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上古时代(上册)

第二节 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

  春秋时期的各国兼并与大国争霸历史局面的出现,实质上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地方不平衡性在政治上的一种反映。

   铁制工具的使用 春秋时期生产力的发展,首先是从生产工具的变化和发展开始的。铁制工具在中国是什么时代发明和使用的,目前学术界还有争议。1972年底,在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中出土了一组青铜器和玉器,是一个墓葬的殉葬品,其中有一件铁刃铜钺。

  这件兵器在铜质的钺身前部嵌以铁制的钺刃,据鉴定,这个铁刃可能来自陨铁。有的同志据此说,在商代铁的使用已经开始了①。人类使用陨石制成的铁器虽然开始很早,不过由于陨石来源稀少,当然不可能对当时生产起什么作用。陨铁的利用虽然能使人类初次认识了铁,对于后来的铁矿的冶炼也可能会有帮助,但是陨铁的使用并不能证明当时人类已经有了铁的发明。《诗经·大雅·公刘篇》里描写周的祖先公刘到■地建国时,曾经“取厉取锻,止基乃理”。《尚书·费誓篇》记述成王时鲁国伯禽讨伐徐戎的誓师词中又说:“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有人据此认为公刘时代已有铁制工具,西周初期已用铁兵器,都难成说。《公刘篇》的“锻”字,本也作“碫”,《毛传》云:“碫,石也。”锻,自应作碫为是。《说文》训碫云:“石也。”段玉裁以为“《大雅》:‘取厉取嘏’今本作‘取锻’,当依释文本又作嘏。”

  直到目前为止,出土资料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说明西周时期已有铁制农具出现。

  《诗经·秦风·驷■篇》云:“驷■扎阜,六辔在手”,孔颖达《正义》“■”字又径作“铁”字②,这是先秦典籍中所见最早的“铁”字。这里既把黑色的马称为“■”或“铁”,必然这种黑色金属在当时已是常见之物,而后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马也称为■。

  《驷■篇》为秦襄公时诗,正当两周之交。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的铁制工具至少在西周末年的周王畿内已经使用于农业生产。《秦公镈》、《秦公钟》早已流传于世,1978年在陕西宝鸡县杨家湾太公庙村出土的五件青铜钟和三件镈更是这方面的代表作。钟、镈上都有长篇铭文,据此可知其为秦武公时所造。1978年在甘肃灵合县景家庄春秋早期的秦墓中又出土有一把铜柄铁剑。所有这些,都可与上述文献记载互相印证。

  不过,这时的铁只能是一种通过低温固体还原法或称块炼法炼出来的“锻铁”,不可能是“铸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载晋国的赵鞅、荀寅带领军队在汝水旁边筑城,借此向“国”中征收军赋“一鼓铁”,用来铸“刑鼎”。这“一鼓铁”,壮预注云:“令晋国各出功力,共鼓行为铁,计令一鼓而足”,认为“鼓”是“鼓铸”之意,孔颖达《正义》引服虔说:“《曲礼》曰:献米者操量鼓,取晋国一鼓铁铸之。”《管子·地数篇》云:“武王立重泉之戍,今曰: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注曰:“鼓,十二斛也。”《孔子家语·正论篇》亦载此事,注云:“三十斤谓之钟,钟四谓之石,石四谓之鼓。”《小尔雅》说同。这都主张“鼓”是一种量器单位。我们认为,不论“鼓”字如何解释,这些记载都反映了当时的冶铁技术已经能够铸出比较大量的“铸铁”,说明我国的冶铁技术已由过去的“锻”发展到了“铸”的阶段。在目前的考古发现中,年代较早的铁器计有三批六件。江苏六合程桥吴墓的两件铁器①,是用块炼铁作为原料,铁条特征表现很清楚。洛阳水泥制品厂灰坑出土的空首铁镈①和长沙识字岭314号墓出土的小铁镈①都是用铸铁铸造的。据此更可以判断: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掌握块炼法不久,就发明了冶炼生铁的技术,说明由于我国青铜鼓铸技术的发展,加快了炼钱技术的进程。

