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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

论法律

定 价:¥48.00

作 者: 西塞罗 著,钟书峰 译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博观译丛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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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69208 出版时间: 2022-10-01 包装: 精装
开本: 16开 页数: 221 字数:  

内容简介

  《论法律》是西塞罗的成名作,是《论共和国》的续篇,也采用对话体写成,并且以西塞罗生活的时代为背景,西塞罗本人也是主讲人,另外还有西塞罗的胞弟昆图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和西塞罗的挚友提·蓬波尼乌斯·阿提库斯两人。《论法律》主要阐述了如下政治法律哲学思想: 第一,自然法思想。西塞罗阐述说:“法,是根植于自然的最理性,即允许做应做的,反之则禁做;法,就是稳固确立于人之内心的这种理性。”“法,源于正义,是自然之力,是理智与理性,是正义与否的标准。”“我们为正义而生,正义之根不是信仰而是自然。”“被大自然赋予理性之人,被赋予的是正确理性,因此,就被赋予了法律,即命令和禁止做什么的正确理性。赋予法律,就是赋予正义。”西塞罗借此阐述法之宗旨:“人类之法,就是在自然本性的指导下,惩罚恶者,保护善者。”西塞罗继而推论恶法非法:“世上最愚蠢的就是认为,只要得到人民大会或者立法批准的,就是公正的。”“要是公正是由人民投票、君主谕令或者法官判决确立的,那么,支持抢劫、通奸或者伪造遗嘱的法律,也会得到确立。要是愚蠢的人们可以通过投票推翻自然法,难道他们不会颁布法令,把邪恶的、有害的规定为美好的、有益的?要是法律能把不公正的说成公正的,难道它不能把恶规定为善?”西塞罗据此得出结论说:“区分善与恶的唯一标准,就是自然法。”“创设法律,就是为了公民的福祉、国家的安全和人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首先颁布这类法律的人们,向人民宣称,他们将把让人民生活变得荣耀和幸福的东西予以明文立法并付诸实施;这样制定颁布的东西,他们称为法律。由此可知,如果违背所作承诺,制定颁布的对人民有害的、不公的任何规定,就根本不是什么法律。”“这种有害于国家的决定,即使得到人民的通过,也不能称为法律。” 第二,国家治理权思想。西塞罗阐述:“没有什么比治理更为符合正义和自然……没有治理,就不可能存在家庭、城市、国家或者整个人类,也不可能存在自然界或者宇宙本身,他认为,统治权古已有之:“一切古代民族都曾由国王统治。这种统治权,最初赋予了无比正义、睿智之人……后来,这种权力由其后人代代相传……即使那些不愿意接受国王统治的人民,也并非不愿意服从任何人,而只是不愿意永远服从同一个人。”他强调:“官员权力的分配决定了国家的治理。不仅应对官员的治理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作出规定。”要“通过配置均衡的法定权力,建立和谐而温和的国家政体”。他阐明建立、行使国家治理权的宗旨:“人民的安全福祉就是法律。” 第三,法治思想。西塞罗指出要依法行使治理权:“权力,应是合法的。”“官员的职责,就是依法、正确、有效地实施治理。犹如法律指导官员一样,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官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遇到不属于官员职权的事项,应由人民推举官员实施管理并赋予其权力。” 第四,分权制衡思想。西塞罗明确主张权力分设和制衡监督:除设立长官执政官外,应设立裁判官、保民官、监察官等官职并赋予相应权力,从而形成权力制衡监督的局面。西塞罗阐述:由元老组成元老院;元老院的决议,可以由同等权力或者更高权力否决。这种更高权力,就是指人民或者人民大会。西塞罗深知,每一种权力都有其缺陷也有其优点。例如,对于保民官职位,假借昆图斯之口列数其罪恶后,他以对话人身份分析说:“无论批评什么,无视其长处,只指出其短处,只挑剔其缺陷,是不公平的。要是专挑毛病,甚至可以把执政官贬得一无是处……保民官确有恶的一面,但是,无恶无以求善。”他也深知,分权制衡是一种妥协的艺术。对于借昆图斯之口提及的不满盟友庞培恢复保民官职位的做法,他以对话人身份解释说:庞培要考虑的,“不仅是理想之选,更主要是现实之选。他显然认为,这种权力是我们国家不得不恢复的……睿智的公民,是不会采取危险方式,把无害而深受民众欢迎乃至难以舍弃的东西,予以抛弃的”。

作者简介

  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 全名“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古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家、哲学家、法学家、文学家、翻译家、演说家和著名律师。著有《论共和国》《论法律》)《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论演说家》《论神性》等著作。因挫败“喀提林阴谋”荣获“祖国之父”称誉。因瞩目的文学成就和政治法律哲学思想,后世尊称西塞罗为“拉丁文学泰斗”“自然法之父”和“古罗马的柏拉图”。其名著《论法律》系自然法思想的经典著作,从哲学高度阐述法的本质、法的根源、法与正义、法与人性、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等。 钟书峰,法学博土,入选国家“双千计划”人才库,曾挂职担任深圳大学法学教授、分管科研与研究生工作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论法律》《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论犯罪与刑罚》《旧制度与大革命》《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名著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图书目录

