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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定 价:¥128.00

作 者: 暂缺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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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010239262 出版时间: 2021-1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小16开B 页数: 582 字数:  

内容简介

  "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个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 本书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逐章、逐节梳理,通过“本条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参考条文”“参考案例”五个板块逐条解读各条法律的精神和内涵。全书追求准确性、系统性、专业性和实用性的统一: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准确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各项制度。二是对各章节的主要规定进行提纲挈领的梳理,对各条文进行系统解释,特别是注重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条文与其他法律规定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全面系统地揭示全部条文的立法原意和精神。三是严格按照法解释学原理和方法撰写法律条文释义,除了遵循一整套学术规范之外,还力图介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前沿理论和相关材料,为相关研究者和从事数据合规工作的律师、法务人员提供比较法资料和相关指引。四是在多数条文释义后面附加了相关的案例和事例,便于读者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司法有一定实感。"

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专家全程参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参政议政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咨询专家,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并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等多项课题;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百篇;在法律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二十余部。其科研成果先后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团中央第三届全国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中国人民大学第八届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民法类)一等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二次)、钱端升优秀法学成果一等奖等奖项。

图书目录

前 言
第一部分 法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第二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个人信息概念)
第五条(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目的原则)
第七条(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质量原则)
第九条(责任原则)
第十条(禁止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第十一条(综合治理)
第十二条(国际参与和交流合作)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同意与除外)
第十四条(同意的实质与形式及重新同意)
第十五条(撤回同意)
第十六条(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告知)
第十八条(告知的除外规定)  
第十九条(个人信息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共同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主体变更情形的转移与接收)
第二十三条(提供与接收个人信息情形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不得公开及例外)
第二十六条(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规则)
第二十七条(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单独同意与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告知事项)
第三十一条(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其他法律法规适用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与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情形告知规则)  
第三十六条(境内存储与向境外提供进行安全评估规则)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准用规则)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情形的告知和单独同意)
第四十条(本地化要求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司法协助或者行政执法协助下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则)
第四十二条(对境外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的清单)
第四十三条(对等措施规定)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个人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个人信息查阅权、复制权、转移权)
第四十六条(个人信息更正权、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个人信息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程序性权利)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一般性合规义务)
第五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境外机构代表)
第五十四条(合规审计)
第五十五条(事前进行影响评估)
第五十六条(评估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补救和通知制度)
第五十八条(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特别义务)
第五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受托人的法定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监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国家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四条(约谈、整改和移送)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权益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失信记录)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适用范围除外规定)
第七十三条(用语界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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