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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一位海外律师的执业经验总结

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一位海外律师的执业经验总结

定 价:¥28.00

作 者: 李兆阳著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WTO

ISBN: 9787302060529 出版时间: 2002-1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23cm 页数: 240 字数:  

内容简介

  简介:知识产权是一个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将受到极大的遏制。没有了免费获取技术的来源,企业的技术开发何去何从?技术产业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产业发展的基本策略是什么?作为一名专职知识产权律师,作者比较了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总结出许多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明确指出企业应如何保护和管理自身知识产权,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和开发自身的技术,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问题。此书对于中国所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等问题具有非常实际的指导意义。对于高等学校从事企业管理、法律研究等学者和学生更是不可多得的参考图书。

作者简介

暂缺《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一位海外律师的执业经验总结》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引言世界贸易组织架构下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如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架构下生存, 继而发展, 是中国所有产业. 尤其是中国高新技术产业面临的一个难题. 2001年11月我在南京大学举办的企业策划班讲学时, 有个学员在课后过来对我说, 她的企业是做进口技术产品替代品的, 在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 她的企业至少面临三个难题:一是在入世之前, 为了扶植国内技术产业, 政府给予其企业一些有形或无形的补贴, 入世之后, 这些补贴不得不取消, 二是她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同国外同类技术产品质量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种情况在入世之前不是问题, 因为国外该产品进入中国并不容易, 她的公司因而有生存空间, 但入世之后, 国外同类技术产品进入中国的障碍大幅度减少, 她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要直接和国外的正牌产品竞争, 不要说质量比不过人家, 就是价格也不一定比国外产品便宜, 因为国外产品的原料来源好. 生产规模和市场规模大, 因此价格相对于她的产品并不贵, 因此, 她公司的产品, 如果真的想在市场上和国外产品竞争, 早就不战自败了, 第三, 她公司的技术产品是按照国外的专利技术制造的, 肯定侵犯国外的专利权, 入世之后, 如果对方控告公司侵权, 公司能否生存下去都是一个大问题. 如同这家公司的情况的企业在中国为数不少, 这是入世带来的震荡.
第l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几个关键点
1. 1保护外国公司和外国公民
中国入世是关乎中国对一个外国世贸成员国公民或工商业实体在中国权益的保护, 是一种对外国公民或工商业实体的承诺, 更是一种对外国公民或工商业实体的责任. 我们应该了解世贸, 但应该以“诚惶诚恐”的心态去了解, 怕我们不小心侵犯了国外公司和公民的权益, 以这种心态去了解世贸是不应该有喜悦气氛的, 更谈不上“载笑载言”.
1. 2国民待遇9
世界贸易协定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 什么叫国民待遇呢 按字面意义解释, 国民待遇原则很可能会被理解成一个世贸成员国公司和公民在另一个世贸成员国应当享有与该成员国公司或公民等同的权利. 这种理解不算错, 但也不够准确. 实际上, 对国民待遇的正确理解是一个世贸成员国公民. 包括工商企业和其他组织, 在另一个世贸成员国应当享有不低于该成员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1. 3最惠国待遇11
在世贸协定中加入最惠国待遇原则, 是为了消除国际贸易中因歧视性行为所产生的贸易壁垒, 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的国际贸易市场条件, 让所有的世界贸易成员国能在相同的条件下公平竞争. 所以说, 撇开政治层面的意义不讲, 最惠国待遇原则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因此, 在以消除国与国之间贸易壁垒为宗旨的世贸组织内, 要求成员国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其不得不然的理由. 实际上,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贸易协定的基石之一.
1, 4有执行机制的国际法协议
世贸协定的可贵处在于它在设定该协定时就考虑到了该协定的执行机制问题. 为了使世贸协定能得到很好地执行, 世贸组织专门设定了一个类似国际法庭的贸易纠纷“审判”机构, 或更恰切地说是仲裁机构, 专门裁定到底哪一个成员国违反了世贸协定. 这个机构的仲裁过程与一般法庭的判决过程没什么本质的差别:如果一个世贸成员国认定自己国家的物品在另外一个国家受到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并认定对方违反了世贸协定, 而且假设双方经过谈判无法解决问题, 该成员国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诉讼”, “控告”对方违反世贸协定, 而被“告”一方可以提出辩护理由, 力辩己方没有违反世贸协定. 最后, 由该世贸组织的“审判庭”根据争议双方的陈述做出“判决”, 判定孰是孰非.