  《国语·齐语》记载管仲的话说:“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夷、斤、■,试诸壤土。”可见,春秋时期的兵器虽然仍用青铜铸造,而在农具、木工具方面已经采用铁制的了。春秋中叶齐灵公时的《叔夷钟》铭中有“造或徒四千”的记载,“或”,当是“铁”字的初文,可知,此时似乎已有大批采铁冶炼的官徒。当时的冶铁技术,已经达到了较高阶段,据说,吴王阖闾铸造“干将”、“莫邪”两把宝剑时,曾使用“童女童男三百人鼓蒙装炭”,然后,“金铁刀湍,遂以成剑”(《吴越春秋。阖闾内传》),说明当时炼炉上所使用的橐是不少的。这种鼓风用的大皮囊因其形式象橐而得名,其鼓风管因和■的管乐器差不多,就称为“■”。这种鼓风设备也就被称为“橐■”。后来《老子》的作者曾把宇宙整个空间比作这种鼓风设备,说:“天地之间,其犹橐■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老子》第五章)。这种橐,当时可能是用牛皮作的,所以墨子说:“橐以牛皮”、“灶用四橐”(《墨子·备穴》)。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春秋时代的铁制工具出土数量毕竟很少,这表明当时铁制工具的使用还很不普遍。例如前引长江流域在江苏六合春秋晚期吴国墓葬中发现的农具和手工业工具,均为青铜制造。就是在中原地区,例如在河南洛阳王城①、郑州碧沙岗①和山西侯马①等地春秋中晚期以至春秋战国之际的遗址中,还普遍存在石、骨、蚌器的生产工具。

  恩格斯说:“铁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其坚固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当的工具。所有这些,都是逐渐实现的;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软,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①。铁器的使用提高了生产力,使社会经济有了显著发展,也使社会夫系发生了变化。

   农业技术的进步

  铁制工具的使用为深耕和兴修水利等创造了条件。

  铁制农具出现以后,牛耕渐趋普遍起来,牛耕技术的发展,只有与铁器的使用相配合,方可发挥出它的功能。社会上的语言习俗,能够反映一种行为或事实的普遍存在,而且这种行为或事实,又多是存在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孔子弟子冉耕字伯牛,司马耕,字子牛②,都以“牛”和“耕”作为名和字,显示了牛耕的行为早在孔子以前既已存在了。《论语》中的“犁牛”③之词,《国语》中的“畎亩之勤”①的记载,更加证明春秋时代存在牛耕的事实。《左传》宣公十一年曰:申叔时使于齐,反,复命而退。王使让之,曰:“夏征舒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诸侯讨而戮之,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女独不庆寡人,何故?”对曰:“犹可辞乎?”王曰:“可哉!”曰:“夏征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讨而戮之,君之义也。抑人亦有言曰:“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罪己重矣。”

  这段文字虽然并未明言那践踏田地的牛就是耕牛,但从牛既可牵之看来,其必为耕牛无疑。西周末年宣王“不籍千亩”时,虢文公曾经劝谏,力请恢复那种传之已久的籍田制度时,其中虽然提到自天予以下,公卿百官们如何象征性地耕地。即“王耕一坺,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国语·周语上》),但在文中从头到尾未见只字与牛耕有关的言辞出现。可见,宣王时代是没有牛耕的,至少可以说,那时的牛耕尚未成为一种正式的耕作技术。而《左传》中的“牵牛以蹊”的记载,在孔子生前半个世纪,此事又与牛耕有关,因而我们可以论定,至迟在公元前七六世纪之间,牛已广泛地用作耕田的畜力了。

  铁制工具的使用,也给兴修水利提供了方便。公元前563年,郑国大夫子驷“为田洫”②(《左传》襄公十年),因需在田里挖掘沟洫,遭到贵族的反对。后来子产执政时,使“田有封洫”③,即一面调整土地,一面挖掘沟洫,似乎得到了成功,“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均见《左传》襄公三十年),就是当时人们对于他的歌颂。此外,传说楚国令尹孙叔敖主持修建了勺陂(在今安徽寿县),灌溉农田一万多顷,扩大了稻田(《后汉书·王景传》)。吴国在春秋末年曾修运河“邪沟”。正是由于当时各国都有国家经营的水利事业,所以在“葵丘之会”的盟约中有“无障谷”(《公羊传》僖公三年)、“无曲防”(《孟子·告子下》),即或以邻国为壑,或断邻国的水源的规定。上述水利事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达。

