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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问题探讨

毛伯林文集 作者: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问题探讨

课题组

研究企业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理论界、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界人士普遍关注之热点。其实,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是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企业经营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律。本课题拟就企业资产(以国有资产为主)保值增值涉及的主要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做出初步探讨,希望其成果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理论问题

1.关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概念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是一个复合概念,它由“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三个子概念有机组合而成。这里的“企业资产”非指企业的总资产即资产负债表左边的资产总额,而是指企业的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保值”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如会计期间或财政年度)内期末净资产数额等于期初净资产数额;“增值”则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期末净资产数额大于期初净资产数额。因此,所谓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就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期末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所有者权益。我们通常讲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是指所有者权益结构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在一定期间内其期末数额等于或大于期初数额。

为了准确把握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概念,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能把企业资产总额保持不变视为企业资产保值,也不能把企业资产总额的增加简单地认定为企业资产的增值。如企业以负债形式增加资产,就不能简单认定为企业资产增值。但如果企业资产增加额抵减负债增加额为正差额,即负债增加资产所产生效益扣除负债成本还有盈余,则可认为企业资产增值。

(2)不能认为只要企业所有者权益数额没减少(或未变动)就实现了企业资产的保值,也不能认为企业所有者权益数额各种形式的增加,都是企业资产增值的表现。前者如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发生严重亏损(200万元),所有者(如国家)又追加了投资(200万元),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减少,此种情况显然不能视作企业资产保值。后者如企业接受捐赠、财产评估增值等使所有者权益数额增加(300万元),此种情况也不应视为企业资产的增值。

(3)真正意义的资产保值增值应该是指企业以期初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为基础,经过其经营活动后,实现盈亏平衡即为资产保值,实现真实的利润(净收益),即资产增值。因此,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实质在于企业的经营效益。

2.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与资本保全理论

研究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应以资本保全理论为依据,并以此为基础衡量企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我们研究的“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中的“资产”实际应是会计学上讲的“资本”的概念。会计学上的“资本”与企业的“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是同义词。所有者拥有的资产投入企业,即构成企业的资本;企业的资本代表的就是所有者(投资者)在企业拥有的权益。也就是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资本。

资本保全理论(Capital Maintenance Theory)是企业收益计量理论的核心内容。它要求企业收益(无论是经济学收益还是会计学收益)的计量都应以不侵蚀原投入资本为前提,那么,只有在原资本已得到维持(保全)或成本已经弥补之后,才能确认收益。会计理论上存在着财务资本保全(Financial Capital Maintenance)和实物资本保全(Physical Capital Maintenance)两种概念或观点。财务资本保全概念认为,资本应视为一种财务现象,即包括由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源的货币等值。所以,财务资本保全就是要求所有者投入或再投入资本的价值保持完整,而收益就等于以货币额表示的净资产的增加,或者是企业收入超过原投入资本的部分。实物资本保全概念认为,资本应视为一种实物现象,所有者投入或再投入资源代表的实际“生产能力”(Productive Capacity)。它要求企业在期末的实际生产能力或营运能力(也就是要达到期末时实际生产能力或营运能力所需的资金或资源)必须大于期初的实际生产能力或营运能力,才算赚得利润;如果两者持平,则为保本即资本保值。

上述两种资本保全概念之间的一个最主要区别涉及在某个期间内价格变动对持有资产或负债的影响的不同会计确认。按照财务资本保全概念,价格变动对持有资产或负债的影响在性质上确认为持有利得(Gain)或损失(Loss),并可包含于资本报酬(Return on Capital)之中,列入企业收益。而按照实物资本保全概念,对持有资产或负债价格变动的确认在性质上属于资本保全的调整,即资本回收(Return of Capital),应直接纳入企业所有者权益,而不应作为资本报酬,列入企业收益。两种资本保全概念的共同点是都要借用货币尺度来表示。根据货币尺度计量单位的不同概念,两种资本保全概念又可以分别以面值货币单位和一般购买力单位来表示,由此可演变出四种资本保全计量概念或模式,即:

(1)面值货币单位(名义货币单位)财务资本保全;

(2)一般购买力单位财务资本保全;

(3)面值货币单位实物资本保全;

(4)一般购买力单位实物资本保全。

假定某企业在期初拥有4000万元净资产,期末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该企业为保持实际生产能力需要4500万元净资产,而该期间的一般物价指数上升10%。那么,按照上述四种资本保全计量概念确定的期间净收益应分别为:

A.面值货币单位财务资本保全:

5000-4000*=1000(万元)

B.一般购买力单位财务资本保全:

5000-4000×(1+10%)=5000-4400*=600(万元)

C.面值货币单位实物资本保全:

5000-4500=500(万元)

D.一般购买力单位实物资本保全:

5000-4500×(1+10%)=5000-4950*=50(万元)

(“*”表示资本保全即保值基数。)

由此可见,采用不同的资本保全概念计量的净收益数额是不同的,而相应的资本保全即保值基数也不相同。按照资本保全概念计量出的净收益即为资本增值额。运用的资本保全概念不同,确定出的资本增值额也就不同。现将以上举例中四种资本保全概念下确定的净收益、资本保全基数和资本增值数额对照列表如下:

表1

我国将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如不考虑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可使用第一种资本保全概念(A),即面值货币单位财务资本保全;若考虑市场经济必然伴随物价变动的影响,那么应选择使用第二种资本保全概念(B),即一般购买力单位财务资本保全。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已成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目标。但是,这一目标绝不能空洞地、抽象地讲,必须将其具体化并落到实地。我们认为,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对立以下观念:

(1)企业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微观主体。企业乃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主体,也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微观主体。国民经济当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首先立足于促进作为国民经济细胞的企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也就是说,要衡量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必须落实到考核各个企业国有资产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离开了企业这一微观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是一句空话。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以企业所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前提。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家所有者拥有的资产一旦投入企业,即构成企业整个法人财产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而实现该部分资产的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不再直接占有该部分资产,而企业取得对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对企业投入资产的独立运作经营权,可以依法支配、使用和处置这些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投资主体日渐多元化,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后,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个部分,外在形态上难以严格划分。因此,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以促进企业所有资产(即各类所有者投入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前提。

(3)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核心是努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企业经营效益是企业资产也是国有资产保值的基础和增值的源泉。企业净收益的增加将促进净资产的增加,进而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

二、当前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面临的主要问题

1.企业经营效益低下,难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经营效益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和源泉。两年前据估计,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是1/3明亏,1/3潜亏,加计起来也就是70%左右不盈利,此种状况现在仍未改变,且有进一步恶化趋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已经举步维艰。正因为如此,促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已成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有识之士的共识。

企业经营效益低下有两种情况特别值得关注:其一是企业经营成本与费用居高不下,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企业经营效益:其二是企业的现有资产未能物尽其用,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效力,盲目引进、追求外延扩大再生产(赶时髦)导致企业资产(特别是机器设备)长期闲置不能产生应有效益的情况比较严重。

2.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已成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障碍

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情况非常严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

(1)利用产权交易转移不规范的弊端,或在合资、股份制改组中有意低估国有资产;或借企业体制改革之名廉价出售国有资产;或以产权明晰为名,搞“负债持股”;或利用全民企业办集体,无偿划拨和无偿占有国有资产,化国家所有为集体所有,进而变集体所有为个人所有。

(2)利用会计、财务制度在新旧转轨中的矛盾与摩擦,不计或少计国家资本金;或将国有资产投资(包括联营、联销以及合资)的效益清收长期挂账,甚至不作会计反映,使所有权旁落,资产流失;或对国家股不分红不配股、拖欠利润;或借用会计方法,在虚盈实亏基础上搞虚假分配,使国有资产空心化。

国有资产流失的危害甚大,一方面它削弱了国家财力,另一方面则影响着企业国有资产原值的补偿(保值)和增值,此种状况如不及时防止和遏制,还会危及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这绝非危言耸听。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很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不到位,经营管理者难于有效地运用国有资产创造经营效益。

第二,企业经营管理者头脑中尚未树立起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观念和意识,至今没能把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经营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企业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有关部门至今尚未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系统的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办法和相应的会计、审计制度,使企业经营管理者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不能落到实处。

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途径与对策

1.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正如前面我们提出的观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实质是提高经营效益,只有提高了企业的净收益,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保值与增值。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工作的主旋律,各级政府反复强调,但企业经营效益仍旧低下。我们认为,目前国有企业营运比较困难,多数企业经营效益不高,企业管理进步不大,甚至有些回潮,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没有到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缓慢。所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关键在于进一步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这包括两方面的含意:一是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政企分开,不仅要把国务院转机条例中的14项自主权真正落到实处,而且应以深化未来宏观经济管理改革和企业体制改革为目标,在税收体制、财务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配套出台新的改革措施条件下,继续放权于企业,如企业的财务管理权、成本管理权、待处理财产损失处理权等;二是按照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要求,使企业真正做到“四自”,利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使其对加强成本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益有压力,依靠企业真正的净资产增长而不是账面利润增加来保全和增加企业资本。

