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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案精熟,综办秋审:作为法律人的琦善

说到琦善(1790-1854),传统历史学叙事多把他和禁烟名臣林则徐对立起来,将他塑造成卖国丧权的汉奸形象,这一认识与清人笔记和日记为我们呈现出的他的另一种形象相去甚远。

说到琦善(1790-1854),传统历史学叙事多把他和禁烟名臣林则徐对立起来,将他塑造成卖国丧权的汉奸形象,这一认识与清人笔记和日记为我们呈现出的他的另一种形象相去甚远。

小琦善五十岁的陈康祺称“其才干亦自突过侪辈”,(《郎潜纪闻四笔》卷七)这还是泛泛之论,大概率来自官场的口耳相传。而按照稍为年长的金安清的说法,琦善“实朴俭耐劳,属吏入见,惟论刑名、钱谷、缉捕诸务,罕有及私者。故所至称治,盗风为戢”。(《水窗春呓》卷下)这便真切得多了。曾为琦善同僚和下属的张集馨更是对他推崇备至,赞其“天分绝顶,见事机警,刑名钱谷、吏治营务,无不谙熟;究研孙吴兵书,手不释卷;延接属员,管教子弟,意在从严;摺奏不假他人手,诸事得体,而笔意简洁可法”。(《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154页)同时期的疆臣讷尔经额甚至推琦善“刑名、钱谷、例案、营制、兵法为近今第一人”,(《道咸宦海见闻录》,第93页)评价实无以复加。宗室崇恩在琦善去世后也感叹道:“如琦相者,我国家数十年来,仅此一人,今乃溘逝,圻疆其无人矣!”(《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55页)须知,这些话都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说的。

琦善

琦善

在晚清士人的口中和笔下,琦善的才猷首先体现在对刑名钱谷之道的熟稔,这不奇怪,因为琦善正是以刑官起家,其早年作为法律人的卓异表现不仅为他赢得了时誉,更奠定了他后来致位通显的基础。

《清史列传》卷40载:“琦善由荫生于嘉庆十一年以员外郎用,分刑部。十三年,补官。”琦善出身满洲贵族,17岁即以荫生的身份分发刑部,由从五品的员外郎候补,19岁时正式补官,入仕的起点不可谓不高。当然,这样的经历对于当时的勋贵子弟来说似乎也没什么特异之处,如乾隆年间协办大学士孙嘉淦之子孙孝愉恩荫刑部员外郎,而晚于琦善的怀塔布和荣禄以荫生分别授刑部主事和工部主事。不过,观政刑部对初入仕者还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知道,刑部作为大清帝国最高司法衙门,“天下刑名之总汇”,其专业化程度为六部之冠。

要想在刑部站稳脚跟,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业务能力是不可想象的。好在,琦善身上具备当时一般旗人子弟不具备的韧劲和好学的精神,据陈康祺《郎潜纪闻四笔》记叙:“琦以荫生入刑部,时年未逾冠,为同署老司员所侮,大恨,以三百金延一部吏至家,北面事之,三年而例案精熟。”(卷七)所谓老司员者,不知为满为汉,而《水窗春呓》则云汉人老辈,影射出了当时政府衙署中满、汉之间的紧张关系。有清一代之刑部,满洲司官无论文化程度还是专业素养,普遍逊色于汉司官,是以,凭藉父祖余荫进入刑部的青年琦善得不到汉人老司员的尊敬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孰料,这反倒成为刺激琦善上进的动力,正应了“知耻近乎勇”的古语。不过,如何迅速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呢?当时的刑部司官大多是边做边学,而以自修为主,琦善则选择了向下求教的办法,砸重金给自己找了个高级私人家教。要知道,有清一代号称“与胥吏共天下”,在中央层面,六部书吏以乡缘、亲缘为纽带,世代学习例案,担任公职,明显呈现出职业化的特点,其业务水准自毋庸置疑。而琦善能放低身段,向下属虚心求教,不仅选对了门径,也正反映出孺子之可教。“三年而例案精熟”,一个治狱能手就这样新鲜出炉了。

此后几年,琦善因业务能力突出而迅速地脱颖而出,仕途如搭上了快速列车。嘉庆十七年(1812),升郎中。十八年,京察一等。十九年二月,擢通政使司副使。同年十月,授河南按察使。彼时的琦善才二十五岁,今天这个年纪的年轻人很多还没有跨出校园的门槛,而“小琦”已经跻身大清省部级官员的行列。

