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类 地主、雇农、逃户、贫农(唐玄宗朝民歌七首)

唐代民歌考释及变文考论 作者:杨公骥 著


第二类 地主、雇农、逃户、贫农(唐玄宗朝民歌七首)

第七篇 富饶田舍儿

富饶田舍儿
论请(情)实好事:
度(多)种如032-i(屯)田
宅舍青烟起;
槽人饲肥马
仍更卖奴婢
牛羊共成郡(群),
04501(圈)养032-i(豚)子
窖内多埋谷,
寻常愿米贵

里正追(追)役来
坐着南厅045-i(里)。
广设好饮食,
多须劝遣醉
追车即与车,
须马即与马,
须钱便与钱,
和市亦不避
索面驴駞送,
续后更有有(衍文,删)雉(之),
官人应须物,
当家皆具备
县官与(余)恩宅
曹司一家事
纵有重差科
有钱不怕你。

〔考释〕

①“富饶田舍儿”ft

唐时,称农户、农家为“田舍”。“田舍儿”,意为庄户人;有时作“田舍子”。

王维《偶然作六首》其二:

田舍有老翁,垂白衡门里。”

杜甫《田舍》:

田舍清江曲,柴门古道旁。”

《旧唐书》许敬宗传:

“许敬宗……妄言曰:‘田舍子胜收十斛麦,尚欲更故妇。’”

“富饶田舍儿”,意为家财丰富的庄户人——地主。

②“多种如屯田”ft

“屯田”是封建朝廷的官营田地。唐前期,全国有九百九十二屯,每屯占田三十顷或五十顷不等。开元时,玄宗又增置百余屯,大“屯”占田达二百余顷。屯田原是由军工耕种,但往往也招农民佃耕或雇工耕作。

《新唐书》食货志三:

“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九百九十二。司农寺每屯三(十)顷,州镇诸军每屯五十顷。”

杜佑《通典》食货二: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

《新唐书》姜师度传:

“(姜师度)徙同州刺史……收弃地二千顷为上田,置十余屯。”

由此可知,所谓“屯田”乃是数十百顷的大块耕地。诗中描写“富饶田舍儿”、“多种如屯田”:显然,这位“田舍儿”是个大地主。

根据唐代的“田制”看来,这位“田舍儿”是玄宗开元、天宝时代的大地主。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唐初期实行“授田制”(又称“均田制”):“占田不得过限”,“禁卖永业、口分田”。但到了玄宗开元、天宝年间,授田制遭到破坏,土地兼并日益剧烈,这时乡村中才普遍的出现了大地主和无田的佃农。

《新唐书》宇文融传:

“时天下户版刓隐,……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

食货志二:

“自开元以后……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

《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五:

“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

《全唐文》卷三百七十二:

开元后,……豪猾兼并强者以财力相窘弱者以侵渔失业。”

杜佑《通典》食货二:

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土地兼并)之弊有逾(超过)汉成(帝)(帝)之间。”

由此证明,本篇民歌当是开元、天宝时代的作品。

③“槽人饲肥马”ft

“槽”是马槽。“槽人”是养马夫(马倌)。饲马用专人,可见这位“田舍儿”养马之多。

从诗中看来,“富饶田舍儿”的“肥马”和其“奴婢”、“牛羊”、“豚子”、“窖谷”一样,是准备出售的商品。

据史载,唐玄宗开元初年,国内缺马,马价很高,朝廷曾奖励民间养马。

《新唐书》兵志:

“马者,兵之用也。……开元初,国马益耗,太常少卿姜诲乃请以空名告身市马……。九年(721),诏:……自今诸州民,勿限有无荫(官荫),能家畜十马以下,免帖驿、邮递、征行;定户无以马为资。”

由此可知,本诗正是反映这时的情景。

当时,“劣驴”一匹值二贯;“壮驴”一匹值五贯;平常的马一匹则值三十贯;打球用的“骏马”一匹能卖到四千贯(见《河东记》、《剧谈记》、《集异记》、《广异记》所载)。如以开元末天宝初的物价折合计算的话,则一匹值三十贯的马等于二百三十石米。显然,当时养马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富饶田舍儿”饲养“肥马”,待贾而沽。

④“仍更卖奴婢”ft

唐朝继承北朝的旧制,将战争俘虏和反逆犯家属没官,作为“官奴婢”,由司农寺管辖。有时朝廷将“官奴婢”赏赐给王公功臣为家奴,供驱使,名为“赐口”。

此外,官僚地主家中还有“私奴婢”(私口),私奴婢大多是作为商品买来的。虽然,唐朝曾以法律明文规定,严禁略人卖奴婢,如:

《唐律疏议》卷二十:

“诸略人(平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绞死)”,“诸略卖奴婢者,以强盗论;和诱者,以盗窃论。”(同书:“略人者,谓设方略以取之”,“不和为略”。)

但这只是空文。事实上,整个唐代不仅存在着人口买卖,而且政府里也设有管理人口买卖的机构,并规定:凡买卖人口,必须由政府检看,发证券(身契)、抽税(交易税)。

《唐六典》卷二十:

“凡卖买奴婢、牛马,用(由)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

《唐大诏令》卷五:

“旧格:买卖奴婢皆须两京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由平人过为贱人)。”

《新唐书》崔从传:

“凡交易赀产奴婢,有贯率钱(即根据交易数额,每贯中抽若干钱为税)。”

张廷珪传:

“(武后)诏市河南河北牛马、荆益奴婢,置监(税监)登莱,以广军资。”

由此可见,贩卖人口是一项公开的被政府认可的交易。

市场上奴婢的来源有三,分述如下。

一是掠卖。当时官吏、奸豪、地主商人往往掠卖贫农子女为奴婢。

《全唐文》卷二百六十九:

“荆、益等州和市奴婢多是国家户口奸豪掠来,一入于官,永无雪理。”

《唐语林》卷二:

“郭尚书元振始为梓州射洪尉(县尉,从九品小官,管理县内监察、牢狱),征求无厌,至掠部人(治下人民)卖为奴婢者甚众。”

《唐摭言》卷四:

“代公(郭元振)为通泉(即射洪)县尉,掠卖千余人,以供过客。天后(武则天)异之,召见。”

《旧唐书》郭元振传:

“郭元振,魏州贵乡人,举进士,授通泉尉。任侠使气,不以细务介意,前后掠卖所部千余人,百姓苦之。则天闻其名,召见,与语,甚奇之。……授元振右武卫铠曹(参军)。”(案:郭元振于睿宗景云二年及玄宗开元元年两次为宰相,封代国公,是一代“名臣”。)

《旧唐书》罗让传:

“有以女奴遗让者,让问其所因,(女奴)曰:‘本某等,家人兄姊九人,皆为官所卖,其留者,唯老母耳!’”

