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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韵语:刑法适用四字经

刑法韵语:刑法适用四字经

定 价:¥58.00

作 者: 刘家琛,李金贵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刑法学 刑法 法律

ISBN: 9787802175907 出版时间: 2008-10-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 页数: 343 字数:  

内容简介

  《刑法韵语——刑法适用四字经》共两部分内容,总则和分则,主要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是刑法学习的优秀读物。

作者简介

  刘家琛,男,四川三台人。二级大法官。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廉职教授,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历任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著有《诉讼其价值论》、《新罪通论》、《反腐廉政通鉴》、《新刑法条文释义》、《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新刑法案例评析》、《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民商法新类型案例精析》等法学著作数十种。李金贵,男,河南鲁山人。资深法官。毕业于中央政法干校。历任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瘘次被评为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事迹曾多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河南日报》等媒体上报道。刻苦钻研法学应用理论,熟读熟背法律条文,并将法律条文编成韵语,为普法教育倾注了大量心血。

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阳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一二条【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在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定义】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化犯罪的删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理方法】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火】
 笫三十九条【管制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尤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和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权】
 第四十九条【对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时对正当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官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义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几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几十二条【公民私人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刑法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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