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

第十章 赋税制度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十章 赋税制度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①在阶级社会,赋税制度就是国家政权实现其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职能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历史上,当春秋战国之际已经形成的赋税制度,在秦汉时期进一步固定化和完备化,出现了赋、算、租、税四大类别,不独土地占有,劳动者的人身以及关津市井都是课税的对象,而且每个私有者的财产、饲养的牲畜、各地出产的土特产以及若干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也进入了课税的领域,甚至还在原有的正税之外,又有各种附加税的产生。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342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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