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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另类语言

法律与文学:从她走向永恒 作者:[英] 玛丽亚·阿里斯托戴默(Maria Aristodemou) 著


第七节
另类语言

现实就是小说,这一主张本身得到其他语言建构所需语言的坚定支持,无论是社会的还是法律的,特别是法律语言的支持,它们相互叠加强化并且永久保持了虚构就是“真实”这个印象。另一方面,艺术没有声称是现实或者唯一的现实,这可能表现了我们自身的非现实性。剧院提醒我们,我们总是在为其他观众表演,这些观众也在表演接受我们就是我们所扮演的角色。总之,艺术提醒我们,套一句简短古话,所有世界都是一出戏:这出戏可以经得起我们用解读文学文本的技巧来解读,而且这出戏会引起相似的恐怖、担心和怜悯。假如文学就像布朗肖(Blanchot)指出来的“是言而无信的作品”,作者的言而无信和读者的言而无信双方都在扮演接受这种认为创造和虚构即为现实的观点,那么“这些言而无信的关系通常就不是小说或文学所特有的”[1]。法律也如我在解读《奥瑞斯提亚》时所探究以及进一步探究的那样开始成为一出戏并且继续成为一出戏。

然而,法律小说和法律语言关心的是如何掩饰自己的风格以便显得更加确定更加精确,可是对于诗人来说,语言不可以静止不变,也不可以唯有表征性。法律旨在泛意义,它希望把异常符号减少为单一的意义,而诗歌却乐于玩转符号和模糊语意,自相矛盾在诗歌里就十分常见。[2]按照茱莉亚·克里斯蒂娃(Julia Kristeva)的理解,我们可以对比研究科学的、法律的语言和诗学语言这两种语言,前者在寻找唯一正确答案的过程中旨在消除矛盾,后者则是多元化的而不是单一化的,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更可能是多义的而不是单义的。[3]诗歌通过盘问符号将语言的界限推出很远,与此同时也将法律的界限推出很远。文学或许可以指向政治制度的改革,特别是通过对语言各种可能性的关注:“主体不改革就不可能有社会—政治的改革:换句话说,我们与社会约束、与娱乐以及乃至与语言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可能有改革。”[4]

文学不是坚持一个统一的、同质的语言来掩饰它的不一致、隔阂和矛盾,文学可以与含糊、歧义共存,因而给其他话语留下空间,文学没有借助抽象规则将它们收编统一起来。[5]法律语言拒绝怀疑、隔阂和不一致;另一方面诗歌却又可以打开缺口、打乱意义并且把意义开放为“一个问题、不确定性、迷惑性或可能性”。[6]在茱莉亚·克里斯蒂娃看来,文学就是此类质疑的主战场,因为在艺术游戏中,符号的前俄狄浦斯发音可能入侵、妨碍和搅乱了符号的有序语言。[7]艾伦·西克苏进一步声称,破裂和颠覆更加类似于女性性行为和女性写作:女性的写作通过避开男权主义的二元对立、线性关系以及等级划分能够激励新的观察和存在的方式,也可以充当跳板去改变社会和文化的意义以及价值观。[8]

对于模仿和诗学语言的谴责,正如我在解读《奥瑞斯提亚》以及在本书最后一章中所指出的那样,不能游离于把女性排除出法律迷宫的企图之外。柏拉图对于模仿的谴责就是企图将差异驱逐出理想国,特别是性别差异;企图保护一个基本的永恒的身份免受模仿的危害,就是企图保护一个基本的永恒的男性身份。对于那些要进入法律城堡并且参与它的不断建设发展之中的女性来说,她们不仅需要不同的法律而且也需要一种不同的语言,这种语言承认她们不同的渴望、言语、梦想和旅途。尤其该旅途不是以自我为中心再回到自我,而是走向他者。诚如罗斯·伊利格瑞主张的,女性特异性只能通过一个“由散漫的一致性所强加的逻辑之外的逻辑来表达……它会拒绝话语中的所有闭合或者循环——拒绝任何本源(arche)和目的(telos)的建构;它会垂青于‘近似’而不是‘本身’……女性的‘解放’要求改变文化及其操作机制,即语言。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普通文化语法的解释,女性化就永远不会在历史中发生”。[9]诗学语言特别揭示了女性的秘密、无意识和夜间的自我:“身体、梦幻、秘密快乐、羞耻和第二性仇恨等诸多难解谜团。”[10]

我们可及的梦是由我们所掌控的语言发起并受之约束的。语言措施也包含了梦,同时也是一个用来扩展我们梦想的工具。我认为文学话语比其他言语形式特别是法律言语更少限制世界可能存在的意义,法律言语特别对于诸如本书最后一章的阿里阿德涅等门外汉而言就像是独白。[11]虽然语言在建构和模仿,但是它也在创造和再创造,它是永恒的能量。[12]正如托多罗夫所论,通常而言文学特别是奇幻文学虽然由词语构成但是能够表示远不止词语所能表示的东西,文学是“言词的同时又超越言词”。[13]诗学语言不是摧毁意义和存在而是能够打乱旧有意义创造新的意义;它不是否定身份而是揭示建构过程中的身份,这些身份表达了并且受制于法律,同时也能够超越、推翻和发展法律。