1. 5TRIPS条约17
我谈一下去南京时的一个有趣经历. 有一天, 我去南京闹市区一家茶店喝茶. 笔者一抬头就看到该茶店的名字叫“XXXX”, 顿时眼睛一亮, 仔细看了一下店名, 发现该店的商标注有英文“YOSEMITE''’. 该茶店的中文名字当然取得很好, 与茶店力求的清雅气氛也很般配. 问题是YOSEMITE是美国北加州很有名的一个国家公园, 风光极其优美. 这位店主把YOSEMITE名字安到自己的茶店上, 很容易就让人想到该茶店与YOSEMITE有渊源. 我因此问了一下服务生该店和YOSEMITE有什么渊源, 服务生回答说没有, 老板只是去过YOSEMITE, 很喜欢那里的风光, 因此用它来做自己茶店的商标. 这实际上是TRIPS条约所禁止的地域指示误导. 另外, YOSEMITE作为一个著名风景区的名字有其商标意义, 也就是说, YOSEMITE可以以著名商标的身份在全世界不经商标注册而自动受到保护. 因此, 该茶店很可能侵犯了YOSEMITE作为著名商标的商标权. 由“XXXX”茶店的这段插曲可见, 在中国有多少知识产权法的普及工作要做.
1. 6巴黎公约24
巴黎公约有两个最大的特点, 对后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影响很大, 那就是国民待遇和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优先权待遇. 实际上, 就是这两个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基础.
第2章世界贸易协定中的超国民待遇现象27
2. 1中国的知识产权执行机制的有效性问题28
中国社会有形财产权的观念淡薄, 无形产权如知识产权的物化或商品化观念更是缺乏. 几千年来士大夫自视清高, 无奸不商, 铜钱成了铜臭. 某人字画好, 送你可以, 如果你想用钱买, 门都不让你进. 至于秀才卖文维持生计, 更是有辱斯文. 这里描述的实际上有两层不同的概念在作怪: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商品化.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商品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知识产权商品化的轻视不等同于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轻视, 这里所举的例子可以解释为中国人对知识产权物化或商品化的轻视, 但并不能直接说明中国人缺乏知识产权的观念.
2. 2世贸协定引进了新的权益条款29
超国民待遇产生的一个因素是世界贸易协定引进了新的权益条款. 因为世界贸易协定不保护本国公民, 让成员国在通过立法时考虑的因素要简单一些. 因此, 成员国政府在通过世贸协定所要求的新法令时, 很可能仅仅为了满足世贸协定的要求而通过某项法令. 比如说, 美国国会对版权法的修改, 加入法令sec. 104A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 3世贸协定引进了国际标准31
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 对“合情合理”和“公平”的认定是有其地域. 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内涵的, 普天之下没有抽象的“合情合理”和“公平”. 要判断一种商业或贸易行为是否为公平合理, 我们必须把该商业或贸易行为放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时空背景内才得以进行. 因为受世贸协定保护的外国公司残公民, 与不受世贸协定保护的公司或公民所适用的社会时空背景可能完全不一样, 对一项商业或贸易行为合理或公平与否, 认定的结果就可能南辕北辙, 完全不一样.
2. 4国际政治力32
其实, 驱动一个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执行该国际协议的诸多因素中, 永远少不了国际政治力的冲突和较量. 一个成员国决定是否要遵守一个国际条约, 总是以自身和其他成员国的政治. 经济力量为考虑. 世贸组织和世贸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按照西方国家的游戏规则组成或制定的. 所以, 对世贸协定的解释免不了要采用西方国家的解释规则. 这样, 西方国家的文化. 传统和价值观念难免要渗透在对世贸协定的解释之中.
