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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字学习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字学习版)

定 价:¥28.00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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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26469 出版时间: 2022-05-01 包装:
开本: 32开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为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22年推出的法律法规系列图书,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本丛书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广大读者记忆、学习。 本分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册,主要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以附录形式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权利】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监护人和国家在监护方面的责任】
第八条【发展规划及预算】
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检举、控告和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监护人及成年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监护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监护人的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临时照护及禁止未成年人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设立长期照护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设立长期照护的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职责】
第二十七条【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
第二十八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
第二十九条【关爱帮扶 不得歧视】
第三十条【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加强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反对浪费 文明饮食】
第三十三条【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权】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的卫生保健职责】
第三十五条【保障未成年人校园安全】
第三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八条【禁止商业行为】
第三十九条【防治学生欺凌】
第四十条【防治性侵害、性骚扰】
第四十一条【参照适用规定】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社会保护的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十四条【公用场馆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乘坐交通工具】
第四十六条【母婴设施的配备】
第四十七条【不得限制针对未成年人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创作】
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的责任】
第五十条【禁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提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禁止儿童色情制品】
第五十三条【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广告管理】
第五十四条【禁止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产品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五十七条【住宿经营者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十八条【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设置与服务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禁售烟、酒和彩票】
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危险物品】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从业查询】
第六十三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章网络保护
第六十四条【网络素养】
第六十五条【健康网络内容创作与传播】
第六十六条【监督检查和执法】
第六十七条【可能影响健康的网络信息】
第六十八条【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
第六十九条【网络保护软件】
第七十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处理】
第七十一条【监护人的网络保护义务】
第七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规定以及更正权、删除权】
第七十三条【私密信息的提示和保护义务】
第七十四条【预防网络沉迷的一般性规定】
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网络欺凌】
第七十八条【接受投诉、举报】
第七十九条【投诉、举报权】
第八十条【对用户行为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六章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政府、基层自治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落实主体】
第八十二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
第八十五条【职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十六条【残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政府保障校园安全】
第八十八条【政府保障校园周边安全】
第八十九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学校文化体育设施的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九十条【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治和心理健康】
第九十一条【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
第九十二条【民政部门临时监护】
第九十三条【临时监护的具体方式】
第九十四条【长期监护的法定情形】
第九十五条【民政部门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
第九十六条【民政部门承担国家监护职责的政府支持和机构建设】
第九十七条【建设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支持社会力量共建未成年人保护平台】
第九十八条【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第九十九条【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七章司法保护
第一百条【司法机关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及评价考核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未成年人案件中语言、表达方式】
第一百零三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零四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第一百零五条【检察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公益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继承权、受遗赠权和受抚养权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一百零九条【社会调查】
第一百一十条【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一百一十一条【特定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同步录音录像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针和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司法机关对未尽保护职责单位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司法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第一百一十六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未给予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出版物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和住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营业性娱乐场所等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招用、使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相关概念的含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
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保护
第三章专项保护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五章保护机制
第六章支持与监督
第七章责任与处理
第八章附则
附录二实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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