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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

定 价:¥58.00

作 者: 莫张勤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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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67655 出版时间: 2022-08-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281 字数:  

内容简介

  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创新制度,从被写入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其列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亟需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的强烈愿景。本书的主要目的是厘清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定位,剖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理论证成、规范效力、法律责任、配套措施等实践样态与未来发展。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归纳分析的方法,对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理论解剖与路径选择展开对比探究。生态保护红线并不是以环境要素的“污染”和“破坏”作为法律规制的判断依据,而是以人类行为是否合理使用生态空间作为判断的标准。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分析,它不以私人主体权利限制为中心,而是围绕政府生态环境义务展开,是政府责任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重大转变。生态保护红线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中发挥着重要战略性作用,但其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在于对其应然功能的准确定位与法律责任的落实。

作者简介

  莫张勤,女,浙江海宁人。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博士,浙江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后,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理事,现为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在环境经济政策学、生态法学、环境立法等领域有较为深厚的研究,曾公开发表核心期刊十余篇,主持及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

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二、国外研究回顾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价值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价值
第二章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的界定
  一、广义说与狭义说之争
  二、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的法律解释
 第二节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的提出及其法律化
  二、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是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
  三、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与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具体结合
 第三节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划定与调整程序
  一、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划定方案
  二、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划定范围
  三、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调整程序
第三章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本质溯源
 第一节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规制对象的变换轨迹
  一、以特定地域为对象的保护区划制度
  二、以单体性生态要素为对象的保护线制度
  三、以整体性生态空间为对象的保护红线制度
 第二节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传统环境法律理念的挑战与革新
  一、以环境要素为核心构建环境法律体系的弊端
  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革新
 第三节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构建范式
  一、主体变迁:从命令控制到规制治理
  二、客体整合:从碎片化到整体性
  三、内容扩展:从危害防止到风险预防
第四章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规范效力与管理模式
 第一节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规范效力
  一、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规范依据
  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规范效力
  三、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入法意义与可行性
 第二节 事前规划:生态空间规划管控制度
 第三节 事中管理:生态空间分类分级管制制度
  一、国外自然保护地的实施方式
  二、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四节 后期监督:生态保护红线有效性评估制度
  一、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性评估
  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效性评估
第五章 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一节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责任的应然功能与实践样态
  一、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属性与应然功能
  二、生态保护红线法律责任的实践样态与省思
 第二节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责任原则设定
 第三节 生态保护红线责任主体:规制对象的扩张
  一、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责任主体规定对比
  二、生态保护红线规制对象的演变过程
 第四节 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行为:列举与规律
 第五节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责任:标准与谱系
  一、以生态保护红线的“法益”为标准,判断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二、以生态保护红线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界限,依次配置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三、当生态保护红线中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依据行为人身份不同相应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章 生态保护红线修复机制
 第一节 生态保护红线修复机制法治化的定位
  一、生态保护红线的分类与修复范围
  二、生态保护红线修复机制法治化功能定位
 第二节 生态保护红线修复机制法治化的困境
  一、空间不可替换增加修复难度
  二、治理费用高昂加大修复困境
  三、治理责任错乱引发修复主体选择困境
 第三节 生态保护红线修复机制法治化的基本路径
  一、明确预防为主原则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修复联席会议制度
  三、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修复专项资金
 第四节 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修复主体的顺位
  一、污染者是红线区修复第一顺位义务主体
  二、资源开发者、利用者及相关产业利益链群体为第二义务承担主体
  三、国家与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修复责任的补充主体
第七章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配套机制
 第一节 公众参与制度
  一、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及其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公众参与制度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中的障碍
  三、公众参与制度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中的现实路径
 第二节 生态补偿机制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及其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的重要性
  二、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中的困境
  三、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中的对策
 第三节 环境习惯法律制度
  一、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民族地区实施现状及原因阐析
  二、环境习惯法: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民族地区的适用工具
  三、法律社会方法理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民族地区的理论基础
  四、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民族地区适用的具体路径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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