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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大字学习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大字学习版

定 价:¥25.00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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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26476 出版时间: 2022-04-01 包装:
开本: 32开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为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22年推出的法律法规系列图书,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本丛书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广大读者记忆、学习。 本分册为监察法分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一部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制定的法律。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第二条【指导思想】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四条【监委行使职权原则、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关系】

第五条【监察工作原则】

第六条【监察工作方针】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监委定位和地方各级监委机构设置】

第八条【国家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关系】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委关系】

第十条【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监委职责】

第十二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

第十四条【实行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监察对象】

第十六条【管辖原则】

第十七条【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第四章监 察 权 限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一般原则】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询问】

第二十二条【留置】

第二十三条【查询、冻结】

第二十四条【搜查】

第二十五条【调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勘验检查】

第二十七条【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

第二十八条【技术调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通缉】

第三十条【限制出境】

第三十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

情形】

第三十二条【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从宽处罚】

第三十三条【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十四条【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管辖】

第五章监 察 程 序

第三十五条【对报案或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初步核实】

第三十九条【立案的条件和程序、立案后的处理】

第四十条【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条【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调查方案、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

第四十五条【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处置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第四十七条【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九条【复审、复核】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二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人大监督】

第五十四条【外部监督】

第五十五条【内部监督】

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要求】

第五十七条【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等情况的报告备案】

第五十八条【回避制度】

第五十九条【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

第六十条【申诉制度】

第六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等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二条【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对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的特殊规定】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和效力】

附录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附录二实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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