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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文学,以及作为战场的法律文学

法律与文学:从她走向永恒 作者:[英] 玛丽亚·阿里斯托戴默(Maria Aristodemou) 著


第三节
法律、文学,以及作为战场的法律文学

对于法律范围和文学范围的轮番界定表明,两者的差异不是自然的或一成不变的,相反却是文化的、相关联的和偶然的。

法律作品和文学作品试图把世界减小到一个可控范围内,二者之间的差异只是程度的问题而不是性质的问题。但是任何一种意识形态,无论其说服力有多么强大,其效果从来就没有完全成功。跟法律一样,文学跟主流价值观的关系不是整体的而是矛盾的碎片化的。虽然文化是同意维持现状的一条途径,但是所有文本都可能有缝隙可钻有沉默可破,这个同意和控制都面临挑战的可能。[1]

本书更加温和的希冀就是,相较于法律文本,文学文本,尤其是我们对它们的解读,更能够反映世界的各种意义。文学具有自己的意识形态,表达自己的价值观和偏见,但是它比法律更有可能去挑战既有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和偏见。例如,伊格尔顿承认文学和审美大体上虽然来自且分享主流意识形态,不过却能够“给主流意识形态的形式提出异常强大的挑战和替代,从这种意义上来讲这是个非常矛盾的现象”[2]。这就是它的矛盾本质,它能够抵抗主流社会实践甚至超越后者。假如称作文学的这种制度正如我提出的是一种立法形式,那么通常它也是比其他立法形式更快更有可能去挑战现存的法律和主流价值观。就像阿多诺(Adorno)指出的,这部分是因为资本主义文化中审美由于强调功利价值而失信,可是却保障了它的相对自主权。[3]因此,文学可以反映和加强现有的假定,同时它也能够批评和质疑既定的范畴和价值观。

例如,福柯承认,美学如果远离包罗万象的权力斗争那么它的作用则会相对有限。正如西蒙·杜林(Simon During)指出的,问题是,虽然文学研究属于认知知识,但是文学本身可以逃离人文科学的假定并承担解放的功能。[4]德里达也认可了文学的激进潜能:他说,文学作为一种制度可以游离于制度之外,文学可以破坏规则并建立新的规则:“它允许人用任何新的方式说任何东西……去挣脱规则,去取代规则,因而去制定、发明甚至怀疑自然与制度之间、自然与习惯法之间、自然与历史之间的传统差异。”[5]小说因而不是仅仅复制文化,跟法律文本一样,小说就是战场,在这个战场上文化意义与主流假定可以被批评可以相互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学与美学大体上就是一个矛盾现象,正是通过质问这些矛盾,一个更加自觉和批判的方法才可以应用于法律与文化中。

法律文学研究表明,对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的理解不会来自法律本身,也不是仅仅从它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和历史背景中加以理解。这样的理解必须是伴随着对文化领域的理解,离开后者不会发生什么有意义的社会变化。法律与文学都是相同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等力量共同作用的产物。文学产生在一个社会语境下,它是我们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而且与其他社会制度紧密相关,这一事实意味着通过文学可以研究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框架。此外,文学以及特别是流行文化影响大众对于法律体系、法律职业的看法,影响大众对于将法律视作与其他规范体系既协作又竞争的看法。该研究提倡回归跨学科、语境以及透视法以便将法律原理再置入它所属的文化背景中,在法律研究中法律原理从文化背景中脱离出来。这个研究方法有助于提高我们理解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这个观点,而这个文化是法律与文学共享的,同时该方法也有望促进我们认识到我们自身才是语言、法律和文化的主体。

这样的研究方法拒绝知识形式和信仰形式之间的层级分化,它允许在法律教育中有其他观察和学习的方法,它不认为法律及法律研究在对待那些更加广泛的相关和关注的问题时可以置身事外,也不认为法律及法律研究在处理的确是“痛苦和死亡”(借用罗伯特·科弗(Robert Cover)的话)的事情时可以置身事外。[6]将这两个传统上分开的学科合在一起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将二者分开的好处:特别是正如我在最后一章提出的,将阿里阿德涅排除在法律迷宫之外也是有好处的。意识到当前的法律界定和法律教育涵盖了它们自身的意识形态喜好,这可以有助于扩大法律以及法律教育中所谓的“相关”内容。只要法律迷宫看起来神圣不可侵犯,本书最后一章论述的阿里阿德涅方法就可以打开新的大门,毕竟这一切都是在不断移动、不断变化、不断成长。

在法官和立法者受到先前的、金钱的和政治的利益束缚之时,文学逍遥自在地尝试冒险、扰乱旧有的法律和结构、明确表达出新的设想,这些想象可能渐次成为法律。事实上这些法律是寄居在梦想或可能的世界里而不是所谓的真实世界里,这个真实世界使得那些法律让我们有更多而不是更少的必要去描述和设想新的自我和新的环境。实际上,正如我在本章后文中强调的,艺术的“人为性”可能就是它的优点:提醒我们所有看起来是“真实的”或者自然的东西实际上是历史和文化的意外产物,因而不比我们梦的声音真实到哪里甚至反而更加是人为的,这有助于我们承认我们自己的人为性。的确,正如我在解读博尔赫斯(Borges)的《小说》(Ficciones)时所提出的,构成梦的东西也就是把我们描述为人这个主体的东西,于是拒绝承认梦就是拒绝承认我们的真实欲望(借用拉康的术语)。

[1] Walter Adamson, Hegemony and Revolution: A Study of Antonio Gramsci's Political and Cultural Theory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 at 183.

[2] Terry Eagleton, The Ideology of the Aesthetic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90), at 3.

[3] 诚如阿多诺所承认的,这也意味着艺术注定相对无能:“作品在初见日光时最为关键,随后日趋平庸,因为此外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平庸是艺术为自主权付出的社会代价”:Theodor Adorno, Aesthetic Theory, trans. C. Lenhardt, (London: Routledge, 1984), at 325。

[4] Simon During, Foucault and Literature: Towards a Genealogy of Writing (London: Routledge, 1992), at 113-118.

[5] Jacques Derrida, Acts of Literature, supra, at 36-7.

[6] Robert Cover, ‘Violence and the Word’ 95 Yale Law Journal (198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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