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

第二节 民营商业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二节 民营商业

  战国时期,秦国已有了民营商业。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87年),“初行为市”。①秦孝公时,都城咸阳已有市,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以募能徙者②。《商君书·垦令》有“重关市之赋”的规定;《三辅黄图》载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处有“直市”;《华阳国志·蜀志》谓成“市张列肆”;《汉书·王莽传》言及秦“置奴婢之市”。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秦国存在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固定市场。虽然这中间也包括官府经营的商业,但民营商业也是其组成部分。云梦秦简中,有专门的《关市律》,显然是关于管理关卡及市场交易等的法律,其中讲到“官府之吏”之从事商业者同“贾市居列者”同时并存,显然表明民营商业的存在。《司空律》也有“作务及贾而负债者”当其输作官府时“不得代”的规定,更是清楚地表明民营手工业者与民营商贾的存在。《法律问答》中称东方诸国入秦国贸易的商人为“客”、“邦客”或“旅人”,且明文规定珠玉等贵重商品不得“卖于客”;“客”必“请簿传于吏”才能进行贸易。这些“客”和“邦客”,无疑都是民营商贾。因此,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在官营手工业与商业之外,千真万确地存在着民营手工业与商业。尽管这时抑制民营商贾,甚至发展到给贾人另立户籍,和以贾人、有市籍者、父母及大父母有市籍戍边,仍没有从根本上取缔民营商业。

  到了西汉,民营商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同上承战国以来商业发达的余绪有关;另一方面是“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①的统一局面与奖励政策的结果。加上汉初农业与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土特产各异的情况下,“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②就显得格外重要。于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③的商贾贸易之风大兴。大批农民,或出卖剩余产品,或脱离农业走向手工业与商业;战国和秦皇朝以来就存在的大商人,更是乘秦末战乱之机牟取暴利,以致顿时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逼得其所欲”④的局面。在商业发达的情况下,不仅“吴越之竹”,“隋、唐之材”,“江湖之鱼”,“菜、黄之鲐”⑤,“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枬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兗豫之漆丝絺紵”⑥等成了可以出卖的商品;即便是产于不同地区的甚至穷乡僻壤的金、银、锡、铜、铁、丹沙、姜、桂、玳瑁、珠玑、马、牛、羊、骡、驴等等,也进入了商品的领域。以致当时的“通邑大都”,各种商品都形成了一个大致的比价,大约一千瓮酒、一千甔酱、牛羊豕皮各一千、谷一千锺、薪稿千车、船长千丈、木材一千根、竹子一万根、轺车一百乘、牛车一千辆、上漆木器一千件、铜器一千钧、素木铁器与巵茜各一千石、马二百匹、牛二百五十头、羊豕各一千只、奴婢一百人、筋角丹沙各一千斤、帛絮细布各一千钧、文采一千匹、榻布皮革各一千石、漆一千斗、蘖麹盐豉千荅、鲐鱼千斤、鲰千石、鲍千钧、枣粟三千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佗果菜千锺,其价值大体相等①。如果能拥有上述诸商品中任何一种的量,其富有程度就可以“比千乘之家”②。故司马迁明确指出:一个封君,食其封户之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亲出其中”,而一个“庶民农工商贾”之家,“率亦岁万息二千”,故“百万之家,则二十万”,其富与封君相等,故“命曰素封”。如果以商品的价值去估算,“陆地牧马二百蹄,千蹄角千,千足平、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放锺之田,若千亩巵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③。正因为任何土特产品都可以作为商品出卖而实现为私有财富,因此,在当时社会形成了一个普遍流行的概念:“用贫求富”之道,“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这就是所谓“末业”即经营手工业与商业,尤其是商业,“贫者之资也”④。从事商贾之业,成了致富的主要途径,正是发达的商业在人们头脑中所形成的观念。