目 录
译者序
第一卷 论自然法
第一章 马略橡树的寓意
 第一节 长生不老的马略橡树
 第二节 永远屹立的马略橡树
 第三节 诗歌种植的马略橡树
 第四节 真实还是虚构的马略橡树
 第五节 历史与诗歌遵循不同法则
第二章 众望所归的使命
 第六节 众望所归
 第七节 非你莫属
第三章 撰写史书的时机
 第八节 等待有闲暇时
 第九节 撰写时不能分心
 第十节 希望利用暮年时光
第四章 研究法律的期许
 第十一节 难以抽身
 第十二节 人民的期许
 第十三节 愿意谈谈法律
 第十四节 国之大法更为重要
第五章 研究法律的视角
 第十五节 向柏拉图学习
 第十六节 从大自然中寻找法的源泉
 第十七节 从哲学深处汲取法的原理
第六章 研究法律的起点
 第十八节 法之概念
 第十九节 法之本质
 第二十节 法之根源
第七章 人与神的理性
 第二十一节 神的理性
 第二十二节 人的理性
 第二十三节 人与神皆有理性
第八章 人与神的渊源
 第二十四节 神赋予的灵魂
 第二十五节 人与神的亲缘
第九章 神明的恩赐
 第二十六节 神明赋予人类丰富的物质
 第二十七节 神明赋予人类情感与思维
第十章 人皆有共性
 第二十八节 人皆为正义而生
 第二十九节 人皆为相同之物
 第三十节 人皆有理性
第十一章 人皆有欲望
 第三十一节 人皆爱享乐
 第三十二节 人皆有烦恼
第十二章 法即理性
 第三十三节 赋予理性就是赋予法律
 第三十四节 “爱人如爱己”的启示
第十三章 法源于大自然
 第三十五节 法与大自然不可分割
 第三十六节 法源于大自然的意义
 第三十七节 认同法源于大自然之人(一)
 第三十八节 认同法源于大自然之人(二)
 第三十九节 花园学派与怀疑论学派
第十四章 何以阻止犯罪
 第四十节 复仇女神
 第四十一节 刑罚的局限
第十五章 公正的根基
 第四十二节 成文法不等于公正
 第四十三节 大自然是公正的根基
第十六章 善恶标准
 第四十四节 自然法是唯一区分标准
 第四十五节 美德是充分发展的理性
第十七章 善恶何来
 第四十六节 自然之善
 第四十七节 诱惑之恶
第十八章 正义与回报
 第四十八节 正义不求回报
 第四十九节 追求回报是不义
第十九章 崇尚美德的原因
 第五十节 洁身自好的原因
 第五十一节 丑陋卑劣的原因
 第五十二节 崇尚美德的目的
第二十章 至善之争
 第五十三节 争论不休
 第五十四节 分歧何在
第二十一章 无根本分歧之争
 第五十五节 至善抑或唯一之善
 第五十六节 大自然是标尺
第二十二章 法应纠恶扬善
 第五十七节 生活准则
 第五十八节 法应纠恶扬善
 第五十九节 认识自己的作用
第二十三章 洞悉大自然的意义
 第六十节 可以择善去恶
 第六十一节 可以认识自己
第二十四章 称颂哲学的意义
 第六十二节 哲学是钥匙
 第六十三节 称颂哲学的目的
第二卷 论宗教法
第一章 魂牵梦绕的故乡
 第一节 乐意逗留之地
 第二节 返璞归真最好
 第三节 真正的祖国
第二章 两种祖国
 第四节 伟人出生地
 第五节 天然祖国与公民祖国
第三章 从朱庇特谈起
 第六节 迷人之地
 第七节 从不朽之神谈起
第四章 朱庇特的理性
 第八节 终极之法
 第九节 神明之法
 第十节 首要之法
第五章 恶法非法
 第十一节 真正之法
 第十二节 至善之物
 第十三节 毒药非药
第六章 真正的法律
 第十四节 不可废除之法
 第十五节 有否扎勒科斯其人无关紧要
第七章 法律的序言
 第十六节 序言的内容
 第十七节 形式上模仿柏拉图
 第十八节 法律语言
第八章 神明与祭司
 第十九节 神明
 第二十节 祭司(一)
 第二十一节 祭司(二)
第九章 神明与祭祀
 第二十二节 神明与祭祀
第十章 神明与真诚
 第二十三节 最完美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四节 心灵圣洁地奉祀神明
 第二十五节 虔诚而不奢华地奉祀神明
第十一章 神明与庙宇
 第二十六节 目之所及皆神明
 第二十七节 具有神性的灵魂
 第二十八节 应奉美德为神
第十二章 祭司与占卜官
 第二十九节 祭祀规矩
 第三十节 祭司职责
 第三十一节 最神圣的权力
第十三章 占卜的作用
 第三十二节 关于占卜预言的分歧
 第三十三节 占卜预言的两种作用
第十四章 战争与夜间祭祀问题
 第三十四节 战争与占卜问题
 第三十五节 夜间祭祀存废问题(一)
 第三十六节 夜间祭祀存废问题(二)
第十五章 祭祀与音乐
 第三十七节 破坏祭祀的行为
 第三十八节 音乐的作用(一)