“小琦”是嘉、道年间的官场送给琦善的昵称,称呼的背后夹杂着老气横秋的傲慢和对后生可畏的赞叹。说到琦善入仕前期的宦绩,史书记载简略,我们不得其详,不过借由清人的片言只语,还是可以领略到这位优秀刑官的荣耀和风光。如《道咸宦海见闻录》载:“(琦善)在刑部时,佩七司印钥,综办秋审者多年,有‘白面包龙图’之称。”(第154页)当时刑部有十八清吏司,每司均由资深的或业务能力突出的司官任掌印和主稿,相当于今天主持工作的司长,而掌印例由满人担任。“掌印,佩司印之钥也。其事为至荣,皆旗人,恒以绣荷包佩腰间以自表异。”(《清稗类钞·爵秩类》)能同时“佩七司印钥”可见琦善能力之突出及受倚任之重。

当然,最能说明琦善业务能力超群的还不是“佩七司印钥”,而是“综办秋审”的经历。秋审制度是承载着恤刑慎杀理念的国家司法大典,而刑部秋审处则是直接负责秋审的组织、尤其是案件看详核拟的核心枢纽部门。秋审处的负责人称为“总办”,大约一二员、二三员不等,在刑部司官中地位最高。“天下十八行省、京师五城,及钦交讯办,凡刑狱重大者悉归刑部。刑部十八司司员至数百人,职其要者为秋审处。直秋审处者数十人,握其纲领者不过一二人。是一二人者,必其明敏决断,谙习律例及成案驳案,能辨本末、齐轻重,佐大司寇、赞圣天子持天下之平者也。”(何绍基《福建兴泉永兵备道熊君墓表》,《东洲草堂文钞》卷16《碑志》)张集馨所云“综办”即总办也。琦善在如此重要的岗位上工作多年,实际主持着大清帝国的死刑类案件的复核,可见“才干亦自突过侪辈”的评价不是虚语。

琦善办案的特点,似乎可以“严明”二字来概括,这从“白面包龙图”的美誉中可见一二。“包龙图”的比拟不过是形容琦善断案的精明和高效。所以臻此,首先是因为琦善自身天份高,业务能力突出。道光帝曾于臣工前夸奖琦善“绝顶聪明”,(《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18页)可为佐证。其次,是由其司法和行政理念决定的。张集馨说琦善“延接属员,管教子弟,意在从严”,陈康祺叙琦善任豫臬时“连劾二巡抚去位”,再结合当时官场上“严明不如琦善”(《清史列传》卷五十)的鉴人之语,一个严于律己且严以待人的古代官僚形象已经呼之欲出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琦善的性格,似乎更接近于古代的酷吏。不过,司法官员如果一味地从严,难免不出现差错。嘉庆二十二年,河南按察使任上的琦善因秋审案内罪名失入,降一级留任。所谓“失入”是指排除了徇私枉法情形的轻罪重判,可见专家也有失手的时候。

不过话又说回来,不枉不纵是司法的最高境界,现实生活中谁能做到万无一失呢?因此,这次降级留任的处分与其说是一种惩罚,还不如说是一次敲打和提醒。此后的两年,琦善仍然延续了仕途上升的势头,由按察使而布政使,由布政使而巡抚,直到道光五年(1825)升为两江总督,这一年琦善三十六岁。

由一名刑官向封疆大吏的转型,于根红苗正、精明强干的琦善而言应该是水到渠成。然而,世事无常,官场更无常。真相往往是,爬得越高,摔得越惨。对此,琦善一定有深切的体会。

1840年11月29日,琦善以钦差大臣的身份抵达广州,奉皇命“查办事件”,收拾林则徐广东禁烟留下的“烂摊子”。遗憾的是,尽管琦善一改前任林则徐之强硬路线,一意主和,却未能妥善化解中、英两国间的争端,以致战事再起,并被迫签订《穿鼻草约》割让香港。消息传到北京,龙颜大怒,斥琦善“辜恩误国,丧尽天良”,下旨“著即革职,锁拿来京,严行讯问。所有家产,即行查钞入官”。后数月,经王大臣等高层会审,拟了一个斩监候,最后由皇帝开恩,予以释放,发往浙江军营效力赎罪。

在琦善的众多罪名中,私割香港无疑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一项。茅海建认为:“琦善在广东谈判期间的抗旨……按照儒家学说和清朝的法律,琦善罪无可逭。”(《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三联书店,1995年,第218页)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其实,坊间还有另外的说法。如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云:“琦文勤公善,以办理外交失败,割香港于英国,至今国人群诟之。其实当年亦禀命而行,造膝之语,外人虽不得而知,观其获罪后,付司寇之狱,如此大臣得罪,必派重臣专讯,非刑部堂官所能定谳者。琦公递亲供时,随呈黄摺匣一扣,内皆宣宗亲笔硃谕。承审大臣知其中必有皇帝示意之语,未敢开看,仍令原人持回,交中堂收存。后虽照例定罪,仍释出,降为侍卫,为叶尔羌帮办大臣。盖宣宗对此事有内愧焉。当时初办交涉,多不知外国情形,即令他人办之,亦未见其得法。”(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56页)