  由于民营商业的发达,以致出现了两大类型的商贾:一是所谓“行商”即流动性商人,他们打破地区与地区之间界限,勾结官府,周流天下,如师史之“转谷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曹邴氏的“贳贷行贾遍郡国”;齐人刁间之“逐渔盐商贾之利”⑤便是例证。二是颜师古所说的区别于“行卖曰商”的“坐贩”,谓之“贾”,简称“坐贾”,即固定性的商人。这就是《史记·平准书》中所说的“坐市列肆,贩物求利”的贾人,他们大都在城市里设有固定的店肆,还有屯积货物的仓库,贱买贵卖,操纵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所谓“踕财役贫”,“废居居邑”,“买居邑,稽诸物”,使“封君皆低首仰给”;更有甚者,“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①。他们“大者积贮信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还“因其富源,交通五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②。其中尤以从事“冶铸煮盐”之业的商人更为猖獗,南阳孔氏、鲁人曹邴氏、齐人刁间、蜀人卓氏与程郑,即其代表人物。其他如宣曲任氏,乘秦汉初粮食缺乏之机,囤积粮食而致富;茂陵焦氏以“阴积贮炭苇诸下里物”而富“数千万”③;“翁伯以贩脂而倾县邑,张氏以卖酱而逾侈,质氏以洒削而鼎食,浊氏以胃脯而连骑,张里以马医而击锺”;至于其他以“力农畜工虞商贾”而致富者,“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不可胜数”④。秦汉商贾之业的发达,于此可见其一斑!

  由于秦和汉初的这批大商人,多从战国时期蝉联而来,故多同奴隶主阶级关系密切,有的甚至本身就是大批奴隶拥有者,如蜀地的卓氏,就有“僮千人”。他们除了利用其雄厚的财富操纵物价,贿赂王侯之外,或如宣曲任氏之制造粮荒;或如关中“子钱家”之目睹七国之乱,不肯贷钱给官府而坐观成效;特别是“冶铸煮盐”的盐铁商人,“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之急”;更有甚者,还大放高利贷给贫苦农民,乘赋敛之时半价购买农民粮食,进而兼并农民土地,掠买农民人身为奴隶,使“黎民重困”,也妨碍新兴地主阶级扩大其私有土地。尤其令人惊心动魄者,他们利用财富,收拢民心,招集亡命,图谋不轨。如“豪强大家,得营山海之利,采矿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①以致造成了“以资强暴,遂其贪心,众邪群众,私门成党”的状况,出现了“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的局面②。因此,这时奴隶主商人的所作所为,已经超出了经济上单纯牟利的范围,对新兴封建制度构成了威胁。在这样的情况下,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与发展封建制度,有必要扶植与发展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于是一个旨在打击奴隶主商人,以废除奴隶制残余和确保封建制度巩固与发展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抑商政策便应运而生了。故早在商鞅变法之时,就把这类商贾视为害人的跳蚤。秦始皇时期,进而确立了贾人另立户籍的“市籍”制度,并不允许他们入仕,也不给予土地。滥入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的《魏户律》,就对“假门逆旅”和“赘婿后父”,作出了“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仍孙”等规定。这种“籍”,显然就是商贾等人的市籍。秦简中抄入《魏户律》,表明秦也用此律。证以《汉书·晁错传》所载错于汉文帝时追述秦始皇时的情况所说的“发吏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充“谪戍”等语,不仅表明至少在秦始皇时期已有“市籍制度,而且还有把贾人罚充戍边的作法。与此同时,秦灭六国后,还有原先居住在齐、鲁、梁、赵等地的大盐、铁商人卓氏、程郑、孔氏等,或迁之于巴蜀,或徙之于南阳,而且称他们为“迁虏”或“不轨之民”,①这又一次反映出这时一些盐铁大商人同秦政权处于对立状态。汉代继承了秦时打击有市籍商人的政策,汉初“天下初定”之时,刘邦立即“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后“孝惠、高后时”,即使在“弛商贾之律”的情况下,“市井之子孙”,仍然“不得仕官为吏”②。元、景之时,虽允许私营煮盐冶铸之业,而“有市籍者”,仍“不得官”③。及武帝之时,除有市籍的商贾不得为官外,又颁布了“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的法令④;紧接着又对贾人实行了“等商车”、“算缗钱”和谋取资财税等税制,甚至对已经拥有奴婢与田地者,还通过杨可告缗,加以没收,以致商贾交出的“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⑤。最后,又实行盐、铁、酒以官营政策,把商贾从这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赶出来,还杜绝私铸钱币,除犯法者没为奴隶外,没有犯罪的只要是有市籍商贾,武帝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也以之列入“七科谪”之内,用以罚充戍边。这种“笼天下盐铁,以排富商大贾”⑥的作法,给了奴隶主商人特别是他们中的盐铁商人以致命的打击,从而起到了“鉏豪强并兼之家”⑦的作用,既解决当时的财政需求,也削弱了同地主阶级争夺土地的商贾势力,保证了封建土地制度的存在与发展。

