖离,恭子忧哀。(卷四)

观:谗言乱国,覆是为非。伯奇留离,恭子忧哀。(卷四)

井:尹氏伯奇,父子分离。无罪被辜,长舌为灾。(卷四)(7)

这是该书在大有、谦、鼎、观、井等不同卦名下五次提及伯奇的文字,由其出现之频繁和内容之相似,不难看出伯奇事已成为作者说卦的有力佐证。若合并其中相似条目,则可从中得出此前未见的两项新义:一是伯奇姓尹,一是其被弃缘于长舌之祸。前者虽未明确道出伯奇之父的姓名,但已隐然令人与西周大臣尹吉甫挂起钩来;后者借用《诗·大雅·瞻卬》指斥幽王后妻褒姒时所谓“懿厥哲妇,为枭为鸱。妇有长舌,维厉之阶”的话,巧妙地将伯奇被弃之因归于身为后母的长舌之妇的进谗。至此,伯奇之孝、后母之谗、尹吉甫信谗而逐孝子的故事片断得以呈现。而将这些片断连缀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讲述的,则要由数十年后的刘向和扬雄来完成了。

刘向(约前77—前6)是西汉后期的大学者,博览杂取,尤精于文献目录之学。在其相关著作中,《列女传》与《说苑》分别提及伯奇其人其事,但所叙故事情节却颇有不同。今本《列女传》除前引虞姬向齐威王申辩己冤时曾有“伯奇放野”一语外,别无涉及伯奇的言论。然而《太平御览》卷九五〇引《列女传》却保留了如下一段记载:

尹吉甫子伯奇至孝,事后母。母取蜂去毒,系于衣上,伯奇前,欲去之,母便大呼曰:“伯奇牵我。”吉甫见疑,伯奇自死。(8)

这是一段相对完整的故事,与此前文献相比,它不仅明确了伯奇之父为尹吉甫,而且设置了后母取蜂置衣领、骗伯奇掇蜂以诬告的关键情节,使“吉甫见疑”具有相当之合理性。同时,故事的最后结局也由伯奇被弃一变而为“自死”。与这段被征引的《列女传》佚文的情况相似,伯奇事在今本《说苑》中也已佚失,但却部分保留在几部古代史乘的注中。一是唐初颜师古注《汉书·冯奉世传》“伯奇放流”句引《说苑》云:

王国子前母子伯奇,后母子伯封,兄弟相重。后母欲令其子立为太子,乃谮伯奇,而王信之,乃放伯奇也。(9)

二是唐章怀太子李贤注《后汉书·黄琼传》“伯奇至贤,终于流放”句引《说苑》曰:

王国子前母子伯奇,后母子伯封。后母欲其子立为太子,说王曰:“伯奇好妾。”王不信,其母曰:“令伯奇于后园,妾过其旁,王上台视之,即可知。”王如其言,伯奇入园,后母阴取蜂十数置单衣中,过伯奇边曰:“蜂螫我。”伯奇就衣中取蜂杀之。王遥见之,乃逐伯奇也。(10)

三是唐李善注陆机《君子行》“掇蜂灭天道”句引《说苑》曰:

王国君,前母子伯奇,后母子伯封,兄弟相爱。后母欲其子为太子,言王曰:“伯奇爱妾。”王上台视之。后母取蜂,除其毒,而置衣领之中,往过伯奇。奇往视,袖中杀蜂。王见,让伯奇。伯奇出,使者就袖中有死蜂。使者白王,王见蜂,追之,已自投河中。(11)

总观以上三种引文,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伯奇身份的大幅度改变。与此前《焦氏易林》所谓“尹氏伯奇”以及同出刘向之手的《列女传》所谓“尹吉甫子伯奇”的说法截然不同,这三种引文无一例外地将伯奇说成是“王国子”,亦即国王之子;与之相关,围绕伯奇被谗被逐的事件,也就不只是缘于后母进谗所引发的父子间的矛盾,而且是关乎国之嗣君太子之立的利益之争和由此形成的君臣间的矛盾。

其次,故事中的人物和情节较前丰富许多,既增添了“前母子伯奇,后母子伯封”两兄弟,以及“后母欲其子为太子”的以自身利益为核心的直接目的,又将掇蜂细节叙述得更为具体翔实,从而使得整个事件曲折变化,颇具小说家的传奇色彩。

进一步看,这三种引文虽同出于《说苑》,却又繁简不同。相较之下,师古注引文简洁,只笼统提及后母为立己子而谮伯奇和伯奇被放事,似是对《说苑》故事的缩写;李贤、李善注引文较详,具体涉及后母骗伯奇为己驱蜂、王遥见而责让伯奇等细节,似当更近《说苑》之原貌。至于故事的具体情节,三种引文也不无差异:师古注与李贤注之引文均谓王信谗而放、逐伯奇,而李善注引文则谓王见死蜂而悔悟,欲追还伯奇时,伯奇已自投河中。这一结局,已与前引《列女传》佚文之“伯奇自死”近似,只是对死的方式有了更清晰的交代。

出自同一位作者的两部书,甚至同一部《说苑》,在叙述伯奇故事时何以会出现人物身份、故事情节或结局如此之大的差异?仔细想来,除去几位注者所见原著版本或许有所不同外,其最大可能是当时即存在数种关于伯奇的传说,作者在不同时期的著作中只予以简单转录,而未做相应的整合统一;后世征引者则根据不同传说,对相关情节作了自己认可的某些改动。凡此,都说明西汉时期的伯奇故事尚未定型,在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上,还处于多说并存的状态,由此给后人造成了兼采异说的可乘之机。

支持“投河”说的另一重要人物,是与刘向同时稍后的著名思想家扬雄(前53—18)。据《水经注》、《太平御览》诸书征引,扬雄在其所著《琴清英》中记伯奇事谓:

尹吉甫子伯奇至孝,后母谮之,自投江中。衣苔带藻,忽梦见水仙赐其美药,思惟养亲,扬声悲歌,船人闻之而学之。吉甫闻船人之声,疑似伯奇,援琴作《子安之操》。(12)

