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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青为何能办那么多展览——关于书法有“法”的思考

书法要有“法”,从创作而言也存在“有法-无法”的过程。书法界更需要有“法”,从原中国书协副主席赵长青认罪服法到一些地区书协的换届,都指向当代书坛的一些乱象。书法圈乃至整个艺术行业,亟需减少模糊地带。对

书法要有“法”,从创作而言也存在“有法-无法”的过程。

书法界更需要有“法”,从原中国书协副主席赵长青认罪服法到一些地区书协的换届,都指向当代书坛的一些乱象。书法圈乃至整个艺术行业,亟需减少模糊地带。对于书画而言,最典型的就是要解决售卖假字画、大办展览等问题,激浊扬清、去伪存真。比如,书法一般的赵长青一年办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展览,依据在哪里?

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将有关书法的艺术定位乃至经营模式等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让整个文化艺术领域的发展更加健康和迅速。

近一段时间以来,书法圈有一些新闻尤为惹人关注。

如中国书协原副主席赵长青的认罪服法。作为“书坛第一虎”,产生了极大震动。其实在赵长青服法之前,尚有胡长清、王有杰等舞文弄墨的官员倒台。书法一般的赵长青在职时一年办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展览,依据在哪里?

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副主席赵长青(右一)

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副主席赵长青(右一)

又如个别地区书协换届,让人疑问之处在于上届主席“人间蒸发”,不合常理。按照法定流程,上一届主席必须做报告。

又如书协还没有换届,但一些主席团名单的几个版本已经在社会上广泛流传。

书画圈天天有新闻。有的“旧闻”仍具震撼力。今年就发生了一件:87件安塞姆·基弗的作品、152件马库斯·吕佩尔茨的作品和103件蕾娜特·格拉夫的作品在中国展出后“不翼而飞”,“352件总价值达24亿的艺术品凭空消失”。由于收藏方与所控诉的委托展览方在藏品展出前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和合同,针对委托展览方是否有权出售展品这一问题,涉事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无果而终。

凡此种种,书法圈乃至整个艺术行业,亟需减少模糊地带。广而言之,在当下文化领域,不少怪象如同雾霾,驱之不散,应采取立法手段,惩罚和规范不当行为。对于书画而言,最典型的就是要通过立法解决售卖假字画的问题,激浊扬清、去伪存真。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将有关书法的艺术定位乃至经营模式等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方可为书法发展提供必要物质保障和宽松的空间,扶持真正优秀的创作,让整个文化艺术领域的发展更加健康和迅速,从而有利于书法人才的培养,有利于全社会对书法创作的关注、支持和赞助及书法自身的创新发展。归结到一句话,出台与书法和书法协会相关的法律,势在必行。

赵长青的字,被不少业内人士称为“非常一般”

赵长青的字,被不少业内人士称为“非常一般”

书法要有“法”。从书法本身来说,存在“有法-无法”这样一个过程,法本无法,自有我法。书法创作需要尊重自身的法度和规律,但不能变成桎梏。

书法界更需要有“法”。书法家需要遵守法律。有一句话说得好,科学无国界,但科学家有国界,“人的因素第一”。现在的很多问题并不是书法本身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

谈及这一问题时,不仅想到老一辈的告诫——不要介入太多的现实人事纠纷,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学术研究。这当然是肺腑之言、金玉良言。但太多的人只顾埋头学术、不问世事的结果,就是真正的书法家不断地边缘化,“江湖书法”大行其道,无所顾忌,越来越猖狂。这就证明一点,任何一个领域,如果有真本领的人不去占领高地,结果便是,跳梁小丑一定会处心积虑地去占领。?