  由于秦汉的上述抑商政策,主要是为了打击商贾中的奴隶主残余势力,故其他无市籍商贾,虽然也受到了加重各种商业税的影响,但并未彻底破产。加上昭帝时官营酒酤的取消,民营商业又有了经营的天地。故自昭、宣以后及乎成、哀,民营商业又有发展,以致又涌现出了一大批家财巨万的新富商大贾,故史称齐地的“刁间既衰,至成、哀间,临淄姓伟,訾五千万”;洛阳“师史既衰”之后,“至成、哀、王莽时,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关中之诸田“既衰,自元、成及王莽,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网、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太卿,为天下高訾,樊嘉五千万,其余皆巨万矣。”①总的情况则是:“其余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②可见西汉武帝之后,民营商业又在恢复发展中。

  东汉时期,由于取消了西汉武帝以来的盐铁官营制度,各郡国产盐铁者虽仍设有盐官、铁官,但仅征收租税而已,其生产与销售均由民间经营,故民间煮、铸之业又盛。其他商贾贸易,也相当昌盛,尤以洛阳为最。王符在其《潜夫论·浮侈》中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堵塞道路,游手发巧,充盈都市。务本者少,游食者众,商邑翼翼,四方是极。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这说明东汉时期洛阳商业发达之状况,而且表明当时全国各地的情况大都如此。故谓东汉手工业远远不如西汉者,未免忽视了东汉无《史记》、《汉书》那样的《平准书》、《食货志》及《货殖列传》等记载这一事实。不过,东汉时期的大商人,较之西汉,其“以末致财,用本守之”①的倾向更明显了。许多富商大贾,同时就是大地主,而且以其田庄为基地进行商贾贸易活动,从而削弱了他们作为富商大贾的色彩。正如当时人仲长统所说:“豪人之世,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件。车船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②又云:“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③这些豪人,大都是通过商贾而致富,然后用之购买土地,而成了“田亩连于方国”的大田庄主。这种富商大贾向大地主的转化,一方面增加了自秦和西汉以来的出身平民的豪民地主的势力,构成了后来庶族地主的前身;另一方面,投资于土地的结果,既削弱了资金周转的量,又以其安闲的田庄生活束缚了再去从事商贾贸易的活力,从而反过来影响了商业的发展。特别是自给自足性的地主田庄的普遍出现,对市场的需求也相对减弱;加上东汉后期战乱不已,名都大邑相继在破坏之中,以致终于造成了东汉末年商品经济急剧下降的状况。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史记·商君列传》。

  ①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②《盐铁论·本议》。

  ③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④《史记·货殖列传》。

  ⑤《盐铁论·通有》。

  ⑥《史记·货殖列传》。

  ①见《史记·货殖列传》。

  ②见《史记·货殖列传》。

  ③见《史记·货殖列传》。

  ④见《史记·货殖列传》。

  ⑤见《史记·货殖列传》。

  ①《史记·平准书》。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酷吏·田延年传》。

  ④均见《史记·货殖列传》及《汉书·货殖传》。

  ①《盐铁论·复古》。

  ②《盐铁论·禁耕》。

  ①《史记·货殖列传》。

  ②均见《史记·平准书》。

  ③《汉书·景帝纪》。

  ④均见《史记·平准书》。

  ⑤均见《史记·平准书》。

  ⑥《史记·平准书》。

  ⑦《汉书·张汤传》。

  ①《汉书·货殖传》。

  ②《汉书·货殖传》。

  ①《史记·货殖列传》。

  ②《昌言·理乱篇》。

  ③《昌言·提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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