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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应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应用版)

定 价:¥20.00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ISBN: 9787519761080 出版时间: 2021-1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开 页数: 238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以2018年3月1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通过条文主旨、立法沿革、关联法规等形式对我国宪法条文进行准确介绍,具体包括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等,并收录宪法宣誓决定、选举法、组织法、监察法、立法法等重要文件,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读者的普法读物,帮助人们了解宪法规范,促进弘扬宪法精神、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图书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3月11日修正文本)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
  第二条 政体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
  第五条 法治原则
  第六条 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经济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
  第十条 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 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平等权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表达自由
  第三十六条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及国家赔偿请求权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权
  第四十七条 学术自由权
  第四十八条 男女平等权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 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其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及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条 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修改的程序与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组成原则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及委员长会议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 特别人身保护权
  第七十五条 言论免责权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八十条 国家主席对内事务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 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 国家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继任顺序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的基本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 各部、委的首长负责制及其职权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的职责、组成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其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职权
  第一百条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人大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一百零三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与职务禁止
  第一百零四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政府的性质与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 地方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自主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事业自主权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察委员会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权的行使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性质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设置、任期和组织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任期和组织
  第一百三十六条 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语言
  第一百四十条 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旗、国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徽
  第一百四十三条 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第一条 私营经济的地位及管理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第三条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和目标
  第四条 政党制度
  第五条 国有经济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
  第七条 市场经济
  第八条 国有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劳动及劳动者
  第十一条 地方权力机关的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和目标
  第十三条 法治建设的目标
  第十四条 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及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维护社会秩序、制裁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八条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和目标
  第十九条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二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权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主席对国内事务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
  第三十条 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和目标
  第三十三条 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十四条 民族关系
  第三十五条 对外政策
  第三十六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十八条 民族政策
  第三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条 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务禁止
  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第四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选举权及罢免权
  第四十九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务禁止
  第五十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五十一条 地方政府的职权
  第五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
附录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2014.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2.24修订)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8.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1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3.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8.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10.2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10.2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3.15修正)
附录三
关联法规文件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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