想象力丰富的作家愿意探索、扭曲、颠覆和分解现有的语言工具以便我们管窥其他世界、其他自我以及当然还有其他法律所呈现的各种可能。要设想一个或一些不同的世界,我们需要不同的词语。我在本书最后一章提出的阿里阿德涅使用的语言在法律迷宫看来危机四伏难以承认。不过,被法律认为有威慑力的差异同样也提供了更多走出迷宫大门的承诺,这个迷宫不仅将门外汉排除在外也将门内人关押起来。卡夫卡(Kafka)那位从乡下来的老汉临死也没能走进法律城堡,法律和文学的女性批评家或许可以帮助门外汉和门内人找到一条通向戒备森严闲人莫入的大厦的通道。特别是我们需要探究理性语言的局限性,这就需要追溯到词语、世界及其法律创造出来之前的时代。因为刚开始的时候还没有词语、没有标识、没有法律,只有感觉,一种称作爱的感觉。

法律语言一旦说出来往往就游离于日常体验而且它还抽象概括了日常体验,另一方面,文学可以通过重新打开缺口和歧义来揭示法律所掩藏的东西,法律坚持主张自己所言的永远是单义的、自己所指的永远是明确的,它坚持主张必须远离那些缺口和歧义。卡夫卡世界里的法律把它自己的起源和神秘给隐藏起来了,同时它还扮演了一个慈父的角色,保护、安慰和满足人类对于确定性和安全性的渴望。对于那些被这个家长制的和善本质排挤在外的人或者不为所动的人来说,特别是女性群体以及边缘群体来说,文学为他们开辟了一条道路,让他们饱览世界的复杂,从而也扰乱了法律和生活。正如我在本书最后一章提出的阿里阿德涅拥抱文学,因为她不像法律文本而是像诗学话语一样,她不害怕矛盾,也不害怕表达鲜明生动的情感,也不害怕生活在令人费解的事由中。

总之,法律虚构和文学虚构二者都是借助语言建构起来的,这个事实意味着正是在语言中文学和法律的人为性才得以被检查和被发现。大多数当代文学接受、喜欢和探索自身的构造性、任意性以及人为性,然而,法律的作者却更关注任何掩饰法律是人们用语言创造出来的产品这个身份。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作者如同现实主义小说的作者,他们妄图保持这个幻觉,即保持全能的叙述者、时间顺序、情节必然性以及事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过,一旦这样的世界表现为不仅是人工的而且还是不公正甚至专横的,那么就有必要揭示出人工建构的方式。因此,法律文学分析的一个灵感就是文学文本的建构可以启发所谓的现实世界包括法律世界的建构和虚构性,以及它们的价值观、约定俗成和身处其中的我们自己。[14]那样的话,我们习惯视为想象的那些东西就会挑战所谓的真实,并且证实雪莱的观点,即诗人以及在我看来的女诗人就是这个世界未被认可的立法者。

[1] Michael Holland, The Blanchot Reader (Oxford: Blackwell, 1995),at 72.

[2] 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法律语言很像是神话语言,将自己的规范维度掩藏在中立外表的背后:参见例如罗兰·巴尔特(Roland Barthes):“神话旨在超意义,放大第一系统,可是相反,诗歌却企图重获内意义即语言的前符号学状态……这就是为什么诗歌蒙蔽了语言,尽可能多的增加了概念的抽象性和符号的任意性并且把能指和所指之间的联系拓展到了极限”: Mythologies (London; Vintage, 1993), [1957], trans. Annette Lavers, at 133。法律的和法律语言的神话身份以及法律自身为了确保自己的根基而对神话的依附在第二章作了进一步探究。

[3] “符号实践脱离了附属于哲学系统的科学目的论的愿景…符号的场所即模式和理论发展的地方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是争论和自我质疑的地方,一个依然开放的‘循环’。它的‘终点’并没有再次连接上‘起点’,可是相反却拒绝和摇动它,开辟了通往另一个话语的道路,也就是另一个主体以及另一个方法;更精确地说结束并不比开始多,终点就是起点,反之亦然。” ‘Semiotics’ in Toril Moi (ed.), The Kristeva Reader (Oxford: Blackwell, 1986), at 78.

[4] Julia Kristeva, ‘Woman can never be defined’ in Elaine Marks and Isabelle de Courtivron (eds.), New French Feminisms (Brighton: Harvester Press, 1981), at 141.

[5] 例如,西克苏:“与哲学话语的差异是我从未奢望掌控或命令或发明概念……我想要做的是阐释、描述碎片化的事物、人的生死、每个独一无二的东西而且是同时进行的。不是法规,是例外。”The Hélène Cixous Reader, supra, at xxii.

[6] Barbara Johnson, The feminist Difference: Literature, Psychoanalysis, Race and Gender (Cambridge, Mass. and London, UK: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at 174:“法律编纂拒绝将意义开放为一个问题、一个不确定、一个迷惑、一个可能性,作者的意图与读者的理解可能不是同一回事。法律评论风格的意识形态试图创造一个意义饱和的世界,没有隔阂而且毫无疑问没有女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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