这段话以琴为归结,对伯奇事作了另一番记述:一方面,承接此前伯奇为尹吉甫之子的主流说法,从而与刘向《说苑》所谓伯奇为“王国子”的身份相立异;另一方面,又谓伯奇因“后母之谮”而“自投江中”,从而在人物结局上与《列女传》佚文和李善注《文选》所引《说苑》文挂起钩来。

不过,这段话更值得注意的,是其所描述的伯奇投江之后的所遇所为。一般来说,人投江即死属于常识,然而,伯奇在扬雄笔下不仅未死,而且还穿戴着水中的苔、藻,服食着水仙赐予的美药,唱起了希望养亲的悲歌,以致“船人闻而学之”,跟着伯奇一起唱了起来。这段颇富想象力的文字,无论是扬雄的创造,还是当时的民间传说,虽然增加了伯奇故事的丰富可读性,却与现实生活愈去愈远,而具有了浓郁的仙化倾向。至于文末所说吉甫闻船人之声而“疑似伯奇,援琴作《子安之操》”数语,倒对此后伯奇故事发生了不小的影响。在成书于汉晋之际的《琴操》中,记载了伯奇作《履霜操》之事,将孝子被逐与主悲的琴音进一步关合起来。所不同者,《琴清英》只写了伯奇扬声悲歌,为之援琴作曲的是其父吉甫,而到了《琴操》,作歌者和抚琴者都成了伯奇,其所歌之《操》也由《子安》易名为《履霜》,并且有了具体的内容。

二、伯奇故事在东汉的历史化倾向与诗学阐释

伯奇故事到了东汉,除延续西汉的基本框架外,随着记载文献和言说者身份的变化,也出现了几种不尽相同的内容和形态。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言说者的历史化倾向与视伯奇为《小弁》作者的诗学阐释。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在史学家、思想家笔下,伯奇及其事件的真实性得到了充分肯定,“投河说”亦渐为“放逐说”所取代。东汉初年的班固(32—92)和王充(27—约97)在其著作中即曾多次涉及伯奇之事,其中班固所著《汉书》之《景十三王传》、《武五子传》、《诸葛丰传》,曾分别借刘胜、令狐茂、诸葛丰等人之口引用伯奇事,前已言及。虽然从时代角度看,这些话语都是西汉人说的,但从文献角度看,却记载于东汉成书的著作中,因而,自可视为伯奇故事在东汉历史文本中的正式确立。当然,这种确立不只是书中人物屡加引用的单方面结果,它还有撰著者班固本人的意见。在《汉书·冯奉世传》的赞语中,班固这样说道:

《诗》称“抑抑威仪,惟德之隅”。宜乡侯参鞠躬履方,择地而行,可谓淑人君子,然卒死于非罪,不能自免,哀哉!谗邪交乱,贞良被害,自古而然。故伯奇放流,孟子宫刑,申生雉经,屈原赴湘,《小弁》之诗作,《离骚》之辞兴。(13)

这是班固有感于冯奉世之子冯参正道直行而被诬陷至死的遭遇,借伯奇、孟子、申生、屈原之事以慨叹之。在这四人中,寺人孟子为《诗·小雅》中《巷伯》篇的作者,申生是晋国的太子,屈原是楚国的贤臣,班固将伯奇与他们并列,在强调“谗邪交乱,贞良被害”的同时,从史家角度强化了伯奇孝而被谗、被放流的历史真实性。至于所引《小弁》之诗,也在有意无意间与伯奇事挂起钩来。(14)

与班固相似,王充在其代表作《论衡》中也一再征引伯奇之事,并借助相关辨析丰富了对伯奇事的理解。查《论衡》涉及伯奇事之文字,主要有以下三处:

故三监谗圣人,周公奔楚。后母毁孝子,伯奇放流。当时周世孰有不惑乎?(卷一《累害》)

今颜渊用目望远,望远目睛不任,宜盲眇,发白齿落,非其致也。发白齿落,用精于学,勤力不休,气力竭尽,故至于死。伯奇放流,首发早白,诗云:“惟忧用老。”伯奇用忧,而颜渊用睛,暂望仓卒,安能致此?(卷四《书虚》)

邹衍之冤,不过曾子、伯奇。曾子见疑而吟,伯奇被逐而歌。疑、[逐]与拘同,吟、歌与叹等,曾子、伯奇不能致寒,邹衍何人,独能雨霜?(卷五《感虚》)(15)

细析这三条涉及伯奇的文字,可以得出如下信息:一是伯奇生当“周世”,其遭遇与周公被谗相类,属于“后母毁孝子”后的“放流”、“被逐”,而非投河;二是伯奇在流放途中忧虑过度,以至于“首发早白”;三是与曾子见疑而吟一样,伯奇曾“被逐而歌”;四是伯奇的“首发早白”与“被逐而歌”,均间接地与《小弁》中“惟忧用老”的诗句发生联系,从而既与前述刘胜、班固的类似说法相照应,又下启汉末赵岐注《孟子》时将伯奇视为《小弁》作者的观点,一定程度地赋予伯奇以新的使命(下文详论)。

沿着班、王对伯奇事件的历史化处理之路,东汉至三国间文人对伯奇事的引用不绝如缕。从史书所载人物言论看,即有如下一些记载:

后令(郅)恽授皇太子《韩诗》,侍讲殿中。及郭皇后废,恽乃言于帝曰:……后既废而太子意不自安,恽乃说太子曰:“久处疑位,上违孝道,下近危殆。昔高宗明君,吉甫贤臣,及有纤介,放逐孝子。”(16)

七年,(黄琼)疾笃,上疏谏曰:“……昔曾子大孝,慈母投杼;伯奇至贤,终于流放。夫谗谀所举,无高而不可升;相抑,无深而不可沦。可不察欤?(17)