  有关春秋时期的手工业、商业和货币等重要史实,在本卷第三部分中另有专题叙述,这里就不赘述了。

   井田制的内部量变与“书社”的出现 铁制工具的出现,农业技术的进步,使得当时的农业产量有了提高后,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加了兴趣,因而出现了“公田不治”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取消“公田”、“私田”的区分,实行了“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制度。为了“履亩而税”,首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从此公社内部的土地制度,便由过去的暂时占有变为永久占有,即由“三年一换主(土)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经)变为“自爱其处”,即:“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汉书·食货志上》)。由于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制度的变化,有先有后。在春秋列国中,首先实行“履亩而税”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继齐国之后,则是晋国之“作爰田”(《左传》僖公十五年)。鲁国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也是一种“履亩而税”制,所以,《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解释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也对当时的田制进行了改革,“量入修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国在鲁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年)也曾对公社土地进行了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中所说的“田有封洫”,是指整理土地经界沟洫而言,“庐井有伍”则是把原来井田中农民的土地庐舍进行调整之义。社会经济发展较慢的秦国,通过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的“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也完成了上述田赋制度的变化④。这种“履亩而税”制的出现,虽然不是自然发展的产物,是通过阶级斗争完成的,但它也与公社农民在耕种公社土地之余,另外种植垦荒土地而逃税有看密切关系。也就是说,这种逃税情况如果持久下去,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因之相对减少。所以,他们便采取了“履亩而税”制,按公社农民实际耕种面积多少征税,不管它是公社的还是垦荒而来的土地,一律丈量征税。于是奴隶主贵族的剥削便可大大增加起来。《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

  春秋时代各国的上述变化,都促成了公社农民使用的土地固定化。公社土地不再重新分配也是我国土地私有制确立的一个必经过程①。

  春秋时代井田制的内部量变,并没有使当时的公社解体,公社土地的公有制也没有完全过渡到私有制。当时的公社虽仍存在,但是公社农民这个个体与国家的隶属关系愈来愈密切。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出现了“书社”组织,“书社三百”(《吕氏春秋·高义篇》)、“书社四十”(《吕氏春秋·知接篇》)等,便是其例。《荀子·仲尼篇》王先谦注云:“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周礼·天官·宫伯》郑众注云:“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图”,《周礼·天官·司会》郑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可见,春秋时期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的原因,当是因为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上交于各国统治者,作为对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②。《周札·地官·小司徒》职的“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天官·小宰》职的“三曰听闾里以版图”,也都是反映这一事实的记录。

   “国”“野”关系的漏除与军赋田税的加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内部量变,过去的“国”“野”统治关系也在逐渐泯除。《左传》定公六年云:“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鲁国有两社,一为周社,一为毫社。周社自是鲁之国社,以其为周公后也。鲁因商奄之地,并因其遗民,故立毫社。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于周社。亳社,《公羊》、《谷梁》并以为亡国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盟于“亳社”者本是殷族,应称“庶人”或“野人”,但是现在却说“国人盟于亳社”。这就告诉我们,被征服的殷人,此时已与西周时期不同,由于“国”“野”关系已经混同,就被称为“国人”了。从此以后,他们的社会地位已与“国人”相同,因而也就开始服兵役和缴纳军赋了。

  《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周礼·地官·载师》注引)《管子·度地》又云:“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州十为都。”《司马法》的“州”,无疑是在郊外,从遂、术可通假看来,《管子》“术十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野”之间,适与《周礼·载师》的“远郊”相当。我们知道,“州”是“野人”所居,本来不服兵役,可是春秋时代的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而“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要“州”内的“野人”也服兵役。按照礼法,晋国只能有一军的兵力,晋献公“作二军”(《左传》闵公元年);晋文公搜于被庐,“作三军”(《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后又搜于清原,“作五军”(《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后“舍二军”(《左传》文公六年),复三军之数;到了公元前588年则改“作六军”(《左传》成公三年),永为定制。当时的军队来源,史载甚简,虽难推测,但是其由二军为三军、五军,当是“作州兵”的直接结果。又如,《左传》成公元年,鲁国“作丘甲”,昭公四年郑国“作丘赋”。“丘”,本来也是“野人”居住之区,既不当兵,也不出兵赋,而今鲁、郑两国“丘”中“野人”又出丘甲和丘赋。所以,《谷梁传》说:“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成公元年)。《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说,楚国■掩为司马,于木“使庀赋,数甲兵”,大概也是编“野人”为军的。所以楚王后来说:“昔诸侯远我而畏晋,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诸侯其畏我乎?”(《左传》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纪中叶以前,诸侯的兵力还不大,例如齐桓称霸时不过“革车六百乘”(《国语·齐语》。各本“六”作“八”,据王引之说改),晋、楚城濮之战时,晋“车七百乘”(《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后来的晋、齐鞍之战,晋军也只出八百乘而已。几十年后的诸侯列国,几乎都已全国皆兵,可见当时公社农民的军赋负担之重。所以,郑国子产“作丘赋”时,“国人”指责他说:“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左传》昭公四年)。