2. 5经济和文化因素34
国际标准和国际政治力在世贸协定执行之中的作用, 实际上也离不了一个成员国的经济和文化因素. 国际标准的认定少不了文化意义上的判断, 而国际政治力更是政治. 文化和经济实力等等因素的总和, 现在时兴的说法是综合国力, 这又哪里少得了经济和文化的作用
第3章中国合同法对技术产业化的影响问题37
3. 1中国合同法中的盲点38
3. 1. 1中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三百二十九条38按照中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三百二十九条, 绝大部分高新技术都不能合法地在中国进行产业化, 此条阻碍了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3. 1. 2中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三百四十六条43
我认为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三百四十六条的立法意图是为了简化技术许可合同的复杂性, 以便合同双方明确制定在技术许可合同中的责任和权益, 以利于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但实际上第三百四十六条却成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一个不大不小的阻碍, 真正应合了那句话:种瓜得豆, 求仁而得非仁.
3. 2美国技术合同中的相关事项47
首先, 美国各州的合同法中对合同是否有效的规定, 无关专利技术是否对他人的专利权益构成侵权. 再者, 美国各州合同法也无禁止技术让与人向第三方再许可实施专利技术的规定.
3. 3注册资金比例还是股权比例 51
中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虽说不能为技术产业化带来多大的便利, 却因为被投资人滥用导致对技术市场的不公平扭曲, 让原本在技术市场中处于弱势的技术拥有人或科研人员更加无助无力. 这种复杂现象, 如果不对中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长短处进行仔细分析, 谁也看不出来. 为此我提出自己的建言:如果中国公司法要列入对以知识产权作价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也应该明确指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股份的大小由股东之间以合同约定. 这样, 投资人滥用中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来扭曲技术投资市场的现象会受到一定的控制.
3. 4高新技术产业的外流56
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到底会以何种方式流失到国外呢 最直接的方式是申请专利, 然后在中国. 美国. 欧洲等主要国家申请专利, 然后在国外尤其是美国成立一个公司, 然后把技术产权转移到美国公司的名下, 再以美国公司的名义在中国进行产业化. 因为一切行为都是纸面上的法律程序, 实际上公司的人员和技术也都还在国:内, 但公罚的身份变成了美国公司, 在中国实施技术之后, 享受到美国公司在中国所能享受到的待遇.
第4章如何应对世贸组织的压力——生存就是胜利59
4. 1九九归一——计算机软件业的生存之道60
在世贸组织的架构下, 国外的软件厂商无法要求中国对其软件产品给予超过版权保护以上的保护. 因为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软件的效率原则不再重要, 以十步做出来的软件, 和以一千步做出来的软件, 在宏观上反映出来的功能几乎不会有太大的区别. 合法地重组国外软件, 中国的软件业是大有可为的.
4. 2避免侵犯外国专利权65
中国的技术产业, 尤其是医药工业, 目前的:吠况是处于对国外技术的结构性模仿阶段. 如果要在世贸组织的架构下生存, 我建议先在新剂型药方面去开拓, 毕竟新剂型的操作空间大, 见效快. 开发新药则费时费力, 而且没法保证安全性. 这些事情应该让美欧的大药物公司去做, 而国内的制药工业则在剂型上下功夫, 如果取得剂型专利 第二专利 , 再按照TRIPS条约第三十二条款第 L 条, 无授权使用第一专利技术 第一专利 . 这是中国技术产业尤其是制药产业提出的在世贸架构下生存的一个办法.
4. 3挑战外国专利权69
要如何来证明对手的专利无效呢 最直接的办法是查阅文献, 证明对方的技术早在该专利申请的日前或者说优先日前就已经被人公布了. 因此, 按照中国专利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该专利技术没有获得中国专利的条件. 因此, 专利无效.
4. 4许可实施专利技术谈判74
在世贸组织的架构下, 中国的技术产业至少有两个求生存和求发展的手段:与国外专利技术拥有人谈判, 许可实施, 此其一, 向国家行政部门申请, 强制许可实施外国专利技术, 此其二.
