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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指导一书通(上下册 第三版)

刑事办案指导一书通(上下册 第三版)

定 价:¥598.00

作 者: 丁银舟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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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71409 出版时间: 2022-11-01 包装: 软精装
开本: 16开 页数: 3141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是刑事法规、应用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的典范,是一部刑事法理论应用教科书,即通过从案例中提炼出判决旨意,来提升或帮助读者对相关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从而达到统一正确地适用刑事法律的目的。 本书以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十一个修正案和201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干,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有的至今仍未失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拆开后分别附在相关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文之后,并将最高人民法院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第一庭曾编的《刑事审判指导》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第二庭曾编的《刑事办案指导》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第一庭曾主办的《刑事审判要览》上刊载的刑事案例(含析疑断狱、法官释法、办案笔谈等)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专题案例加工提炼出判决旨意分别附相关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文之后编辑而成。

作者简介

  丁银舟 男,1963年4月生,安徽省桐城市人。1983年7月至1995年8月在安徽省枞阳县任高中教师,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在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中国刑法学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先后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安徽省南湖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等。负责编辑出版《刑事办案一书通》和《刑事办案一书通(修订版)》、编著出版《刑事办案指导一书通》和《刑事办案指导一书通(增补版)》,在《法商研究》《刑事法判解》《刑事司法指南》和《中国检察官》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0余篇。

图书目录

上册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功不抵刑,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相适应原则
  ▽同一个行为,不能被两个犯罪构成重复评价(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第六条 我国领域内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1月25日)
  ▽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的,我国具有管辖权
  ▽跨国犯罪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第七条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文)(1996年5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文)(1998年12月29日)
  ▽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又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国籍的认定
  ▽被告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我国有刑事管辖权
  第八条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
  ▽在对外国籍被告人裁量刑罚时,应当兼顾被告人所属国的有关刑法规定
  第九条 普遍管辖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6月23日)
  ▽刑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10月30日)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1997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1997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1997年10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全文)(1998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全文)(2001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3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全文)(2003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全文)(2011年5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全文)(2015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1999年6月7日)
  ▽新的司法解释,对原有司法解释的内容作出修正的,应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但依据原司法解释作出的生效裁判,不再变动
  ▽引用法条应当具体援引到款
  ▽只需援引刑法条款,不要援引刑法修正案条款,或同时援引
  ▽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1995年《解释》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行为,应当适用2001年《解释》
  ▽司法解释的效力及于其解释的法律施行期间
  ▽行为虽实施于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但因该案的审理活动发生于司法解释施行期间,故应适用司法解释对该案进行定罪处罚
  ▽犯罪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以前且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涉及行为时法、行为后法和处理时法的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规定的“施行时间”的含义
  ▽在刑法修订前玩忽职守,危害结果发生在刑法修订实施以后,应适用结果发生时的法律
  ▽犯罪行为时的法律、进入诉讼阶段的法律和审判时的法律,三者规定的法定刑不一样,应适用被告人行为时到宣判时所有几部法律中法定刑最轻的法律
  ▽对于同一个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先后作出了两个司法解释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的效力应溯及刑法整个施行期间
  ▽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导致相关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
  ▽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就是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的概念
  ▽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两罪区别的认定
  ▽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别的认定
  ▽“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都是针对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
  ▽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及其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为系不作为犯罪
  ▽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的概念
  ▽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区别的认定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分的认定
  ▽特殊环境下,被告人行为致人死亡,如何评价被告人的主观罪过,继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抑或意外事件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上因果关系中责任的认定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多样化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全文)(2002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2004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全文)(1990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2003年4月18日)
  □刑事案件被告人年龄认定尤其是临界年龄认定采用原则为户籍优先原则、书证优先原则、参考鉴定原则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从重情节外,一般可不判处无期徒刑
  ▽当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明材料相矛盾时,被告人年龄的认定
  ▽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被告人年龄的准确认定
  ▽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认定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变更原始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且变更后的信息与在案证据存在冲突的,应从证据合法性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严格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七条之一 老年人的刑事处罚原则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8月1日)
  □因吸毒产生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
  ▽“原因自由行为”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
  ▽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被告人一般不宜适用死刑
  ▽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予以从轻处罚
  ▽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陷入精神障碍过程中驾驶机动车的,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对于自陷入精神障碍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自陷时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意志状态认定其对结果所持的主观罪过
  ▽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不从轻处罚
  ▽智力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盲人”的认定标准
  ▽对于“盲人”犯罪的,如何适用刑法对其从宽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202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全文)(1983年9月14日)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实施防卫并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属防卫过当
  ●实施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批准逮捕
  ●因民事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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