也许有人要说,古代的书法创作哪有什么法,几千年不是照样出这么多经典吗?书法批评和书法创作,最忌讳条条框框,过多的清规戒律,这也不许那也不许,可能会打击创作的热情和自信。不能不说,现代社会针对人的管理方式,显然不能等同于过去。二十世纪最为迷惘与挑战的事实,就是全球化使得传统社会全面向现代社会转变。在传统社会的乡村生产和生活中,人际关系类型占优势的主要是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时至今日,社会关系则不断趋于复杂化。

一般说来,现代社会即工业社会,与“人”相关的主要变化在于:社会分化剧烈,分工精细,整个社会流动性增强,业缘关系取代了血缘和地缘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个人发展的机会和自主程度增多,加上交通运输工具和通讯联络手段高度发达,个人、群体、组织、区域等日趋开放,人的思想观念充分更新,竞争意识和时间观念加强,崇尚科学、信服真理、追求变革成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

概而言之,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最大区别是,行业分工的界限不但趋于明朗化,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大量的个体参与。如何在保障各自自主创作的同时,使得集体上更加规范有条理?自主创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而言,法律规范主要是侧重群体来说。如果没有必要的法律规范,群体当中的个体彼此间会出现很多的矛盾。书法是古典的、传统的,却又是时尚的、现代的。当下社会专业分工异常复杂,身处市场经济时代,本质是从“熟人社会”发展到了“陌生人社会”,交往圈子不断扩大,行业和领域持续增多和交叉,人际交往存在极其复杂的多边利益,其间还包含了对各自人格和价值观的重视。这些都是古代社会所没有的。归结到一句话,涉及越来越多的现实利益,必须加以规范。概而言之,书法发展出现本体、相关与延伸等三个层次:“本体”就是书法密切相关的学术研究,碑帖考据、临摹解析、学术批评,基本上属于个体行为;“相关”就是比赛和教学等,存在互动,涉及到两个人或两人以上;“延伸”就是展览设计,市场中作品销售、装裱、拍卖等多个类型的中介,笔墨纸砚产业等等,有不计其数的人参与,关系纷繁芜杂。这当中,包含了各种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来着眼、着手。

2019年,李士杰组织的首届“中国书法大厦杯”颁奖现场,以巨额现金进行发放

2019年,李士杰组织的首届“中国书法大厦杯”颁奖现场,以巨额现金进行发放

先从哪些具体问题入手呢?

此次处理赵长青问题的公告中说:“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书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中国书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批中国书协会员、当选中国书协理事、协调工程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凭借赵的关系而加入书协甚至担任理事的人,要不要追究责任?之所以有此一问,是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问题。会员、理事不是官职,本质上属于一种荣誉,谈不上买官卖官,但却可能存在利益交换,荣誉职位也可以变成现实利益。入会走协会章程所规定的正常流程即可,非正常途径入会势必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艺术腐败也是腐败。雅腐很多时候反而更容易隐身。目前单纯的协会章程与行为规范,解决不了书协存在或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

将书法润格与书协职务挂钩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润格与价值、官位并不是对等的。这一问题的本质就是开篇所提及的书法家和书官的界限问题。如何把握?在专业人士的眼中也许很好区分,但在大多数一般人眼中,不但根本无法区分,而且更容易混淆。那些水平低劣的书官,利用职务之便卖字,把平台当成自己的本事,为了寻求更高的价格,不断地争夺高位。相关问题有很多:作为正常酬劳的名家出场费与变相拉关系的利益输送,如何确定边界?书画名家的润格一个个都是天文数字,那么,依法纳税问题,是不是要提上日程?