第5章如何应对世贸组织的压力
——从外国引进技术79
5. 1为什么外国公司愿意把技术输出到外国去80
一想到和外国公司谈判技术转让, 大家马上就把该公司的意愿和银子连起来. 当然, 这种下意识的直觉也不能说是错的. 外国人把技术转移到中国来, 不为钱又为了什么 但在很多情况下, 外国公司做事也不全然是从银子来考虑的, 或者不是以马上挣大把银子为考虑的. 如果我们单抓住了钱字, 而忘了外国人很可能有除了从我们这里马上挣钱这个目的以外更重要的考虑, 很可能在和对方谈判中谈得牛头不对马嘴, 造成谈判失败, 白白失去了良好的商机.
5. 2外国公司愿意找什么样的合作公司输出技术83
一般而言, 国外技术输出方要看技术转让或许可的合作对象是否具有以下特质: 1 商场上的名声要好. 商业行为端正, 2 技术上要过硬, 生产设备和市场营销系统完备, 3 能相互合作无间, 也就是营销目标. 公司管理的政策不会冲突, 4 其他一些因素如性格上. 生产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诸方面都能合作愉快.
5. 3从国外引进技术的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86
一个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包括合同的对象 技术 . 转让范围. 时间. 许可费. 合同终止和延续几个部分. 技术许可的对象和技术许可的范围跟每个谈判对象有关, 而技术许可的时间, 通常都以5年或1. 0年为限——当然也因实际情况的区别有很多例外, 到合同规定的中止时间, 如果当事人双方无人提出来结束技术许可合同, 合同自动延续. 当然, 这些都可以在谈判中确定, 而审慎的生意人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中止或延续的各种条件, 不该留有任何漏洞. 第6章消除高新技术产业外流——引进国外法规89
6. 1法律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90
法律对高新技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技术所属权. 尤其是专利权益的各项规定之上. 高新技术. 尤其是生物科技的发展常常走在法律发展的前头. 最新的例子是前段时间美国对干细胞的争论, 以国会立法限制政府对若干种类干细胞的资助作结. 对投身于或在幕后推动高科技和生物科技发展的诸多人士来说, 那种颤悠悠的不确定感可能与摸石头过河的感觉差不多, 生怕一不小心就人仰马翻, 从此永世不得翻身. 那种不确定感没有人喜欢.
6. 2引进国外法规——消除超国民待遇94
技术开发人员可以以合同的方式, 把法律和法律执行过程尽可能掌握在自己手中, 消除国内法规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不利和不确定因素, 有意识地在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引进适合产业化发展的机制——引进国外利于技术产业化的合同和法律条款.
6. 3引进国外法规的机制95
6. 3. 1通过合同条款95
合同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公民一生中最常遇见的与最重要的民事行为. 如果你能在合同中把所有的事项尽可能规定好, 不在合同中留下模糊不清的地方, 对合同的争议就会减少许多. 法院介入私人合同行为的情形也会减少许多, 因此也就不用怕对方在台面下与法官有什么交易, 也不用怕对方有什么后台, 公民的社会和经济行为也就能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生活也因而更有尊严. 这个结论既适用于公民的个人行为, 也适用于工商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商行为.
6. 3. 2通过法律选择条款109
如果作者对中国合同法的理解是对的话, 在涉外经济合同行为中, 当事人依然可以选用境外的法律, 而中国的法院也依然会继续尊重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对特定国家法律的选择. 中国合同法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二章第十二条也支持对中国合同法的这个理解.
6. 4引进国外法规的意义112
通过合同的办法引进国外的合同条款和各项法规, 有助于建立国内知识产权意识, 建立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的保护机制, 让国内的知识产权和工商法规能与国外接轨, 有利于消除国外技术产业界对中国社会不尊重知识产权和不尊重法制的顾虑, 因而有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 提高国内的技术产业水平.
第7章国外成熟法规简介113
7. 1美国技术合同条款的主要条款113
技术许可合同, 尤其是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涉及到许多因素, 其中主要的有: 一 许可的范围, 二 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 三 对技术有效性的保证, 四 专利许可实施权的转让, 五 专利许可实施权的再许可, 六 技术许可合同所涉及专利的保护, 七 雇主对雇员的发明使用权, 八 对可发明之积极开发利用, 九 专利标记, 十 改进专利, 十一 涉及侵权时的辩护和赔偿, 十二 交互许可 crosslicnese , 十三 最惠让与人条款, 十四 被逐出许可, 十五 非许可性竞争, 十六 法律选择和诉讼地点选择等等. 每一个因素都涉及到非常复杂的当事人双方的各种考虑.