(孟)达与封书曰:“古人有言:‘疏不间亲,新不加旧。’此谓上明下直,谗慝不行也。若乃权君谲主,贤父慈亲,犹有忠臣蹈功以罹祸,孝子抱仁以陷难,种、商、白起、孝己、伯奇,皆其类也。”(18)

上面几段文字分别见载于《后汉书》、《三国志》,其中郅恽“授皇太子《韩诗》”,则其学术渊源为西汉之韩诗学,应无可疑。在他对太子说的话中,虽未明提伯奇之名,但将“放逐孝子”与“高宗”、“吉甫”联在一起,则已明确指向孝己、伯奇,亦即《韩诗外传》所谓“伯奇孝而弃于亲”者也。至于黄琼疾笃之上书,借伯奇因谗被放而讽谕;孟达致信于刘封,引伯奇见疑于亲而劝降,皆征引古典,以喻现事,则其视伯奇为一真实之历史人物,伯奇事为一确切之历史事件,是显而易见的。

与史学家、思想家对伯奇事的历史化态度相似,在经学家笔下,伯奇被逐事开始成为《诗经》弃逐诗之注脚,伯奇也被当作了《小弁》一诗的作者。最早明确提出此一观点的,是东汉后期的赵岐。在注释《孟子·告子下》中“《小弁》,亲之过大者也。亲之过大而不怨,是愈疏也”一段话时,赵岐这样说道:

《小弁》,《小雅》之篇,伯奇之诗也。……伯奇仁人而父虐之,故作《小弁》之诗。(19)

赵岐的话虽然简单,却包含了内容和作者两个方面,即《小弁》的作者是伯奇,其所反映的内容也是“仁人而父虐之”的伯奇被弃之事,从而确定了伯奇与《小弁》间明确的定向关联。

身为著名学者,又是在注解《孟子》,赵岐的上述言论与此前对伯奇事的一般性引用颇有不同,它既是一种严肃的事实判断,也应具有充分的学理依据。那么,赵岐有无这种依据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其一,如前所言,汉以前尚无关于伯奇事的确凿史料,在最早提及伯奇事的《韩诗外传》中,作者“引诗以证事”之诗也只是《小雅·巧言》中的句子,而与《小弁》无关。其二,《小弁》第二章“踧踧周道,鞠为茂草”句当为针对周王朝乱象而发,与伯奇所处时代及身世遭际均不符。清人姚际恒《诗经通论》即谓“此岂伯奇之言哉!”(20)刘始兴《诗益》亦谓:“此有伤周室衰乱之意。若寻常放子,其于国家事何有焉?”(21)大概主要出于此种疑问,后世众多治《诗》者力主《毛诗序》之说,将《小弁》视为周幽王之子宜臼被弃之作。其三,孟子对《小弁》之解说与伯奇事无必然关联。在前引孟子论《小弁》的一段话中,并无涉及伯奇处,如果说二者有可能发生关联,也只在“亲之过大”而“怨”一点上。那么,伯奇之怨属于“亲之过大”吗?孤立地看,尹吉甫听信后妻谗言而逐伯奇,其“过”已然不小;但若与周幽王听信褒姒谗言而逐太子宜臼、最后导致西周败亡相比,则又属于“过”之小者。既然如此,则《小弁》之作何以不系于宜臼名下,而归于伯奇呢?对此,赵岐未加任何辨析,亦未征引任何史料,即谓伯奇作《小弁》。就此而言,其说显然不足以服人。后人有鉴于此指出:“孟子云:‘《小弁》,亲之过大。’据此一语,可断其为幽王大子宜臼之诗。盖大子者,国之根本;国本动摇,则社稷随之而亡。故曰:‘亲之过大。’若在寻常放子,则己之被谗见逐,祸止一身,其父之过,与《凯风》七子之母不安其室等耳,何得云‘亲之过大’哉?”(22)相比起赵岐的注释,此一解说似更为贴合孟子说《小弁》之文意(23)

既然从文献资料、《小弁》诗意和《孟子》文意诸方面,都难以证成赵岐的伯奇作《小弁》之说,那么,赵岐何以会将伯奇视作《小弁》的作者呢?细加推详,其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前述中山靖王刘胜之诉冤、班固传赞之议论、王充书虚之辨析,均有对《小弁》诗句之引用,在有意无意间使伯奇事与弃逐诗《小弁》发生了间接联系。对这些先行材料,赵岐不可能不注意并受其影响,故在注《孟子》时,取为己用,并大胆地将《小弁》作者与伯奇直接关联起来。二是西汉三家诗可能已出现将《小弁》与伯奇事挂钩的某些解说。后人在追溯源流时,或谓刘胜、赵岐之说源自西汉初年的鲁诗说(24),或谓班固《冯奉世传赞》的说法是用齐诗,并得出齐、鲁、韩“三家同”的观点(25)。于是,从西汉三家诗到赵岐,便形成一脉相承的关系。三是以伯奇为作者,主要是为了彰显“孝”的伦理。“孝”是儒家伦理的核心观念,也是汉代经学家大力维护宣扬的观念。汉人主张以孝治国,“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26),遂使得忠孝伦理大大强化。然而,与传说中的伯奇相比,历史上的宜臼却于孝行明显有亏,当其外祖申侯联合缯侯、犬戎攻宗周、杀幽王后,被立为平王的宜臼不仅没去讨伐这些弑父的仇人,反而在申遭郑侵伐之际,派兵戍之。这种做法,在正统儒家看来显然算不上孝子,甚者至谓宜臼“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知其立己为有德,而不知其弑父为可怨。……其忘亲逆理,而得罪于天已甚矣”(27)。大概有鉴于此,《毛序》虽谓《小弁》所写为宜臼之事,却将作者定为太子之傅;与其相似,赵岐注《孟子》舍宜臼而取伯奇,似也存在这方面的顾虑。用清人焦循的话说就是:“赵氏特引此句(按,即《小弁》‘何辜于天’句),以明《小弁》之怨,同于舜之号泣,而特不以为宜臼之诗,而言‘伯奇仁人,而父虐之’,盖以宜臼非仁人,不得比于舜之怨,故取他说也。”(28)倘若焦循的说法可以成立,便可看到,宜臼的品德是毛、赵二氏确定《小弁》作者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其差异处仅在于赵氏取伯奇,毛氏取太子之傅而已。

