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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5版)

行政诉讼法(第5版)

定 价:¥39.00

作 者: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Friedhelm Hufen)著;莫光华译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标 签: 法学教材

ISBN: 9787503643750 出版时间: 2003-07-01 包装: 简裝本
开本: 21cm 页数: 686 字数:  

内容简介

  虽然行政诉讼法并未象学校法或者民法一样,遭遇“革命”,但是它所发生的变化也应得到重视。自本书第4版诞生以来,立法者只是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小改革”:它部分地弱化和收回了此前的那些“大变革”。尽管《上诉法之整合法》("GesetzzurBereinigungdesRechtsmittelrehcts")(BGBlI2001,3987)这一法律标题体现出一种纯粹的收敛性;但仍有必要预先指出,在技术的和法律政策的发展进程中,还有更大的改革项目。司法实践澄清了许多重要问题。这些澄清涉及到诸如“针对附属规定的法律保护”、“由于预防性确认之诉导致的隐蔽的规范审查”、“障碍性土地”(Sperrgrundstück)等这类审查材料之标准主题。与欧洲法律制度的更大趋同性体现在“欧洲法之影响”这一主题词名下。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者简介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教授(Prof.Dr.FriedhelmHufen),1944年生。曾经在德国明斯特大学、佛来堡大学以及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习法律与政治。1969年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1975年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1974年在佛来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82年在汉诺威大学获得教授资格。1982至1986年在奥古斯堡大学任公法教授,1986至1993年在雷根斯堡大学任公法、法哲学教授。从1993年起,在迈因兹大学任公法、国家法以及行政法教授。作者曾经在美国新奥尔良、南非开普敦以及法国巴黎任客座教授。作者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行政法、文化法、医疗法、食品法,并且在上述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代理以及鉴定实践经验。胡芬教授现任联邦德国食品法学术委员会主席、食品法杂志编辑、莱茵州生物伦理委员会专家成员、联邦医师协会之伦理委员会专家成员、德国高校联合会莱茵州分会主席。胡芬教授的专著包括《平等原则与教育计划》(1975),《国家机构中的艺术自由》(1982),《食品刑事责任的宪法标准与界限》(1987),《行政程序中的错误》(1986年1版,2002年第4版),《行政诉讼法》(1994年第1版,2003年第5版),《预算实践评估的宪法衡量》(1997)等8部,主编《联邦国家-议会-反对党》(2001)。胡芬教授迄今在宪法、人权、国家组织法、医疗法等领域公开发表论文70余篇。莫光华,男,1972年生。讲师,德语文学硕士,在读文学博士生曾留学德国,在德国慕尼黑大学做访问学者。有文学、哲学、法学及科普等方面的多篇(部)译文、译著和论文发表。相关图书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第27版刑事诉讼法(第24版)

