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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比较研究

个人破产法比较研究

定 价:¥76.00

作 者: 杰森·J.吉伯恩 著,徐阳光,李丽丽 译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破产法文库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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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71058 出版时间: 2022-11-01 包装: 精装
开本: 16开 页数: 203 字数:  

内容简介

  现阶段,随着《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我国对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最*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与其他12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租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在此趋势下,对国外个人破产法的介绍及研究,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书介绍了美国、法国、卢森堡、比利时、德国、荷兰、瑞典、奥地利等国家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从消费者“过度负债”的背景及其产生的问题、庭外债务重组制度、正式破产制度等方面分别介绍了相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有助于读者和该领域从业者了解这些国家个人破产立法与实践状况。

作者简介

  杰森·J.吉伯恩Jason J.Kilborn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法学院(University of Illinois ChicagoSchool of Law)教授,主要讲授破产法、商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课程,当选为国际破产协会(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成员,兼任首尔(韩国)破产法院行政委员会咨询委员。个人和中小企业破产比较法领域杰出学者,撰写了30余篇开创性文章,出版研究和比较欧洲及其他地区发展中的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专著。曾为多个国家和多项关于个人破产法律政策的国际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并担任世界银行2013年《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Report on the Treatment of the Insolvency of Natural Persons)起草小组主席;曾向多个国家政府就个人和中小企业破产改革提供专业建议,并担任世界银行集团众多咨询项目的短期顾问。起草了世界银行集团2018年报告《拯救企业家、拯救企业:中小微企业破产的处理建议》(Saving Entrepreneurs,Saving Enterprises:Proposals for the Treatment of MSME Insolvency)。 徐阳光,男,湖南平江人,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兼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组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成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入选中国人民大学首批“杰出青年学者”(A岗)、北京高校青年英才计划。独著或合著《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破产法与税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衔接》等,主编《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破产法茶座》等,翻译出版《美国破产法精要》。 李丽丽,女,山东临沂人,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现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员额法官,兼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曾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事商事及破产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之余,主要从事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法律适用统一等领域的研究,多篇文章分别获得全国法院第二十四届、第二十五届、第二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主审的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于2021年被最*人民法院评为“实施破产法律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于2022年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奠定基础:比较可比较性?
 A.导论
 B.识别问题并比较解决方案
 C.立法干预的多元路径和目标
 D.关于确定比较法律的总结说明
 问题讨论
第二章 整体制度的比较分析:美国与欧洲的庭外债务重组
 A.美国的“信贷咨询”:重新协商而非破产
1.咨询与协商:一体两面
2.美国信贷咨询行业面临的财务挑战
3.咨询目标——美国有所不同吗?
 B.重新协商:罗马法系的起源及轴心
1.法国
2.卢森堡:另一种成功的调解模式
3.比利时:为调解三呼喝彩?
 C.信贷咨询和调解在日耳曼法系中的渐微
1.德国(和奥地利):行政拖延和喜忧参半的结果
2.荷兰:一致同意的重新协商令人失望地衰退
3.瑞典:倒戈弃甲
 问题讨论
第三章 正式强制救济制度的时空比较
 A.美国消费者破产法:1898年、1979年、2005年
1.《1898年破产法》
2. 《1978年破产法典》
3.从1984年“实质滥用”到2005年“经济状况审查”
4.结论:现行美国消费者破产法的基准评估
 B.罗马法系法院干预极少但日渐增加
1.法国:从“普通”建议到强制性“个人恢复”
2.比利时和卢森堡:削弱免责立法阻力
 C.向更加仁慈温和的日耳曼法系演进
1.德国
2.奥地利
3.荷兰
4.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简要比较
5.瑞典
 问题讨论
第四章 比较观察的结论
 A.比较视野下的申请率上升
 B.债权人的间接责任:门后棍子
 C.债权人的直接责任:对消费者违约课征恢复与教育基金
 问题讨论
索 引
附录1:透视美国和欧洲大陆的债务调整、免责与豁免:更广泛的目标与路径
 Ⅰ.美国模式:获得“清算—免责”的全新开始及其替代方案
A.救济准入:申请要求及费用
B.首要救济:清算—免责与豁免财产
C.获得全新开始的替代方案:主要适用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计划
D.滥用的界定:“经济状况审查”及其失败
E.免责及其例外和撤销
 Ⅱ.演进中的欧洲模式:获得启动免责,渐进宽松的免责准入
A.丹麦:1984~2005年
B.斯洛伐克:2006~2017年
C.波兰:2009~2015年
D.俄罗斯:2015~2017年
E.奥地利:1995~2017年
附录2:中小企业重整的美国例外主义:2019年《小企业重整法》
 Ⅰ.引言
 Ⅱ.适用资格
A.“小企业”=小额债务
B.“小企业”=小型企业集团和小型证券发行
 Ⅲ.协商一致的重整——减少复杂性,增加支持率
 Ⅳ.“可支配收入”计划的非协商强制批准
 Ⅴ.初步实证结果和总结性评价
附录3:欧洲主要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最新发展
A.法国
B.奥地利
C.德国
D.波兰
E.俄罗斯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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