未能退夷人,息干戈,反致丧师辱国,仅此一点,不待审判,琦善已为罪人。而“罪臣”琦善身处“国人皆欲杀之”之不利境地,仍不忘据理力争,尤可注意者,以空口白牙之证明力不抵文字,遂提交皇帝亲笔谕旨以为奥援,其作为法律人的证据意识由此灼然可见。幸运的是,皇帝还算厚道,并没有因此痛下杀手,反倒网开一面。再看一年后道光帝重新起用琦善时发布的上谕:“琦善等革职治罪,因思从前办理不善,总由朕无知人之明,以致丧师失律,迄无成功。朕惟有返躬自责,愧悔交深,何肯诿罪臣工,以自宽解?”(《清史列传》卷四十)其间的是非功过,今天的读者可以细细体会。

数年后,重回督抚疆臣行列的琦善因滥杀熟番事而再次惹祸上身。《清史列传》记载:“时西宁河北番、回频年肆劫,为甘、凉、肃等处巨害。”时为陕甘总督兼署青海办事大臣的琦善再一次显示了他作为能臣干吏的雷厉风行和铁腕手段,亲自督率军队将聚居在海兰一带的雍沙番、野番及黑城撒拉回“匪”来了个一锅儿端,一时威震地方,各番纷纷投诚。孰料,地方和中央连续有官员弹劾琦善杀良充功、刑讯逼供。刚刚登基不久的咸丰皇帝命正白旗汉军都统萨迎阿赴西宁查办该案,随同查案的还有刑部的三名司员。一番调查之后,调查组一方面肯定了琦善的征剿“尚非无故兴师”,另一方面又指出琦善在征剿过程中的确存在“妄加诛戮”的情况,从而证明之前的弹劾并非空穴来风。于是,琦善被革职逮问,十年前的一幕再次上演。

以琦善一品大员、满洲侯爷的身份,对他的审判注定又是高规格和不寻常,三法司会审尚嫌不够,还有大学士、军机大臣等朝廷大员参与其间。咸丰元年(1851年)闰八月十二日,礼部右侍郎兼署刑部右侍郎的曾国藩在家书中写道:“予署刑部……现在审办琦善一案,正为吃紧之时。”时琦善已拘于刑部狱待审,曾国藩作为承办此案的主要人员之一,不能不感到一股无形的压力。案件的棘手之处不仅在于被告身份的特殊,更在于被告拒不认罪。“及推问,辄不服”,又“争辩不已”,甚至直接质问主审官员:“番子所为不法,何得不剿?”辞气峻厉,简直比堂上官还要硬气。当然,身为被告的琦善也不是一味地耍横,他还巧妙地利用他与政敌之间的关系来为自己辩护。琦善与林则徐,当时官场上多认为二人势同水火,琦善乃举出林则徐来堵反对派的口:“诸人推服林某,林固首疏请剿番者也。”(《吴汝纶全集》第四册,黄山书社,2002年,第378页)他又“自写供折千余言,谓由萨迎阿之陷害”,竟然赢得不少人的同情,“在廷诸公亦颇咎萨公原奏之过。”(《曾文正公年谱》卷一)

值得一提的是,曾国藩的畏友、时为刑部员外郎、军机章京的邵懿辰代表控方提交了十九条措辞严厉的意见,矛头直指琦善的滥杀。而琦善竟然也能做到“条对不屈”,甚至要求与邵懿辰当堂辩论:“公等推问,多未究通狱词,惟邵君差知源委耳,公等请退,令邵君来。”(《吴汝纶全集》第四册,第378页)虽为被告,仍是睥睨一切的架势,堂堂衮衮诸公,在他眼中都是治狱的外行,只有邵懿辰的意见值得一驳。然而,堂上诸公多抱着息事宁人的立场,两代治狱高手的“强强对决”没能上演,而案件在含糊之中拖宕许久才有结果。皇帝作了最后批示:琦善调兵剿洗雍沙番出师无名,“已属谬妄”,关键是没有提前向皇帝请命,“尤属专权”,惩罚是少不了的,“著发往吉林效力赎罪”。而在曾国藩看来,琦善杀番案主要由政争和官场意气而起,“实冤狱也”。

那么,针对琦善的这两场大案到底是不是冤狱?这个问题目前来看,恐怕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不过,如果我们能摆脱“大历史”的粗糙叙事框架,更多地关注历史细节和个体命运,相信对琦善这个历史人物会多一份了解。不管怎么说,两番沦为阶下囚的经历对于这个曾经的法律人绝对是一种讽刺,或许正诠释了晚清官场的波谲云诡和技术理性之不足以应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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