7.2美国务州的技术保密法规的主要特点 138
美国技术保密法规有两条基本思考的路线, 或者说有两条基本的政策考虑:一种考虑是一个公司的技术秘密应该得到保护, 这种保护能促进公司去开发技术, 以获得对竞争者的竞争优势, 另一种考虑是社会公众有获得包括技术信息在内的各种情报的权利, 而且, 公众获得的信息越多越广, 社会整体的科学和技术水平都能得以提高. 所以, 美国法院在对一个技术秘密泄密案件进行判决时, 总会花不少笔墨来讨论这两个政策对美国社会的重要性. 这也算是美国法院在讨论相关案件中的“八股”吧.
7. 3美国务州与专利许可相关法规的主要特点141
7. 3. 1加州的雇员发明权法规141
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技术产业化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这个问题虽说不好做量时评估, 但从本节中所提到的这位留学人员的境遇和我们讨论过的加州的有关法规看得出, 影响应该很大. 加州劳王法实际上只给雇主们画了一条界线, 要求雇主们不应利用雇员的弱势强抢雇员的发明权益, 而加州的高新技术产业却因此长盛不衰.
7. 3. 2美国各州的公司法144
德拉瓦州的公司法中有一个相似的规定, 就是著名的所谓“业务判定规则” businessjudgmentrule 简称“BJR” . BJR的大意是:如果董事会在做有关公司的业务决定时, 如果没有发生重大疏忽的事情, 并且没有利益冲突之嫌 conflictofinterest , 董事会所作的该业务决定受到法庭的尊重. 实际上, 美国务州都有一个BJR自己的版本. 也就是说, 美国各州普遍尊重公司董事会在没有利益冲突和没有发生重大疏忽时所做的公司业务决定. 这是在美国设立公司的优势.
第8章防止知识产权流失149
8. 1自身开发的技术151
8. 1. 1雇佣合同151
8. 1. 2职务发明的免费许可实施权152
在雇佣每一个雇员时, 必须让雇员签订一份雇佣合同. 这份雇佣合同里应当规定在该雇员被公司雇佣期间和有可能的情况下在雇佣关系结束后一段时间内, 必须把自己在公司上班期间或在与公司项目相联系的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 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转归公司所有. 雇员必须保证自己对所有的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保密, 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包括不会把技术发明拿去发表. 为了便于公司申请专利, 每一项技术的发明人必须签一份技术权益转让合同, 把自己对该技术的所有权益转给公司, 并声明雇员有义务提供一切技术和法律文件, 以便公司在世界各地申请专利. 有时, 公司在收到雇员的技术发明文件说明后决定公司愿意放弃对该技术的所有权益, 也必须用一个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
8. 2他人研发的技术153
利用他人研发的技术. 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 必须写入以下条款:
A 哪一方拥有对该技术发明的专利权权益
B 哪一方必须对该技术在全世界或某个国家申请专利
的申请费用负责
C 规定出让技术所有权益的一方, 包括其雇员, 必须为
在各国的专利申请程序提供所有的技术及法律文件.
8. 3高新技术公司技术发明文字记录制度154
8. 3. 1实验记录程序154
8. 3. 2发明呈报表154
8.3.3对发明呈报表的知识产权审核程序155
公司当建立一套完整的发明呈报制度, 以发明呈报表的方式要求技术人员定期向公司报告技术发明. 发明呈报表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总结——科研人员把自己的技术发明以及其经济意义作个总结, 呈报给公司. 雇员在交发明呈报表时可以把实验记录也附在表后.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 一旦实验有进展, 科研人员当迅速完成发明呈报表并把它呈交给公司. 由公司决定如何来保护该项知识产权.