  我国的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之后,公社农民缴纳给国家贡赋,便由“先王制土,籍田以力”(《国语·鲁语下》)即“国”中行彻法、“野”里行助法,逐渐转变以一律行彻法的剥削方式了。《论语,颜渊篇》云:哀公问于有着曰:“年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里的“二,吾犹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曰:“谓十二而税”,是③。《孟子·告子下》又说:“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为二十取一过轻,鲁国什取二又过重,足见那时的彻法税率自然较少于什二,其为什一无疑。但是,自春秋中叶各国采取“履亩而税”以来,随着各国奴隶主贵族的日趋奢侈腐化,田税也在不断地增加。

   阶级关系的变化

  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的政治斗争与兼并战争,加速了公社组织的演变,财富的集中,公社农民的破产和一些贵族的没落,使得当时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奴隶主贵族春秋时期,备诸侯国仍按宗法制度进行分封,所以受封地者多为贵族出身的卿大夫,其受田多少也依封建等级的高低而定。如,晋国之制“大国之卿,一旅之瞩”,一旅之田为五百亩:“上大夫,一卒之田”(均见《国语·晋语八》),一卒之田为百亩。卫国之制”唯卿备百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但是卿大夫除封地之外,还有如“郑伯赏入阵之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赐子展八邑、子产六邑,因功而得赏田者。另外,卿大夫的“分室”“夺田”之事也多,几乎无世无之,而且时代愈下,侵夺的现象愈激烈,这种侵夺行为多起于贵族的斗争。田邑被夺者,往往不惜牺牲一切,孤注一掷,出之以叛乱。因为失邑失田,则财源断绝,沦为“疏食”者,同时职守丧失,权势亦尽,等于削掉贵族的身份。薳氏叛楚,所因“丧职之族”(《左传》昭公十三年),也就是室邑田土被夺之人。这种非法的夺邑斗争不仅常常引起流血政变的后果,而且又使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成了一句空话,奴隶主贵族内部开始发生变化。

  各国的奴隶主贵族在长期的兼并战争与政治斗争中,有的逐渐降为农民或者沦为奴隶。《左传》信公三十三年云:“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褥,其妻馌之”;昭公二十年又云:“(伍)员如吴……而耕于鄙”;《国语·晋语九》也云:“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这里的冀缺、伍员、范氏和中行氏几家贵族都是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现在都在田野里耕种,成了自耕农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周天子以樊阳之田赐晋文公,樊阳不服,晋军围之。樊阳人“苍葛呼曰:‘……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这也是贵族在没落为自由民或奴隶前的一种哀号。《左传》昭公三年记载,晋国叔向曾对晏婴说:“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这是贵族降为奴隶的一个明显例证。

  “国人”参政及其限度西周时期由于有着“国”“野”区别,“国人”和“野人”不仅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同,而且在建学受教育方面也有差别。但是,到了春秋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公社的内部量变和井田制度从“换主(土)易居”向“自爱其处”的转变,“国”“野”和“国人”“野人”的差别也就逐渐走向混灭。这时的“国人”已经包括“野人”在内,有时又称“小人”或“庶人”。