《唐会要》卷八十六:

“岭南、黔中、福建等处百姓……多罹掠夺之虞。……缘公私掠卖奴婢,……以良口(平民)饷遗贩易,及将(带往)诸处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良口博(换)马。”

柳宗元《童区寄传》:

“童寄者,彬州荛牧儿也。行牧且荛,二豪贼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里之墟(乡村集市),卖之。”

抢夺人口、掠卖人口并不限于唐的边远地带,连唐的京城附近有时也有掠卖奴婢之事发生。

《唐大诏令》卷五:

关畿(关中、京畿)之内,掠夺颇多遂令黔首(平民),徒被丹书之辱。”(案:“丹书”即红契。《辍耕录》:“奴婢……有红契,立券投税者是也。”丹书或红契是奴婢卖身契。)

二是质押或典贴。当时,富商地主以高利贷盘剥贫民,并以贫民的子女为抵押品。如贫民到期不能交纳本利,则将贫民子女作为奴婢卖到远方;或者典当贫民子女,如到期不赎,则将其出卖。

《新唐书》柳宗元传:

“越人以男女质钱过期不赎,子本均,则没为奴婢。”

《韩愈文集》卷四十《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

“右准律不许典贴良人作奴婢驱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袁州界内得(奴婢)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负债遂相典贴,渐以成风,名目遂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

三是贩卖人口。当时,地主富商利用农民的贫困贩卖农民子女以牟利。

《唐大诏令》卷一百九:

“岭南诸州居民……水耕火耨,昼乏夜饥,迫于征税,则货卖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以齿之幼壮,定沽(价)之高低。窘迫求售,号哭逾时。为吏者……因亦自利遂使居人男女与犀象杂货俱为货财。”

《唐会要》卷八十六:

诸州货卖男女奸人乘之……潜出券书,暗过州县……将出外界。”

孙樵《读开元杂报》:

自关以东(函谷关或潼关以东),水不败田则旱苗,百姓入常赋不足,至有卖子为豪役者。”

根据以上材料不难看出,这位“富饶田舍儿”正是一位“略卖奴婢”的“富豪”、“奸人”。他不仅出售“肥马”,而且“仍更卖奴婢”。他不仅“多种如屯田”,剥削农民的血汗,而且“略卖”农民的子女——将农民的亲骨肉换成钱。

⑤“满圈养053-i子”ft

053-i”是“屯”字的俗写。“屯子”是“032-2-i子”的误书。“032-2-i子”即“豚子”,意为猪娃子。屯、032-2-i、豚音全同。

《广韵》:

“屯、徒浑切。豕子032-2-i并同上。”

《俗务要名林》:

032-2-i猪子也,徒昆反。”(《敦煌掇琐》)

⑥“寻常愿米贵”ft

“寻常”,平常、平时。“愿米贵”,希望米价上涨。这说明,“富饶田舍儿”因为自己“窖内多埋谷”,因此盼望荒年,希望歉收,企图在粮价上涨时以高价将藏谷抛出,从而谋取暴利。这是一般地主的内心打算。

徐铉《稽神录》:

“戊子岁旱,庐陵人龙昌裔,有米数千斛粜。既而米价稍贱,昌裔乃为文祷神冈庙,祈更一月不雨。”

⑦“里正追役来”ft

“里正”,地方上的小吏。其职约同于旧社会的保长,掌管“催驱赋役”(考释见第六篇《生时同毡被》注③)。

“里正追役来”,意为里正“催驱赋役”而来。

⑧“多须劝遣醉”ft

“多须”,唐宋口语中,“须”有时作“是”解。

王安石《见鹦鹉戏作》:

“直强学人间语,举世无人解鸟言。”

《永乐大典》戏文《小孙屠》:

“他烟花泼妓,水性从来怎由己。”

“多须”即“多是”、“都是”。

“遣”,意为“遣送”、“发遣”、“打发”。“劝遣”,古时俗语,意为“以好言打发”。

蔡邕《胡夫人赞序》:

“孤颢……以议郎出为济阴太守。是时夫人寝疾未薨,……夫人乃自矜清禀气力,俯起若愈,以劝遣颢。”

“多须劝遣醉”,意为“多是以好言打发里正吃饱喝醉”。

⑨“和市亦不避”ft

“和市”,“和”意为公平,“市”意为购买。唐代,官府以官定价钱征购民间货物,号称“和市”。

《唐六典》卷三:

“凡和市、和籴,皆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货以利于人。”

唐官府以“和市”名义所征购的货物,种类甚多,有米、面、牛、羊、菜、犬、杏仁、鸡子、朱砂、柴等。同时,官府“和市”购得的货物,须由卖主运送至指定地点,官府不付运费;如运输中有耗折损失,则由卖主补偿。诗中所说的“和市亦不避,索面駞驴送,续后更有之,官人应须物,当家皆具备”,便是描述地主支应“和市”的情形。

在唐代,“和市”制度曾改变三次。唐初期,太宗、高宗、武则天、中宗时代,全国盛行“和市”。当时,官府“和市”的价格低于市价;“和市”所征购的货物数额,由各户分摊(名为“率户和市”)。因此,当时的“和市”是一种变相的赋税。

《全唐文》卷一百四十:

“顷年已来,疲于徭役,关中之人,劳弊尤甚。……和市之物不绝于乡间,递送之夫,相继于道路。既有所弊易为惊扰。”(时为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

《全唐文》卷二百六十九:

“窃见国家于河南北和市牛羊……和市递送所在骚然公私繁费不可胜计。……今河南牛疾甚处,十不存一,……今虽和市甚于抑夺百姓之望,是牛再疫而农重伤,此则有损无利一也。顷者诸州虽定估价既缘并市则虽(难)平准,如其简择,事须贿求侵刻之端,从此而出。”(时为长安四年,公元704年)

《唐会要》卷六十二:

“臣奉使幽州,途经卫、相等州,知河北和市牛。……闻之官人百姓,当土牛少,市数又多,官估屈于时价,众私相赔贴。……河北百姓,尤少牛犊,贱市抑养夺取无异。”