综上所述,赵岐之说虽不足采信,却自有其得以形成的内部和外部的多重原因。而在伯奇故事的发展史上,《小弁》作者说因与《诗经》相关,而为后世众多治诗者反复提及,一再争论,伯奇其人的真实性、影响力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扩大。

三、汉晋间伯奇故事的嬗变与定型

与前述史学家、经学家的言论及伯奇故事日趋历史化的倾向相比,从东汉到西晋的三百年间,也还存在若干值得关注的非历史化现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文学家、杂记家对伯奇事的引用、渲染、创造、整合,在他们笔下,伯奇故事一方面延续着其仁而被谗、孝而见弃的悲剧性主干,另一方面,故事在情节、人物、结局等方面也发生着持续不断的文学性变化,终至形成署名伯奇的《履霜操》这一琴曲作品及相关叙述。

文学、杂记作品中的伯奇主要是作为被谗的弃子形象出现的,作者提及此一形象,或借以渲染悲情,或重在阐明事理。如马融(79—166)《长笛赋》的一段描写:

若絙瑟促柱,号钟高调。于是放臣逐子,弃妻离友,彭胥伯奇,哀姜孝己,攒乎下风,收精注耳,雷叹颓息,掐膺擗摽,泣血泫流,交横而下,通旦忘寐,不能自御。

这里,作者借激切悲凉之笛声,以描摹“彭、胥、伯奇,哀姜、孝己”等放臣逐子、弃妻离友倾听时全神贯注、血泪交流之状,意在通过文学夸张渲染气氛,至于伯奇的历史真实性,则并非作者的关注重点。

与此近似,前引《孔子家语》、《风俗通义》载曾参解释终身不续娶之原因时,或谓:“高宗以后妻杀孝已,尹吉甫以后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比吉甫,庸知其得免于非乎?”或谓:“吾不及尹吉甫,子不如伯奇,以吉甫之贤,伯奇之孝,尚有放逐之败,我何人哉?”其言说方式虽略有不同,但都是借曾子对伯奇事之引用,以强调后妻进谗之可怕,由此导致父子关系之崩坏的。从文献角度看,这两段话既不见于先秦典籍,亦未见西汉人提及,因而极有可能出自后人或即杂记作者的臆造,故不值得信从;但从故事流传的角度看,后人或杂记作者借助曾子之口引述伯奇事,却增强了故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也一定程度地丰富了故事的传播环节。

在此期文学家笔下,曹植(192—232)的《令禽恶鸟论》是涉及伯奇事最为荒诞却也最为奇异的一篇作品。该文开篇即谓:

国人有以伯劳生献者,王召见之。侍臣曰:“世人同恶伯劳之鸣,敢问何谓也?”王曰:“昔尹吉甫用后妻之说杀孝子伯奇,吉甫后悟,追伤伯奇,出游于田。见鸟鸣于桑,其声噭然,吉甫动心曰:‘伯奇乎?’鸟乃抚翼,其音尤切。吉甫乃顾曰:‘伯劳乎?是吾子,栖吾舆;非吾子,飞勿居。’鸟寻声而栖于盖。吉甫遂射杀后妻以谢之。故俗恶伯劳之鸣,言所鸣之家必有尸也。此好事者附名为之说,而今普传恶之,斯实否也。”(29)

这里,作者围绕国人进贡伯劳鸟一事,借国王之口引出伯劳鸟与伯奇事之关联,提供了如下新的信息:其一,伯奇受谗后不是被放,而是被杀。其二,伯奇死后即化身为伯劳鸟,并以悲切的鸣叫和对其父的依恋,显示出神异的色彩和感人的力量。其三,吉甫以“射杀后妻”的方式为伯奇平反复仇,使奖善惩恶成为故事的结局和旨趣。仔细分析这几点信息,不难看出其最大的特点便是具有浓郁的民间传说色彩,诸如伯奇化身伯劳鸟的灵异、伯奇与伯劳因同一“伯”字而引发的关联、吉甫为子复仇的故事结局,都是民间传说惯常的表达方式,亦即文中所谓“此好事者附名为之说”也。同时,这里也不乏作者再创作的因子,如伯奇被杀后,尹吉甫由“悟”、“追伤”到“动心”所展示的心理活动,便主要缘于一种文学的想象和推理。这样看来,民间传说与作者的再创作,是《令禽恶鸟论》中伯奇故事形成的基础,而其中的传说部分,尤其展示了伯奇故事在东汉民间的潜流暗转,在某种意义上,其主要情节甚至可以与扬雄《琴清英》中伯奇“自投江中”却得以不死、因“扬声悲歌”而感动吉甫的说法挂起钩来,是在其基础上进行的改造和延展。

以曹植的《令禽恶鸟论》为节点向上回溯,还可发现,两汉以来伯奇故事的发展流变一直摇摆于传说与历史之间。一方面是文学家的创作和民间的传说,一方面是史学家、经学家的载记和议论;一方面是从伯奇孝而被谗之故事主干所繁衍出的多种异说、传闻和臆想,另一方面是围绕伯奇及其事件所展开的持续的历史化、真实化的努力。这种情形,构成汉魏数百年间伯奇故事流传的基本状态,也为后人对此一故事的归纳整理做出了必要的准备。

真正综合两汉以来各种说法,既使伯奇成为孝子之典型,又使其被逐故事更趋完满定型的,是传为汉晋间成书的《琴操》。这是一部记载早期琴曲作品及相关本事的专书,其中最为后人称道的,是记述、宣扬先秦人物事迹、德行而皆名为“操”的十二篇作品,而其中的《履霜操》即与伯奇事紧密相关。在叙述《履霜操》之缘起时,该书有一段关于伯奇被逐前后的文字,值得特别关注:

《履霜操》者,尹吉甫之子伯奇所作也。吉甫,周上卿也,有子伯奇。伯奇母死,吉甫更娶后妻,生子曰伯封。乃谮伯奇于吉甫曰:“伯奇见妾有美色,然有欲心。”吉甫曰:“伯奇为人慈仁,岂有此也。”妻曰:“试置妾空房中,君登楼而察之。”后妻知伯奇仁孝,乃取毒蜂缀衣领。伯奇前持之。于是吉甫大怒,放伯奇于野。伯奇编水荷而衣之,采楟花而食之,清朝履霜,自伤无罪见逐,乃援琴而鼓之曰:“履朝霜兮采晨寒,考不明其心兮听谗言,孤恩别离兮摧肺肝。何辜皇天兮遭斯愆,痛殁不同兮恩有偏,谁说顾兮知我冤。”宣王出游,吉甫从之。伯奇乃作歌,以言感之于宣王。宣王闻之曰:“此孝子之辞也。”吉甫乃求伯奇于野而感悟,遂射杀后妻。(30)

这是西汉以来关于伯奇事最周详的一段记载,也是在对此前各种异说取舍整理后形成的最权威版本。概括而言,大致存在如下几个要点:

第一,在人物身份上,舍弃了刘向《说苑》所谓伯奇为“王国子”的说法,确立了伯奇为周宣王大臣尹吉甫之子。

第二,在人物关系上,既沿袭了传统的后母进谗说,又吸纳了《说苑》“后母子伯封”的记载,确定了伯奇异母弟伯封的存在。

第三,在故事情节上,一方面袭用了《说苑》后母置毒蜂、诱伯奇往视等细节,以强化“吉甫大怒,放伯奇于野”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摒弃了扬雄《琴清英》“自投江中”和曹植《令禽恶鸟论》“杀孝子伯奇”的说法(31),而将《琴清英》的“衣苔带藻”、“扬声悲歌”改易为“编水荷而衣之,采楟花而食之,清朝履霜”,“援琴”而歌《履霜操》,由此突出强调了弃子与被弃作品的有机关合。

第四,在故事结局上,不仅添加了周宣王这一人物,作为伯奇冤屈的洗刷者和拯救者,而且直接以《令禽恶鸟论》所述吉甫“感悟”、“射杀后妻”的民间传说终篇,使得此一悲剧事件获得了大团圆式的喜剧性收尾。

从上述人物身份、关系和故事情节、结局诸方面的变化看,既有对原有伯奇故事的吸纳整合,又不乏新的构思和创造,由此形成这一弃逐故事完整的结构形态。具体来说,故事中尹吉甫、后妻、伯奇、周宣王四个人物分别代表施动者、进谗者、受动者、救助者四种身份,也代表大小不同、方向各异的四种力量。作为受动者,伯奇仁孝而不见容于生父后母,被逐荒远,作歌诉冤,最终感动宣王及其父吉甫,获得救助和回归,展示了一个被弃逐者的全部经历,因而,在整个故事中最值得重视。作为施动者,尹吉甫听信后妻谗言而逐孝子,无疑是悲剧的直接制造者,但由于故事中设置了后妻缀毒蜂于衣领的骗局,遂使得吉甫信谗具有了若干合理性;至于最后由于宣王开导,吉甫幡然悔悟,召回伯奇并射杀后妻,更使他前期所犯错误获得一定程度的弥补,其形象也开始由反面向正面转换。作为进谗者,后妻是典型的反面形象,也是导致弃逐事件发生的最积极因素。她之所以厌恶并谗害伯奇,既缘于后母对前妻之子血缘性的疏远,更缘于她不想让亲生之子伯封在家族的利益受到他人威胁,故必欲除之而后快。她的最后被射杀,体现了正义的最后胜利,也对谗佞小人寓有深刻的警示意义。作为救助者,周宣王虽仅在结尾匆匆现身,但却对伯奇之获救乃至后妻被射杀都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某种意义上,他就是正义的化身。以上四种身份、四种力量,互相制约,互有渗透,构成整个事件“谗毁——弃逐——救助——回归”的动态流程。与此同时,因吉甫的“改邪归正”和周宣王救助弃子所展现的王者力量,也使此一故事减弱了对专制政治的讽刺力度,而一定程度地蒙上了颂圣感恩的温情面纱。

与以往的伯奇传说不同,《琴操》故事值得关注的另一要点在于,伯奇在被当作《履霜操》作者而具备了诗人身份的同时,还借助《履霜操》之内容展示,深化了其身为弃子的悲怨情思。全诗从孝子被逐后履霜犯寒的艰辛生活写起,追述其父听信谗言、导致孤恩别离的情形,最后仰天而呼:“何辜皇天兮遭斯愆,痛殁不同兮恩有偏,谁说顾兮知我冤。”既指斥皇天之不公,又明言父母之偏私,更痛陈自己之冤屈,虽仅寥寥数语,却真切鲜活,悲感无限,令人读来,为之动容。这样一首反映弃子怨思的楚辞体作品,一经出现,便具有了取代赵岐所谓“伯奇仁人而父虐之,故作《小弁》之诗”一说的逻辑优势,使得伯奇“清朝履霜”和援琴而歌《履霜》相互印证,形成中国文化史、文学史上的经典形象。大概从这个时候开始,伯奇故事得以最终完型,《履霜操》也成为描写弃子遭遇和抒悲泻怨的代表性作品,并被唐宋元明清的文人们反复模仿,在文学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里需要稍加讨论的,是《琴操》的创作时代和作者问题。关于《琴操》的作者,大致有桓谭(前23—50)、蔡邕(133—192)、孔衍(258—320)三说。其中桓谭说之不足信似已成为共识(32),兹不赘论。唯需辨析的,是蔡邕、孔衍二人与《琴操》的关系。

