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的观念层面的功能。而要实现这一功能就需要了解法理学领域中所涵盖的基础知识,这些基础知识内容需要通过法理学的专门学习才能获得。这样,才可以形成学习者的法律观念,塑造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完成一个学习法律并以此为职业的现代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知识储备和职业素质。本书所列出的这些基本问题是其主要的和重要的内容,书中体现出法理学所应包含的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念、基本问题,强调从法理学的基本知识上去引导和培养学生们以及读者对法理学——实则是法律学的兴趣。本书前言法理学的功能(代序言)法理学是用来做什么的?这是初进大学法学院学习的学生们自然会发问的问题,也是那些已经有了一段学习经历,且已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硕士生们甚或博士生们经常疑惑的问题。对于我们这些被称为在“法理学领域”里工作了一二十年的人来讲,这一问题也是一个时常困扰和自问的问题。用一个法学命题来归结,即“法理学的功能”。多年前,我曾在一篇探讨“法学学”问题的文章中,对这一问题做了一点思考和回答。我当时从对各不同法学学科和门类的不同功能比较的角度,宏观地概括出“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的观念层面的功能”,将法理学的功能定位为“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现在来看,这一论点仍能成立,只不过有点儿失之简单。它还需要回答法理学是如何来进行“法律观念的启蒙”和如何来塑造“法律理念的确立”的,也即法理学是如何来行使和发挥其功能的。要继续深入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观念与知识的一般关系做一点简单的剖析。观念要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知识对于观念的建立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正是我们高度重视以知识作为核心的人的素质全面提高的原因。法律观念的建立也离不开法律知识做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无以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不牢靠。因为它不是以知识作为内在积淀而形成的一种自觉信念和信仰体系,而是靠外在的因素灌输起来的(尽管我们有时也不得不强调灌输)。有时候,法律知识本身就构成法律观念的一部分。而谈到法律知识,可能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律的知识”,即我们日常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经常讲到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具体法律中所包含的那些知识;另一部分是“关于法律的知识”,即法理学领域中所涵盖的那些基础知识内容,诸如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基础知识内容是单靠那些具体法律知识所无法完整地获得的,而需要通过“法理学”的专门学习才能获得。这些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被定位为“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样的表述虽有点同义反复,但表达了法理学确有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实则是法律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有了以上两部分的知识积累和储备,方可以形成我们的法律观念,塑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完成一个学习法律并以此为职业的现代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知识储备和职业素质。法理学除了具有“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的功能外,它对法律实践有没有功能?有什么功能?这也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法理学大师们曾对法理学及其功能做过很多解说。其中我认为说得比较透彻的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德沃金教授讲道:“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我们可以从反面来谈。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甚至哲学被掩盖、人们只能被引证和一系列事实支配,其情况也是如此,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的现状,探讨一下法理学对法律实践的功能实属必要。在当代中国法律实务界乃至于法学界,有一种普遍的认识,认为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界自身的事情,法律实践、法律实务乃至其他法学学科不怎么需要法理学。50多年前李达先生曾揭示过这一现象。李达先生讲道:“法理学的研究,在中国这样不发达,据我看来,主要的是由于法学家的不予重视,好像认为是一个冷门。教者不感兴趣,学生也勉强听讲。因为应考试、做法官或律师,都不需要法理学。在培养注释法学的师资与司法人才的今日法学教育环境中,这许是法理学的研究所以不发达的原因了。”由此,我们可以去慢慢领会和体认法理学对我们这些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以及以后可能以法律为业的法律人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提高我们学习这门被称为“法理学”名称的学科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本书所列出的那些基本问题,不可能代表法理学的全部内容,但应该是主要的和重要的内容。本书的设计和写作既考虑和照顾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这一特定的使用对象,也欲体现出法理学所应包含的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念、基本问题,强调从法理学的基本知识上去引导和培养学生们以及读者对法理学——实则是法律学的兴趣。刘作翔20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