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

第三节 秦汉时期有关赋税制度的特殊规定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节 秦汉时期有关赋税制度的特殊规定

  上述各种税目及税率,都是秦汉时期对一般民户征收的赋税。至于对边远少数民族和其他特殊户口,则实行比较特殊的赋税制度。

   对边远少数民族实行的赋税制度

  早在秦国惠王“并巴中”以后,对廪君蛮就实行了不同于秦国其他地区的赋税制度。官府规定:“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文,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到了汉代,依然按照秦的办法,所谓“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即其证①。由上可知秦和西汉,对巴郡南郡地区的廪君蛮,分“君长”与“民户”两种对象课税,二者均合田租与口钱、算赋于一体,“君长”以铜钱、“民户”的实物纳税,既简化了赋税制度,征收物又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况。

  同是少数民族,又有不同的赋税征收办法。以板楯蛮为例,秦昭王时由于此少数民族射杀为害于巴汉地区的白虎,于是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②,即每户免去一顷田地的田租,免去十人的算赋。到了汉代,由于这些夷人曾“从高祖定乱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而已③。《后汉书·南蛮传》则谓:“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祖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对板楯蛮的征税办法,显然不同于廪君蛮。

  又如对武陵蛮的课税,也有其特殊性。”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汉兴,改为武陵,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①这种按大,小口征收賨布的作法,又有别于按户征收的制度。

  此外,对西南夷、羌人及岭南的少数民族,大都采取不同于一般汉族民户的赋税制度。以西南地区的哀牢人而言,自东汉建武年间内附,“自是岁来朝贡”而已,别无赋税。到明帝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以其地置永昌郡,太守郑纯“与哀牢夷人约:邑豪岁输布贯,头衣二领,盐一斛,以为常赋”②。总之,对于西南诸夷,汉代统治者只不过取“其賨,幏、火毳、驯禽、封兽之赋”而已③。以岭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而言,西汉于此地初置十七郡之时,均“无赋税”,其地方统治机构的经常经费,也由临近的南阳、汉中以南郡县比照本郡县供给“其郡吏卒奉食、币物、传车、马被具”等;至于军事经费,则全仰给于中央大司农④。即使到东汉时期,处于湘粤边境的属于桂阳郡的含洭、浈阳、曲江等县,仍然“不出田租”⑤。

  由于秦汉统治者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特殊的赋税制度,或者不征租赋,从而有利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开发。反之,到东汉时期,由于地方官连续对南蛮、西南夷及羌人地区实行了重其租赋的政策,结果导致了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接连反抗,终于加速了东汉政权的崩溃。由此可见,从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不同的赋税政策的作法是可取的。

   对商贾、奴婢、大家族、老年、妇女等户口实行的特殊赋税制度

  秦汉对商贾课税特重。前引《商君书·垦令》有“重关市之赋”的规定,又有“市利之租必重”的主张,这可能是对商贾实行重税政策的开始。到了汉代,这一政策更为突出。汉高祖刚统一全国,就“命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①。怎样重租税以困辱之?具体内容不详,但据《汉律》得知商人要多出一倍的算赋,所谓“唯贾人与奴婢倍算”②可能就是其内容之一。这里的“贾人倍算”,很显然是重税商人;“奴婢倍算”,也同样有重税商人之意。因为课之于奴婢的税,其缴纳者实为其主人。汉代的富商大贾多拥有奴婢,故“奴婢倍算”同重税商人密切相关,当然也有限制奴婢人数大量增加的用意在内。至于汉武帝时期所增加的算车船、算缗钱和占租等税,明显是主要课之于商贾的赋税,再结合“市租”、“关门之税”、盐铁酒的官营、均输、平准以及贾人和家属不得名田、不得为吏、另立户籍、强迫迁徙和以充谪戍等等措施,就构成了秦汉时期“排富商大贾”的特殊内容。也就是当时的“法律贱商人”③的具体表现。

  至于对大家族和妇女的重税,显然也同特殊的政治目的相关联。前者为商鞅时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④的规定,目的在于削弱大家族制和发展小农经济;后者如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时的“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规定①,则意在奖励生育和增加人口。

  至于对老年人的轻税和蠲免、旌奖政策,则同西汉前叶几十年社会安定,老年人比重增加有关。故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始有尊老之诏,并赐以布帛酒肉②;与此同时,又规定:“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又规定:“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二算,复二口之算也;复甲卒,不豫革车之赋也。”④1959年在甘肃武威磨嘴子出土的西汉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王杖十简》⑤,1981年9月在武威新华公社出土的成帝建始六年(公元前32年)王杖诏令册二十六枚⑥都是尊老、养老之实物证明。特别是后者规定:“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可见汉代对老年人的尊重、轻租或蠲免,是自始至终实行的政策。

  

  ①《后汉书·南蛮传·巴郡南郡蛮》。

  ②《华阳国志·巴志》及《后汉书·南蛮列传·板循蛮传》。

  ③《华阳国志·蜀志》。

  ①《后汉书·南蛮传》。

  ②《后汉书·西南夷传·哀牢夷》。

  ③《后汉书·西南夷传·论曰》。

  ④《汉书·食货志》。

  ⑤《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①《史记·平准书》。

  ②《汉书·惠帝纪》注。

  ③《汉书·食货志》。

  ④《史记·商君列传》。

  ①《汉书·惠帝纪》。

  ②《汉书·文帝纪》。

  ③《汉书·贾谊传》及注。

  ④《汉书·武帝纪》。

  ⑤见《考古》1960年9期《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发掘》。

  ⑥《武威新出土王杖诏全册》,载《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