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99.00
作 者: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丛编项: | |
标 签: | 暂缺 |
ISBN: | 9787521604726 | 出版时间: | 2019-09-01 | 包装: | |
开本: | 页数: | 字数: |
目录
\nContents
\n一、合同纠纷
\n(一)买卖合同
\n“低卖高买”的交易中,可认定双方实质为融资借款关系
\n——通源贸易公司与井陉矿业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n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672号
\n未订立买卖合同时确定买卖关系的主体,需结合买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综合认定
\n——龙泰公司与施惠某买卖合同纠纷
\n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43号
\n委托运输合同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收取的代发费用应指发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明确列明的费用种类
\n——金硕公司与中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n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12号
\n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行为人代表公司参加投标、签订合同等行为可视为表见代理中的表见外观
\n——庆丰公司与轻工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n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743号
\n当事人在外国法院及他案中所作的陈述不能当然地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需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n——新兴产业株式会社破产财产管理人宫下正某与龙头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n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312号
\n违约金的调整应兼顾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损失等,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n——唐某与海南赛伯乐公司、经济学院股权转让纠纷
\n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41号
\n(二)股权转让合同
\n对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解读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解释
\n——安特利公司等与王官某等股权转让纠纷
\n案号(2015)民申字第892号
\n控股股东以个人名义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行为属于代表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n——三乐公司与美联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
\n案号(2015)民申字第412号
\n(三)建设工程合同
\n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之间关于税款是否扣除的争议,直接关系到双方之间的工程款项数额,法院判决扣减税款并非以审判权代替行政管理权
\n——中兴建设公司与润扬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n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68号
\n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预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n——上海三友公司、宁夏三友公司与太钢公司合同纠纷
\n案号(2015)民申字第2955号
\n管辖权阶段对证据的形式审查阶段应以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准而非合同标的额
\n——江苏建工与恼包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n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75号
\n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独立于原合同
\n——苏中建设集团与水清木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n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733号
\n法院可由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本案的有关事实
\n——深雕公司与太阳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n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953号
\n(四)借贷合同
\n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还有代表权,不应仅凭工商登记来认定,还应审查公司是否仍由行为人实际控制经营、是否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等
\n——工商银行星海支行与大连华通凯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n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6号
\n各自独立的公司,一方通过资产转让取得另一方的资产,不应认定为转移资产恶意逃债
\n——瑞阳公司与辽宁外贸总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n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53号
\n(五)债权转让合同
\n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债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n——大唐热电厂与三丰锅炉厂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n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5号
\n代表行为无效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
\n——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n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01号
\n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119号
\n(六)保理合同
\n保理合同纠纷中,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以基础债权虚假为由抗辩保理人
\n——珠海华润银行与江西燃料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n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
\n(七)租赁合同
\n合同解除后补偿款的支付应属双方解除合同后需实际履行各自义务的后续事项,不影响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事实成立
\n——中恒信公司与金朝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n案号(2014)民申字第157号
\n(八)复合型合同
\n因信托财产发生变动而形成之新的形态的财产仍归属于信托财产,但不能由此将所有涉及信托财产的合同一概认定为信托合同
\n——江苏信托公司与农行昆明分行合同纠纷
\n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 478 号
\n法院判决在驳回当事人以违约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将当事人根据合同应当返还的款项一并在案件中作出处理并未超出案件的审理范围
\n——黄艺某、苏月某与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
\n案号(2015)民四终字第9号
\n二、知识产权纠纷
\n涉及方法专利的民事侵权诉讼中,实施被诉侵权方法的证据材料通常由被诉侵权人控制或者保存,专利权人依法提出证据保全,法院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n——李某与宝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n案号(2015)民申字第582号
\n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若要求保护色彩,须在简要说明中明确声明,未说明的不予保护
\n——青岛同辉公司与莱阳良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n案号(2014)民申字第877号
\n在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过程中,具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特定历史背景,可以作为确定两商标能否善意共存的考量因素之一
\n——源雅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豫园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n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839号
\n三、票据纠纷
\n记载的出票日期可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而事后予以补记
\n——国中医药公司与中信保理公司票据纠纷
\n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34号
\n四、管辖权异议纠纷
\n经过初步审查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该两项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的总额确定管辖法院
\n——瑞华公司等与公交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管辖权异议
\n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179号
\n五、执行纠纷
\n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且应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
\n——钟永某与王某、林荣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
\n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n申请人主张涉案标的物应归其所有,属于案外人对于被执行标的物提出的能够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外人异议情形
\n——上海凯润公司与同元实业公司等执行纠纷
\n案号(2015)执申字第22号
\n主合同超出仲裁范围的,包括从合同的整个仲裁裁决都不予执行
\n——中外建公司与格林地公司执行纠纷
\n案号(2013)执监字第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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