  春秋时期的邦国建立在国人之上,当时的统治者如果得不到国人的支持,往往败亡,所以楚沈尹戌曾说:“民弃其上,不亡何待?”(《左传》昭公二十三年)楚灵王时,贵族政变“入楚”,灵王在乾溪,右尹子革劝他“请待于郊,以听国人”。灵王无道,不得民心,自知“众怒不可犯”,不敢入楚,田缢于芋。后来发动政变的贵族子弟子干、子皙也曰:“众怒如水火焉,不可为谋”,惧国人之怒而自杀(均见《左传》昭公十三年)。“国人”干政的方式,或决定国君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这在例如郑、卫、宋、曹、陈、许、莒等中小国家里表现得最为明显,可能这是保留的原始共同体的遗习较多的缘故。公元前642年,邢人、狄人伐卫,“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苟能治之,燬(卫文公名)请从焉。’众不可。而后师于訾娄。狄师还”(《左传》僖公十八年)。这里的“众”,当指国人。国人无权指染王位,但是凡国之事需要经过全体国人的认可,所以卫侯让位而朝国人,国人反对,贵族也无可奈何。公元前497年,晋国大夫范氏、中行氏攻晋定公,“国人助公,二子败,从而伐之”(《左传》定公十三年),“郑子孔之为政也专,国人患之……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得到国人的支持,甚至太子可以弑其君父,“莒纪公生太子仆,又生季佗。爱季佗而黜仆,且多行无礼于国。仆因国人以弑纪公”(《左传》文公十八年),便是其例。除内政外,在外交方面,国人也起决定作用。春秋时代晋楚争霸,中原小国深受其苦,朝楚则晋攻之,朝晋则楚伐之。卫国在晋楚间,有一次“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放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乃“出居于襄牛”(《左传》信公二十八年)。春秋末年,吴国兴起于东南,与楚争霸,滨临的陈、蔡两国亦蒙其害。公元前506年,吴军入楚都,“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左传》哀公元年)。公元前597年,楚子围郑,封锁十七日,“郑人卜行成(求和),不吉;卜临(哭)于大宫,且巷出车,吉”(《左传》宣公十二年),国人与统治者皆大哭,准备迁都。公元前640年,秦、晋战于韩原,晋惠公被俘。秦伯合晋使吕甥,盟于王城。秦伯问:“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左传》僖公十五年纪其事云: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以晋这样一个国家,还认为一国也是由君子(贵族)与小人(国人)所组成,国人在当时政治中有着重要地位,必须贵族与国人“和”,国家才能有指望。公元前634年,齐孝公伐鲁北鄙,僖公命展喜犒齐师,让他向展禽请教如何措辞。齐侯问曰:“鲁人恐乎?”展喜对曰:“小人恐矣,君子则否”(《左传》僖公二十六年)。展禽即柳下惠,对于国家存亡的应答,依然也是小人、君子并举,可见国人在当时各国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由此我们认为《周礼·秋官·小司寇》职:“致万民而询焉”的“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决非向壁虚构之事,当与公社残存息息相关。

  春秋时代的国人,与当时各国的国君、贵族虽然形成了鼎足而立的势力,但其干与政治是有先天的限度,即他们平时影响政治的行为只是诉诸舆论,即所谓“谤言”而已。例如,晋平公问师旷“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时,师旷回答说:“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辅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左传》襄公十四年)。这里的“庶人谤”就是《国语·周语上》周邵公所谓的“庶人传语”,也即“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的意思,都是止于舆论批评而已。《诗经》有国风,诗序曰:“风,讽也。”国风确实包括有国人的舆论。中国古代一般都有采集民意之官,所谓“询于刍荛”(《诗经·大雅·板》),便是其例。但是贵族对于这仲“谤言”“知而不已”、“讯予不顾”(《诗经·陈风·墓门》),即可听也可不听,并不致于制约政治制度。所以,周厉王为虑“国人谤王”,厉王怒,派人监视,谤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国语·周语上》),即使在国人忍无可忍起而暴动时,也都是与贵族共同发起的,象“陈国城,版筑而杀人。役人相命,各杀其长,逐杀庆虎、庆寅”(《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并非常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由于残存着公社组织,加上氏族共同体的遗习,也就造成了一种力量,使当时的贵族不敢轻侮他们,一旦生产力有了发展,公社逐渐解体,公社凝结体烟消云散时,国人干预政治的力量,就必然随之瓦解矣。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云:“(晋侯)听舆人之谋曰:称‘舍于墓。’师迁焉。曹人凶惧。”又云:晋侯“听舆人之诵曰:‘原田每每,舍其旧而新是谋。’公疑焉。”这里的“舆人”很难知其具体身份。但从《国语·晋语三》的“惠公入而背外内之贿,舆人诵之曰……’;《楚语上》的“近臣谏,远臣谤,舆人诵,以自诰也”以及《左传》襄公三十年的子产“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海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等记载看来,“舆人”也常常有诵,又有土地,且有“衣冠”,并有能受教育的“子弟”,似与“国人”身份相近。