从文献记载看,孔衍与《琴操》间的关系最为清晰。《隋书·经籍志》明谓:“《琴操》三卷,晋广陵相孔衍撰。”(33)这是关于《琴操》撰人最早的文献记载。自此以后,《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以及《崇文总目》、《中兴书目》诸书均有类似著录,从而将孔衍与《琴操》紧密关合在了一起。一般来说,先出文献具有普遍认可的权威性,倘若没有新出资料对上述记载尤其是《隋志》证伪,那么,就很难否定孔衍与《琴操》的关系。不过,事情也不是绝对的,仅有这些记载而无过硬的内证,尤其是对蔡邕著《琴操》说的有力反证,似亦不足以确认孔衍一定就是《琴操》的作者。从保存孔衍行迹最多的《晋书·孔衍传》看,其中既未写其精通琴乐,亦无与《琴操》相关的记载,较为接近的线索是:“衍经学深博,又练识旧典”,“虽不以文才著称,而博览过于贺循,凡所撰述,百余万言”(34)。据此而言,少文才而多博览的孔衍倒更像是《琴操》的整理者而非原创者。

与孔衍相比,蔡邕精通乐理,尤精琴乐。据《后汉书》本传载:蔡邕早年曾于客所弹琴音中辨其心迹,为人叹服;后“吴人有烧桐以爨者,邕闻火烈之声,知其良木,因请而裁为琴,果有美音,而其尾犹焦,故时人名曰‘焦尾琴’焉。”(35)此外,他还撰有《叙乐》一书,表现出杰出的音乐才能和理论修养。因而,就《琴操》作者言,蔡邕似乎是更为合适的人选。虽然从现存史料看,蔡邕与《琴操》的关系不及前述孔衍来得密切,亦即很少见之于史书著录,但在《文选》李善注中,已出现对《琴操》的多次征引,其中既有未著撰人者,亦有明言“蔡邕《琴操》”者(36),这说明至少在初唐以前,已有署名蔡邕的《琴操》传世。而从所引内容看,“今《文选·长笛赋》李善注引《琴操》曰:‘伏羲作琴,以修身理性,反天真也。’又《演连珠》、《归田赋》注引蔡邕《琴操》曰:‘伏羲氏作琴,弦有五者,象五行也。’俱与此同”(37)。至于《北堂书钞》引蔡邕《琴赋》内容,亦“俱与《琴操》合,则《琴操》为中郎所撰,信有征矣”(38)。大概正是由于世传《琴操》与《文选》注引《琴操》以及蔡邕作品多所吻合,故蔡邕作《琴操》的说法在后世广为流行,经清人整理的几种主要《琴操》传本之撰人亦皆题名蔡邕,就中尤以孙星衍辑校之平津馆丛书本影响为大。今人逯钦立编纂《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亦将《琴操》置于蔡邕名下,益发强化了蔡邕对该作品的著作权。

然而,承认蔡邕对《琴操》的著作权,并不是说此一作品在后世的流传中一无改易,也不是排除孔衍在对《琴操》改易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在对《琴操》作品考察之后,逯钦立认为:“今本《琴操》间有后人所增。如《思归引》一歌,西晋初尚未流传,故石崇序此曲有弦无歌。今此歌辞明为后人所作。《隋志》云:‘《琴操》三卷,晋广陵相孔衍撰。’据此,旧本《琴操》累经增添可知也。”(39)在《平津馆丛书〈琴操〉校本序》中,马瑞辰认为,《隋书·经籍志》等书虽皆以《琴操》“属之孔衍,而传注所引及今《读书斋丛书》所传本皆属蔡邕,惟《初学记》引《箜篌引》为孔衍《琴操》,其文与蔡邕《琴操》不殊,是知《隋志》言孔衍撰者,谓撰述蔡邕之书,非谓孔衍自著也”(40)。细详这两种说法,虽角度不同,侧重各异,但在肯定《琴操》流传中“累经增添”,被人“撰述”,而其中最重要的增添、撰述者即是孔衍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这就是说,蔡邕是《琴操》的初创者,百余年后,孔衍又对其重予整理编述,从而将自己的名字与之联在了一起。由于孔衍的整理本在后,较蔡本完整,故在后世更为流行,以致《隋书》及此后诸史作者所见者即为署名孔衍之《琴操》;至于李善注《文选》所引《琴操》有署名和未署名之两种,则其未署名者当即时下流行广为人知的孔本,其署名“蔡邕”者自然应是与孔本有别且少为人知的蔡本。仔细想来,我们这种揣测应是合乎情理的,也能够解释围绕《琴操》一书所形成的若干看似矛盾的现象。

倘若《琴操》一书为蔡著孔编的说法可以大体认定,那么,围绕伯奇故事的嬗变和定型,还可以有一些新的发现。如前所言,在曹植《令禽恶鸟论》中,首次出现了伯奇死后化身为伯劳,向其父吉甫悲鸣,“吉甫遂射杀后妻以谢之”的情节。而在《琴操》之《履霜操》的叙述中,“吉甫乃求伯奇于野而感悟,遂射杀后妻”这一类似情节不仅再次出现,而且作了两方面的改动,一是袪除其人化为鸟的荒诞不经之处,使故事更具真实性,二是增加了对吉甫“感悟”极具作用的周宣王这一人物,使故事更趋圆满。这里展示的是一种由简到繁、由怪异到平实、由传说到历史的逻辑顺序,其中受影响的,一般来说只能是后者而非前者,亦即《履霜操》之叙述受《令禽恶鸟论》影响而做出了若干添加改动。而从蔡邕、孔衍两位与《琴操》有关人物的生活年代看,能够接受曹植(192—232)影响的,只能是晚于他数十年的孔衍(258—320),而非早于他数十年的蔡邕(133—192)。换言之,孔衍之于《琴操》,不只是对蔡邕原创的简单承接和文字整理,针对某些具体故事和情节,他还吸取了曹植等人的相关记载,进行过程度不同的增删和改易。其中伯奇故事由吉甫射杀后妻到宣王闻歌而感等情节的依次出现,便大致展示出蔡邕之后从曹植到孔衍的变化轨迹。

四、馀论

犹如一条宛延曲折、波浪起伏、出没于堤防内外而终入干道的河流,伯奇故事在其流传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增删变化,时而简约,时而繁复;时而真切如见,时而扑朔迷离,最后去其繁芜夸诞,增其合理平实,流入平缓规则的河道。这是一个渊源久远的故事,其移动、嬗变发生在历史和传说之间,至于其归结,则是传说让位于历史,文学变奏出经典。

回顾前述伯奇故事的最早缘起,很难说它是一个真实的历史事件。在整个先秦史的文献中,竟然找不到关于伯奇事的任何一条记录,诸如《庄子》、《荀子》、《战国策》等屡次涉及孝子不得于其亲的重要典籍,也见不到伯奇的踪影。当此之际,如何能够确定在西周王朝的历史上,曾有过一个名叫伯奇的人,真的被他的父亲逐出家门?