杜佑《通典》食货七:

“顷年国家和市,所由以刻剥为公;虽以和市为名,而实抑夺其价。”(时为景云二年,公元717年,玄宗即位前一年)

但到玄宗开元年间时,唐朝廷改变了旧的“和市”法:改变了“配户和市”或“率户散科”(按户分摊)的办法,重新规定,“一切和市令出储蓄之家”、“州县和市配于富有之家”。从此,在各州县中出现了供应和市的“供应户”。当然,“供应户”是由富豪地主充当。

《旧唐书》裴耀卿传:

“裴耀卿……开元初累迁长安令。长安旧有配户和市之法百姓苦之。耀卿到官,一切令出储蓄之家预给其直,遂无奸僦之弊,公甚以为便。”

《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四:

“年支和市合出有处(富有之处)。官既酬钱,无要率户(按户分配)。如闻州县不配有家(富有之家),率户散科(按户分摊),费损尤甚。……宜令所司,更申明格,所有和市各就出处。”

《全唐文》卷九百六十八:

“所在物产,自有时价;官人买卖,合准时宜。近日相承皆置供应户既资影庇多是富豪州县科差尽归贫下,不均害理,为弊颇深。”

从以上史料的比较中不难看出,本诗所反映“和市”只符合开元后的“和市”情况。因为:开元前的“和市”,“低于时价”、“甚于抑夺”、“众户私相赔贴”,而开元后的“和市”则“预给其值”(贷款定购)、根据“时价”;开元前是“配户和市”、“抑夺其价”,“百姓苦之”,而开元后的“和市”则配于“富豪”“储蓄之家”(供应户)。富豪支应“和市”后,“既资影庇”,又可减少“科役”。不难想见,开元后,地主富豪是乐意充当“供应户”支应“和市”的。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因此本篇民歌中的“富饶田舍儿”不仅“和市亦不避”,而且希望继续供应“和市”货物:“续后更有之。”不仅“索面駞驴送”,而且希望扩大“和市”范围:“官人应须物,当家皆具备。”显然,这位“田舍儿”,是开元后支应和市的“供应户”。本篇民歌当是这一时期的作品。

据史载,天宝后,“和市”减少。到德宗时(玄宗后二十五年),只有宫内厨料和诸陵祭物,尚以“和市”名义在京兆附近征购。即此,不久也被禁止。

《全唐文》卷五十二:

“其司农寺供宫内及诸司厨冬藏菜,并委本寺自供,……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其诸陵……寒食杏仁、鸡子,……便于本户税钱内克折,不得更令和市。”(案:文宗时又禁止一次。)

据此,则本篇民歌当是开元、天宝时的作品。

⑩“当家皆具备”ft

“当”,读作平声。“当家”,主持家务的一家之主。以后成为世俗对财主、妻对夫的尊称:“当家的。”

《史记》秦始皇本纪:

“百姓当家,则力农工。”

其次,在唐宋时,“当家”又可作“自家”解。

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

当家犹云自家。……杨万里《寄题福帅张子仪尚书禊游堂诗》:‘不要外人来作记,当家自有笔如椽。’序云:‘子仪帅吴,自作记以书此事。’此犹云自家也。”

据《唐韵》:醉、备在六至;食、事在七志;贵在八未。因此本篇民歌韵脚的婢、贵、醉、备与事、起、子、里、食、避、之、事、你通押。

⑪“县官余恩宅”ft

“恩宅”是由“恩门”套袭来的称谓。唐代,登第进士称考官为“恩门”,自称“门生”。所谓“恩门”,意为“恩之所自者”之门。

柳宗元《与顾十郎书》:

“凡号门生,而不知恩之所自者,非人也。”

《册府元龟》卷六百四十二:

“朝廷较艺为择贤,或臣下收恩……时论以贡举官(考官)为‘恩门’及以登第(者)为‘门生’。门生者,门弟子也。”

当时,下司称上司为恩相、恩官,故吏称长官为恩公。一般的富人地主既非官吏,也非士人,但往往也投拜在地方官门下,于是称地方官为“恩宅”。所以用“宅”相称,是由于富人地主以地方官的“宅内厮养”自居。当然,这样的称谓也意味着与官府的亲近。

《水浒传》中的“镇关西郑屠”投拜在“经略相公府”下为“肉户铺”,即此类。

本诗中的“富饶田舍儿”之所以骄傲的宣称“县官余恩宅”,正表明他与县官之间有着密切的交结。

⑫“曹司一家事”ft

“曹司”犹如近世的局科,是州县衙门中分设的机构。唐代州府中设有六曹或六司。六曹为:功曹(管理礼乐、学校、考课)、仓曹(管理财政、仓库、交易)、户曹(管理户口、籍帐、赋税)、兵曹(管理军防、门禁、驿站)、法曹(管理司法诉讼)、士曹(管理交通)。每曹(司)设参军一员管理该曹(司)事务。

杜佑《通典》职官十五:

“大唐州府……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六参军。在府为,在州为。”

州的诸曹参军是从七品下或从八品下的小官。

此外,州属县中也设有“司户”、“司法”二职,由县吏主管,无官品,犹同明清时的“钱房师爷”和“刑房师爷”。县的司户和司法也可称“曹司”。本诗中所说的“曹司”,当是指县曹司而言。

“曹司一家事”意为“曹司与我犹如一家”,不分彼此。

⑬“纵有重差科”ft

“差科”是差使和赋役的综称(考释见第十篇《夫妇生五男》注①)。

第八篇 贫穷田舍汉

贫穷田舍汉
庵(俺)子(自)059-i(真)孤栖(凄),
两共前生种,
今世作夫妻
妇即客舂祷(擣)
夫即客扶犁
黄昏到家里,
无米复无柴,
男女空饿肚
状似一食斋
里正追庸调
村头相催□(迫?)。(原文此处为□)
060-i(襆)头巾子路(露)
060-2-i(角)060-3-i(衫)皮(裨)开
体上无褌袴
足下复无鞋。

〔考释〕

①“贫穷田舍汉”ft

“汉”即“汉子”。“田舍汉”犹同“庄家汉”,是劳动人民间的称谓,与前首诗中的“田舍儿”,在语义和语气上有些不同。

唐宋时代,农民或市民往往互以“汉子”相称,妻子有时也称丈夫为“汉子”。

但由于官僚文人和地主老爷对农民的轻视,因此在他们口中,这一称谓却成了表示轻蔑的骂人话。

刘餗《国史异纂》:

“李昭德为内史,娄师德为纳言,相随入朝。娄体肥行缓,李屡顾待不即至,乃发怒曰:‘可耐杀人田舍汉!’”