  春秋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社的内部量度,在农业生产者中间,出现了“隶农”,他们“虽获沃田,而勤易(治)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国语·晋语一》)。这个“隶农”,当是一种庸耕者。《左传》襄公二十七年的“仆赁于野”即郊野有自由贫民可供雇庸,更是其征。恩格斯曾经指出:“包括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用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一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①。可见,在奴隶社会中存在着雇佣劳动现象是不足为奇的。

  奴隶春秋时代的奴隶种类颇多,仅就《左传》昭公七年载,就有皂、舆、隶、僚、仆、台、圉和牧。此外,还有■(《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奴(《论语·微子》)、婢子(《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徒人(《左传》庄公八年)、阍(《左传》昭公五年)等,至于象“小臣”之类,尚待考证者,暂皆不论。

  当时的主要奴隶来源是战俘,因而《左传》中常有“大获”(隐公六年)、“尽获之”(襄公二十七年)、“尽俘”(定公十五年)等记录。各国贵族为了能够掠夺奴隶,往往不择手段。公元前585年,晋国大夫伯宗、夏阳说率领军队本来是和卫国、郑国一起攻打宋国的,但是到了卫国附近,因见卫国没有防备,就要袭击卫,夏阳说:“虽不可入,多俘而归,有罪不及死”(《左传》成公六年)。后来经过伯宗的劝阻才停了下来。不但大国如此,一些小国也不例外。邪国乘■国插秧之际,偷袭■国,“尽俘以归”(《左传》昭公十八年)。就连小小胡国,也利用吴师入楚的时机,“尽俘楚邑之近胡者”(《左传》定公十五年),结果招来了亡国的祸害。

  罪人没为奴隶,也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楚公子弃疾出使晋国,路经郑国,对其随从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废,小人降”(《左传》昭公六年),也就是说如果触犯命令,君子撤职,小人降为奴隶。《吕氏春秋·精通篇》载,钟子期听到击磐的声音很悲,使人召来其人而问其故。击磐者回答说:“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磐,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他本想赎回母亲,自己却是一无所有,而且本身也是“公家之财”。这个故事,更是罪人为奴的绝好例证。杀人者本身受刑,家属要沦为奴隶,是当时的一般惯例。

  奴隶的第三个来源是买卖奴隶。《吕氏春秋,观世篇》里以为越石父的沦落是“齐人,累之”,《史记·管晏列传》也说:“越石父贤,在缧泄中。”但是《晏子春秋·内篇杂上》却云:“晏子之晋,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负刍,息于涂侧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子为何者也?’对曰:‘我越石父也。’晏子曰:‘何为至此?”曰:‘吾为人臣仆于中牟,见使将归。’晏子曰:‘何为为仆?’对曰:‘不免冻饿之切吾身,是以为仆也。’晏子曰:‘为仆几何?’对曰:‘三年矣。’晏子曰:‘可得赎乎?’对曰:‘可。’遂解左骖以赠之,因载而与之归。”这里说的越石父沦落与犯罪无关,而是迫于冻饿而卖身为奴的。《吕氏春秋·察微篇》记载:“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这个故事比较叮信,因为一般掠卖奴隶多半不在本地贩卖,而是转运他地销售。这里所说“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则是可信的。《国语·吴语》所谓“妻子鬻”的记载,也是奴隶买卖现象的反映。正是因为春秋时代有出卖女为妾的事实,所以子产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左传》昭公元年)。春秋时代掠卖奴隶的虽已相当普遍,但是卖身为奴的事例为数不多,债务奴隶似乎还不存在,这与当时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尚未完全解体有着密切关系。