然而,仅依现存史料,又很难否定伯奇事件的历史真实性。汉人都在引用伯奇故事,从西汉前期的《韩诗外传》、《焦氏易林》乃至刘胜、令狐茂等人开始,凡涉及伯奇孝而被逐事均言之凿凿,何以见得他们便别无来源?秦火之后,典籍亡佚散乱,不少前朝史事经故老口耳相传得以存留,何以见得伯奇事因无早期史料佐证就一定是向壁虚构?

可以是历史,也可以是传说;既有历史的踪影,又是传说的产物;也许是借传说存留的依稀古史,也许是古史漫漶后形成的变形传说。仔细想来,这似乎便是伯奇事件的缘起和真相。世代荒远,古史茫昧,千载之下的我们已很难准确厘定其历史与传说的边界,但有一点却可以确定,那就是伯奇事是在汉代开始传流开来,并完成其基本结构形态的;也是经汉人大张旗鼓的引用和宣扬,而逐渐被历史化、典型化的。换言之,多数言及伯奇的汉人都相信历史上确有其人其事,而且面对后母进谗、孝子被逐这类在历史和现实中屡见不鲜的事件,他们设身处地,以今例古,“怅望千秋一洒泪”,时常会产生某种深深的感动。

虽然已经历史化了,但其缘起毕竟主要得自传说,不具备历史固有的严格边界,也缺乏史料给定的事实制约,因而,同一弃逐故事既存在多种版本,也给后人留下了继续添加扩展的广阔空间。诸如伯奇究竟是尹吉甫之子,还是“王国子”亦即国君之子?其被弃后是流落荒野,还是愤而投河?(41)是服药成仙,还是化身为鸟?其抒发哀怨的形式是扬声悲歌,还是伯劳悲鸣?是作《小弁》还是吟《履霜》?表面看来,这些淆乱确实减弱了伯奇故事的真实性、可信性,它呈现的是一种游离于历史之外的无序状态;但从深层次看,这类淆乱也正展示了传说在脱离历史制约后被激发出的能量,它通过大胆的想象和创造,在无形中丰富着伯奇故事的传奇色彩和文化内涵。

如果就伯奇故事的整体走向看,历史的牵拽和控制又始终在隐显明暗的交叉中发挥作用,从而不时将无序的、趋于虚幻怪诞的故事枝节删汰掉,将之导向合乎情理的“观念历史”的有序状态。(42)拿趋于定型的《琴操·履霜操》所述伯奇故事来说,就舍弃了《说苑》中的“王国子”说,吸取了其“后母子伯封”说以及后母置毒蜂、诱伯奇往视等细节;舍弃了《琴清英》、《令禽恶鸟论》中“自投江中”、“杀孝子伯奇”说,吸取了其“扬声悲歌”和吉甫“感悟”、“射杀后妻”等情节;舍弃了赵岐《孟子章句》的伯奇作《小弁》说,而将其改易为援琴而歌《履霜》,并增添了被伯奇歌声打动的周宣王这一人物,由此使得整个故事在向历史或“观念历史”的靠拢中不断丰富与合理。

针对中国上古历史与传说长期混淆的情况,顾颉刚先生曾提出“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观,其要点除“时代愈后,传说的古史期愈长”、“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之外,还强调在勘探古史时,即使“不能知道某一件事的真确的状况,但可以知道某一件事在传说中的最早的状况”,由此认为:“我们要辨明古史,看史迹的整理还轻,而看传说的经历却重。”(43)这一说法,无疑适用于伯奇故事,并对我们重新认识此一故事的“传说经历”提供有益的启示。需要说明的是,汉代以来围绕伯奇故事所出现的种种记载、议论和创作,与其说其目的在于慎终追远,还原历史,不如说是徘徊在历史与传说之间,遵循其有序与无序的发展规则,进行着一种文学的变奏。换言之,伯奇故事在汉晋历史上的每一次大的变动,既受制于历史与传说间的张力,不至于过度远离历史或“观念历史”,也追求着精神的自由和心灵的秩序,使其在不断的情节完善中一步步逼近文学的真实。而作为集中展示伯奇事迹和情感的《履霜操》,便是这种文学真实由不断传播接受而形成的阶段性代表。

《履霜操》及相关叙述之后,伯奇故事即基本定型,后人凡提及其事者,大都依据此一文本,或咏叹伯奇孝而见弃之遭遇,或化用掇蜂被谗之典故,或辨析尹氏家乡之所在,或质疑伯奇最终之结局(44),而其中最为突出的,则表现为对《履霜操》长期而极具热情的群体性仿作,由此不仅强化了对伯奇其人其事的历史认同,而且使此一古琴曲的文化内涵得以多层面的深化和拓展。关于此点,因已超出本文题旨,容于另文申论。

(原载《文史哲》2014年第4期,文题有改动,内容有删节)


(1) 关于伯奇传说在先秦时期不见记载的情形,笔者有专文考察,兹不赘论。

(2) 《韩诗外传》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57页。

(3) 王世贞《读〈韩诗外传〉》,《弇州四部稿》卷一一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 《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424—2425页。