 第三十九节 音乐的作用(二)
第十六章 宗教仪式与亵渎神明的行为
 第四十节 最好的宗教仪式
 第四十一节 亵渎神明行为
第十七章 神明的惩罚
 第四十二节 不仅仅是身败名裂
 第四十三节 不能贿买的神明判决
 第四十四节 双重的神明惩罚
第十八章 祭品与祭祀法律问题
 第四十五节 柏拉图的观点
 第四十六节 法律原理至关重要
第十九章 人为复杂化的问题
 第四十七节 斯凯沃拉的观点(一)
 第四十八节 斯凯沃拉的观点(二)
第二十章 财产与祭祀义务
 第四十九节 祭祀义务的来源
 第五十节 两位大祭司的观点(一)
 第五十一节 两位大祭司的观点(二)
第二十一章 祭祀法与市民法
 第五十二节 与两位大祭司商榷(一)
 第五十三节 与两位大祭司商榷(二)
 第五十四节 德西穆斯·布鲁图斯的观点
第二十二章 葬礼的意义
 第五十五节 坟地的意义
 第五十六节 最古老的葬礼
 第五十七节 埋葬的意义
第二十三章 葬礼的限制(一)
 第五十八节 《十二铜表法》:不得在城内埋葬或者火化
 第五十九节 《十二铜表法》:节制丧葬费用与哀悼
第二十四章 葬礼的限制(二)
 第六十节 《十二铜表法》:取消某些丧葬风俗
 第六十一节 《十二铜表法》:关于坟地的规定
第二十五章 葬礼的限制(三)
 第六十二节 坟地不应奢华
 第六十三节 编造故事颂扬逝者系亵渎行为
 第六十四节 梭伦:关于葬礼的立法
第二十六章 葬礼的限制(四)
 第六十五节 梭伦:关于坟墓的立法
 第六十六节 德米特里:关于葬礼与坟墓的立法
第二十七章 柏拉图的观点
 第六十七节 不得将耕地用作坟地
 第六十八节 坟墓与葬礼不得奢华
 第六十九节 模仿柏拉图
第三卷 论官职法
第一章 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
 第一节 赞美柏拉图
 第二节 赞美法律
 第三节 赞美治理
第二章 没有官员就没有国家
 第四节 自古有之的统治权
 第五节 国家不能没有官员
第三章 官职及其权力(一)
 第六节 应服从权力
 第七节 市政官与监察官
 第八节 裁判官与执政官
 第九节 官职任期、职权与保民官
 第十节 元老(一)
第四章 官员及其权力(二)
 第十一节 元老(二)
第五章 有什么样的官职体系就有什么样的国家
 第十二节 国家依靠官员维护
 第十三节 前辈的探索(一)
第六章 文武双全的德米特里
 第十四节 前辈的探索(二)
第七章 限制执政官权力
 第十五节 废弃王政体制
 第十六节 创立监察官或者保民官制度
 第十七节 限制执政官权力的合理性
第八章 可耻的自由出使
 第十八节 自由出使的丑陋
 第十九节 自由出使的实质
第九章 罪行累累的保民官
 第二十节 搅乱国家的保民官
 第二十一节 搅乱宗族血脉的保民官
 第二十二节 毫无理性的保民官
第十章 无恶无以求善
 第二十三节 并非一无是处的保民官
 第二十四节 祖先的智慧:设立保民官
 第二十五节 设立保民官的起因
第十一章 罪不在保民官
 第二十六节 以我的遭遇为例
 第二十七节 理想之选抑或现实之选
第十二章 元老院的地位
 第二十八节 元老院享有权威
 第二十九节 人民享有权力
第十三章 元老应是公民榜样
 第三十节 有污点者不应成为元老
 第三十一节 制止贪欲之人深陷贪欲的危害
第十四章 平民会模仿显贵
 第三十二节 平民会模仿显贵
第十五章 投票方式
 第三十三节 公开与自由的选择
 第三十四节 公开与自由的优劣
第十六章 票板表决法的历史
 第三十五节 四部票板表决法
 第三十六节 反对票板表决法的祖父
 第三十七节 支持票板表决法的西庇阿
第十七章 投票自由的实质
 第三十八节 赋予投票自由的目的
 第三十九节 赋予投票自由的实质
第十八章 会议上的行为举止
 第四十节 发言简明扼要是美德
 第四十一节 应熟悉公共事务
 第四十二节 不得诉诸暴力
第十九章 针对个别人的立法
 第四十三节 会议主持人的过失
 第四十四节 从《十二铜表法》移植的规定
 第四十五节 我的遭遇
第二十章 监察官
 第四十六节 贿赂:应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节 监察官的两大职责
 第四十八节 期望谈论的话题
残 篇
附录一 人物简介
附录二 西塞罗生平大事年表
索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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