陆游《老学庵笔记》:

“今人谓贱丈夫曰汉子。”

②“两共前生种,今世作夫妻”ft

佛教俗言:“二生种因,一生受果。”诗本此,故称“两共前生种,今世作夫妻”,意为“前两世共同种因,故今世配作夫妻”。

③“妇即客舂擣”ft

“客”是自“客作”衍出。“客作”即雇工,因为是给别人工作,故称“客作”。“客作”一词,由来已古。

《西京杂记》:

“匡衡家贫勤学,邑人大姓文不诀,家富多书,衡乃与其佣作而不求偿。主人怪问衡,衡曰:‘愿得主人书遍读之。’”

《三国志》魏志:

“焦先,……饥则出,为人客作,饱食而已,不取其直。”

《北史》邢邵传:

“刑家小儿常客作章表。”

《五行记》:

“谯郡县袁双,家贫客作。”

《辍耕录》:

今人之指雇工者曰客作。”

“妻即客舂擣”,意为“田舍汉之妻作雇工给人舂米”。当时,贫穷妇女给人作雇工是很普遍的。

王仁裕《玉堂闲话》:

“齐州刘十郎……壮年时穷贱至极,与妻佣舂自给。忽一宵舂未竟,其杵忽然有声,视之已中折矣。夫妇相顾愁叹,久之方寐。”

《广古今五行志》:

“长安中,……汝阳县妇人,年二十二三许,造一大家门曰:‘新妇不知所适;此须人养蚕,故来求客作。’”

《灵怪集》:

“郓州司法关某,有佣妇人姓钮。关给其衣食,以充驱使。”

《酉阳杂俎》:

“有一妇人,容色惨悴,服装雅素,方向灯纫缝。……曰:‘妾本秦人,姓张氏,……常造雨衣与胡氏佣作。’”

④“夫即客扶犁”ft

此句意为“贫穷田舍汉当雇工给人种地”。这说明,这位“田舍汉”是个失去“口分田”和“永业田”的雇农。

唐初实行授田制。封建国家授给十八岁以上的丁男田地一百亩,丁男则每年向国家交纳“租”若干、“调”若干,并服劳役若干日。

《新唐书》食货志一:

“(唐)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

这种“按口授田”的制度,被后人称作“均田制”。

武后时,由于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兼并日益剧烈。到玄宗即位之后,这一制度已无法维持。就在开元、天宝年间在广大农村中出现了众多的大地主,而广大的贫苦农民失去田地,沦为雇农。

《全唐文》卷二百四十七:

“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糇粮。”(案:时为武后长安四年,公元704年。)

《金唐文》卷三百一:

“国家……仓廪未实,流庸未返,俗困兼并。……寒而无衣,饥而无食,庸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案:时为开元元年,公元713年。)

唐玄宗《置劝农使诏》:

“百姓逃散,……旋被兼并,……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

唐玄宗《绶逋赋诏》:

“贫下百姓佣力买卖与富儿及王公已下者。”

唐玄宗《听逃户归首敕》:

“黎氓失业(产业),户口凋零,忍弃枌榆,转徙他土,佣赁取给,浮窳求生。”

本诗所描写的正是这时期的社会情况。

⑤“男女空饿肚”ft

“男女”,意为“孩子”、“儿女”(考释见第四篇《穷汉村》注①)。

⑥“状似一食斋”ft

佛教戒律:“不过中(中午)食,为斋。”上午的饭名叫“斋食”;上午吃毕,下午绝食,名叫“吃斋”。其用意,是为了防止和尚或尼姑饱暖思淫欲,所以戒律规定晌午之后便不许再吃食物,以免夜间想入非非不能收其放心焉。从而,和尚们用自我挨饿的手段,保证对如来的皈依。苦行僧则更变本加厉,不仅过午不食,而且一天只吃一顿饭,名为“奉行一食斋”。

《涅槃经》:

“菩萨当以苦行自诫其身,日食一胡麻。”

《翻译名义集》:

“今释氏以不过中食为斋,亦取其防邪讫欲。”“佛言曰中后不食有五福,一少淫,二少睡,三得一心,四无有下风,五身得安隐。”

《旧唐书》李憕传:

“憕子源乃依寺僧,寓居一室,依僧斋戒……随僧一食,已五十年。”

牛肃《纪闻》:

“泾县尉马子云……逃于南陵僧寺中,常一食斋。天宝十年卒于泾县。”

《旧唐书》冯元常传:

“元淑,则天时为清漳令,……所乘马,午后则不与064-i,云:‘令其作斋。’身及奴仆,每日一食而已。”

当然,诗中的“状似一食斋”,是形容雇农夫妇的儿女长年累月的在忍受饥饿。

⑦“里正追庸调”ft

“庸”、“调”是唐前期赋役的名目。唐前期,根据“授田制度”采用“租、庸、调”税法。

《新唐书》食货志一:

“(唐)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出银十四两,谓之‘’。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折合)为绢三尺,谓之。”

不难看出,所谓“租”(征粮)、“调”(征绢布)、“庸”(劳役代金),都是附隶于授田制上的,是据户口“籍帐”征收的。

随着土地兼并的日渐剧烈和授田制的破坏,天宝十四年(755)之后,“租调庸”税法已无法推行。肃宗、代宗朝(756—779)官府另征新税,税名繁多,各地不一,正税有“亩税”、“青苗税”、“地头税”;杂税则不可胜计,甚至征茄子税。代宗广德元年(763),“始以亩定税”,到德宗建中元年(780),明令实行两税法。

《新唐书》食货志一:

“广德元年,……凡亩税二升,……又率户以给军粮。至大历元年(766),……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又诏,上都秋税分二等,……五年(770)始定法:夏,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青苗钱,亩加一倍。”

《新唐书》食货志二:

“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易卖,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安禄山)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自代宗时(763)始以亩定税。”

《全唐文》卷四百六十五:

“天宝季岁,羯胡乱华,海内波摇,兆庶云扰,版图堕于避地,赋法坏于奉军。……赋役旧法,乃受圣祖典章,行之百年,人以为便。兵兴之后,供亿不恒,乘急诛求,渐堕经制……扫庸调之成规,创两税之新制。”(案:陆贽,唐玄宗天宝十三载生,德宗时宰相。)

由此证明,天宝十四载之后,租庸调税法实际上已被废除。

本篇民歌所描写的“贫穷田舍汉”夫妇,已失去“口分田”和“永业田”,靠雇耕赁舂维持生活(这符合开元后的农村一般情况),却仍须交纳“租庸”:显然,这是天宝末期之前的旧税制。以此论断,本篇民歌当是玄宗开元、天宝时代的作品。

⑧“襆头巾子露”ft

“襆”应作“幞”。“幞头巾子”是包头布。

刘肃《大唐新语·厘堇》:

“用全幅皁向后幞发,谓之幞头,周武帝才为四脚,武德(唐高祖年号)以来,始加巾子。”

赵彦卫《云麓漫钞》:

幞头之制,本曰巾,古亦曰折,以三尺皂绢向后裹发。晋宗曰幕后。后周武帝遂裁出四脚,名曰幞头,逐日就头裹之。又名折上巾,唐马周(太宗时相)请以罗代绢。”

俞琰《席上腐谈》:

“幞头起于周武帝,以幅巾裹首故曰幞头。幞字(音伏),与幞被之幞同,今讹为仆。”

《集韵》:

“幞,帕也。幞头即帊首即今包头。”

唐时,一般劳动人民也扎“幞头巾子”。

《唐六典》卷六:

“丁奴(二十以上六十以下男奴),春,(发给)头巾一。”

《梦溪笔谈》:

幞头一谓之四脚乃四带也。二带系脑后垂之,二带反系头上,令曲折附顶,故亦谓之折上巾。……庶人所戴巾,唐人亦谓之四脚。盖两脚系脑后,两脚系颔下,取其服劳不脱也。无事,则反系于顶上。”

“幞头巾子露”,意为“包头布破露”。

⑨“衫角衫裨开”ft

唐时,人民夏穿“衫”冬穿“袄”。当时的衫近似后世的袍,帷较短,长仅掩膝。唐朝“服制”规定:劳动人民穿白布做的“四袴衫”,前后左右各开一直缝,以便于劳作。

《新唐书》车服志:

“太宗时,马周上议:‘礼无服衫之文。三代有深衣,请加襴、袖、褾、襈,为士人上服;开骻,名缺骻衫庶人服之。’即今之四袴衫也,盖自马周始。”

《新唐书》车服志:

“太宗时,……一命以黄,再命以黑,三命以068-i,四命以绿,五命以紫。士服短褐,庶人以白。”

《新唐书》车服志:

“胥吏以青,庶人以,屠商以皁。”

韩愈《赛神》:

白布紫领巾,差科未动是闲人。”

“衫角”即衫下摆。“衫裨”即布衫的接连缝合处。

唐时庶人布衫本已有四袴(四个开缝),当“衫角衫裨开”之后,已无衫的形状,成了布条流苏。这是形容“贫穷田舍汉”衣服的褴褛。

⑩“体上无褌袴”ft

“褌”是有裆的裤子。“袴”是套裤,只有裤腿,无裤裆,无裤腰。

第九篇 贫穷实可怜

贫穷实可怜,
饥寒肚露地,
户役一概差
不辨(办)棒下死
宁可出头坐(走),
谁肯被鞭耻(笞)
何为069-i(拋)宅走?
良由不得止(已)

〔考释〕

①“户役一概差”ft

“户役”,按户派的赋役。唐时,户分九等,按等分派赋役名为“户役”。

《唐会要》卷八十五:

“武德九年(625),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有差科,先从高等。”

《唐律疏议》第十三:

“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

但实际上,定户等第是不均平的。开元时,地主及富商大多与官府交结(考释见本类第七篇《富饶田舍儿》),被定为下等户;而贫户反而成为赋役的主要负担者。

《唐会要》卷八十五: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

由此可知,唐玄宗时,户口籍帐不实,富人定下等,而穷人却定高等。因此,虽然诗作者已贫穷到“饥寒肚露地”的地步,但仍要担负“户役一概差”。

②“不办棒下死”ft

“办”为“承办”、“承担”。“不办棒下死”,意为“如不能承担户役一概差,则免不了死于官府的大棒之下”。

“棒”即“杆棒”、“棍”,古时称作“殳”,汉时又名“金吾”(两端有铜箍的杆棒),原是兵器之一种。

《诗经·伯兮》:

“伯也执殳,为王前驱。”传:“殳长丈二而无刃。”(案:古之丈二约合于今之七尺二寸。)

《说文解字》:

“殳,以殊人也。……建于兵车,车旅贲以先驱。”

崔豹《古今注舆服》:

“汉朝执金吾,金吾亦也,以铜为之,黄金涂两末,谓之金吾。”

《三国志》钟会传:

“会已作大坑、白棓数千,欲悉呼外兵入……以次杀。”

《周书》王罴传:

“(王罴)镇华州。(齐神武派人袭城,罴不觉,闻外有声)便袒身露髻徒跣,持一白挺,大呼而出。”

《抱朴子》:

“昔吴遣贺将军讨山贼……乃多作劲木白棒,选异力精卒五千人……”

《新唐书》李嗣业传:

“人及驼马塞路,不克过。嗣业持大前驱,击之,人马应手俱毙。……嗣业每持大冲击,贼众披靡,所向无敌。”

《宋史》张威传:

“(威)临阵战酣,则精采愈奋,两眼皆赤,时号‘张红眼’。……每战不操他兵(器),有木棒号‘紫大虫’,圜而不刃,长不六尺,挥之掠阵,敌皆靡。”

由此可知,古之“棒”乃是兵器,并非“刑具”。但从魏晋之后,各朝统治阶级本于“乱世用严刑”,往往用军用棒拷打人民。隋初,文帝曾下诏禁止官府使用“棒罚”。唐太宗所制定的“五刑”为“笞、杖、徒、流、死”,其中并无“棒刑”。虽然如此,但自则天朝之后,贪官酷吏仍常常使用“大棒”拷打人民。

《三国志》武帝纪注:

“太祖初入尉廨,缮治四门。造五色,悬门左右各十余枚,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

《隋书》刑法志:

“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事。……文宣于是令守宰各设棒,以诛属请之使。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昔曹操悬棒,威于乱时,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

“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至是尽除苛惨之法。”

《唐律疏议》卷一:

“五刑:笞、杖、徒、流、死。”(案:笞刑,古用竹,唐时用荊条;杖刑,即汉时之鞭刑,隋唐时改用荊木。)

卷二十九

“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疏〕议曰:……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朝野佥载》:

“周侍御史侯思止,凡推勘杀戮甚众,……横遭苦楚非命者不可胜数。”

由此可知,所谓“棒打”乃是“法外酷刑”;诗所说“棒下死”,意为“非刑拷打致死”。

据“大唐律令”,“户役课税之物违限不克者”,“户主笞四十”。“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笞四十”是“笞刑五等”中的第四等。

《唐律疏议》卷十三:

“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疏〕议曰:‘输课税之物’谓租、调及庸,地租,杂税之类。物有头数,输有期限,而违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假有当里之内,征百石物,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加一等,全违期不入者徒二年。”

由此看来,“不办”“户役一概差”也并不是犯了什么大罪。然而本诗却说“户役一概差,不办棒下死”。

据“大唐律令”,州县官员断罪皆须遵循律令正文,“违者笞三十”;如“因公事捶人致死”,则从“过失杀人罪”。此外,“大唐律”明文规定,严禁“用棒拷打”人犯,官员违者“杖一百”;“致人死者,徒二年”。

《唐律疏议》卷二十九: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疏〕议曰:‘临统案验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各依过失杀人法,各征铜一百二十斤入死家。”

“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徒二年。〔疏〕议曰:‘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谓拷囚于法杖(笞与杖)之外,或以绳悬缚,或用棒拷打……犯者合杖一百……致死者,徒二年。”

不难看出,虽然“大唐律”中规定的条文很严格,文字明确并无“但书”,但当时官僚却并未受到约束。本篇民歌反映了这点:当时官僚并不“遵循律令格式正文断罪”,该处“笞刑”的,却施用“非刑拷打”;该处轻刑“笞四十”的,却用“棒拷打致死”,“擅自捶杀人命”。

由此可知,本篇民歌揭露了唐封建社会法律的伪善,可供那些称赞“大唐律”的“法学家”参考。

③“谁肯被鞭笞”ft

“笞”是唐时“五刑”之一。

唐前期“税制”是与“授田制”结合并行的。这就是“有丁即有田,有丁口即有户籍,有户籍即有赋役”,但到玄宗即位前后,由于土地兼并,情况大变。

《新唐书》食货志二:

“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

由此可知,自开元以后,富升贫降,贫苦农民失去田地,但由于“户籍久未更造”,因此户籍“籍帐”上仍挂有丁名,仍须向官家交纳“庸调”。

《文献通考》卷三:

“(唐)中叶以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买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向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按籍(户籍计帐)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

籍帐有名而无地的农民无法完纳赋税,于是从武则天朝之后,官府便以鞭笞酷刑“比限催科”。

《新唐书》狄仁杰传:

“调发烦重,伤破家产,剔屋卖田。……又官吏侵渔,州县科役督趣鞭笞情危事迫。”

《全唐文》卷二百六十八:

“自数年已来,公私俱竭,户口减耗,……猛吏淫威奋其毒暴征急政破其资。……或起为奸盗,或竞为流亡。

《旧唐书》食货志上:

“杨崇礼(开元中)为太府卿,清严善勾剥,分寸锱铢,躬亲不厌。转输纳欠,折沽渍损,必令征送。天下州县征财帛四时不止。”

本篇所写的便是一个贫穷农民,他没有生产资料(田地),但户籍计帐上却有名,因此不得不负担“户役一概差”。他无力应付,便要“被鞭笞”,甚至“棒下死”。于是,“宁可出头走”,他不得不“拋宅”逃亡。所谓“抛宅走”,也正说明他已无田地,只有“宅”可抛了。

不论贫富和有无田地,只根据户籍计帐上的丁额征派赋役,是开元、天宝时的暴政之一。杜甫《咏怀五百字》中所说的“鞭挞有夫家,聚敛贡城阙”,也正是指没有田产只挂丁名(有夫家)的贫穷人而言。

天宝之后,唐朝廷不得不改变税法,废除以“户籍”、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税法,改行田亩所得税(两税制):“人无(不论)丁中(壮丁、中男),以贫富为差。”

④“何为拋宅走,良由不得已”ft

武后朝后期,人民已经不断逃亡。到玄宗即位之后,逃亡日益严重,“禁逃亡”和“招逃户”成为当时官府的主要工作,并将这一工作作为官员考课的主要项目。

《全唐文》卷三百七十二:

开元后,赋役繁重豪猾兼并,……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间十一二矣(十分之一、二):盖汉魏以来浮户流人之类也。(天宝时)……客户倍于往时。”

据史载,开元十二年前后,全国户数为七百零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户,其中逃户有八十余万户。这说明,当时近八分之一的人在逃亡。从当时人柳芳的记述中看来,开元十二年以来,逃亡不是减少,而是逐渐增加。

本诗所反映的正是这个时代。

第十篇 夫妇生五男

夫妇生五男,
并(并)有一双女;
儿大须取(娶)妻,
女大须家(嫁)处(出)。
户役差耕(科)来
弆(弃)拋我夫妇
妻即(子)无裙袚(复)
夫体无褌袴。

〔考释〕

①“户役差科来”ft

“户役”,按户派的赋役(见本类第九篇《贫穷实可怜》考释①)。

“差科”,是差使和赋税的综称。

《唐会要》卷八十五:

“天宝四载三月敕:……委太守详覆定后,明立簿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

②“弃拋我夫妇”ft

此句意为“儿子为了逃避户役差科,弃拋父母,逃亡在外”。

唐玄宗开元、天宝时,逃亡农民占总人口的八分之一(考释见《贫苦实可怜》注③)。据史载,当时有很多农民离家逃亡或与父母分地居住。

《唐会要》卷八十五:

“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

《全唐文》卷二十九:

人离邦去里,……致令父不保子,兄不宁弟。井邑有流离之怨,道路有吁嗟之声。”

本篇民歌所反映的正是这时期农村的一般现象。

③“妻子无裙袚”ft

“袚”是错字,当是“祓”之误。“祓”则是“複”的谐音借用字。据《广韵》,祓在物韵,複在屋韵,同为入声。

“複”是夹衣或絮棉的冬衣。

《广韵》:

重衣。”(同《说文解字》)

《释名》:

有里曰複,无里曰禅(单衣)。”

钱绎《方言笺疏》:

衣之有絮而短者。”

汉诗《孤儿行》:

“冬无複襦,夏无单衣。”

唐时民间妇女,夏天上穿衫,下扎单裙;冬天上穿“襦複”,下穿袴。

《唐六典》卷六:

“官婢,春给裙、衫各一,……冬给袴各一。”

“妻子无裙複,夫体无褌袴”,意为“这曾生过五男二女的老夫妇,一年四季都没有衣服穿,几乎在赤身露体”。

第十一篇 人间养儿女

人间养儿女,
直成鸟养儿:
长大毛衣好,
各自觅高飞,
女嫁他将去,
儿心(行)死不归。
夫妻一个死,
喻如黄擘(檗)皮,
重重被剥削,
独苦自身知

〔考释〕

①“喻如黄檗皮,重重被剥削,独苦自身知。”ft

“黄檗”即黄木,俗写作黄柏。黄檗是芸香科落叶乔木,生于山地。

《说文解字》:

“檗,黄木也。”

《广韵》:

“檗,博厄切,黄檗也。俗作蘗。”

李时珍《本草纲目》:

“黄檗,俗称黄柏,省写之谬也。”

黄檗的茎干内皮色深黄,剥下后可以作染料。

鲍照《拟行路难》:

剉蘖染黄丝。”

陈善《窗间纪闻》:

“古人写书,皆用黄纸,以檗染之,所以避蠧,故曰黄卷。”

因此,本篇诗作者以黄檗自比,说明自己“重重被剥削”。

其次,黄檗的果实皮叶都具有苦味。因此,在汉魏以后的民歌或诗人诗作中,往往以黄檗譬喻内心的痛苦。

《子夜四时歌》:

黄檗向春生,苦心随日长。”

《石城乐》:

“风吹黄檗藩,恶闻篱(叶离)声。”

权德舆《黄蘖馆》:

“青枫浦上魂以销,黄蘗馆前心自。”

白居易《和晨兴因报问龟儿》:

“谁谓荼檗苦,茶檗甘如饴。”

李商隐《房中曲》:

“今日涧底松,明日山头。愁到天池翻,相看不相识。”

高明《琵琶记》:

“正是,哑子漫尝黄柏(檗)味难将苦口向人言。”

翟灏《通俗编》:

“今市俗谚语:黄檗树下弹琴,中作乐。”

同样,本篇诗作者也是以黄檗譬喻自己的内心痛苦。

第十二篇 父母是冤家

父母是冤家,
生一五(忤)逆子
养大长成人,
元来不得使,
身役不肯料
逃走皆(害)家里,
阿耶(爷)替役身
阿孃(娘)气病死。
腹中怀恶来,
自生煞(杀)人子。

〔考释〕

①“生一忤逆子”ft

“忤”同“牾”,意为牴牾。“逆”,意为不顺。俗称对父母不孝顺为“忤逆”。

②“身役不肯料”ft

“身”,意为“自身”、“自家”。

《史记》项羽本纪:

“宋义……遣其子宋襄相齐,送之至无盐。”

《三国志》张飞传:

“张飞据水断桥,瞋目横矛曰:‘是张益德也,可来共决死!”

戎昱《苦哉行》:

是最小女,偏得浑家怜。”

“料”,意为“料理”、“安排”、“办理”。

《齐民要术》:

“拾取耕出者,……料理如常法。”

《世说新语》:

“卫展在寻阳,有知旧人投之,都不料理。”

《梁书》五行志:

“童谣曰:黄尘涴人衣,皁荚相料理。”

杜甫《江南独步寻花七绝句》:

“诗酒尚堪驱使在,未须料理白头人。”

敦煌发现《切韵》残文:

料理。”

“身役不肯料”,意为“自家的劳役不肯料理”。

③“阿爷替役身”ft

古时民间称父为“阿爷”或“爷”。今淮河流域仍有此称谓。

《木兰辞》:

“军书十二卷,卷卷有名。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

卢仝《示添丁》:

“气力龙钟头欲白,凭仗添丁莫恼。”

李商隐《骄儿诗》:

“儿慎勿学,读书求甲乙。”

程大昌《演繁露》:

“今人不以贵贱,皆呼父为。盖传袭已久矣。”

“替役身”,意为“替代应服役者正身,代服劳役”。

第十三篇 门前见债主

门前见债主
入户见贫妻,
舍漏儿啼哭,
重ク(重)逢苦哉。

〔考释〕

①“门前见债主”ft

“债主”,债权人,放债者。

唐时,高利贷剥削遍及通都大邑偏乡僻村。官吏、地主、商人、和尚大多兼营放贷,以高利重息盘剥人民。

《旧唐书》杜亚传:

“检校吏部尚书杜亚……取军中杂钱举息(放债生息)与畿内百姓,每至田收之际……收敛百姓所得菽粟……。民家略尽,无可输税,人多艰食。由是大致流散。”

《太平广记》:

“苏州海盐县有戴文进者,家富性贪,每乡人举债,必须收利数倍,有邻人与之交利,剥刻至多。乡人积恨。”

王仁裕《玉堂闲话》:

“陇右水门村有店人(商人)曰刘钥匙者,不记其名,以举债为家业,累千金,能于规求,善聚难得之货,取民间资财,如秉钥匙,开人箱箧帑藏,盗其珠珍不异也,故有钥匙之号。”

《太平广记》:

“并州盂县竹永通,曾贷寺家粟六十石,……遂还粟百石于寺。”

这种高利贷剥削是受到唐封建政府的保护的。同时,唐封建政府本身也正是高利贷的最大的放贷者。

据历史所载,唐初,皇朝政府曾拨给各衙门一笔款项作为“高利贷基金”,名之为“公廨钱”,又称作“食利本钱”。然后由各衙门将这笔钱摊贷给人民,并以高利率收利息。收来的利息作为修建衙舍、置办什物、购买办公纸笔的“经费”。这就是说,唐皇朝各级政府的“修建费”、“经常办公费”全是依靠高利贷剥削来筹办的。

据历史所载,唐初官僚的“月俸”(薪金)和“月料”(食料、伙食费)也都是从“公廨钱”(高利贷基金)的利钱中开支。

杜佑《通典》职官十七:

“贞观十五年,以府库尚虚,敕在京诸司,依旧公廨)’,给钱充本,……回易纳利(利钱),以充官人俸(俸钱)。”

《唐会要》卷九十三:

“开元十八年,……籍百姓一年税钱充本(本钱)……随月取利(利钱),将供官人料钱(伙食钱)。”

“御史台奏:秘书省等三十二司,见在食利本钱,应见征纳及续举放(放债),所收利钱,准勅并充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驱使(官仆)官厨料(食料)等用。”

“军器公廨本钱三千贯文,放在人上,取利充食料纸笔杂用。”

“礼部尚书李齐运奏:当司(指礼部衙门)本钱至少,厨食阙绝,请赐……二千贯文,充本收利以助公厨。可之。”

《新唐书》食货志五:

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史主之,收赢(利)十之七(收的利钱为本钱的十分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指不入流品无俸禄的衙吏、衙役)常食余为百官俸(月俸)(月料)。”

《旧唐书》职官二:

“州县官月料,皆分公廨本钱之。”

《旧唐书》沈传师传:

“敕中书、门下两省(即内阁)……各准品秩给俸钱,廪饩(伙食费)、干力(卫兵、仆人)、什器、馆宇之设,以公钱为之本收息以赡用。”

《全唐文》卷七十四:

“如闻尚书省(即内阁)丞郎官,入省日,每事缺供,须议添助,除旧赐本钱征利外,宜每月赐一百贯文本钱,任准前收添充给用。”

《唐会要》卷九十三:

“宰臣(宰相)李珏奏:堂厨食利钱一千五百贯,供宰相香油蜡烛。……堂食。”(案:这里所说的“堂”乃“政事堂”,宰相办公室。“堂厨”即宰相厨房。宰相会食名作“堂食”。)

由此可知,唐皇朝各级政府机构的“修建费”、“办公费”和官员吏人的“薪俸”、“伙食钱”全都是依靠着高利贷剥削,全都是从“公廨本钱”的利息中开支,甚至连宰相晚上点的“蜡烛”,白天吃的酒席也是用高利贷利钱置办的。

据史载,唐朝皇帝也是个吃“印子钱”的家伙。他的“尚食局”(御膳房)有一大宗“食利本钱”,举放生息;收来的利息钱为皇帝陛下改善伙食。此外,他的“内园”(御花园)和“教坊”(御用歌舞乐队)的“经费”也都是依靠高利贷来筹办。不仅如此,他所豢养的“五坊”鹰犬所需用的饲料和他列祖列宗所享用的祭品,也都是仰取于高利贷剥削。

《唐会要》卷九十三:

“殿中省(即宫内府)奏:尚食局(即御膳房)新旧本钱总九百八十贯文。伏以尚食(御膳)贫虚,更无羨余添给,伏乞圣慈更赐本钱二千贯文,……收利支用,庶得不失公事。”

“赐内园本钱一万贯,……赐教坊钱五千贯,充本以收息利。”

“赐五坊使钱五千贯……以为食利。”

“乾元元年敕:长安万年两县,各备钱一万贯,每月收利以充……祠祭。……二县置本钱,配纳质债户收息以供费。”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的高利贷剥削盛行到何等程度。

从历史文献中看来,唐时官私所放的高利贷利率重得惊人。

《全唐文》卷三百四:

“顷以州县典吏,并捉官钱收利……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收输,四千二百,兼算劳费,不啻五千,在于贫人,已为重赋。”

七分利息,已是“驴打滚”了!以后官府曾颁布过法令,对高利贷做过某些限制。

《唐会要》卷八十八:

“开元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比来公利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自今已后,公私负举,只宜取四分利;官本五分取利。”

《宋刑统》卷二十六:

“诸公私,每月取利不得六分,积日虽多,不得一倍。”

但这些法令不过只是一纸空文,实际上并未执行:开元之后,纳利十倍以上者比比皆是。

《文苑英华》卷四百二十二:

诸色本利钱,其主逃亡者,并正举纳利十倍以上;摊征邻保,纳利五倍以上,及辗转难保者,本利并皆宜放免。”

《全唐文》卷九百六十五:

“当台(指御史台)食利本钱纳息利十倍以上者二十五户纳息利七倍以上者一百五十六户;纳息利四倍以上者,一百六十八户。……纳息利年深,正身既,子孙又移征亲族旁支;无支族,散征邻保。(案:《唐六典》:“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一保二十家。“散征邻保”即由二十家摊偿)保人(同邻保之人)逃死或所繇(同邻保之人的子孙亲族旁支)代纳。”

由上引史料中,可以看出唐代高利贷利率之高:利息竟能超过本钱十倍以上。同时也可以看出唐代逼索债款的凶残情形:欠债人死亡,则追索其子孙;子孙死尽,则追索其亲族和远支本家;如无亲族或远支本家,则追索其同“邻保”的邻居;其邻居如逃亡或死尽,则追索其邻居的亲族和远支本家。这真是牵肠挂肚还不完的债!就是用这种穷凶极恶的手段,剥削阶级发家致富。

因此,唐代的官吏、地主、商人,都以高利贷的方式盘剥人民。

《唐会要》卷六十九:

“天宝九载十二月敕:郡县官僚,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

《全唐文》卷五百一十四:

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非理逼迫,为弊非一。”

《文苑英华》卷四百二十二:

“京城内私债本因富饶之家乘人急切终令贫乏之辈陷死逃亡。主、保(邻保)既亡,资产已竭。”

《全唐文》卷八十五:

富饶之徒,不守公法,厚利放债损陷饥贫(饥贫之人)。……致贫乏之人日受其弊。”

据史载,当时积欠公私债款而无力偿还的欠债人,往往被官府拘押到牢狱里“追欠”。欠债人如囚死在狱中,则拘其妻子“顶押”,继续“追欠”。

《全唐文》卷六十二:

“俯念系绁……诸色所由人户保人有积欠钱物,或资产荡尽,未免禁身;或身已死亡系其妻子。”

根据上述材料看来,唐时的高利贷者对人民的剥削、勒索、压迫是极其残酷的。李商隐在《义山杂纂》中所记的俗语“出门逢债主——闷损人”,正反映着当时债主的气焰和人民的畏惧。

了解了这样的历史情况,才可以懂得“门前见债主”诗的深刻意义,才懂得“重重逢苦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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