(5) 《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44页。

(6) 《汉书》卷七七《诸葛丰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50页。

(7) 焦延寿《焦氏易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 《太平御览》卷九五〇《虫豸部》七,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版,第4220页。

(9) 《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08页。

(10) 《后汉书》卷六一《黄琼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039页。

(11) 《文选》卷二八,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94页。

(12) 《水经注》卷三三《江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太平御览》卷五七八《乐部》一六,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608页。

(13) 《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08页。

(14) 班固征引伯奇、孟子、申生、屈原四例,尚难定《小弁》必系于伯奇名下,但依清人陈寿祺之说:“详玩此《赞》文义,《小弁》句承伯奇言,《离骚》句承屈原言。盖举首尾以包中二人也,否则文法偏枯矣。”(《齐诗遗说考》卷二,清刻左海续集本)姑可视作对伯奇与《小弁》之关系的间接肯定。

(15) 王充《论衡》,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7、57、77页。

(16) 《后汉书》卷二九《郅恽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031—1032页。

(17) 《后汉书》卷六一《黄琼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037—2038页。

(18) 《三国志》卷四十《蜀书十·刘封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992页。

(19) 《孟子注疏》卷一二上《告子章句下》,《十三经注疏》(下),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756页。

(20) 姚际恒《诗经通论》卷一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16页。

(21) 刘始兴《诗益》卷一七,清乾隆八年尚古斋刻本。

(22) 刘始兴《诗益》卷一七,清乾隆八年尚古斋刻本。

(23) 参见尚永亮《中国文学史上最早的弃子逐臣之作——〈小弁〉作者及本事平议》,《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4) 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卷一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98页。

(25) 陈寿祺《齐诗遗说考》卷二,清刻左海续集本。

(26) 《后汉书》卷五六《韦彪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918页。

(27) 朱熹《诗集传》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44页。

(28) 焦循《孟子正义》卷二四,清刻皇清经解本。

(29) 欧阳询《艺文类聚》卷二四《人部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又,《太平御览》卷九二三《羽族部十》所载曹文题名《贪恶鸟论》,文字亦颇有不同。

(30) 此段文字引自清孙星衍校《琴操》卷上,清嘉庆平津馆丛书本。考《世说新语·言语》注、《文选》之《长笛赋》注、《太平御览》卷一四和卷五一一、《乐府诗集》卷五七等所引《琴操》,文字详略均有不同,孙氏据此数种文献校订,大体得其所长。又,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汉诗》卷一一之《琴曲歌辞》亦据此本,惟个别文字有异。

(31) 《文选》六臣注、《乐府诗集》卷五七引《琴操》有“投河而死”的说法,与《世说新语》注、《文选》李善注、《太平御览》卷一四和卷五一一等所引《琴操》结局不同。

(32) 桓谭说之不足信主要有三:一、《后汉书·桓谭传》谓桓谭所著《新论》二十九篇,有“《琴道》一篇未成,肃宗使班固续成之”(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961页)。由此可知,桓谭所著仅为一篇未完成的《琴道》,而非《琴操》。二、桓谭撰《琴操》之著录仅见于两《唐书》之《经籍志》、《艺文志》,却不见于三百年前之《隋书·经籍志》。而两唐书将《琴操》系于桓谭名下,不排除混淆《琴操》与《琴道》二书名甚或笔误的可能。三、世传《琴操》与桓谭《琴道》内容不合。阮元《四库未收书目提要》曾核对二书内容谓:“今《文选》注引《琴道》甚多,俱与此不合,则非谭书可知。”马瑞辰《平津馆丛书〈琴操〉校本序》亦谓:“桓谭《新论》有《琴道》篇,不闻有《琴操》,《琴操》言伏羲始作琴,与《琴道》言神农始作琴不合,则《琴操》决非桓谭所作。”

(33) 《隋书》卷三二《经籍一》,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926页。按:此条下还著录“琴操钞二卷”、“琴操钞一卷”,然未著撰人,当为同书异本也。

(34) 《晋书》卷九一《孔衍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359页。

(35) 《后汉书》卷六〇下《蔡邕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004页。

(36) 李善注《文选》卷一五张衡《归田赋》、卷二一卢谌《览古》诗、卷五五陆机《演连珠》等均引“蔡邕《琴操》”。

(37) 阮元《四库未收书目提要》卷一《经部·乐类》,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第12页。

(38) 马瑞辰《平津馆丛书〈琴操〉校本序》,《中国古代音乐文献丛刊〈琴操〉(两种)》,人民音乐出版社1990年版,第58页。

(39) 《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汉诗》卷一一《琴曲歌辞·琴操》,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99页。

(40) 马瑞辰《平津馆丛书琴操校本序》,《中国古代音乐文献丛刊〈琴操〉(两种)》,人民音乐出版社1990年版,第58页。

(41) 关于伯奇之死,还有“自缢”一说。如《山堂肆考》卷九二《系蜂》谓:“周尹伯奇事后母至孝,母不仁,常欲害奇,乃取蜂去其毒,系于衣上,故令伯奇见之。奇恐蜂伤其母,以手取之,母便大呼曰:‘伯奇牵我!’吉甫大怒,令伯奇死。伯奇遂自缢。父命人出其尸,手中犹有死蜂。父大伤痛,恨其妻。时人闻之皆为恸哭。”因其来源不可考,故暂置勿论。

(42) 这里所谓“观念历史”,与实在历史相对,系指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应然的历史状态。

(43) 《古史辨》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59—60页。

(44) 如清人张澍《尹吉甫子伯奇考》即依汉及后世文献辨析尹氏家乡之在地(《养素堂文集》卷十一,清道光刻本);近人余嘉锡亦据相关文献力辩伯奇系被逐而非投河死(《世说新语笺疏》上卷上《言语第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2页)。虽然类似辨析过于简略,且因依据后出文献而难产生有说服力的结论,但其相信史上确有伯奇其人其事,并希图恢复历史“真实”的意愿和努力却是可以感知的。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