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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适用指南: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律适用指南: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定 价:¥98.00

作 者: 曹守晔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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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70945 出版时间: 2022-1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462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为基本框架,由曹守晔教授主编,力求精准阐释该票据司法解释的内涵外延,为票据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特将谢怀栻教授应最*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之邀,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专题讲座的录音文字稿作为序言,序言分四部分,前三部分在此首发,第四部分曾在《人民法院报》(2000年10月27日)刊发。 全书共分为十章,分别为:受理和管辖、票据保全、举证责任、票据权利及抗辩、失票救济、票据效力、票据背书、票据保证、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作者对该司法解释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司法适用、司法案例等多方面进行解读,全方位阐释该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重点关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等,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曹守晔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后任教于中央第二政法干校,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研究生毕业后至2019年在最*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研究室(所)从事审判和研究工作。曾参与票据立法和主持票据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担任《票据法的理论与实践》《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副主编。

图书目录

目 录
绪 论
《票据法规定》(2020)理解与适用
 一、受理和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范围
  第二条 人民法院关于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关于期后背书追索权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第五条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顺序
  第六条 管辖和票据支付地
 二、票据保全
  第七条 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情形
 三、举证责任
  第八条 票据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第九条 持票人的举证责任
  第十条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时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票据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期限
 四、票据权利及抗辩
  第十二条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的票据债务人的抗辩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票据债务人的抗辩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票据债务人的抗辩
  第十六条 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债权
  第十七条 持票人的追索权
  第十八条 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
  第十九条 票据权利时效中断
  第二十条 票据追索拒绝事由书面通知逾期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 追索金额、再追索金额中有关票据利息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示催告程序中代理付款人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票据责任
 五、失票救济
  第二十三条 失票人权利救济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适格公示催告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七条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八条 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的通知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条 法院止付通知的效力以及违反止付义务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告载体和公告时间
  第三十二条 公示催告的期间
  第三十三条 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失票人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之诉的管辖
  第三十五条 失票人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之诉的适格被告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失票人提起返还票据之诉的受理
  第三十七条 失票人的说明义务和担保义务
  第三十八条 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票据效力
  第三十九条 票据格式以及当事人未使用规定格式票据时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具有《票据法》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签章人未使用合规印章的票据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
  第四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时银行汇票效力的认定
  第四十四条 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未对空白事项补记完全时,对票据效力的认定
  第四十五条 票据上签章的无效及其独立性
 七、票据背书
  第四十六条 已经设定质押的票据再行背书质押的效力
  第四十七条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再行背书转让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持票人补记自己为被背书人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票据背书连续的判断
  第五十条  背书人为禁止转让背书或者非转让背书后,被背书人再为背书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质押行为无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票据责任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不构成《票据法》上票据质押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票据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出票及背书行为超出有关规定区域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 汇票背书人期后背书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对汇票期后付款的效力
 八、票据保证
  第五十九条 票据保证人资格的限制
  第六十条 票据保证无效后,票据的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的区分
 九、法律适用
  第六十二条 审理民事票据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三条 票据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四条 《票据法》的时间效力
 十、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出票人对补充记载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票据法》第57条中“重大过失”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条  《票据法》第63条中“其他有关证明”的类型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票据保全错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票据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 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出票人和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前后对照表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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