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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

定 价:¥62.00

作 者: (德)克劳斯·施莱希、等著;刘飞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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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70282 出版时间: 2007-03-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 页数: 741 字数:  

内容简介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件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作者简介

暂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中译本序德文版第6版前言
翻译凡例
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
第一章 导论:几个基本问题
一、比较视野中的联邦宪法法院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范围——引论
 三、“宪法审判机构”:仅仅是一个集合名词吗?
 四、宪法审判机构与宪法
 五、通过法院进行的宪法诉讼
 六、联邦宪法法院与欧洲法院
第二章 联邦宪法法院的地位与组织
 一、作为法院和宪法机构的联邦宪法法院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审判庭原则、法官与法官选任
 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和特别意见
第三章 联邦宪法法院程序的几个基本原则
 一、程序规范的不完备性——没有程序的自主
 二、对申请的要求、诉讼代理和调查原则
 三、程序参与人、参加诉讼、陈述意见的权利
 四、调解和调解性地平息争议
 五、言辞审理
 六、一致同意的驳回(联邦宪法法院法第24条)
 七、法官的自行回避与法官的偏袒
 八、费用、滥诉的费用、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章 管辖范围与程序种类
 第一分部 通向联邦宪法法院之路
  一、并无概括式条款
  二、根据最重要的程序种类对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统计
 第二分部 基本法第93条第l款第l项规定的机构争议程序
  一、机构争议的基本问题
  二、适法性条件
  三、裁判
 第三分部 联邦争议
  一、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3项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7项、第68条及以下规定的联邦与州之间的宪法争议
  二、基本法第93条第l款第4项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8项、第7l条及以下和基本法第99条、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10项、第73条及以下规定的程序
  三、基本法第93条第2款并依据基本法第29条制定的法律第24条第5款第3句规定的程序
  四、行政法院法第50条第3款、社会法院法第39条第2款规定的法官的法律解释请求
 第四分部 规范审查程序
  第—节 法官的规范审查—基础
   一、规范审查的形武和历史渊源
   二、作为一种司法审判活动的宪法法院的规范审查
   三、联邦宪法法院的各种规范审查程序
  第二节 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2项和第2a项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6项和第6a项、第76条及以下规定的“抽象”规范审查
   一、基础性问题
   二、适法性条件
   三、裁判
   四、规范确认程序
  第三节 基本法第100条第1款、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11项、第80条及以下规定的“具体”的规范审查(法官的法律解释请求)
   一、基础性问题
   二、适法性条件
   三、程序进程和裁判
  第四节 基本法第100条第2款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12项、第83条及以下规定的规范核实和规范鉴别程序
   一、意义与归类:基本法第25条在程序上的相应规范
   二、适法性条件
   三、裁判
  第五节 基本法第100条第3款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13项、第85条规定的因意见分J1支而提出的法律解释请求
   一、意义与归类
   二、适法性条件
   三、裁判与裁判的作用
  第六节 基本法第126条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14项、第86条及以下规定的程序
  第七节 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b项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8a项、第9l条规定的地方宪法诉愿程序
 第五分部 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a项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8a项、第90条及以下规定的宪法诉愿
  第一节 普通法律途径中的宪法诉愿
   一、宪法诉愿和基本法第19条第4款对法律途径的保证
   二、宪法诉愿的功能与意义
  第二节 适法性条件
   一、有权提出申请者
   二、程序能力
   三、诉愿标的
   四、诉愿权:诉称基本权利受到损害
   五、期限
   六、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途径的提前用尽和宪法诉愿的补充性
   七、法律保护需求
  第三节 受理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 a条及以下)
   一、由法院行政人员登记于“一般登记簿”
   二、受理宪法诉愿的义务(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a条第2款)
   三、合议庭拒绝受理(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b条第1旬以及第93d条第1款、第3款)
   四、合议庭的受理裁判(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b条第1句、第93e条)
   五、审判庭的受理(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b条第2句)
   六、受理程序中的判断
  第四节 裁判
  第五节 联邦宪法法院在针对判决提出的宪法诉愿中的审查范围
   一、联邦宪法法院不是超级复审法院
   二、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范围的有限性
   三、宪法关于确定审查范围的规定
 第六分部 其他程序
  第一节 宪法保护程序
   一、基本法第61条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4项、第49条及以下规定的对联邦总统的弹劾程序
   二、基本法第98条第2款、第5款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9项、第58条及以下规定的法官弹劾
   三、基本法第18条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l项、第36条及以下规定的基本权利丧失程序
   四、基本法第2l条第2款第2句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2项、第43条及以下规定的政党禁止程序
  第二节 基本法第4l条第2款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3项、第48条及以下规定的选举审查程序
 第七分部 与其他法院(州宪法法院、欧共体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在管辖范围和程序方面的界限
   一、各州的宪法审判机构
   二、欧洲法院
   三、欧洲人权法院
第五章 裁判的做出及其后果
 第一节 在起诉不具备适法性和理由具备性时做出的裁判
 第二节 在机构争议程序和类似于机构争议的程序中做出的裁判
 第三节 在针对判决提出的宪法诉愿中做出的裁判
 第四节 在规范审查程序中做出的裁判
  一、原则:对违宪的规范做出认定其自始无效的宣告
  二、变种裁判:限于对违宪的规范做出不一致性宣告
  三、变种裁判:“仍然还合宪的”法律,即所谓的吁请裁判
  四、变种裁判:对于法律的合宪解释
 第五节 联邦宪法法院在确定法律后果上的自由与约束
 第六节 附论:对修正性法律或改革性法律做出自始无效性宣告后,旧法的继续有效性问题
第六章 联邦宪法法院裁判权的保障及其裁判的效力
 一、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2条规定的紧急处置
 二、依据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5条对于裁判的执行  
 三、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1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拘束效力
第七章 联邦宪法法院在国家职能结构中的地位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宪法审判机构的任务和权限
 三、联邦宪法法院和立法者
 四、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威
文献目录
关键词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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