最常见的艺术评价和批评,容易造成矛盾。书法批评与网络人身攻击的界限在哪里?就评价而言,谈论书法必然涉及到人,但针对艺术成就,一分说成三分并不违法,所以就出现大量随意拔高的问题。这是单纯的法律所无法管理的,涉及到学术道德问题。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很多法律所关注的问题也是道德问题。法律以严格的条文确立惩罚标准来规范书画家的行为,同时法律也必须体现教人向善的目标,在道德意义上使书画家乐于朝着法律预设的标准靠拢。

由此来看,书法圈似乎存在一些没有办法管理的“模糊地带”,无计可施。其实不然。针对书家和书官的界限区分,还是有办法的。只要出台一条规定“一刀切”:想卖字就不要留在书协和画院,走市场路线,靠实力证明自己。想呆在书协画院,就不要考虑卖字。只能二选一,非此即彼。如是,真正把书协和画院转换成一个服务广大会员,承办各类活动的公共机构。

书法圈亟待解决的问题远不止这些。

目前一个迫切的问题是——江湖字体泛滥成灾,可不可以设定“准入门槛”?又如何设立?书协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微信上发表文字观点,没有在纸媒上刊载,如何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个人在微信发布的观点,未经当事人同意随意截屏引用甚至盗用,如何处理?一些微信公众号,没有经过授权,随意盗取各类文章,甚至肆意拼接篡改,张冠李戴,又该如何处理?

一些求大求新的书法展,几成秀场

一些求大求新的书法展,几成秀场

既然入会可能存在腐败,就意味着评奖过程中,一旦有了金钱利益的交换,也会出现腐败。时下所见展览评审中的不公平问题,本质上不是单纯的评审问题。单纯地疾呼权威性在哪里?正气在哪里?公平在哪里?没有实质效果,必须要推动立法。比如,推出《展览法》。赵长青一年办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展览,依据在哪里?首先是不符合艺术规律,其次是可能存在的利益交换。再者,通过抄袭来入展的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首先是一种特殊的造假行为,其次涉及到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问题。这样来理解,就是存在违法和腐败。书画的抄袭最终该如何认定?关于“抄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艺术必须注重原创,同行之间的互相“复制”,或者从跨界直接“拿来”,导致艺术品市场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一种则认为艺术需要传承,尤其像中国书画有摹古传统,不能一概以抄袭而论。抄袭和摹古如何区分?简而言之,如果把临作当作自己的作品来展示,就有抄袭之嫌,如果是博采众家之长进行的习作,以临摹致敬大师,则另当别论。?

随着艺术普及由此带来的“艺考热”升温,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艺术培训班。因为进入门槛低、管理难度大,引发了一些的诸如非法办学,师资注水和虚假承诺等问题。师资和发证如何把控?培训单位要不要承担而又如何承担“学员不成功”的责任?

书法展览中的表演

书法展览中的表演

更令人忧心的是,一些所谓的书法创作盗用“行为艺术”之名,突破底线,变成秃子打伞、无法无天的行为,恶俗不堪,却被炒作成“公共艺术”,如何来管理?在当下这个多元的时代,“行为艺术”越来越频繁地呈现在世人面前,超越了对常态生活的理解,猛烈地冲击着感官和精神的承受极限。纵观很多行为艺术,要么打色情擦边球,要么宣传暴力,要么挑战道德法律底线,尤其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前卫手法”所表现出来的残忍、恐怖,已经把“行为艺术”推到了一个挑战人性、道德、法律的可怕的边缘。简而言之,“行为艺术”如此疯狂,是不是意味着所以的“行为”都是“艺术”?然而,不管何种艺术的行为,或者何种行为的艺术,如何前卫新潮,只要具备或借用艺术的名义,就应该在“艺术的界限”之内,不能超越社会道德、法律以及人性和公共利益。目前的现实是,行为艺术在中国的艺术领域和法律领域皆处于非主流化和半合法化状态,法律规定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对于其中过度过激的行为也只能从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限的规范来寻找法律适用的标准。针对目前的现状,有关法律的制定应该提上日程。

总的来看,有关书画方面的立法,目前在书画市场这一块相对成熟。因为书画一旦进入销售环节,就成了商品,涉及到直接的经济利益,不但多年长期关注,也是普遍关注。书画市场管理从整体上来说起步较早,但法律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主要存在的问题市场中造假卖假,拍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在书画创作、评审、评论等方面,相对来说则更是空白区,呼唤更多相关法律的出台。