  春秋时期的奴隶多为官府所有。《左传》隐公五年云:“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这里的皂隶已若贱官,管理“器用”等,与普通奴隶不同。他们“不知迁业”,世袭为之。《国语·晋语四》云:“皂隶食职”,韦昭注曰:“各以其职大小食禄”,可知皂隶乃是一种官府奴隶。各国官府奴隶的具体数字,史书虽无明确记载,但从齐灵公灭莱一役获得大量战俘,齐襄公“九妃六嫔,陈妾数百”(《国语·齐语》),可知齐国国君拥有大量奴隶。晋国的荀林父有“狄臣千室”(《左传》宣公十五年),狄臣即狄俘,一室以五人计,就有五千人之多。

  《叔夷钟》铭云:“余易女……厘仆三百又五十家’,厘仆或即莱俘,以一家五人计,三百五十家就有一千七百五十人。可见各国大夫也有大量奴隶。贵族之外,一般平民家中也拥有奴隶。

  春秋时代,奴隶听从事的生产事业,首先是手工业。《叔夷钟》云:“余命女(汝)司■(予)厘造■(铁)徒四千,为女敌察。”“厘造铁徒”是出身于莱的刑徒,其数目竞达四千之多,实在惊人。齐国的这种铁官徒在政府控制下进行生产,与汉代的铁官徒几乎完全相同。《越绝书》卷二云:“阖庐以铸干将剑,欧冶僮女三百人。”《吴越春秋》卷四又云:“使童女童男三百人鼓橐装炭,金铁刀濡,遂以成剑,阳曰干将,阴曰莫邪。”这些童男童女都是奴隶,似乎也是国家所有。女奴从事养蚕、纺织的也较常见。齐国的“蚕妾”(《国语·晋语四)、郑国的“女工妾”(《国语·晋语七》),便是其证。《左传》昭公七年杜注云:“养马曰圉,养牛曰牧。”可见,当时也有从事畜牧业的奴隶。

  奴隶也有为贵族从事非生产性劳动和为满足他们的荒淫腐化需要而用于家内劳动者。《左传》襄公十一年云:“郑人贿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吕氏春秋·壅塞篇》云:“秦缪公时,戎强大,秦缪公遗之女乐二八与良宰焉。”这里的师悝等与女乐,都是国有奴隶。此外还有守门的“阍”、作陪嫁的“媵”、守馆的“馆人”、“妾”、“竖”、“寺人”等,他们都是奴隶主贵族所奴役或任意屠杀的奴隶。晋景公死,他的“小臣有晨梦负公以登天,及日中,负晋侯出诸侧,遂以为殉”(《左传》成公十年)。晋“平晏(公)射鴳不死,使竖襄搏之,失。公怒,拘将杀之”(《国语·晋语八》),便是其例。

  综上可见,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政治斗争和兼并战争的影响,引起了当时阶级关系的变化,预示了中国奴隶社会开始走向动荡的历史趋势。

  

  ①详见《积微居金文说》,第138页。

  ②同上书,第138—139页。

  ①刘宝楠:《论语正义·季氏篇》引语。

  ①详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五·列国爵姓存灭》。

  ①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春秋宾礼表叙》。

  ①详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四·列国疆域》。

  ①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册,第196页,传说1931年在河南濬县也出土过一件嵌铜戈和一件嵌铁刃的铜钺,现在美国。据了解,其铁刃也都是陨铁所制。

  ①《毛诗注疏校勘记》六之四云:“《正义》本当是铁字,铁为■之借。”

  ①参见南京博物院:《江苏六合程桥二号东周墓》,《考古》,1974年第2期。

  ②转引自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考古》第236页。

  ③多见中国科学院考古所:《长沙发掘报告》,第66页,①参见郭宝钧等:《一九五四年春洛阳西部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6年第2期。

  ②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郑州碧沙岗发掘简报》,《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第3期。

  ③山西省文管会侯马工作站:《1959年“牛村古城”南东周遗址发掘简报》,《文 物》1960年第8期。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9页。

  ①有人认定春秋时代尚无牛耕,所以硬说这个“耕,字是“■”的错字;司马耕当 作“司马■”,冉耕也就该作“冉■”了。这种“改字说经”法,纯属臆测之辞,不 可轻信。

  ②《论语·雍也篇》:“子谓仲弓曰:犁牛之子,骍且角。虽欲无用,山川其舍诸?”

  ③《国语·晋语九》:“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宁 庙之牺,为畎亩之勤》。”

  ①田洫,指出间沟洫。子驷为田洫,或以兴修水利为名,或以整顿田界为名,尚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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