2.建立科学完善的国有资产交易市场,促进国有资产营运整体效益的提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在企业经营后究竟是保值还是减值必须通过市场的检验,进行等价交换后才能真正确定。根据这种观点,我们建议:

(1)对企业在经营使用中的国有资产,应该利用其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盈利能力的增加来保全国有资产。

(2)对企业过去大量因非企业行为造成的闲置、多余的国有资产,应该利用资产的流动性和市场的等价交换(改、转、租、并、卖、停等经济手段)来保全资产。

(3)对长期亏损的国有资产,则应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补亏、银行贷款输血扭亏的手段(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在目前情况下可暂时不按此操作),多采用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兼并、破产、拍卖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来保全国有资产。

若要采取上述促进国有资产整体效益提高的办法,就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积极培育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进一步完善现行产权交易所,并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适当分离,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新体制和新方法。

3.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确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促使经营管理者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全面负责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民法通则》就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企业的法人地位。但由于新旧经济体制的摩擦和政府部门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指标的考核,政府仍然过多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决策,使国有资产经营者对其企业所有的国有资产因责任难分而无法对其负责。加之清产核资惯用冲减相应国有资产的做法,更加弱化了经营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也没有做到使企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因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的解决主要是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我们建议,应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入手,并将确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借用“国家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企业经营”的模式,以促使经营管理者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在实处。这项措施的操作,关键是深化经济工作中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评指标,把过去国家以管理者身份收取税金、以经营者身份评价利润总额的税利考评指标改为国家按《公司法》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追求资产价值最大化的考评指标,遏止目前一些经营管理者以国有资产减值为手段提高税利金额的短期化行为。

4.建立规范的资产评估方法与标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合理性

利用规范、科学的资产评估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但现在我国评估机构众多,专业人员的知识与结构不同,评估方法也不尽相同,从而造成浮估结果的随意性较大,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我们认为,采用目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评估结果的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中介机构树立权威性相悖,因而只能是过渡阶段的临时措施,从长久来看,还是应该由统一的中介权威机构来规范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的评估方法与标准体系,以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5.加速企业资产立法建设的步伐,完善企业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制经济,因此,要加强对企业资产、尤其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加快相应法律制度的建设。我们认为,为了强化这方面的工作,有关部门应该在《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资产法》等配套法规,用法制来规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责任,使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和改革措施都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治产,规范管理,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6.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评方法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综合、全面评价和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财政部从1995年起采用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从投资者的角度设计了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保全性的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

并定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由于这一指标是按年考核,该公式指标会因外力影响其结果,如在考核期内所有者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在考核期内因所有者专项拨款和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在考核期内企业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减的所有者权益和在考核期内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企业保值增值计算结果的正确性。如果对此采用说明方法,由于不能更改指标计算结果,仍不尽如人意。我们建议,构建以净收益为核心的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

7.进一步改革完善现有的会计与审计制度,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作为会计反映的基本内容和审计控制的重要目标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上是财政管理工作的加强与延伸。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无论是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统计、资产保值增值评价指标计算,都必须加强基础工作,尤其是会计核算工作。现有会计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经济管理工作的要求,有必要作相应改革。如必须设置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对应的“实收资本”明细账户、“资本公积”明细账户和“盈余公积”明细账户。对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不分明,也存在一个怎样核算其中国有资产份额的问题。如果会计核算不清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就很难具体化,加强管理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与此相应,审计工作中也必须增加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减值的内容,以及有关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工作内容。这些基础性工作都是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服务的。如果审计部门能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列为日常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列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就能在经济生活中监视国有资产变化、流失情况,真正做到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课题组顾问:毛伯林 屈信濂

组 长:何世君 彭家全 蔡春

执 笔:蔡春 王 吾

成 员:惠应祯 唐焕道 刘本发 朱凤纪 马青青 黄瑞士

(录自《会计研究》1995年第10期;刊载《四川社科界》1985年专辑,总第85期;获四川省财务成本研究会、成都市财务成本研究会1996年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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