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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现代合同法

法国现代合同法

定 价:¥18.00

作 者: 尹田编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标 签: 合同法

ISBN: 9787503617218 出版时间: 1998-0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21cm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附: 参考书目及资料来源

作者简介

暂缺《法国现代合同法》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上册目录导论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一般特征第一目 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于刑法的一般特征一、程序性法律的认定二、程序性法律的特别制度(一)程序性法律的时间效力(二)程序性法律的解释第二目 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特征一、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共同特征(一)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由司法系统的法院审判(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受司法法院共同审判规则的约束二、刑事诉讼的特点(一)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有关的特点(二)基于刑事诉讼的复杂性而产生的特点(三)基于国际义务而产生的特点第二节 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第一目 控诉式诉讼程序一、发动的追诉二、刑事法院(一)控诉式诉讼程序中的司法组织原则(二)控诉式诉讼在法国的演变三、刑事诉讼的进行与证据第二目 纠问式诉讼程序一、公诉的发动二、预审三、最终预审与开庭四、上诉途径第三目 中间时期的法律与《重罪审理法典》一、旧制度所进行的为时较晚的改革二、中间时期的法律(一)制宪议会时期的诉讼制度(二)共和四年雾月法典的改革(三)督政府时期的改革三、《重罪审理法典》(一)法典所采取的诉讼程序的形式(二)基本原则四、《重罪审理法典》之后刑事诉讼程序的变化(一)复辟与七月王朝时期(二)第二帝国时期(三)第三共和国时期第四目 《刑事诉讼法典》一、法国解放后提出的问题二、《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一)《刑事诉讼法典》的内容(二)《刑事诉讼法典》的精神(三)(刑事诉讼法典》以来的演变三、超立法规范的影响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的标的(公诉与民事诉讼)第一章 公诉,刑事诉讼的主要标的第一节 公诉的进行第一目 公诉的主体一、公诉的消极主体二、公诉的积极主体(一)检察机关(检察院)(二)某些行政部门的官员第二目 进行公诉的条件第三目 进行公诉的方式一、检察院的通知二、直接传讯三、提起公诉意见书四、在现行轻罪与重罪情况下提起追诉的形式第二节 公诉的消灭第一目 消灭公诉的特别原因一、犯罪人死亡二、大赦与刑事法律废止第二目 消灭公诉与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因一、消灭公诉的特别原因(一)交易(二)撤回告诉二、公诉消灭的正常原因(一)既决案件(二)公诉时效完成第二章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附带标的第一节 进行民事诉讼的条件第一目 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受害人(一)进行诉讼的能力(二)进行诉讼的利益二、受害人本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的民事诉讼(一)受害人的债权人的民事诉讼(二)受让人与受害人权利代位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三)受害人的继承人的民事诉讼第二目 对民事诉讼被告人所要求具备的条件一、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犯罪人的继承人(二)应负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三)对行政部门提起的民事诉讼(四)因刑事有罪判决产生的财产性效果可能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五)过失杀人或过失伤害罪的行为人的保险人二、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能力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进行第一目 受害当事人的选择权一、选择权的依据与条件(一)选择权的依据(二)选择权的条件二、选择的不可撤销性(一)选择的不可撤销的依据(二)选择不可撤销的适用第二目 在刑事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一、在刑事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一)参加诉讼(二)提起诉讼二、由刑事法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判决第三目 在民事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暂缓判决(一)民事诉讼暂缓判决的依据(二)民事诉讼暂缓判决的条件(三)民事诉讼暂缓判决的后果二、刑事既决事由对民事诉讼的权威效力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消灭第一目 民事诉讼经本诉途径而消灭一、民事诉讼经本诉途径消灭的原因二、民事诉讼经本诉途径消灭的后果第二目 民事诉讼因后果途径而消灭一、民事诉讼在刑事法院已经完成时效(一)1980年12月23日法律之前法院判例的限制(二)1980年12月23日法律以来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二、民事诉讼因刑事既决事由而消灭第四节 对某些特定损害的受害人的赔偿第一目 对受到犯罪损害的某些特定受害人的赔偿一、请求赔偿的条件(一)基于损害的性质产生的条件(二)基于受害人而产生的条件二、申请赔偿的程序与判决(一)有管辖权的委员会(二)委员会对案件的受理(三)对赔偿申请的审理(四)有关赔偿申请的决定(五)补救措施第二目 对恐怖活动受害人的赔偿一、可以获得赔偿的人二、可予赔偿的损失三、赔偿的实施第三目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的机关第一章 警察机关(司法警察)第一节 有关警察行政组织的若干问题第一目 警察一、国家警察二、巴黎警察局第二目 国家宪兵第二节 司法警察的人员组成与职权第一目 司法警察的人员组成一、司法警察警官二、司法警察警员三、负责警察职责的某些官员与工作人员第二目 司法警察的职权一、发现犯罪(一)接收与转送告诉与控告(二)以笔录查证犯罪(三)身份检查的执行二、司法警察的调查(一)在现行犯罪案件中进行调查(二)初步调查(三)“查案委托”与“执行文书凭证第三目 对司法警察的监督与责任一、监督措施二、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第三节 赋予某些权力机关的司法警察权力第一目 司法权力机关第二目 行政权力机关一、对省长司法警察权力的限制二、对省长行为的制裁第二章 司法机关(刑事法院)第一节 刑事法院的组织与职责第一目 预审法庭一、预审法官(一)任命与指定(二)预审法官的职责(三)预审法官的独立地位二、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一)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的组成(二)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实行的程序(三)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的职责第二目 审判法院一、普通法法院(一)违警罪法院(二)轻罪法院(三)上诉法院(轻罪上诉庭)(四)重罪法庭(五)最高法院二、特别法庭(一)未成年人法庭(二)对军事犯罪有管辖权的特别法庭(三)海商法院(四)最高特别法庭(五)共和国特别法庭(六)民事法院与行政法院第二节 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第一目 管辖权的一般规则一、法国刑事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一)由法国人在国外实行的犯罪(二)由外国人在外国实行的犯罪(三)准据法与管辖权二、法国刑事法院的国内管辖权(一)对人管辖权或属人理由(二)对物管辖权或属物理由(三)地域管辖权或属地理由第二目 对违反管辖权规则的制裁一、有关无管辖权的裁判性质的决定(一)预审法官的决定(二)审判法庭的决定二、管辖权限冲突(管辖权限争议)(一)职权管辖权限争议(二)法院管辖权限争议第三节 管辖权规则的例外一、刑事法院对物管辖权与对人管辖权的例外(一)裁判上的作轻罪处理(二)重罪法庭的完全裁判管辖权(三)“诉讼法官即是抗辩法官”之规则(四)管辖权的法定扩张二、刑事法院地域管辖权的例外(一)重罪法庭的完全裁判管辖权,不可分性与关联性(二)由司法官、律师与某些官员实行的重罪与轻罪(三)在金钱方面遗弃家庭罪的例外情形(四)经济与金融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规则的例外(五)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管辖权规则的例外(六)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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