图书目录

1994年第1版前言摘要
2000年第4版前言
2003年第5版新增内容说明
中译本序言
中文版导读
缩略语表
参考文献
第一编 基础知识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含义
  第二节 宪法框架
  第三节 普通行政法的学理基础
  第四节 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
  第五节 非要式法律救济
  第六节 作为裁判过程的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政法院的历史
  第一节 早期的帝国法院与行政司法
  第二节 “停止行政司法”作为1849年保罗教堂宪法的要求
  第三节 帝国结束以前的发展
  第四节 魏玛时期的行政法律保护
  第五节 纳粹独裁时期的行政法院
  第六节 二战以后的行政法院
  第七节 行政法院法生效以来的发展
 第三章 当代的问题和改革努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院的数量负担
  第三节 以“行政诉讼法”形式进行“大变革”的尝试
  第四节 行政法院的质量负担
  第五节 欧洲一体化和行政法国际化带来的新机遇和挑战
 第四章 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与组成
  第一节 宪法框架:法院和法官独立
  第二节 行政法院的外部体制
  第三节 行政法院的内部体制
  第四节 行政法官的职权地位
  第五节 公益代表
第二编 复议程序
 第五章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复议程序
  第一节 历史概要
  第二节 宪法框架
  第三节 系统定位
  第四节 法律适用
  第五节 复议程序的功能
 第六章 复议程序中的实质裁判条件
  第一节 可能开启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争议(比照行政法院法第40条)
  第二节 与参加人相关的适法条件
  第三节 复议的适当性
  第四节 复议权
  第五节 合乎规定地提起复议和遵守复议期限
  第六节 法律保护需要、放弃与丧失
  第七节 复议机关
 第七章 复议的理由具备性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评判事实与法律状况的实质性时点,审查标准
  第三节 审查范围的界定
  第四节 “公务员法上的复议”的特殊性
 第八章 复议程序的全过程
  第一节 复议的提起及其效力
  第二节 救济程序
  第三节 由复议机关实施的复议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中的形式及程序瑕疵的补正
  第五节 有瑕疵的复议程序之后果
 第九章 复议决定
  第一节 形式
  第二节 复议决定的内容
  第三节 复议决定中行政行为的“恶化”--“加重改判”
  第四节 附带决定
  第五节 通过送达公布复议决定
第三编 实质裁判条件和诉的适法性
 第十章 概要和一般提示--诉讼标的之含义
  第一节 实质裁判条件,适法性及鉴定的结构
  第二节 诉讼标的之概念和含义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一节 诉至德国法院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开启
  第三节 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
 第十二章 诉讼参加人及其相关适法条件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法院法第63条)
  第二节 参与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1条)
  第三节 诉讼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2条)与合乎规定的诉讼代理(第67条)
  第四节 诉讼实施权
 第十三章 诉的种类--诉的适当性
  第一节 对列举原则的克服
  第二节 诉的种类概述
  第三节 适当的诉--对诉的适法性而言绝对必要?
  第四节 客观的诉之合并(行政法院法第44条)
 第十四章 撤销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1款第1种情形)
  第一节 适当性
  第二节 诉权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第十五章 义务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I款第2句)
  第一节 适当性
  第二节 诉权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第十六章 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的防御之诉
  第一节 适当性
  第二节 诉权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第十七章 一般的给付之诉
  第一节 诉种体系内的积极给付之诉--适当性
  第二节 诉权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第十八章 确认之诉
  第一节 诉种体系内的确认之诉
  第二节 一般的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3条第1款第1种情形)
  第三节 预防性确认之诉
  第四节 确认无效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3条第1款第2种情形)
  第五节 继续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113条第1款第4句)
  第六节 中间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173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款)和其他确认之诉
 第十九章 规范审查(行政法院法第47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律途径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三节 参加人,参与能力
  第四节 适当性
  第五节 请求权
  第六节 法律保护需要
  第七节 其他适法条件
 第二十章 规范颁布之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律途径--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三节 适当的诉种
  第四节 诉权
  第五节 其他适法条件
 第二十一章 行政法院的机构之诉,尤其是地方组织法争议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律途径方面的特殊问题
  第三节 参加人
  第四节 诉讼种类
  第五节 诉权
  第六节 其他适法条件
 第二十二章 其他种类的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上的形成之诉
 第二十三章 其他的一般适法条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乎规定的起诉,诉的形式与内容
  第三节 未受其他诉讼拘束
  第四节 同一案件中尚无已具既判力的裁判
  第五节 未曾放弃诉讼权利
  第六节 一般的法律保护需要
  第七节 尚无针对程序行为的单独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44a条)
第四编 诉的理由具备性
 第二十四章 理由具备性审查概述
  第一节 理由具备性审查的地位与内部结构
  第二节 与实体性公法的关系
  第三节 评判事实和法律情况的实质性时点
  第四节 一些有待考虑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特别是“理由的补充”
 第二十五章 撤销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第一节 被动适格
  第二节 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节 权利侵害与撤销请求权
 第二十六章 义务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第一节 被动适格
  第二节 对行政行为的拒绝或不作为之违法性
  第三节 权利侵害
  第四节 裁判时机成熟
 第二十七章 不作为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第一节 被动适格
  第二节 干扰防御的请求权基础
  第三节 请求权条件
  第四节 针对行政行为或规范的预防性不作为之诉
 第二十八章 一般给付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
  第三节 权利侵害,裁判时机成熟
 第二十九章 确认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第一节 一般确认之诉
  第二节 预防性确认之诉
  第三节 无效确认之诉
  第四节 继续确认之诉
  第五节 中间确认之诉
 第三十章 规范审查请求的理由具备性
  第一节 被动适格
  第二节 违法性
  第三节 特别注意:对具体建设计划的规范审查之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裁判时机成熟
第五编 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章 暂时法律保护的含义和系统
  第一节 宪法框架
  第二节 暂时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暂时法律保护的两条途径
 第三十二章 针对不利行政行为的暂时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80和第80a条)
  第一节 规则:复议及撤销之诉的延缓效力(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1款)
  第二节 延缓效力的法定例外
  第三节 即时执行命令(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2款第4项/第80a条第1款第1项)
  第四节 中止执行(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4款)
  第五节 法院对延缓效力的命令与恢复(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5款/第80a条第1款第2项)
  第六节 法院的即时执行命令
  第七节 变更或撤销关于延缓效力和即时执行的决定
 第三十三章 根据行政法院法第123条作出的暂时命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
  第三节 请求的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法庭程序和裁判
  第五节 法律救济手段
 第三十四章 规范审查程序中的暂时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47条第6款)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程序与裁判
第六编 第一审程序
 第三十五章 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定听证(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
  第三节 程序平等--中立和公正
  第四节 调查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职权进行,集中原则
  第七节 言词原则,直接原则
  第八节 公开原则
 第三十六章 言词审理之前的程序
  第一节 起诉及其效力
  第二节 言词审理之前的程序
  第三节 反诉(行政法院法第89条)
  第四节 程序的合并与分开(行政法院法第93条)
  第五节 程序的中止,中断和休止
  第六节 涉及诉讼标的或当事人的变更
 第三十七章 言词审理
  第一节 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的效力
  第二节 言词审理的准备
  第三节 言词审理的进行
  第四节 法庭评议,证明评价和形成判决
  第五节 法庭和解(行政法院法第106条)
 第三十八章 判决及其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判决的种类
  第三节 判决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节 判决的宣布与送达
  第五节 更正与补充
  第六节 确定的判决的一般效力
  第七节 各种诉讼的特点
 第三十九章 法院裁判的其他形式
  第一节 裁定
  第二节 法院裁决(行政法院法第84条)
第七编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普通上诉,法律审上诉和抗告;再审
 第四十章 普通上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许可程序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普通上诉程序
  第五节 普通上诉程序中的裁判
 第四十一章 法律审上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适法性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程序
  第五节 法律审上诉程序中的裁判
 第四十二章 抗告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适法性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程序
  第五节 抗告程序中的裁判
 第四十三章 再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适法性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第四节 裁判
附录
 1. 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目录
 2. 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
 3. 词条索引
 4. 人名索引
译者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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