8. 4高新技术公司的技术专利管理策略156
一般而言, 要决定该不该申请专利取决于你的技术发明是否容易被人破解. 如果技术很容易被人破解, 申请专利似乎是必经之路. 另外, 一项容易被人分解的技术, 如果市场上有侵权性的竞争产品, 你也容易收集对方侵权的证据, 证明对方有意侵犯你的专利权——在专利侵权官司中, 能否确定对方故意侵犯你的技术专利权是你能否获得侵权损失赔偿的关键——因为涉嫌侵权一方很难证明自己在没有发现你方技术的惰况下独立发明了同样的技术. 当然, 如果该技术发明极难破解, 申请专利保护相对而言就划不来, 在这种情况下, 最好用商业或技术机密的方式保护该技术.
8. 5专利权益执行161
检视竞争产品的办法之一是经常查阅竞争者的广告材抖. 如果对方的广告材料描述的产品有侵权嫌疑, 最好请人去买一份产品来, 然后请律师做侵权与否的全面评估. 还有一个办法是查一下竞争对象的专利, 如果发现竞争者获得了某个专利, 而且该专利涉及该竞争者的基础技术, 该竞争者很可能会向市场推出产品. 分析该竞争者对手的专利就可以大略上知道对方的产品是否会侵权, 如何侵权等等. 这样, 一旦对方把产品推上市场, 马上就可以阻止对方销售产品, 把竞争对手对自己专利技术的侵权危害减到最低.
第9章案件评点165
9. 1行业机密案件165
9. 1. 1航空拍摄杜邦生产设施间谍案166
这是一起工业间谍案件. 这个间谍行为中使用了以飞机为伪装. 照相机为匕首. 本案被告也是上诉人罗尔夫和克里斯托夫是居住在德州布蒙特郡的两个摄影师. 克里斯托夫兄弟被一个不知姓名的第三方雇佣, 以取得杜邦公司在德州布蒙特郡新厂房建筑. 在1969年3月19日, 这两兄弟对杜邦的新设施照了16张照片. 克里斯托夫兄弟将这些照片冲洗出来后交给了第三方.
9. 1. 2百事可乐诉原高级管理人员跳槽案178
原告, 百事可乐公司, 提请法院对本案的被告——威廉雷得蒙和葵克燕麦公司下达初期禁止令, 以阻止百事可乐的前雇员威廉雷得蒙向他的新雇主葵克燕麦公司透露商业机密和机密信息, 并阻止威廉雷得蒙在葵克公司担任与饮料标价. 推销和销售方面的职务. 联邦地区初审法院同意了百事可乐公司的请求, 并下达了禁止令.
9. 2专利案件195
9. 2. 1美国政府诉微生物专利保护案195
1979年, 一位微生物学家向美国国家专利局递交了一份专利申请. 该专利申请的专利权益转让给了通用电器公司. 在这份专利申请文中申请人提出了与发明相关的36个权益申明, 这些权益申明涵盖了这种由基因工程技术制造出来的细菌, 这些细菌能消化石油的各种成分. ’因为该人工细菌具有这种有别于自然细菌这种性质, 人们相信该发明对治理石油污染很有价值. 美国国家专利局对发明的细菌没有给予专利保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专利局的决定, 要求国家专利局授予细菌专利,
9. 2. 2798号专利是否具备明显性208
Grahamv. JohnDeereCo. 一案是对美国专利法的发展有最关键影响的几个重要案件之一. 该案首次诠释了在1952年引入的可专利性标准seel03一一非创造性. 而对非创造性的判定的四个因素, 也由这个案子的意见文得来: 1 先决定前期技术的范围和内容, 2 确定前期技术和权利专利各权利要求的分别, 3 然后分析并确定相关专业的一般水准, 4 参照这个背景, 再决定 专利权利要求 对象的明显性或非明显性. 其他专利律师常用的所谓的第二类因素考虑也源自此案.
9. 2. 3斯特拉托弗里克司公司诉空间设备公司
专利侵权案219
该案是典型的专利判决案. 此案的重要性在于将Graham一案所设定的有关发明“非明显性”的指导性原则具体化, 使之能在联邦初审法院一级各法院进一步得以实施. 此案子的初审阶段发生在1978年, 离现在不过20—30年时间, 但技术的发展, 连带其间专利法的发展, 则以千里计.
结语235
参考文献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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