中国艺术品市场目前已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成为继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之后的第三大市场。2018年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交易额为128亿美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的份额为19%。然而,由于基本的监管政策和法规存在缺失,艺术家、藏家和拍卖公司赚得盆满钵满之余,不少问题渐渐浮现出来,“做局”、“假拍”、“假售”等现象不时被曝光。滞后的立法已经严重阻碍了艺术市场的良性发展。

2010年3月4日,时任中国书协分党组书记兼驻会副主席赵长青(中)和中国书协原理事李士杰(左)出席揭牌仪式。

2010年3月4日,时任中国书协分党组书记兼驻会副主席赵长青(中)和中国书协原理事李士杰(左)出席揭牌仪式。

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体制与体系,属于框架和筋骨;二是制度与法规,乃是保障和前景。完善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体系与制度,逐步与经济市场乃至国际艺术品市场接轨,是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必然,关键有二:一是艺术市场主体,包括画廊、拍卖行、美术馆和艺术品基金公司、投资机构等;二是中介机构,诸如艺术品鉴定与评估机构、经纪人和投资顾问等。从法律层面上建立市场主体和中介结构的准入制势在必行。需要指出,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制度无疑是整个艺术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由此解决艺术品抵押、融资、保险、典当等系列问题,才能真正实现金融资本介入,推动艺术市场良性、有序的发展。

就目前来看,在法学界,“艺术法”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很少有专业从事艺术法研究的律师或法学专家。只是与书画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关系,并没有专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是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里程碑,涉及到文化产业、公共文化、博物馆法也在积极调研论证之中。中国《著作权法》至今一直未出现“实用艺术作品”一词,更未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予以艺术作品同等的保护。书画作品和研究著作虽然可以享受著作权的同等待遇。然而,其中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没有涵盖书法作品。虽然目前文化部门正在研究起草《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但进展一直非常缓慢,导致存在很多盲区。

唐代颜真卿《争座位帖》

唐代颜真卿《争座位帖》

毫无疑问,艺术追求自由而不受约束的本性和目的,与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巨大张力。任何书法创作在被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保护”起来之时,势必就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果再来一些规范,就等于是给原始森林围上了栅栏,虽美其名曰为“自然保护区”,却恰恰可能远离了自然,失去了自然。也就是说,“立法”问题本身就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种反艺术的姿态。因为立法代表了一种权力,就是一种话语权。规范代表一种行为准则。两方面加在一起,说就是用权力的话语权来给书法创作制定一些行为规范规则。也就是说,书法创作只能是特定的规则内运行和存在。不能不说,艺术的本质是一种个人意志的表达,很可能存在反对和批判,艺术本身的发展正是在不停地打破原有的既定规则甚至权力束缚而前进的。这就说明,立法本身也需要高超的艺术。

再者,艺术市场的立法只是整个艺术法的一部分。中国艺术法的内容大致涵盖知识产权保护,艺术家创作和表达权利,艺术品买卖和拍卖乃至艺术博物馆,书画基金会等多方面的问题。有关艺术法主要涵盖两类主张:一类主张艺术法以艺术品为保护客体,“艺术法学要研究和解决的是艺术品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过程中多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一类主张艺术法以作品和文化财产为保护客体,将“艺术法”界定为“关注的是艺术作品以及文化财产的创作、展示、表现、复制及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综合来看,艺术法是以艺术作品和文化遗产中的特定部分为保护客体的特殊法律部门,是规范特定艺术作品与特定文化遗产之利益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相关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总和”。由于其涉及领域极其宽广泛,所有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不可能通过某一部专门的单行法来解决,必须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丛”加以调整。艺术与法律的关联首先落脚在对有形物态层面的关注,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以及艺术品的财产化,逐渐推进至对艺术家及其作品的保护层面。不管如何,先要明白一点,“知法”和“守法”的意识尤为重要,书画家可以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必须遵守法律,如果违背法律,就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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