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公司和公司法制在近代中国国家建构中的重要性,《近代中国公司法制的变革与实践》从三个维度对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变革进行阐述。一,近代中国公司法的演变应放置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中予以观察。从立法成果来看,近代中国公司法的演变始于1904年晚清《公司律》的出台。然而早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清末洋务派大臣已经开始效仿西方公司制试办新式企业,在大批新式企业中,官督商办是早期公司采用较多的一种体制。要理解这种体制,不得不追溯到前近代中国的商业组织形态。为此,该书在系统阐述自清末以来的公司变革之前,对中国古代“公司”的早期形态及其规范进行了梳理,以期更好地理解近代中国公司法制变革中的公司发展现象。二,近代中国公司法不应是静态的公司立法史,而应该是包括立法动因、法律实施效果,公司法制和商业互动的“活的法律史”。为此,该书以近代中国四部公司法的制定为线索,系统梳理了立法的缘由、法律出台的经过、法律实施的效果等,同时结合近代中国商业和政治的发展,试图阐释近代中国公司法变革发生的原因、形态和其实践的图景。该书还选取了一些案例来说明公司法的具体实施,如清末的浙路公司事件、民国时期大理院的判例等。三,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整体效果并不理想。尽管自晚清以来的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公司立法,却一直未能很好地发挥公司的作用。学界对哈佛大学柯伟林教授提出的“中国公司之谜”问题多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回应,以外国公司法作为参照进行查缺补漏,鲜有从自身历史经验寻找答案,就此问题,该书认为,一方面源于近代公司法在借鉴移植欧陆法律的过程中未能很好地接续传统中国的商业习惯,另一方面源于国家权力对于公司发展的过度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